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互殴的界限应当如何来判定?

作者&投稿:才旦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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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女子在高铁上劝阻熊孩子踢座椅被扇耳光后还手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这个事件之所以迅速冲上热搜第一,主要原因在于,事件中,女子连遭熊孩子打扰,熊孩子家长仗势欺人动手打人。最后,认定“互殴”的处罚结果引来网友热议。

网友不理解,被打还手,为什么是互殴而不是正当防卫?到底互殴和正当防卫区别在哪里?下面,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 在法律上,对于互殴的定性是很明确的,互殴是指当事各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在客观上都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在现实中,对于互殴的认定,一般是在当事人有能力逃跑的情况下,仍然与对方打架。如果发生被他人追打的情况,第一时间选择逃离,逃离之后再想办法报警,如果能逃离却仍然选择和对方纠缠殴打,则可以被认为是互殴。

所以,办案机关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另一方还有一个逃跑的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就认定为这是互殴。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认定正当防卫行为,一般会以追打做为正当防卫的开始,就是指,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况下还手,才会认定为你是正当防卫。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些了吧,我们再回到开头这个话题,就高铁上劝阻熊孩子踢座椅被扇耳光后还手的事件,做一个小分析,这样更便于理解:

先来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

今年的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C6276次高铁列车,后排为三名小孩两位大人。其间小孩一直在玩游戏,多次踢椅背。女子不堪其扰回头制止,却遭到家长辱骂,双方起了争执。孩子家长扇了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反击。事后,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

办案机关给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并对其处以200元行政罚款。另据悉,“熊孩子”家长被处500元行政罚款。

这个处罚结果,该女子已经联系了律师朋友开始行政复议了。女子在网上发博文表示,“始终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句话,直指人心。

并且网友对这个问题反应很大,表示完全不理解,很同情女孩,希望严惩这对夫妇。

有的网友说,不和解,不能纵容这对夫妇;

有的网友很愤慨,被打了不能还手吗?现在怎么这样了?

有的网友也认为是和稀泥,凭什么不分青红皂白就定为互殴;

还有的网友认为,女子不应该被罚200元,表示不理解。

……

我们从案例来看,年轻女子在争执过程中,尽管她是受害一方,但到后来被激怒了,言辞也比较激烈,特别是在被熊孩子母亲掌掴后,选择了出手还击,而不是报警或是逃跑回避,仅仅从性质上来看,被定性为互殴是没有问题的,不属于和稀泥。

关于罚款问题,既然被判定为互殴性质,双方都会受到行政处罚。谁先动手、谁先挑衅等问题并不是治安案件的免责条款,只会影响行政处罚的轻重而已,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双方都受到了处罚,一个罚200,一个罚500,也是合乎情理的。

正如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这个过程就是互殴,因为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律师还认为,从处罚的金额来看,先动手的多罚,还手的少罚,警察处理的尺度是得当的,合理合法。

所以,法律是法律,同情是同情,出现了问题还是需要按法律角度和程序去处理的。

说实话,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也是很感慨,但不管怎样,同时也希望这类家长增强个人素质,给孩子做一个良好的榜样,学会正确的处理孩子问题,这样才有利于他们成长。

也要加强对熊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在公共场合的的意识和责任感才行。因为社会的安定,需要每个人付出努力,大家都努力了,社会就和谐了,不是吗!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而互殴则是指双方都在进行打斗,没有先发制人或者被动防卫的情况,是非法的。

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的界限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是否存在非法侵害行为:如果存在非法侵害行为,被侵害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



2. 是否存在合理防卫手段:如果被侵害人采取的防卫手段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并且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那么就是正当防卫。



3. 情况是否紧急:如果情况紧急,被侵害人需要立即采取防卫行为,那么采取的防卫行为也是正当的。



总之,在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的界限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问:什么是正当防卫?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问:什么是互殴?
    答:互殴,通俗来讲就是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双方对参与斗殴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有预见,任何一方的斗殴行为都不是在制止不法侵害,不属于正当防卫。故有法谚“斗殴无防卫”。但是,如果在互相斗殴中,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以上,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3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这种行为比互殴要严重得多,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结伙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会受到法律严惩。
问:打架斗殴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同时,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达3人以上的,则可能涉嫌聚众斗殴罪。如果以肆意挑衅、无事生非为主要表现方式,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问:认定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当事人的行为如果要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方面:
   第一,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
  
    第二,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明文禁止,即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
  
   第三,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经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第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问: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答:防卫与互殴根本的区分,在于事先是否具有斗殴的合意。如果双方事先经过约定,具有斗殴的合意,此后的打斗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互殴,此时双方都不具有防卫性质。如果一方首先对另一方进行侵害,另一方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斗殴,而是防卫。但在侵害结束以后,侵害人不再具有再次侵害的现实可能性,被侵害人在人身安全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暴力进行报复,就不再具有防卫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属于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可以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进行。从认识因素来说,互殴行为一般具有预谋性,而正当防卫行为一般具有突发性。从意志因素看,互殴行为具有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正当防卫则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
问:在具体案例中应当如何认定?
    答:面对他人侵害的反击行为,在怎样的情况下认定为防卫?在怎样的情况下认定为斗殴?根据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厘清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
    基于斗殴故意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张三和李四因琐事产生纠纷,为了“收拾”李四,张三带了一把刀前往李四家讨说法。张三一上门,李四便持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打张三,张三遂持刀与李四对打,将李四左手砍伤。张三持刀蓄意伤害李四,其事先就有斗殴的故意,之后亦实施了伤害行为,正是由于这种事先的斗殴故意,使得无论谁先动手、谁后动手都不构成防卫,而是一种互殴行为。
    对不法侵害即时进行的反击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张三发现曾与其有过纠纷的李四在路边休息,便随手拿起锄头向李四挥去。李四在慌乱中捡起石头向张三扔去,导致张三的2颗牙齿脱落。此时,张三实施反击行为虽导致李四轻伤,但这是对不法侵害即时进行的反击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的反击行为,应认定为互殴。例如:张三和李四因琐事发生纠纷,张三扬言让李四回家等着,随即离开。李四回家后马上联系数人,并准备钢管等工具。张三带领数人持械直接冲进李四家,双方发生激烈打斗。最终造成3人轻伤,李四家部分物品损毁。该行为涉嫌聚众持械斗殴罪,李四等人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和互殴的界限是由法律来判定的。根据规定:“自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攻击行为的性质
在判断正当防卫和互殴时,需要考虑攻击行为的性质。如果袭击者对被害人存在明显的攻击威胁,如使用武器、对被害人进行恐吓等,则被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反之,如果袭击者只是口头恐吓或者动手推搡,而没有对被害人构成实际威胁,被害人采取反击行为即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在判断正当防卫和互殴时,还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如果被害人有其他的逃避方式,如躲避、报警等,而没有必要采取反击行为,这种防卫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的合理性
在判断正当防卫和互殴时,还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合理性。如果被害人采取了明显过激的反击行为,如使用超出正常防卫需要的武器或者力量,导致斗殴双方都受伤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则这种反击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证据证明
在判断正当防卫和互殴时,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现场勘查情况等综合考虑,以确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互殴。
主观恶意
在判断正当防卫和互殴时,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如果被害人采取反击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报复对方而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则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攻击行为的性质、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证据证明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等。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的界限主要依赖于两方面的因素:行为构成和法律规定。
首先,行为构成是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的一个关键依据。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在正当防卫中,只有当被保护者在面临**侵害或者正在受到**侵害时,采取的行动在时间、地点、方式上是必要的,且不超过必要的范围,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互殴则是指两人彼此动手打斗的行为,对方没有发起**攻击的情况下,仅凭个人的主观性就采取了暴力行动。
其次,法律规定也是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的重要依据。在中国境内,我国《刑法》规定,依法必须对**侵害采取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所采取的行为与危害不相适应;(2)防卫人不能主动攻击;(3)必要时需要通知有关机关处理。如果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即使明显是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安全着想,也无法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而互殴则属于违法行为,无论双方是否均有攻击行为,均会被认定为违法。
综上所述,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的界限,需要结合行为构成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互殴,不仅需要考虑双方的攻击和防卫行为,还需要考虑行为的必要性、情况的紧急程度和对方侵害的方式等因素,最终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具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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