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执纪有几种形态

作者&投稿:僪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执纪有哪几种形态~

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执纪有四种形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扩展资料:

在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做法:

1、紧盯苗头问题,建立谈话机制。

通过拓宽问题线索渠道,我们可以发现和紧盯事涉群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问题,专项检查、行政执法、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和收集的问题线索,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中发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四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及时谈话提醒,第一时间消除“隐患”。

2、紧盯时间节点,狠抓纪律作风。

应当注意关键节点纠治“四风”,特别是年节假期,此刻“四风”问题会出现隐形变种,会有新情况新动向。应当坚持节前提醒、节中暗访,节后通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

3、紧盯关键少数, 加大审查力度。

紧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用纪律这把戒尺从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执纪到底,以“零容忍”态度确保纪律刚性约束,让惩治极少数成为常态。应当围绕中心工作,强化问责,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4、紧盯案件审理,注重教育警示。

紧盯处理的每一起案件,及时撰写案情分析报告,审理报告以党纪尺子衡量,用纪律语言描述,不仅列明违纪事实,还应反映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附上检讨书和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执纪有四种形态,分别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扩展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执纪有四种形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在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做法:

1、紧盯苗头问题,建立谈话机制。

通过拓宽问题线索渠道,我们可以发现和紧盯事涉群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问题,专项检查、行政执法、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和收集的问题线索,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中发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四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及时谈话提醒,第一时间消除“隐患”。

2、紧盯时间节点,狠抓纪律作风。

应当注意关键节点纠治“四风”,特别是年节假期,此刻“四风”问题会出现隐形变种,会有新情况新动向。应当坚持节前提醒、节中暗访,节后通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

3、紧盯关键少数, 加大审查力度。

紧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用纪律这把戒尺从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执纪到底,以“零容忍”态度确保纪律刚性约束,让惩治极少数成为常态。应当围绕中心工作,强化问责,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4、紧盯案件审理,注重教育警示。

紧盯处理的每一起案件,及时撰写案情分析报告,审理报告以党纪尺子衡量,用纪律语言描述,不仅列明违纪事实,还应反映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附上检讨书和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你可能想看的相关专题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