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历史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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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律解释里的历史解释什么意思

法律解释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

1、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强调依据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目的等来探知立法者意思

2、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解释对法律所作的说明。根据立法意图,解释法律条款

3、当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4、社会学的解释:社会学的解释是指以社会效果、社会目的为根据,对法律进行阐释和说明 5、合宪性解释:合宪性解释是指依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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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历史和发展

一、法律发展的概念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

其具体内容包括: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征(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六是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如下六大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以及世界法阶段。昂格尔(R•Unger)将法的发展过程归结为三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转变为自由社会的法律制度;第三个时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转向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

法字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不同表象及含义关于法律文化的

中文“法”字的来源,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相传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该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非常受人爱戴.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异物志》说:“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汉代王充《论衡·是应》说:“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相像.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廌(音zhi),神兽.《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者.凡廌之属,皆从廌.”《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这里的刑,原为?,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罚.《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法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唐律疏义》)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中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管子说:“律也,定分止争也.”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统一、协调).《史记?律书》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轨,壹于六律,六律为万事之根本焉.”丘浚说:“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止,律以着法,所以裁判群情,断定诸罪.”(《大学衍义补》第120卷)最早把“法”、“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又据《史记》记载,秦始皇灭六国,“法令由一统”,二世用赵高,早法令,“更为法律”.(始皇本记)后来汉代晁错曾经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后汉书》有“皋陶造法律”等说法.但总的说来,“法”、“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广泛使用.除了上述几字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是法律,与法有一定的联系.当然,礼不是诉诸刑罚的.古代汉语中“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西文中在西方语言中,LAW含有法、法律的语义的词更为复杂.从语源来说,西方的“法”一词都来自拉丁文.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译为法,同时又有权利、正义、公平、或规律、规则等内涵.英语有law、norm、rule、act等词,其。

我国法律的发展史是什么

中国法学历史法学产生的两个基础性条件。

1、律发展到一定程度 。

2、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

中国法学历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先秦时期。

2、秦汉至清末。

3、清末至中华民国。

4、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从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概述-----以律学为主干·从公元前211年到19世纪中叶,两千多年历史中,中国法学走过了一个以儒家学说为主导,融合法家道家等诸多学说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系统,典型表现在儒家化的律学的兴起与发展。秦代开始法学领域出现律学。它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学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律学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达到巅峰,唐以后逐渐衰落。

三、近代中国法学发展概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法学发展概述 。

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

二、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心贡献。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中编 。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本质 狭义方面 人定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利、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一法律是国家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和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三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律特征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

(一) 法律的规范性 指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具有的,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的属性。

(二) 法律的概括性 指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和事法律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法律的历史和发展

一、法律发展的概念

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

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征

(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

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

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六是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如下六大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以及世界法阶段。

昂格尔(R•Unger)将法的发展过程归结为三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转变为自由社会的法律制度;第三个时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转向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

怎么理解“以法律解释历史,以历史解释法律”

这句话包含了两个意思,以法律解释历史,就是说,当时当地能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是由当时的客观事实决定的,这里的法律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官方颁行的法律法规,而是客观规律、客观实际的代称;以历史解释法律就更好理解了,就是说,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法规都是有历史根源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施行特定的法律是由当时的历史决定的。

这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遵循客观规了,实事求是,法律的发展要与时代的进步相适应,同时,时代的前进方向也会受到当时的法律政策的影响

如何认识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发展认识如下:

法,也称法律。就广义而言,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些观点认为,法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它伴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也会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法,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语言中,"法"的词义,也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然而,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社会主义的法,是从具有阶级性的社会规范向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维护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规范过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调整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关系的功能外,还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法的历史类型是向前发展变化的,其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基本的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力具有活跃性、革命性,当其向前发展变化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生产关系发生与之相对应的变化。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变化也就是经济基础的变化,当生产力变化引起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变化出现了一定量的变化时,那么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包括法律等等在内的上层建筑就会发生局部的变化。当生产力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从而引起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也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时,则会导致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发生历史类型的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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