马克思怎样看待奴隶主和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

作者&投稿:曲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叫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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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剥削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教学中不仅不能回避而且应当讲清楚的一个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对待剥削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次的谴责上。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492页)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引导大学生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分析剥削产生的根源、作用及其消灭的规律,从而正确地对待人剥削人的现象。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剥削呢?首先,应该明确,剥削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历史现象。原始社会是不存在剥削的,因为当时极其落后的生产力使得人们劳动获得的产品只能满足自己维持生命和再生产劳动力的最低需要,不可能提供任何剩余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等于迫使劳动者死亡。产生剥削的基本条件是,生产力发展到这样的水平:人们的劳动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也就是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得人们已经有可能生产出剩余产品。没有剩余产品,就不可能有剥削。但不能说,只要存在剩余产品就必然存在剥削。如果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不仅可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而且还有剩余产品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38页)的程度,也就是说达到全体成员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都可以得到充分满足的程度,就有可能根除剥削。可见,生产力既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出现剩余产品)而又没有达到高度发展,是剥削得以出现的条件。
剥削是生产力一定水平下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从表面上看,剥削仿佛是一种贫富差异现象,有人得到的收入多,有人得到的收入少,收入多的人剥削了收入少的人。其实不然。毫无疑问,剥削必然导致贫富两极分化,但贫富差距不一定意味着存在剥削关系,关键要看财富是怎样获得的。个体劳动者靠自己的劳动使生活富裕起来,是勤劳致富,不能说是剥削了收入低的;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劳动数量多、质量好的人得到了较多的收入,也会导致收入的差距,甚至较大的差别,这也不能说是剥削。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剥削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这样一种经济关系: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他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所生产的产品。这种经济关系赖以产生的前提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间接方式。人们知道,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是劳动者使用生产资料的过程,因而也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过程。这种结合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直接结合,即劳动者本身就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他使用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例如个体农民、手工业者就是这样,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厂等进行劳动的同等的权利"(《列宁全集》第20卷,第139页)。这里,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在更高层次上又直接结合在一起了。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直接结合在一起,任何人不能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去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就排除了剥削的可能。另一种方式是间接结合,即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处于相分离的状态,社会分成两极,一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另一极是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以不同方式役使劳动者才能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才能进行生产。这种必须以生产资料所有者作为中介的结合方式,使得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他有可能依仗生产资料所有权迫使劳动者为他提供剩余产品;劳动者则由于丧失了生产资料而处于劣势地位,他们为了生活,不得不提供剩余产品。可见,在由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分离引起的间接结合方式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已经不仅仅是生产要素,它还转化成为吸收别人劳动的手段,因而不再是劳动者使用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使用劳动者了。这就形成了剥削关系。
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间接方式是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因为只有生产资料私有制才能造成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分离的状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剥削这种经济关系是与私有制共存亡的(应该指出,个体经济例如小农经济、小手工业等,虽然也是私有制,但没有剥削关系。然而在任何社会里,个体经济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总是从属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的,因此,在研究社会经济形态时,可以把它忽略不计)。人类历史表明,原始公社瓦解后,财富积聚和集中在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私有制出现了,人类社会才产生剥削现象。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是产生剥削的根源,因而可以说只要存在私有制,剥削就是不可避免的。剥削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恩格斯曾高度概括了历史上几种剥削关系,他指出:"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的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176页)这几种剥削关系都是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它们之间的差别则是由私有制的不同形式所决定的。只有消灭了私有制,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剥削人的现象才会最终消失。
可见,剥削,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无偿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产品的经济现象,反映的是以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为条件,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由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间接结合方式所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在教学中必须明确指出,剥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一种"政治安排"。有人提出,只要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双方在法治基础上彼此妥协、合作,通过互相同意尊重了对方的权利,也就在消除了压迫的同时也消除了剥削。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只要在市场上实现等价交换,就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其实,稍微有一点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知道,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不同,在资本主义的市场上,资本家和工人在下述条件下是"自由、平等"的,资本家按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工人也"自愿"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双方在"法治基础上彼此妥协、合作",也"互相尊重了对方的权利"。然后一旦这种买卖完成,进入生产领域,情况就发生了变化。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以后,劳动力就由他支配了,他迫使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劳动,不仅创造出劳动力的价值,而且创造出剩余价值,并把它据为己有。市场上的"自由平等"、"妥协合作"、"尊重权利",掩盖不了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这一剥削的实质。只要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不管什么样的"政治安排",都会产生资本家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剥削关系。否则,就无法解释资本家的万贯家财是从哪儿来的。
既然剥削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我们就应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原理来评价剥削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如上述,人类社会历史上存在过不同的剥削形式,有奴隶主与奴隶、地主与农民、资本家与工人等几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同的剥削形式反映了在不同私有制形式基础上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不同的经济关系,它们各自有自己的形成、发展和灭亡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取决于它们与生产力的性质、水平及其发展要求的适应程度。当某种剥削形式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及其发展要求,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它就处于上升阶段;反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当它不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阻碍甚至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社会发展的羁绊,它就必然灭亡。马克思主义总是联系具体历史条件来分析剥削的,而不是抽象地予以肯定或否定。因而,我们必须从某种剥削形式是促进还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评判它的功过,而不能带着思想感情的色彩仅仅以道德观念作为评判标准。
原始公社瓦解以后,人类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奴隶主把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对奴隶进行惨无人道的压迫和剥削,对于这种行为,理所当然应当给予鞭鞑和声讨。然而这样来评价奴隶制显然是不够的。应该看到,在奴隶制取代原始公社的那个历史条件下,这种剥削形式尽管是十分残酷的,但它却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历史的进步。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剩余产品极为稀少,只有残酷地剥削奴隶,才使得少数奴隶主有可能摆脱繁重的体力劳动,专门从事脑力劳动。在当时,这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科学文化昌盛的必要条件。所以,恩格斯充分肯定了奴隶制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他指出:只有奴隶制才"使古代世界的繁荣,使希腊文化成为可能。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524页)。他甚至认为在一定意义上,"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同上,第524页)。当然,奴隶制的历史作用是有限的、短暂的,对奴隶进行残酷剥削的制度使得奴隶毫无积极性,他们用故意毁坏生产工具、大批逃亡以及大规模奴隶起义等方式进行反抗。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剥削制度逐渐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封建制度取代奴隶制就不可避免。
现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应该怎样对待剥削呢?我们应该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互关系的原理出发,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进行评价。对于封建制度下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应该彻底否定,因为它已完全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窒息生产力的发展,而且我们通过土地改革已经根除了这种剥削形式。对于资本主义的剥削,即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剥削形式,则需要作具体分析。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性质,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并调节整个国民经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不符合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要求,生产社会性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从整体上以及发展趋势上看,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正是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反对私有化,其道理也在这里。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即不发达阶段。我们是在一个生产力不发达的落后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的,因而需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去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这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五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我国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总的来说,生产力不够发达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而且各个部门、各个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又极不平衡,既有高度社会化的、采用先进技术的大生产,又有分散的、使用原始工具的经济。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也要求有多层次的所有制结构与之相适应。这种情况决定了除了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外,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这些非公有制经济对发展国民经济、满足人民的多种需要具有积极作用。适应客观存在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的要求,我国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只要存在以私有制为基础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和经营的私营经济、"三资"企业,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关系就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这种剥削形式对经济的发展是有益的、必要的,应该予以保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中存在的剥削行为,只要它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们的政策不仅是允许存在的,而且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在教学中讲到如何对待剥削时,必须注意从理论上讲清楚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必须把剥削本身与剥削的历史作用区分开来。上面讲过,剥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只要有私有制,在此基础上,生产资料所有者利用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的产品,剥削就客观地存在了。外部环境的不同,只能影响剥削的表现、剥削的程度,但改变不了剥削这一事实本身。不能说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本家雇佣工人、榨取剩余价值是剥削,他到中国来投资,同样是在私有制基础上雇佣工人、榨取剩余价值,却不是剥削了。这是说不通的。但是,客观条件的差异会使得同一种剥削形式具有不同的历史作用。如果说在世界范围内,就整体来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而"私有制的丧钟敲响了"的话,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环境下,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关系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既不能因为我们最终要消灭剥削就否定目前资本主义剥削仍存在的积极作用,也不能因为剥削还有积极作用就不敢讲是剥削。我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对待剥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上存在剥削这种经济关系,就承认有剥削;客观上剥削形式还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我们就充分肯定这种作用。当然在宣传工作中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重点,在目前大力引进外资、鼓励民间投资的情况下,多宣传一些"三资"企业、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少宣传一些剥削的本质,这是必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理论上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否认存在剥削关系这一事实。
第二,必须正确处理理论与政策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是一个科学的体系,它的内容反映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一般规律,因而是客观的真理。政策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结合当时当地具体实际,考虑到革命和建设的客观需要制订出来的,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产物。理论是稳定的,它反映的一般规律具有普遍意义;政策是可变的,它要根据客观条件和斗争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体现在剥削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包括关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的理论是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科学分析得出的结论,这是不能动摇的。但对待剥削的政策,则需要随着具体的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当某种剥削形式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时候,就应该采取保护、支持、发展的政策;如果它不利于发展经济、不利于增强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政策上就应该予以限制、甚至消灭。理论的稳定性与政策的灵活性是统一的,不能因为要调整政策就否定基本原理。 第三,必须把握好最高纲领与现实纲领的关系。我们的最高纲领与现实纲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共产党的最终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早在《共产党宣言》中我们就向全世界公开宣布了这一点。共产主义社会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的,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朝着这个目标前进的。但是,实现这个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推进。恩格斯在回答"能不能一起子就把私有制废除?"这一问题时指出:"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现财产公有制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段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39页)对于剥削,我们也应该这样认识。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彻底消灭剥削的,但在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还需要保留和利用某种剥削形式。现实纲领是为实现最高纲领服务的,但不等于最高纲领。制订现实纲领,仅仅从抽象的理论、未来的最终目标出发是不够的,还必须结合当前的具体实际,考虑怎样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否则不可能成为朝着实现最高纲领迈进的一步。现实纲领又不能脱离最高纲领,离开最终奋斗目标的纲领是毫无意义的。今天我们保护剥削关系是为了将来彻底消灭剥削关系,而不是使剥削永恒化。利用剥削,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剥削创造条件,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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