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法律特征为什么不是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作者&投稿:范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作为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也被我国刑法理论成为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身体活动。具有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三个特征。有体性,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所以,思想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表现,能够改变客观世界,侵害法益。有意性,是人的意识,基于人的意识而做出的。这是行为的主观要素。所以,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譬如身体的痉挛、抽搐、梦中的动作等,并非行为。有害性,是行为必须客观上侵害了法益,这是行为的实质要素,违法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都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所以,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总的来说,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刑法除了在分则中对每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在总则中对犯罪的性质和特征还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对犯罪的基本概念作了规定。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这是构成犯罪最本质或最基本的特征。一种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或者说没有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定,也就没有必要通过法律予以制止或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包括: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规定要求,构成犯罪必须是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2.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犯罪具有危害性,但危害社会的行为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各种违法行为,而且包括违反社会道德、破坏纪律的行为。由于各种危害行为违反的社会规范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其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时,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对于其他违法、违反道德或破坏纪律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或社会行为规范予以调整、处理,这些行为就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
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特征是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延伸出来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律确定某种行为是犯罪,但不规定刑罚,这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不会产生社会效果。如前所述,违法的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有的是通过其他法律予以调整的,只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刑法在规定某一种犯罪的同时,必然要规定相应的刑罚。所以,应受到刑罚的惩罚,是犯罪必不可少的特征。
以上是刑法对什么是犯罪所作的概括性规定。考虑到实践中各种情况的复杂性,法律不能规定得太绝对,因此刑法同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规定其不是犯罪。这一规定使刑法关于犯罪概念更加全面、合理。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犯罪是指触犯了刑法,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的概念有多种表述,主要有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魂和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概念主要是指《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清洁显著轻为为还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

明确犯罪的基本特征,对于理解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能直接根据犯罪的基本特征认定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1、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

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或者法益)的侵犯性。具体表现为:

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侵犯其他合法权益。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威胁法益)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例如,故意杀人行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因为该行为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或者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有侵害生命的危险性)。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行为人的内心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例如,甲希望通过求神拜佛的方法“杀害”A,虽然其“杀A的想法”是邪恶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致A死亡(不可能侵害生命),

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能成立犯罪。再如,乙在荒山野外狩猎时,误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B而开枪。

尽管乙“想杀仇人”是错误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导致B死亡,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死亡,所以,乙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表明,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才可能构成犯罪。这是由刑法的特点以及我国的刑事政策决定的。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表明,对于某种危害行为由其他法律处理便能有效地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就不应适用刑法。

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一直注重扩大教育面、缩小惩罚面,故对轻微危害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认识这一点,有利于从本质上把握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

“相对稳定性”是指某些行为(如杀人、强奸等传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较为稳定。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刑事立法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

“变易性”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发展变化。

因为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实施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总是根据社会历史条件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加上我国地域辽阔但各地发展不平衡,民族众多,而风俗、习惯、传统不相同,故同一行为在不同条件下所造成的危害会发生变化。

承认这一点,不仅对刑事立法具有意义,而且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人们能够认识它。

立法机关总是根据社会历史条件,从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出发,

通过考察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行为的手段与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行为与社会发展的背离程度、行为与客观规律的背离程度、行为人本身的情况、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等因素,

来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司法机关一方面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来认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刑法不可能规定而又对社会危!言性有影响的因素。

明确这一点,有利于正确评价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有利于正确处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禁止,是通过罪刑规范体现出来的,或者说是通过对某种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来禁止该行为。

因此,刑事违法性事实上是指行为符合罪刑规范所指明的假定条件,进一步而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统一的。

违反刑法并不只是违反刑法分则,凡是违反广义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

从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来看,刑事违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直接违反刑法规范,二是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故单纯违反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或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由于社会危害性的内部结构是主客观统一的,故刑事违法性也是主客观统一的,

即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才可能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司法机关不能凭直觉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只能通过刑法所确定的具体标准来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能在刑事违法性之外附加其他标准。

3、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如果某种行为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后果,则不可能成立犯罪;

只有当该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

应受刑罚处罚性,首先是从立法角度而言,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

例如,《关于禁毒的决定》明文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它并没有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故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不是犯罪。

再如,当刑法分则条文仅对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规定了刑罚后果,没有对其他参加者规定刑罚后果时,表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其次是从犯罪行为的一般性质而言,即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会受到刑罚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犯罪都必然受到刑罚处罚。

因为犯罪行为形形色色,同一种犯罪也,存在不同情节,

故刑法规定了构成犯罪而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而不判处刑罚的情况。

但免除刑罚处罚,也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扩展资料

犯罪构成分为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在本案中陆某就是一犯罪客体的身份出现的。

对于犯罪客体的理解,要注意一下三点:第一,犯罪客体之所以应当作犯罪构成的要件,

是因为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合法权益,就意味着不危害社会,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的危害性质以及危害程度,有其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独立存在的意义。

作为受害人的陆某,其生命权受到了侵害。第二,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范围十分广泛,但并非所有的合法权益都属于犯罪客体只有那些受刑法所保护的,

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才会成为犯罪客体,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力,所以必然要受到刑法的保护。

第三,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方式。

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章罪名揭示该章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章罪名揭示该章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罪名揭示该章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等。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客体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性。犯罪行为作为人的一种活动,是由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表现于外的各种事实特征组成的。

2、法益侵害性。犯罪的形形色色决定了犯罪行为客观表现形式的多种多样,但只有从客观上说明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

3、多样性。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内容复杂、多样,具体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

4、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这是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在犯罪客体方面的具体表现。

5、必备性。犯罪客观方面是一切犯罪成立而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要件。

如果不具备犯罪客体方面,就说明根本不会存在具体法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客观事实,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



据此,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或者法益)的侵犯性。具体表现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侵犯其他合法权益。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威胁法益)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例如,故意杀人行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因为该行为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或者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有侵害生命的危险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行为人的内心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例如,甲希望通过求神拜佛的方法“杀害”A,虽然其“杀A的想法”是邪恶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致A死亡(不可能侵害生命),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能成立犯罪。再如,乙在荒山野外狩猎时,误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B而开枪。尽管乙“想杀仇人”是错误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导致B死亡,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死亡,所以,乙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才可能构成犯罪。这是由刑法的特点以及我国的刑事政策决定的。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表明,对于某种危害行为由其他法律处理便能有效地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就不应适用刑法。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一直注重扩大教育面、缩小惩罚面,故对轻微危害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认识这一点,有利于从本质上把握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相对稳定性”是指某些行为(如杀人、强奸等传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较为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刑事立法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变易性”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发展变化。因为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实施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总是根据社会历史条件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上我国地域辽阔但各地发展不平衡,民族众多,而风俗、习惯、传统不相同,故同一行为在不同条件下所造成的危害会发生变化。承认这一点,不仅对刑事立法具有意义,而且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人们能够认识它。立法机关总是根据社会历史条件,从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出发,通过考察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行为的手段与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社会发展的背离程度、行为与客观规律的背离程度、行为人本身的情况、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等因素,来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司法机关一方面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来认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刑法不可能规定而又对社会危!言性有影响的因素。明确这一点,有利于正确评价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有利于正确处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二、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禁止,是通过罪刑规范体现出来的,或者说是通过对某种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来禁止该行为。因此,刑事违法性事实上是指行为符合罪刑规范所指明的假定条件,进一步而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统一的。违反刑法并不只是违反刑法分则,凡是违反广义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从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来看,刑事违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违反刑法规范,二是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故单纯违反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或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由于社会危害性的内部结构是主客观统一的,故刑事违法性也是主客观统一的,即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才可能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司法机关不能凭直觉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能通过刑法所确定的具体标准来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能在刑事违法性之外附加其他标准。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如果某种行为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后果,则不可能成立犯罪;只有当该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
应受刑罚处罚性,首先是从立法角度而言,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例如,《关于禁毒的决定》明文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它并没有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故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不是犯罪。再如,当刑法分则条文仅对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规定了刑罚后果,没有对其他参加者规定刑罚后果时,表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其次是从犯罪行为的一般性质而言,即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会受到刑罚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犯罪都必然受到刑罚处罚。因为犯罪行为形形色色,同一种犯罪也,存在不同情节,故刑法规定了构成犯罪而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而不判处刑罚的情况。但免除刑罚处罚,也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明确犯罪的基本特征,对于理解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能直接根据犯罪的基本特征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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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贞畅维:[选项] A. 严重危害性 B. 刑事违法性 C. 刑罚当罚性 D. 违法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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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贞畅维: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严重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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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贞畅维:[选项] A. 社会危害性 B. 刑罚当罚性 C. 严重危害性 D. 无罪推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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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贞畅维:[选项] A. 应该受到刑罚处罚 B. 触犯了法律 C.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 违反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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