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2004年10月左右 睢宁县 有一学生手指炸伤 而上今日说法节目

作者&投稿:钱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今日说法全部节目名称~

《今日说法》 20150101 少女来信

《今日说法》 20150102 心火

《今日说法》 20150103 最黑暗的梦境

《今日说法》 20150104 暗夜六十小时

《今日说法》 20150105 沙场的车辙印

《今日说法》 20150106 后院起火

《今日说法》 20150107 追踪“花衬衫”

《今日说法》 20150108 附骨之疽

《今日说法》 20150109 偏偏要住养老院

《今日说法》 20150110 迷失在十字路口

《今日说法》 20150111 神秘的纹身

《今日说法》 20150112 火在烧

《今日说法》 20150113 祸起八千

《今日说法》 20150114 “百草枯”下的花季

《今日说法》 20150115 分身有术

《今日说法》 20150116 千里追毒

《今日说法》 20150117 噩梦醒来

《今日说法》 20150118 第二张火车票

《今日说法》 20150119 金蝉脱壳

《今日说法》 20150120 九旬老人谁来养

《今日说法》 20150121 夺子记

《今日说法》 20150122 疯狂盗车贼

《今日说法》 20150123 深入“狼窝”

《今日说法》 20150124 一闪而过

《今日说法》 20150125 案发1994

《今日说法》 20150126 宝藏传说

《今日说法》 20150127 36道刀痕

《今日说法》 20150128 恩仇二十年

《今日说法》 20150129 失色的花季

《今日说法》 20150130 坐月子的贼

《今日说法》 20150131 协查二十一年

《今日说法》 20150201 断裂的菜板

《今日说法》 20150202 百万赔偿金

《今日说法》 20150203 七条“人命”

《今日说法》 20150204 冲动的惩罚

《今日说法》 20150205 寒假特别策划“解读青春期”系列报道——请判我死刑

《今日说法》 20150206 寒假特别策划“解读青春期”系列报道——少女遗书

《今日说法》 20150207 通话中的惊叫

《今日说法》 20150208 饮料瓶上的指纹

《今日说法》 20150209 糊涂父母卖子记

《今日说法》 20150210 遗产风波

《今日说法》 20150211 废品站里的枪声

《今日说法》 20150212 八个孩子一条命

《今日说法》 20150213 危险关系

《今日说法》 20150214 病房里的新娘

《今日说法》 20150215 带骷髅头的鞋印

《今日说法》 20150216 救命的“假”药

《今日说法》 20150217 “癫狂”的儿子

《今日说法》 20150228 此地有银三百两

《今日说法》 20150301 案发 大年初八

《今日说法》 20150302 橙色旅行箱

《今日说法》 20150303 夜色迷途

《今日说法》 20150304 琼瑶打官司

《今日说法》 20150305 半路杀出程咬金

《今日说法》 20150306 两会特别报道——小撒探会:放下你的拳头

《今日说法》 20150308 两会特别报道——小撒探会:孩子 你别怕

《今日说法》 20150309 两会特别报道——小撒探会:代号0917

《今日说法》 20150310 两会特别报道——小撒探会:“猎狐”在行动

《今日说法》 20150311 两会特别报道——小撒探会:无罪的申诉

《今日说法》 20150312 两会特别报道——小撒探会:法官的“权力清单”

《今日说法》 20150313 两会特别报道——小撒探会:让正义不再迟来

《今日说法》 20150314 《小撒探会》十周年特别节目:时光·十年

《今日说法》 20150316 戴面具的人

《今日说法》 20150317 杀“熟”

《今日说法》 20150318 一张“拘捕令”

《今日说法》 20150319 危险的安全账户

《今日说法》 20150320 十日骗局

《今日说法》 20150321 沉湖

《今日说法》 20150322 留在现场的饮料瓶

《今日说法》 20150323 被变卖的黄金

《今日说法》 20150324 天价太师椅

《今日说法》 20150325 地铁口的悲剧

《今日说法》 20150326 丈夫的秘密

《今日说法》 20150327 特殊身份

《今日说法》 20150328 三岔口

《今日说法》 20150329 平安是福

《今日说法》 20150330 山中救援

《今日说法》 20150331 婚劫

《今日说法》 20150401 粉红雨伞黑衣人

《今日说法》 20150402 致命追击

《今日说法》 20150403 坠落的黑桃A

《今日说法》 20150404 小蝶的饭局

《今日说法》 20150606 一条红线

《今日说法》 20150607 一个检察官的18年

《今日说法》 20150608 “百变”红娘

《今日说法》 20150609 牵红线的十八叔

《今日说法》 20150610 离开妈妈的孩子

《今日说法》 20150611 一个村子的沉默

《今日说法》 20150612 “消失”的肇事者

《今日说法》 20150613 最后的疯狂

《今日说法》 20150614 不能逾越的红线

《今日说法》 20150615 神秘订货人

《今日说法》 20150616 燃烧的秸秆(上)

《今日说法》 20150617 燃烧的秸秆(下)

《今日说法》 20150618 “农夫”的阴谋

《今日说法》 20150619 “不设防”的保险柜

《今日说法》 20150620 被引爆的愤怒

《今日说法》 20150622 法官故事

《今日说法》 20150623 致命饮料

《今日说法》 20150625 流浪少年

《今日说法》 20150626 莫以生命当赌注

《今日说法》 20150627 藏在大衣里的纸条

《今日说法》 20150630 脑瘫的女儿

《今日说法》 20150701 百万遗产争夺战

《今日说法》 20150702 秘密通道

《今日说法》 20150704 一路狂奔

《今日说法》 20150706 机关算尽

《今日说法》 20150707 捕鼠记

《今日说法》 20150708 一个女子的反转人生

《今日说法》 20150709 危险的碰撞

《今日说法》 20150710 谁为倒地负责

《今日说法》 20150711 苦涩的黄连

《今日说法》 20150712 山路旁的迷失

《今日说法》 20150714 被盗的神器

《今日说法》 20150715 公园里的意外

《今日说法》 20150716 寻找红头盔

《今日说法》 20150717 蒙面好心人

《今日说法》 20150718 丢失在洛阳的家

《今日说法》 20150720 第二个肇事者

《今日说法》 20150721 被遗弃的“宝”

《今日说法》 20150722 一杯硫酸 两个悲剧

《今日说法》 20150723 五百万上路

《今日说法》 20150724 致命药方

《今日说法》 20150725 欲盖弥彰

《今日说法》 20150727 微山湖上起风波

《今日说法》 20150728 老兵的遗产

《今日说法》 20150729 决战哀牢山

《今日说法》 20150730 被设计的车祸(上)

《今日说法》 20150731 被设计的车祸(下)

《今日说法》 20150801 十七个女友

《今日说法》 20150803 代号“黑猫”

《今日说法》 20150804 奇怪的味道

《今日说法》 20150805 碰瓷无间道

《今日说法》 20150806 寻亲路上十八年

《今日说法》 20150807 一念之差

《今日说法》 20150808 警察故事

《今日说法》 20150810 上锁的遗产

《今日说法》 20150811 留学之殇(上)

《今日说法》 20150812 留学之殇(下)

《今日说法》 20150813 阴阳单

《今日说法》 20150814 女生群殴事件调查

《今日说法》 20150815 洞房劫案

《今日说法》 20150816 飘忽的凶手

《今日说法》 20150817 父亲种下的恨

《今日说法》 20150818 赎金两千元

《今日说法》 20150819 姐姐的谎言

《今日说法》 20150820 被刺伤的父子情

《今日说法》 20150821 我成不了白天鹅

《今日说法》 20150822 夜袭

《今日说法》 20150823 尾号5570

《今日说法》 20150824 女童的报复

《今日说法》 20150825 荆州扶梯事故再追问

《今日说法》 20150826 羞涩的逃犯

《今日说法》 20150827 火光中的黑影(上)

《今日说法》 20150827 火光中的黑影(上)

《今日说法》 20150828 火光中的黑影(下)

《今日说法》 20150829 与自己通话的人

《今日说法》 20150830 被绑定的亲情号码

《今日说法》 20150831 床底藏着一百万

《今日说法》 20150901 瞬间消失的巨款

《今日说法》 20150905 四十秒背后的真相

《今日说法》 20150906 鞋印44码

《今日说法》 20150907 梦断桃源

《今日说法》 20150908 新娘的压箱钱

《今日说法》 20150909 画出你的样子

《今日说法》 20150910 亿万富商的破产

《今日说法》 20150911 “黑车”上的苦肉计

《今日说法》 20150912 那天下着雪

《今日说法》 20150913 校园擒“魔”

《今日说法》 20150914 所有邻居当被告

《今日说法》 20150915 一地碎玻璃

《今日说法》 20150916 小区白影

《今日说法》 20150917 二十八米刹车印

《今日说法》 20150918 抓小偷的假警察

《今日说法》 20150919 第四个凶手

《今日说法》 20150920 消失的亿万富翁

《今日说法》 20150921 陌路亲人

《今日说法》 20150922 务川迷案(上)

《今日说法》 20150923 务川迷案(下)

《今日说法》 20150924 谁是救人者

《今日说法》 20150925 客房悬案

《今日说法》 20150926 紧急起飞

《今日说法》 20150927 月圆之夜

《今日说法》 20150928 九年寻亲梦

《今日说法》 20150929 房价涨十倍之后

《今日说法》 20150930 看得见的魔鬼

《今日说法》 20151008 深山里的秘密

《今日说法》 20151009 没有签名的遗嘱

《今日说法》 20151010 校园疑案12年

《今日说法》 20151011 意外之外

《今日说法》 20151012 天降飞贼

《今日说法》 20151013 回不去的家

《今日说法》 20151014 货车 无人驾驶

《今日说法》 20151015 幸福难再来

《今日说法》 20151016 死亡线上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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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小偷
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
专家分析,只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才有权利对嫌疑人搜身。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超市员工的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
事后,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被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医生分析说是因为一些创伤事件使精神受到损害。通过鉴定,与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关系。
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响了学习,而且没能参加中考。她成绩很好且非常要强。
妈妈想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定此事影响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超市不服,认为此病一年即可治愈,主张只赔偿一年的平均工资。
专家分析,心灵创伤会伴随一个人一生。精神抚慰金不同于医疗费,应有法官酌情裁量。
对于超市被偷的问题,他们应自己购置防盗设备。

  小北是江苏省徐州市的一名高中生,平时的学习很紧张,每天要写很多字,但他的手让他感到写起字来很是困难。因为他的两根手指几乎不能使用,只能用其他三根手指写字了。小北的手是怎么成了这个样子的呢?事情还得从小北上初中的时候说起。

  当时,小北在徐州市苏山初级中学读书,他平时住在学校附近的亲戚家,很少回乡下的家里。2002年9月,小北已经上初三了,刚开学他对新开设的化学课非常感兴趣。开学不久的一次化学课上,老师演示了一系列的实验,同学们看了都很兴奋,小北更是觉得新鲜。那节课做的是各种物质在氧气里燃烧的实验,有红磷还有铁丝、硫磺之类。下课后,老师让小北帮忙把实验用品拿回实验室。

  老师在前面走,小北拿着实验用具和化学药品跟在后面。由于手里拿着很多东西,没走多远他就和老师拉开了一段距离。走在后面的小北想起上课时老师做的实验觉得非常有意思,于是他趁老师在前面没有注意他,从剩余的实验药品里拿了一些用纸分开包好,藏在了身上。这次他拿了一小勺红磷和一小勺氯酸钾,因为老师讲氯酸钾可以制氧气,他觉得好奇就想自己做着看看。

  之后,小北把那些药品拿回家并且把它们装到了一个瓶子里。2002年11月7日这天,家里只有小北一个人。他又拿出那个装着红磷和氯酸钾的瓶子好奇地摆弄着,就在这时,两种药品发生了化学反应,瓶子突然爆炸了。当他清醒过来时,发现自己的右手已经血肉模糊。

  闻讯赶回来的家人赶紧把小北送到了附近一家医院进行抢救,小北的右手食指被炸断了一半,脸和脖子上也受了伤,情况比较严重。在进行了简单的处理之后,他被转送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医生说有两种方案可行,第一种就是把手指头给截掉,第二种就是进行植皮。家人决定选用后一种治疗方法。在这期间,小北的胳臂已经不能伸直,只能小幅度摆动。

  小北在医院住了40多天,因此没有参加随后的期中考试,学校的领导也知道了这件事,他们多次去医院看望小北,让他安心养病。一个多月后,小北出院了,他右手的食指虽然做了植皮手术,但已经不能像原来那样正常使用了,脖子和头上也留下了不少疤痕。为了治伤,家里花去了近1万元的费用。

  小北的家住在农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挣钱供小北上学。这笔钱对他们来说显然是无法承受的,而且他们觉得学校对小北的受伤也应该负有责任,希望学校为小北支付一部分的医药费。但是,苏山中学认为,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已经讲了化学药物的危险性,小北被炸伤的事是因为他私自拿了药品导致的,完全是他自己的责任。而且他出事后,学校已经很照顾他了,还要学校给他支付医药费是很没有道理的。

  但小北的家人认为,当时小北刚开始学习化学知识,不知道那些化学药品有多大的危险,老师要是不让他送药品,他就不可能有机会拿到药品,也就不会导致他后来的受伤了,按道理那当然他学校的老师有负责的责任了。

  那么,老师当时为什么让小北帮忙送实验药品呢?学校解释说老师上课很忙,一般上完课都会让表现比较好的学生帮着拿些教具、实验器材等等。那么小北对自己私拿化学药品的行为是怎么看的呢?他说,自己对此事的确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学校应该考虑得更周全。学校不应该让初中学生去拿这些药品,这会引起学生强烈的好奇心。

  但是,学校又指出小北是在家里而不是在学校做实验的时候出的事,是在学校外发生的事,学校当然不该负责。可小北家人认为,小北当时只有14岁,年龄太小,不可能对事情的结果考虑得那么多。而且药品确实是在学校拿的,学校就不能推卸这个责任。

  而学校坚持认为事情是小北个人的行为导致的,他们不同意为小北支付医药费。

  双方坚持各自的要求不肯让步,于是小北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6000元。

  2003年12月,徐州市九里区法院判决小北自行将两种化学药品放在一起而引发爆炸,应承担一定责任,苏山中学一次性赔偿小北各种医药费1851元。而小北的家人认为,小北是未成年人,这个伤对小北今后的生活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这样的判决他们不能接受,于是他们对此案提出上诉。

  2004年5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是上诉人自身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在管理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疏漏,同时上诉人在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不满16周岁,因此认定过错应当是在于学校方面,而不应该由本案的上诉人承担。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苏山中学对实验用的化学药品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将危险的化学品安排学生送至实验室的行为显然不当,应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小北各种费用5553元。现在,小北正努力适应受伤的手给他的学习和生活带来的影响,他说他现在只想好好学习,以后的路他会好好地走下去。

  主持人:现在小北很重要的说法就是,是老师让我帮你拿试验用品,我才有机会偷一些东西拿回家。但是学校的说法说是你偷拿东西和我到底有什么事,你不能说你偷了主人的东西,主人还要为你承担医药费。学校这种说法有没有道理?

  刘俊海: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是在学校的管理、教育和保护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管理、教育和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机构,如果由于怠于履行职责范围之内的义务,而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要看看学校本身有没有履行职责范围以内的管理和保护义务。

  小北根据老师的要求替老师把两样化学品送到实验室,这就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要有专人负责,而且要经过专门的培训,作为未成年人的小北没有系统的学习过关于两种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和运输时应当注意的禁忌事项,所以导致这个损害应当是跟学校没有建立健全危险品的管理制度有密切的关联。

  主持人:我对您这个说法有一些异议,因为我相信对化学有兴趣的同学不止一个,导致这个结局的是小北自己偷拿了这个化学品,而且自己在玩的过程当中,把两样他完全不掌握知识的容易发生爆炸的东西混在一起,完全是他自己在做这个事情,老师并不知道。在这样的前提下,你能说学校的监管不利吗?

  刘俊海:如果当时没有学校的过错存在的话,小北损害也不会发生,如果小北不偷拿的话那结果也不会发生,也不会谈到今天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小北偷拿了东西就否认学校的过错,所以两方都有责任。

  主持人:校外发生的事情也让老师来承担责任,会不会对于老师有一些苛刻?

  刘俊海:在我们肯定学校过错同时丝毫不能忽视监护人特别是父母的过错,孩子一方面他偷拿了不该偷拿的化学品,说明父母在平时的教育是不够的。其二,你让你的孩子在家里头做实验,而没有父母提醒他不要做这种试验,也说明自己的家长在日常监护自己的孩子的时候也有过错。所以如果学校承担一半多一点的责任也是公平的。只不过本案中根据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学校的负担能力,还有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这样判决的。

  主持人:我手上有一个相关的资料,最近这3年光是北京市发生的学生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最后承担经济赔偿的,就有360多起。所有的这些事故有相当一部分是发生在校外的,比如说出去玩老师明明说不可以,然后真的就有学生非不按照老师说的去做,最后出现了意外。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学校应该负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学校不应该负责任?

  刘俊海:关键第一是有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警示措施,第二是不是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带领孩子们去穿越一个浮桥的时候,告知自己的学生不要调皮不要到边上去走,又派老师在后面进行了监督,学生和老师之间这种密切地配合应当是达到了学校应当做到的最高的程度了,最后仍然发生了学生坠河的事情,我想学校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如果学校老师仅仅讲说注意安全了,看到自己的学生在那打打闹闹却没有采取措施,最后有的学生坠入河中,学校是要承担责任的。

  主持人:我以前还听过其他的类似的案例,比如说在冬天有的学校条件不好烧蜂窝煤,但是并没有很好的通气的设备,最后导致煤气中毒。还有学校也是在化学品保管方面不当,使得孩子们偷偷地潜入化学实验室,最后导致比较严重的爆炸等等。类似的事件的性质是一样的,学校在日常管理的时候应该把各种可能带来危险的隐患和因素全部考虑进去。从硬件上一定要确保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是安全的。同时,安全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一定要建立健全起来,而且责任要落实到人落实到岗。而对小北来讲这也是一个教训,整个事情的缘起来自于小北对于化学物品的偷盗,它告诉小北的是任何事情都有规则,打破规则,可能就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你可以看看,好几年了,比较难找了.
http://bbs2.iyaya.com/talk/t-1-146507-0.html

小北是

当时,小北在徐州市苏山初级中学读书,他平时住在学校附近的亲戚家,很少回乡下的家里。2002年9月,小北已经上初三了,刚开学他对新开设的化学课非常感兴趣。开学不久的一次化学课上,老师演示了一系列的实验,同学们看了都很兴奋,小北更是觉得新鲜。那节课做的是各种物质在氧气里燃烧的实验,有红磷还有铁丝、硫磺之类。下课后,老师让小北帮忙把实验用品拿回实验室。

老师在前面走,小北拿着实验用具和化学药品跟在后面。由于手里拿着很多东西,没走多远他就和老师拉开了一段距离。走在后面的小北想起上课时老师做的实验觉得非常有意思,于是他趁老师在前面没有注意他,从剩余的实验药品里拿了一些用纸分开包好,藏在了身上。这次他拿了一小勺红磷和一小勺氯酸钾,因为老师讲氯酸钾可以制氧气,他觉得好奇就想自己做着看看。

之后,小北把那些药品拿回家并且把它们装到了一个瓶子里。2002年11月7日这天,家里只有小北一个人。他又拿出那个装着红磷和氯酸钾的瓶子好奇地摆弄着,就在这时,两种药品发生了化学反应,瓶子突然爆炸了。当他清醒过来时,发现自己的右手已经血肉模糊。

闻讯赶回来的家人赶紧把小北送到了附近一家医院进行抢救,小北的右手食指被炸断了一半,脸和脖子上也受了伤,情况比较严重。在进行了简单的处理之后,他被转送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医生说有两种方案可行,第一种就是把手指头给截掉,第二种就是进行植皮。家人决定选用后一种治疗方法。在这期间,小北的胳臂已经不能伸直,只能小幅度摆动。

小北在医院住了40多天,因此没有参加随后的期中考试,学校的领导也知道了这件事,他们多次去医院看望小北,让他安心养病。一个多月后,小北出院了,他右手的食指虽然做了植皮手术,但已经不能像原来那样正常使用了,脖子和头上也留下了不少疤痕。为了治伤,家里花去了近1万元的费用。

小北的家住在农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挣钱供小北上学。这笔钱对他们来说显然是无法承受的,而且他们觉得学校对小北的受伤也应该负有责任,希望学校为小北支付一部分的医药费。但是,苏山中学认为,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已经讲了化学药物的危险性,小北被炸伤的事是因为他私自拿了药品导致的,完全是他自己的责任。而且他出事后,学校已经很照顾他了,还要学校给他支付医药费是很没有道理的。

但小北的家人认为,当时小北刚开始学习化学知识,不知道那些化学药品有多大的危险,老师要是不让他送药品,他就不可能有机会拿到药品,也就不会导致他后来的受伤了,按道理那当然他学校的老师有负责的责任了。

那么,老师当时为什么让小北帮忙送实验药品呢?学校解释说老师上课很忙,一般上完课都会让表现比较好的学生帮着拿些教具、实验器材等等。那么小北对自己私拿化学药品的行为是怎么看的呢?他说,自己对此事的确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学校应该考虑得更周全。学校不应该让初中学生去拿这些药品,这会引起学生强烈的好奇心。

但是,学校又指出小北是在家里而不是在学校做实验的时候出的事,是在学校外发生的事,学校当然不该负责。可小北家人认为,小北当时只有14岁,年龄太小,不可能对事情的结果考虑得那么多。而且药品确实是在学校拿的,学校就不能推卸这个责任。

而学校坚持认为事情是小北个人的行为导致的,他们不同意为小北支付医药费。

双方坚持各自的要求不肯让步,于是小北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6000元。

2003年12月,徐州市九里区法院判决小北自行将两种化学药品放在一起而引发爆炸,应承担一定责任,苏山中学一次性赔偿小北各种医药费1851元。而小北的家人认为,小北是未成年人,这个伤对小北今后的生活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这样的判决他们不能接受,于是他们对此案提出上诉。

2004年5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是上诉人自身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在管理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疏漏,同时上诉人在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不满16周岁,因此认定过错应当是在于学校方面,而不应该由本案的上诉人承担。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苏山中学对实验用的化学药品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将危险的化学品安排学生送至实验室的行为显然不当,应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小北各种费用5553元。现在,小北正努力适应受伤的手给他的学习和生活带来的影响,他说他现在只想好好学习,以后的路他会好好地走下去。

主持人:现在小北很重要的说法就是,是老师让我帮你拿试验用品,我才有机会偷一些东西拿回家。但是学校的说法说是你偷拿东西和我到底有什么事,你不能说你偷了主人的东西,主人还要为你承担医药费。学校这种说法有没有道理?

刘俊海: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是在学校的管理、教育和保护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管理、教育和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机构,如果由于怠于履行职责范围之内的义务,而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要看看学校本身有没有履行职责范围以内的管理和保护义务。

小北根据老师的要求替老师把两样化学品送到实验室,这就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要有专人负责,而且要经过专门的培训,作为未成年人的小北没有系统的学习过关于两种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和运输时应当注意的禁忌事项,所以导致这个损害应当是跟学校没有建立健全危险品的管理制度有密切的关联。

主持人:我对您这个说法有一些异议,因为我相信对化学有兴趣的同学不止一个,导致这个结局的是小北自己偷拿了这个化学品,而且自己在玩的过程当中,把两样他完全不掌握知识的容易发生爆炸的东西混在一起,完全是他自己在做这个事情,老师并不知道。在这样的前提下,你能说学校的监管不利吗?

刘俊海:如果当时没有学校的过错存在的话,小北损害也不会发生,如果小北不偷拿的话那结果也不会发生,也不会谈到今天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小北偷拿了东西就否认学校的过错,所以两方都有责任。

主持人:校外发生的事情也让老师来承担责任,会不会对于老师有一些苛刻?

刘俊海:在我们肯定学校过错同时丝毫不能忽视监护人特别是父母的过错,孩子一方面他偷拿了不该偷拿的化学品,说明父母在平时的教育是不够的。其二,你让你的孩子在家里头做实验,而没有父母提醒他不要做这种试验,也说明自己的家长在日常监护自己的孩子的时候也有过错。所以如果学校承担一半多一点的责任也是公平的。只不过本案中根据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学校的负担能力,还有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这样判决的。

主持人:我手上有一个相关的资料,最近这3年光是北京市发生的学生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最后承担经济赔偿的,就有360多起。所有的这些事故有相当一部分是发生在校外的,比如说出去玩老师明明说不可以,然后真的就有学生非不按照老师说的去做,最后出现了意外。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学校应该负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学校不应该负责任?

刘俊海:关键第一是有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警示措施,第二是不是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带领孩子们去穿越一个浮桥的时候,告知自己的学生不要调皮不要到边上去走,又派老师在后面进行了监督,学生和老师之间这种密切地配合应当是达到了学校应当做到的最高的程度了,最后仍然发生了学生坠河的事情,我想学校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如果学校老师仅仅讲说注意安全了,看到自己的学生在那打打闹闹却没有采取措施,最后有的学生坠入河中,学校是要承担责任的。

我还听过其他的类似的案例,比如说在冬天有的学校条件不好烧蜂窝煤,但是并没有很好的通气的设备,最后导致煤气中毒。还有学校也是在化学品保管方面不当,使得孩子们偷偷地潜入化学实验室,最后导致比较严重的爆炸等等。类似的事件的性质是一样的,学校在日常管理的时候应该把各种可能带来危险的隐患和因素全部考虑进去。从硬件上一定要确保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是安全的。同时,安全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一定要建立健全起来,而且责任要落实到人落实到岗。而对小北来讲这也是一个教训,整个事情的缘起来自于小北对于化学物品的偷盗,它告诉小北的是任何事情都有规则,打破规则,可能就需要付出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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