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案件就一定是错案吗?

作者&投稿:郭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律方面关于重审案件~

这位朋友您好:
您提到的法律方面关于重审案件相关问题?
答:比如这东西应是给我的但被告没给我一审时忘了提这时可不可以提?这个问题必须得提,而且要说的充分一些,因为这是您上诉的条件,理由准备一定要有逻辑性,进一步证明,"这东西应是给我的但被告没给我";
上诉中不但您提的事情要提,还有新的更要仔细想想,千万这回别忘啦,因为我们是“二审制”,法院是让你讲的,这里有一的过程,就是您提供的证据一定把复印件给他,自己留原件,我给别人代理时,中院把我的证据没有放进案卷内,到省高院才发现,我们就是拿这个证据赢得官司。

公开审判,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诉讼原则。开庭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审判公开原则最早为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所提出,以反对封建司法中的秘密审判、私设法庭、专横擅断。后为各国普遍采用。在中国,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下列情况不公开审判:①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③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上述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的含义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不公开审理,就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只有下列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是以审理时被告人的年龄为准。即:对审理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审理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实行审判公开原则:1、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2、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3、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4、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发回重审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没有截止时间限制。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1、不一定就是错案。
2、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情况:
《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民诉意见》第181条。
 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3、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情况:
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
二是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发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一般是两种情况:或事实不清,或程序错误。前者也可以改判,后者必须发回重审!而重审案件的重审结果可能与上次一样,也可以不一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啊!原审法院仍不改判,也是很正常的!你还是不服,可以上诉啊!如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还可以通过申诉,或可能启动再审程序呢

不一定。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一般是两种情况:
1、或事实不清;
2、或程序错误;
前者也可以改判,后者必须发回重审!而重审案件的重审结果可能与上次一样,也可以不一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啊!原审法院仍不改判,也是很正常的!你还是不服,可以上诉啊!如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还可以通过申诉,或可能启动再审程序。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有两种情况:(刑诉第191条之规定)
(1)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而重审案件的重审结果可能与上次一样,也可以不一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啊!原审法院仍不改判,也是很正常的!你还是不服,可以上诉啊!如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还可以通过申诉,或可能启动再审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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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19483729370: 最终判决书发回原审意味着什么 -
达兔利脑: 终审裁定发回重审,就意味着一审法院以前的判决内容被撤销,一审法院需要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一般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是因为认定事实不清.

汕头市19483729370: 一审发回重审还是败诉,证据确凿但还是错判,二审能纠错吗?法律是公证的 -
达兔利脑: 再审是一审程序,可以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汕头市19483729370: 一法院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一审法院算不算错案 -
达兔利脑: 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的,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汕头市19483729370: 发回重审 是不是就一定无罪释放 -
达兔利脑: 你好 肯定不是啊,重审,一般是原审法院审理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还可能违反法律程序了. 重审可能比之前重,可能比之前轻,也可能无罪,但是不能说一定无罪,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汕头市19483729370: 二审发回重审 原一审审判员需要回避吗? -
达兔利脑: 原一审审判员需要回避,二审发回重审一般回避的是一审的审判员,同样这些人员也应该要自觉的进行回避;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就应该要另组审议庭,重新对案件进行审判,这也是保障案件的公平性. 法律分析 是需要进行回避...

汕头市19483729370: 关于发回重审
达兔利脑: 你好,以上回答基本对,我补充一些!!发回重审有很多原因,发回并不代表就一定对你不利,就等于是重新再来一次,民事按普通程序一般情况是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上诉期是15天,上诉后依然是按二审正常进行!至于全部时间,一般情况从一审到二审全部终结大概9个月左右!虽然上诉是法定权利,但二审不一定会进行,如果对方上诉的毫无道理,二审很快会裁定的,不一定会开庭,书面就了解了!

汕头市19483729370: 发回重审的裁定却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吗 -
达兔利脑: 民事案件的再审和重审的含义是有区别的,不应混淆. 一、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继一审、二审程序后,为纠正错案,撤销、改正生效判决、裁定而...

汕头市19483729370: 案件改发和案件重审是什么意思 -
达兔利脑: 案件发回重审,说明该审已经被一方当事人申诉,经上级法院审查后,认定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需要原审法院重新审查. 改发和重审没有本质的区别.

汕头市19483729370: 关于二审的几个问题
达兔利脑: 第一个问题:可以使用调解,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同样适用于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第二个问题:二审做出的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一般是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地情况;而调解不成,是由于由以上情况的存在,但是法院经过调解了,无法达成和解,而发回重审.事实上,要发回重审,都必须有法定的原因存在,后者只是说二审法院进行了调解,并且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上体现了出来.要说实质的区别是没有的.

汕头市19483729370: 发回重审的案件还是原审法官吗 -
达兔利脑: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的是一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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