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钟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城市,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有碍市容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及时清理、清洗、整修或者拆除。
第八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门前、窗外、阳台、外廊、屋顶等不得悬挂、堆放、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封闭阳台或者装修、改造建筑物外墙、门面应当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街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八条 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第十一条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三)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不得在市区道路冲洗各处机动车辆;
  (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应及时运走。第十三条 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住宅小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宿舍区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并及时清运。第十五条 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混入垃圾中。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50元罚款。第三条 禁止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不按指定地点卸放垃圾、粪便的,责令清理,并对个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500--1000元罚款。
  运输垃圾车辆中途乱倒垃圾的,责令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按每车次处以50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第四条 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推行垃圾袋装制度。对责任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或未实行垃圾袋装的,责令整改,并对个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五条 禁止在临街门前,阳台等处乱堆放、悬挂、晾晒、设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违反规定的,处以10--50元罚款。第六条 禁止在市区24条主干道和18条重点路段摆设摊点。其它路段的摆摊设点,要按照市政府有关通知,取得合法批准,实行规范经营、规范管理。违反通告批准的一律无效。对违章批准,收取各种名目摊点费的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摊点的,予以取缔,没收经营物品,并处以500元罚款。第七条 沿街单位不得占道堆放、经营、作业,严禁“摊外摊”、“店外店”。违反规定的,没收占道物品,并处以500元罚款。第八条 禁止乱张贴、乱涂画、乱设置户外广告。沿街乱张贴、乱涂画经营性招贴广告的,责令清洗,处以1000元罚款,并由电信部门停止其联系电话、传呼;乱设置户外广告的,立即予以拆除、没收,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九条 禁止违章停放自行车、摩托车,违者处以10--50元罚款。第十条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第十一条 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
  对违章搭盖、封闭阳台,破墙开店或改造门面的,予以拆除或限期恢复,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移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违反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十三条 禁止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违反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园林部门处以100--500元罚款。第十四条 市区建筑工地应严格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和建筑渣土、泥浆的申报、处置、运输管理。违反规定的,除立即整改外,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申报渣土处罚,或雇请非地方车辆运输渣土的,按建筑渣土处置总量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二)运输渣土、地材单位未办理准运证擅自运输,或不按运输时限、线路运输,或套用、更改准运证的,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3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
  (三)运输建筑渣土、地材车辆不按规定地点乱倒或沿途“滴漏撒”的,责令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按每车次处以50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
  (四)建设工地不按规定围遮施工、设置沉淀池、高压洗车设备,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居民进行住宅装修,必须向物业管理等单位办理装修渣土卸倒手续,由物业管理等单位向建筑渣土管理部门申报。擅自乱倒装修渣土的,责令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按每车次处以50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第十六条 禁止运输车辆未加盖在市区运输垃圾、煤炭等易抛撒的物品。凡未加盖运输造成“滴漏撒”污染环境的,责令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按每车次处以50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第十七条 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凡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的罚款,并监督其到洗车场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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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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