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跟合同不一样可以吗
1、足额缴纳17%增值税=34.5/1.17*0.17=5.01;
2、税负率1.2% =34.5/1.17=29.49*1.2%=0.35;
3、以18W进项来讲,增值税=(34.5-18)/1.17*0.17=2.40。
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3%或9%,而是低于该比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扩展资料:税负率计算方法
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
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销售额(应税销售收入)×100%。
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印花税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收入)×100%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税负率
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发 票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跟合同不一样,是可以的,但与实际收取货款的开户行及账号必须与发 票上的开户行及账号必须一一对应,否则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虽然没有对增值税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双方、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和购货方的银行账户,与实际收取货款或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一一对应,实际收取或支付货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账户: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不行,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