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

作者&投稿:弥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根据《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本着精简、效能、规范、统一的原则,我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派驻机构的具体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如下: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设11个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一)办公室制定市局机关和本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市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信访、保密、调研、政务信息、税收宣传和外事工作;负责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及奖励工作;制定办公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负责本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及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实施综合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协助市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二)政策法规处进行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培训;负责贯彻、建立和推行规范税收执法的规章、制度;负责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听证和赔偿等涉税法律事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税收检查案件的复查复审以及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工作。(三)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流转税税政业务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流转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金税工程流转税业务的管理及推广应用工作。(四)所得税管理处负责所得税税政业务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财务制度管理工作。(五)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国际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实施、涉外税务审计、情报交换、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负责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并对执行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部分市属外资企业的国税征管工作。(六)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国家进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反避税检查。(七)征收管理处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制定综合性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负责税务登记等税收资料的管理;牵头对征管质量的综合考核;指导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负责组织征管软件和除涉及增值税防伪税控以外的税控器具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普通发票的管理,负责社会性协税护税及协助司法机关打击伪造、倒卖、盗窃普通发票等违法活动;负责税款缓缴、呆帐税金、死欠税款核销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纳税服务、日常税源基础管理、日常管理性检查及其综合制度、办法的制定;负责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八)计划统计处负责税收计划管理、税收会计、统计和信息数据的分析汇总;承担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的集中处理和计统核算工作,组织并检查税款入、退库;负责税源资料的调查和测算,进行税收分析,监控重点税源;负责对税收票证的管理。计划统计处与信息中心合署办公。(九)财务管理处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装备和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十)人事教育处负责拟定全市国税系统领导班子建设规划;承办下一级领导班子的考察和调整、配备;按任免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下一级领导班子后备人选的培养选拔工作;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录用、调配、交流、辞退、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出国人员政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局机关的人事管理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党建、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副科级,挂靠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的党务、纪律检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市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十一)监察室负责本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负责本级管理干部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和系统内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为稽查局,级别为副处级。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的税收检查工作;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对下级税收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稽查局内设机构为7个。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设3个事业单位,级别为正科级。(一)信息中心组织税收管理、综合行政管理等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涉税信息等综合数据库;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计算机设备的维修、维护、调配管理。(二)机关服务中心拟定局机关后勤服务和行政事务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物品的采购、保管、分配和维修工作;负责局机关房产管理、安全保卫、医疗保健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装备管理。(三)票证中心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有关票证的购领、发售、保管,负责税收票证的购领、发售、保管等工作。 1、泰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级别:正科级。2、靖江市国家税务局、泰兴市国家税务局、姜堰市国家税务局、兴化市国家税务局均为全职能国家税务局,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各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6个,正股级;直属机构1个,正股级;事业单位1个,正股级;派驻机构,全市共24个税务分局,副科级。(一) 内设机构1、办公室制定本局机关和全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本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信访、保密、调研、政务信息、税收宣传和外事工作;负责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及奖励工作;制定办公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等后勤保障及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及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实施综合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2、税政管理科负责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政业务;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金税工程流转税业务的管理、推广应用及认证报税、数据采集、和日常稽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实施、外国居民税收监管、情报交换、国际税务管理合作工作;负责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审核和确认,组织落实本地出口货物征税情况并负责对外复函,负责本地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开具的检查及指导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3、 征收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资料和普通发票的管理;负责纳税辅导、税收调研及税法宣传;牵头组织对征管质量的综合考核;负责涉税法律事务,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性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征管软件的推广和应用;负责日常性管理检查;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事项;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4、计划统计科负责税收计划管理、税收会计、统计等信息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编制和分配税收计划、指导组织收入工作,进行税收预测分析,负责税款征收信息的集中处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并检查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等制度的执行;负责对所辖税源的监控管理,进行税源预测和分析、重点税源管理和监控;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计划统计科与信息中心合署办公。5、人事教育科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考核、调配、交流、辞职辞退、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党建、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6、监察室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负责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二)直属机构稽查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税收检查工作;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对基层单位税收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三)派驻机构全市共派驻24个副科级税务分局。(四)事业单位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税收管理、综合行政管理等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涉税信息等综合数据库;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对征管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加工处理、综合分析等;负责网络及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二)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人口发展规划;与相关部门、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督查考核、兑现奖惩;
  (三)按规定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机构,核定编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
  (四)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措施;
  (五)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的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
  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获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者,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的捐赠。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 市及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培训;
  (四)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出生缺陷干预等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奖励政策;
  (六)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统计和信息开发利用;
  (七)依法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
  (八)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九)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保障机制。
  第八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职责,认真落实与本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履行以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二)主要负责人或法人对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负责,明确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依法缴纳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职工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四)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用人单位与外市户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在5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其计划生育情况;
  (五)用人单位在办理辞退、辞职、除名、开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应将当事人的计划生育信息移交其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已实行机构综合改革的乡(镇)在相关办公室挂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干部。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自治,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心户,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务公开,接受村(居)民监督;
  (二)组织开展以传播新的婚育观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为重点的宣传教育;
  (三)及时采集整理婚姻、妊娠、生育、节育等信息;
  (四)协助随访服务工作,动员已生育的育龄夫妻自觉履行避孕节育义务,动员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育龄妇女终止妊娠,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评;
  (六)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与辖区内育龄人员、流动人口、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书、责任书,并检查其履行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备1名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其报酬不低于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70%。
  第十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应发挥职能作用,组织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引导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乡(镇)以上(含)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列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总人口基数,计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市人民政府和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流动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流动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实行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
  流出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育龄流动人口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合流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流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应当限期补办,限期补办期间可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五条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建设、建工、卫生、民政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营运证等证照以及在相关证照年审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于30日内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房屋出租(借)人应当主动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租(借)住人发生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生育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市及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设在乡(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为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站分站,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负责辖区内的技术服务,负责相关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工作指导。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至少有两名助理执业医师;设在乡(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至少有一名执业医师和两名以上助理执业医师,相关辅助检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录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经市(区)人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聘用人员在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城镇应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社区应建立计划生育、卫生两室合一的服务室,做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随访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凭证享受法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和其他服务。
  第二十一条 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须在依法申请,经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做好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审批,致使当事人未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而生育的,生育者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时,审批机关应依法宣告其《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无效。
  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婚育证明,可由女方经常居住地县(市、区、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女方系外省婚进本市且户口未迁入的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应提供女方户籍地县(市、区、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由男方户籍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收养孩子的夫妻,应凭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
  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四条 晚育的妇女在产假期满后上班仍有困难,可向单位申请批准再延长产假,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延长期间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5%发放工资,延长期间不影响其调资、晋级。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孩子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批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已在外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其子女户口迁入本市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换取本市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八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就业的,由就业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夫妻一方系劳教、服刑的,在其劳教、服刑期间,由另一方的单位全额支付;丧偶、离婚的,由抚养孩子一方的单位全额支付。
  (四)其他人员由市(区)财政通过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满6个月的,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各市(区)可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方式、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农村调整自留地、宅基地时,按照两个子女的份额计算;
  (二)农村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由市(区)或乡(镇)财政补充办理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
  (三)机关、未参加养老统筹的事业单位在为独生子女父母办理退休手续时,每月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增发退休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在为独生子女父母办理退休手续时,给予一次性奖励2400元至3600元;
  (四)在发展家庭经济方面优先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项目扶持、贷款扶持、技术扶持等。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家庭成员。
  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全部或按一定比例报支独生子女幼托费、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具体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独生子女病残、亡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贫困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贫困家庭,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乡镇以上在编在岗)亡故的家庭应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享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20%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接受以下计划生育手术的夫妻,凭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卫生、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可享受相应的休息假期。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日(自手术次日起,下同);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日;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日;
  (五)人工流产,休息14日;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日;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日;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日;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日;
  (七)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再增加假期14日。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由医师决定。
  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妊娠的,手术费用自理,不享受公假待遇。
  第三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制度,并将免费发放的条件、方式、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维护育龄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第三十四条 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育龄夫妻避孕节育检查和随访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者,应在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节育手术并发症者且无主要生活来源的,由户籍地人民政府列为救济对象,享受提高10-20%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生育行为,应在30日内向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审查同意后也可依法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者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被征收人一次性履行缴纳义务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依法申请,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后,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作出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区)之间因征收社会抚养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四十条 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款应执行“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收入应全部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
  第四十一条 婴儿死亡的,其父母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并提供有效死亡证明。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予以核实。对弃婴、溺婴以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有关单位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 公民举报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医学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违法行为,经查实由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按罚款数额的5%奖励给举报人,并依法对其予以保护。
  第四十三条 辖区内发生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一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上报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区)人民政府改正,并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往年发生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未上报的,列入发现当年年度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当年度不得被评为各类先进:
  (一)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村级(含村级)以上干部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三)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引发人口与计划生育恶性事件的;
  (四)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五条 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系党员、干部的,由有关组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因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6日起施行。

办公室职能
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况,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起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报告和汇报材料;负责局务会议和局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及局领导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负责重大事项、领导批示、建议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督察督办;负责市公安局互联网网站维护管理;负责公安统计管理和公安机要、保密工作;承担局发公文审核、文件信件收发、用印和文印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及公安史料的编研工作。
政工综合处职能
掌握全市公安队伍建设情况,收集、分析、综合有关重要情况和重要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开展全市公安政治工作调研,起草政工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政治部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承担政治部日常事务工作和文件材料的收发、督办工作;负责政治部网站的维护管理;负责指导基层公安队伍建设和基层党的组织建设。
人事处职能
指导全市公安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市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工的考核、职务任免、调配、工资、福利、特抚、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推荐、管理、考核公安局领导干部;承办、指导公安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公安院校毕业生分配、人民警察录用和辞职、辞退等具体工作;负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警衔管理。
教育训练处职能
制订全市公安教育培训规划、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负责全市公安系统政治思想理论教育,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和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和开展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指导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的教学管理等工作。
宣传处职能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思想理论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与新闻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开展调查研究,树立典型,多渠道宣传法制建设,反映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报刊、出版、影视和新闻报导工作;指导全市见义勇为工作,负责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负责全市公安牺牲民警抚恤补助的申报办理工作;负责公安文化建设和文娱体育活动。
科技处职能
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鉴定、技术推广及重大课题的攻关;拟订本地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及技术防范工作的政策、发展规划,为全市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提供业务指导;拟订全市技防监控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各地开展技防监控实战应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社会公共安全行业管理,对全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宣传、推广应用安全技术防范高新技术及设施,组织有关安全防范关键技术的攻关。规划全市公安信息通信与科技信息化工作;负责信息系统维护工作;负责全市公安信息以及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负责信息中心技术支撑平台、信息化应用平台、网络应用安全平台、有、无线通信和公安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全市公安信息化应用工作,包括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综合研判、信息服务,对需求和建设应用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组织市区公安各项通信保障及重大活动、处置各类重大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
信访处职能
负责接待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受理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检验鉴定结论等不服而提出的申诉;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检查、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协调办理跨市、市(区)的公安信访工作。
警务保障处职能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检查指导;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警务保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经费的综合管理;负责全市公安装备、被装管理;负责全局房产及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市局大型会议、突发事件和重大应急任务的警务保障;负责全局内部安全工作;负责市局机关接待工作,为机关提供后勤服务。
审计处职能
负责对市区公安机关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经济责任、经济效益、建设项目预(概)初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财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指导市(区)公安机关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离退休干部处职能
负责依据有关规定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党委抓好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教育工作,发挥离退休同志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慰问走访及日常服务工作。
保留政治部,既是市公安局党委主管全市公安政治工作的办事机构,也是负责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的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政工综合处、人事处、教育训练处、宣传处、离退休干部处。
指挥中心职能
负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工作和110报警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公安情报信息工作;协助局领导指挥调度警力,处置紧急治安案件、严重暴力性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及其它重大治安问题;负责全市社会面巡防工作的业务指导;承办市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日常工作。
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支队职能
依法监督指导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金融、文物等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确保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依法查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等刑事案件;负责指导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队伍建设;监督、指导市直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治安警察支队职能
掌握全市治安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对策;指导治安行政案件的查处审核和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直接组织查办重大案件;指导、监督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指导户籍、常住、暂住人口和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所业务工作;指导治保、保安联防等群防群治工作,指导全市保安管理工作。
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职能
负责全市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治安管理;负责和指导全市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和车辆注册登记、检验,驾驶员考核、管理工作;参与道路建设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和验收;受理和指导交通违章、事故处理及复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性治安事件、重大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制止违法犯罪,留置证人和可疑人员,及时组织抢救伤员;承担市区出租车的治安管理,负责市级治安卡口和查报站的工作;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刑事警察支队职能
管理和指导全市刑事侦查业务和刑事技术工作;负责分析研究全市刑事犯罪活动的动态、特点及犯罪规律,制定全市刑事侦查工作的措施、对策,组织侦办全市影响较大的大、要、恶性案件;直接侦办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市(区)串并大案和系列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全市刑事技术的研究、运用与刑事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外地刑事案件的协查和协作工作。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职能
负责掌握全市经济犯罪活动的动态、规律和特点,指导、协调对全市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承办全市影响大、危害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和上级交办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开展经常性的预防经济犯罪的宣传和检查活动。
水上警察支队职能
负责处置辖区水域内发生的案件和突发事件;负责辖区水域重大警卫、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开展水域群防群治和涉水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禁毒支队职能
负责全市禁毒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查禁和打击贩毒、吸毒、种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检查、督促精神、麻醉药品的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对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经营场所和行业进行检查;组织对跨市、市(区)涉毒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
出入境管理支队职能
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承担的出入境管理工作;负责公民因私出国(境)、出境旅游、因私劳务的报批发证工作;负责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入境、居留等事务的管理及有关签证工作;指导、协助或参加涉外事件的查处;指导全市公安外事工作。
监所管理支队职能
负责全市监所系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监所工作情况,制定监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监管工作;规划指导监所建设和监所技术工作,负责监管技术装备管理,开展监所达标活动。
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职能
组织、指导全市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侦查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等。
法制支队职能
负责全市公安法制建设的规划与组织协调,指导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调研;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工作,对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承办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依法承办全市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相关工作。直属分局负责对外行使执法权,对市局业务处、支队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检查、指导;负责直属分局各类法律文书制作、编号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对确有必要的重大执法事项进行审核把关。承担市公安局的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职能。
警务督察支队职能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开展现场督察;受理和现场处置群众的举报、投诉;实施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监督;负责全市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护。
警卫支队职能
组织、指导全市警卫工作,研究拟订有关警卫工作方案;负责来泰视察和参观访问的党政要人和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和有党政要人、重要外宾参加的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收容教育所职能
负责对被决定收容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
泰州市拘留所职能
负责对市区受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泰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职能
承担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警衔和职务晋升培训以及知识技能更新的培训任务;协助做好人民警察学历教育与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培训任务。




公安法制大队管什么
专业性非常高,一般要求过司法考试,且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否则很难胜任工作。法制大队是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在县一级公安局叫法制大队,市一级公安局叫法制支队,根据单位的层级设置级别。县级法制大队一般是股级,不少也设置副科级,市级法制支队一般为副处,少数不排除高配正处。具体职责:一、指导、...

公安局政治部,给警令部,那个有权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警令部。1、在地级市公安局内设机构中,警令部属于正科级,对政治部进行管理,因此警卫部比政治部更有权。2、公安局警令部负责掌握全市公安警务信息、犯罪对策研究和文秘档案工作,协调各警种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勤务,负责110报警服务台相关工作,承办重要文件、会务。3、公安...

阳春市公安局机构设置
阳春市公安局设有多个部门,各司其职,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指挥中心,由张以豪负责,位于府前路144号公安局办公大楼,主要职责是传达指示、组织重大案件处理、管理110报警以及进行情报分析和对外宣传等工作。政工室,由李子明管理,负责公安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教育、人事管理和警衔审核等工作,...

公安局人事科是做什么的
人事科通常为各级公安局内设机构,地级市为正科级,省级为正处级,公安部为正厅级。主要负责全局干部人事人才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办公安系统机构和编制管理、吸收录用人民警察、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等有关工作;负责本局警衔、人事档案信息、警察证、出国(境)报批和政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本局民警...

淮北市公安局机构设置
淮北市公安局机构设置淮北市公安局设有多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机要保密办公室):负责综合信息收集、分析,组织调研与理论研究,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协助处理日常事务,对外联络与接待,以及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政务公开。科技信息通信中心:承担科技管理指导、公安科技建设规划、技术防范管理等...

公安局一处二处三处是什么意思
比如A市公安局的3处是邢总,B市公安局的3处是治总,是不一样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比如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中,下设处室:办公室、一处(空防安全处)、二处(安全检查处)、三处(治安消防刑侦处)、四处(警卫处)、五处(情报...

公安系统有哪些下属机构或单位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

拘留所、看守所属于公安局的直属机构还是下属单位?监管支队呢?_百度...
监管支队属于公安局的内设机构,是公安局负责管理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收容所的部门。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看守所实行二十四...

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区别
刑警队负责做刑事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况;组织、协调侦破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承担案件痕迹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承担本辖区内的禁毒、反黑、反恐工作;承担本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防范工作;承担涉外刑事案件、对外警务的联络和接洽。2,二者的机构组成不同:刑警队是公安局的内设部门,内...

公安局下属有哪些支队?
这个各地方不一样,根据其工作任务开展而设置、通常设有治安管理支队、刑事侦查支队、特警支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禁毒支队 、监所管理支队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法制支队、警务督察支队、科技与情报信息支队(有些是称为网监支队)、反恐支队。执法勤务机构 :1、治安管理支队 指导、监督公安机关...

麻阳苗族自治县15916348941: 公安局里有几个部门?都是管什么的? -
汤诞脑血: 公安局下属部门机构就是各科所队室,像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后勤保障室、巡特警大队、网络警察大队、交警大队、国保大队、法制科、出入境管理科、各派出所等等.

麻阳苗族自治县15916348941: 城区公安局以及派出所的详细单位设置(悬30分)懂的进!! -
汤诞脑血: 区公安局内设办公室、政治处、指挥中心、信息科、警务督察队、纪检监察室、治安管理科、户政科、出入境管理科、法制科、行政科、警卫科、防火科等13个职能科(室),设刑事侦察大队、治安巡逻大队、交通警察大队、国内安全保卫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监管大队等6个直属行政单位.在市内各镇(区)共派驻若干个公安分局及派出所,主要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职能.

麻阳苗族自治县15916348941: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是派出机关吗? 
汤诞脑血: 公安分局与公安派出所都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二者区别如下:一、级别不同1、公安分局级别较高,下设公安派出所.2、公安派出所级别较低.二、隶属不同1、公安分...

麻阳苗族自治县15916348941: 警员 -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
汤诞脑血: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到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麻阳苗族自治县15916348941: 泰州花鸟市场在哪里? -
汤诞脑血: 泰州花鸟市场位于东风路与南通路交叉口,由原先的东风蔬菜批发市场改建而成.占地17亩,周边交通非常方便,9路、10路、23路公交车都从此经过.

麻阳苗族自治县15916348941: 紧急求助:从江苏泰州到江苏江阴的汽车早上最早几点 票价多少 -
汤诞脑血: 泰州西汽车站 发班时间:7:05 票价:27 电话:0523-86883786‎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 泰州汽车客运总站(南站) 发班时间:7:20 电话:0523-688 3786、688 3785 电话:0523-86883786‎ 海陵区青年南路

麻阳苗族自治县15916348941: 江苏姜堰市到泰州打的多少钱 -
汤诞脑血: 130

麻阳苗族自治县15916348941: 泰州市派出所地点在哪?
汤诞脑血: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新区派出所 地址:永泰路永济桥旁 电话:(0523)86802110 寺巷派出所 地址:医药高新区口泰路 电话:(0523)86815374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物流园区派出所 地址:江洲北路599号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中派出所 地址:鼓楼北路3号 电话:(0523)86222472 泰州市城北派出所 地址:工人新村内 电话:(0523)86223219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周山河街区派出所 地址:泰州市海陵区 电话:(0523)86864110 泰州公安局海陵分局高教园区派出所 地址:泰州市海陵区 高教园区派出所 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宫涵花园西门旁 电话:(0523)8680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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