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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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是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以上内容参考 职业健康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以及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 本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所有职业病防治活动。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发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包含7章,总计88条。2.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3. 第二章关注“前期预防”,涉及职业病危害预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等内容。4. 第三章着重于“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明确了用人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注释本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旨在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健康权益。该法明确了职业病的定义,即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作方针强调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职业病的发生可以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职业卫生保护,确保工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它的出台是为了全面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该法的制定基于宪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实施标志着我国对职业病防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以下管理措施:1. 单位应设立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全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2. 单位需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实施。3. 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4. 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旨在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发生。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总则与基本原则 本次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分类管理以及动态监管。这意味着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在于预防,同时结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如下: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3、...

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指出,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遭受职业病伤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所有职工都应参与到工伤保险中,尽管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无需缴费。用人单位需要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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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电子书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和相关服务机构违反法规时的处罚措施。建设单位如违反规定,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未通过审核,将面临警告和罚款,严重时会暂停或关闭产生危害的作业。例如,未按照规定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设施设计不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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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青枢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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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青枢霖: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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