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吊装作业

作者&投稿:丛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9.2.1 所有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都必须制定吊装作业方案。即使吊装物体的质量未达到40t,但若物体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度高、价值昂贵,或者在特殊的作业条件下,同样需要制定吊装作业方案,并且该方案需要经过审批流程。
9.2.2 吊装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安全警戒标志的设置应遵守GB2894标准的规定。
9.2.3 吊装作业不应在输电线路附近进行。若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其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标准的要求;如果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应先停电再进行作业。若吊装区域存在含有危险物料的设备或管道,应制定详细的吊装方案,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先停车,放空物料,并进行置换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9.2.4 遇到大雪、暴雨、大雾或六级以上的风力时,不应进行露天吊装作业。
9.2.5 在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它们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9.2.6 吊装作业应遵循规定的负荷进行,吊具和索具的选择应经过计算,并确保不超负荷使用。
9.2.7 不得使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的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和核算,不应将建筑物、结构物等用作锚点。
9.2.8 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检查所有机具和地锚的受力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
9.2.9 指挥人员应佩戴易于识别的标志,并按照GB5082标准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9.2.10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 当吊运的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并进行低高度、短行程的试吊后,再继续吊运。
c) 当使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共同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且每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 下放吊物时,不应让其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来停车。
e) 不得在起重机械运行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 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 以下情况不得起吊:
1) 无法清晰可见吊运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确;
2)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 重物捆绑、固定、吊挂不牢靠,吊挂不平衡,绳索打结,绳索不整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间无衬垫;
4) 重物质量不明确、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9.2.11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任何险情。
b) 不应使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或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用。
c) 吊物的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且吊篮、吊斗等不宜装满。
d) 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使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 对于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出相应的处理。
9.2.12 使用定型的起重机械(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了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9.2.13 吊装作业结束后,应执行以下工作:
a)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回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都应置于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 对于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并进行有效锚定。
c) 吊索、吊具应收回并放置在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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