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学简介

作者&投稿:大狐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林文学的简介~

于1978-1979,林文学师父将咏春拳在自由搏击擂台中大放光芒,参加过自由搏击比赛,持续二年获得冠军的成绩。1991 年间,被获选为咏春体育会董事。林文学师父也曾是非常成功的泰拳教练。现时主要在外国任教,在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有多次研讨会(Seminar),推广咏春拳术。

简介:温州纳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6月2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高低压电器及配件、仪器仪表(不含计量器具)、电子元件及组件、电力电子元器件、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气动元件、照明器具、电线电缆、五金件研发、制造、加工、销售等。
法定代表人:林文学
成立时间:2014-06-23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38200033139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乐清市柳市镇林宅村

咏春拳功夫也许是在世界上最知名的武术,它来自中国南方被以极大的热情散布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宗师叶问由中国带到香港,咏春拳得到高度重视基于其高效率的战斗方法和许多著名的代表人物。其中一个最显著的人物是叶问的第一代学生-已故黄淳梁。黄师公早年赢得了60场比武为自己和咏春拳打出声誉。成为叶问武馆之教练后,他被认为是李小龙咏春拳主要的导师。黄师公也是很有成就的草药医生,以及一个很抢手的书法家。

在加州蒙特利公园市,黄师公的最资深继任者之一已在过去几年中一直默默地教他老师的咏春拳系统。这继承者是师傅Gary林(林文学)。林师傅跟随黄淳梁师公学习咏春拳超过15年和为他的武馆之总教练6年。 1978年,林师傅击败了所有的挑战者赢得香港自由搏击冠军。因为这场竞赛的胜利他被授予了雕刻”咏春”二字的金币奖章,并获得他的同门和其他门派的尊重和敬佩。 (译者注:直到现在林师傅每天还是戴着这”咏春”金币做成的项链)林师傅也是一个有成就泰国拳击手,并在九十年代初期往往担任在香港泰拳比赛的裁判。林师傅已经教咏春拳功夫和泰国拳20多年。他也很荣幸担任1991年香港咏春拳体育会的董事(President)。

林师傅叙述了黄淳梁/林文学咏春拳系统有5个主要部分的研究。这些部分将学生在咏春拳培训整个过程中学习的技术进行大的分类,给予了的整个咏春拳系统全面的架构。此外黄淳梁/林文学咏春拳系统也教导木人桩,六点半棍和八斩刀。


5个主要部分如下,并详细说明每一项:

1.过手-手法(手,拳,掌,肘,肩)技击招式

2.控制法(Closing)-(站立的)封手,抓,拿,,摔法

3.步法/脚法-踢法和腿的破坏

4.推法-单手和双手发放/弹射

5.拉法-外部,内部和旋转发放/弹射

最有名的咏春拳招式属于过手这一种类,这些动作最常见的黐手中。过手技术通常着重于获得与对手的四肢产生接触,然后利用这接触做为桥梁,以获得侵入目标区,这桥梁可以是对手提供的或咏春拳手所创造。头部和颈部是首选的目标,次要目标在对手的上部和下部躯干的中线。过手所用的招式取决于各种的情况,通常执行时会同时结合进攻/控制和防御行动。

林师傅描述各种咏春拳招式为一个的武术自助餐,每个学生是由老师带领着体验形形色色的武术菜肴。仔细选择,而不是匆匆忙忙的过程中,慢慢享受武术菜肴,然后彻底消化。当学生成熟时,他/她也准备好一个咏春拳技术工具箱,充满了最适当的行动,面对当时刻的需要。也许最重要的因素,改变了学生的工具箱成为一个有效的战斗系统的是黐手。黐手是咏春拳的公开的秘密的,让咏春拳手成功运用,结合和不断变化从一个招式到另一个招式。

黐手被视为是咏春拳的灵魂,在其高阶的形式是一个自由的敏感性的练习,最好的训练是学生不仅是学习如何打击对手,而且也涉及如何感觉和控制其攻击动作。黐手让学生有机会获得使用咏春拳技巧的经验,仍然能够带着相同数目的牙齿回家。黐手不只是学习掌握肢体动作,它也是成功训练咏春拳所必要对心理和情感至关重要的培育。这概念必须被理解和应用,如果要真正理解高层次的概念和其将变自己的,如“身心合一”(身体和精神的统一,思想和行动统一在一起)。

林师傅说,每个人总是要在同一的道路发展;必须熟练每个训练步骤,一点也无例外。如果学生希望达到咏春拳高峰,他/她必须掌握的不仅是肢体方面的,但他/她也需要自己的掌握心理和情感的。

黄淳梁咏春拳下一个部分称为控制法(Closing)。控制法所有各方面的培训,是学习如何进入,占领和控制对手的位置。控制法还包括抓和拿住敌人技术,类似擒拿术。控制法最终使咏春拳手能够超越对手的三关(手腕,肘和肩),阻止他的行动,并占据了他的位置。控制法技术重点在搞乱对手的平衡,打破对手正对你的能力,化掉他正确的结构产生的力量。控制法可使用一个动作做抓住对手,或添加其他技术,如打断腿,摔法或发放。

控制法,连同所有其他非打击招式,是在林师傅的咏春拳称为辅助的动作。林师傅是指出辅助的动作,通常不会被用来发动攻击,而是使用在主要的攻击之后。因为辅助的动作,如控制法,不是咏春拳的主要特点,主要特点是攻击和使你的对手无能力攻击,辅助的动作只会在我们的首要攻击能力外增加另一个进一步控制和多样化的层面。辅助的动作如控制法仅在机会出现时才使用的,在迅速变化和近距离的黐手或街头打斗中在机会出现时自动作出的反应。

步法/脚法是了解完整的空手格斗的至关重要的一环。这些技术在黄淳梁咏春拳包括了步法,封脚加上发放,摔法,腿的伤害,当然还有踢。脚法/脚法步法是透过训练腿部力量,协调,还有特别是平衡。咏春拳踢的力道是和手打力道一样,因为它来自相同的身体结构性调整与地面。踢的攻击目标往往是膝盖和脚踝,以及腹部,髋关节和躯干的下半部。踢的用法是透过不懈的练习和黐脚的训练。黐脚是一个脚敏感度的训练;这一训练发展协调性,时间点的选择和准确性。

腿攻击可作为单独的技术,执行独立的攻击行动,或作为战略性攻击的一部分来扰乱对手和造成对手身体的不平衡。咏春拳有一个说法: “手动,腿也动。腿动,手也动”,到最后手和腿是一起行动的如阴和阳是一起的。看到咏春拳高手表演这些类型的腿攻击行动,是一次让人谦卑和恐惧的感觉到咏春拳踢法和步法技术的直接和残酷性。

黄淳梁咏春拳接下来的两个概念是推法和拉法。这两个概念的相似处在它们同样被用来破坏和削弱对手的平衡,结构和根基。从而削弱他的发力和有效的搏斗。推和拉也削弱对手的能力替自己反击,摧毁他接着行动的机会,并让他容易受到我们的攻击。推和拉是与其他类型的技术组合使用,,如封手和摔法,破坏对手的平衡,或者为我们自己创造一个有利的位置。当我们面对一个更高大和更强有力的对手时,这些推和拉的技术是至关重要的战斗时,因为这些技术能对手的身体移动和失去平衡,从而夺走好的结构产生的力道。当我们面对多人攻击时,推和拉也非常重要的,利用这些技术创造人肉障碍,盾牌和武器。这些技术也可用环境来当您的武器,将你的对手砸向在您的周围地区可使用的东西。推法和拉法的不同处在推法被看作是一种控制的动作(需要一定程度的技能),而拉法被看作是一种机会的动作(当机会出现果断地采取行动)。

黄淳梁/林文学咏春拳系统也教授木人桩,发展的结构性的力道和如何正确运用这一力道。身心合一的概念是在这里促进(思想,身体和精神的统一行动),每种招式的应用皆以冷静和有审慎的目的。林师傅往往指木人桩是你的第二个教练,自然地帮助你有正确的结构和培养恰当的时间感和使用适当的角度。咏春拳练习者打木人桩时最好是想像在实战情况,这是被称为与假想敌人对练。

此外,林师傅的咏春拳训练,包括六点半棍的教学,也称为龙棍。训练六点半棍可作为武器,并可作为训练内力的工具。为了训练的效果,六点半棍长为九英尺而且用最重的木材制造。学会六点半棍之后任何像棍的东西可作为武器。使用六点半棍需要好的能力控制这武器。它的应用极相似咏春拳的空手的手法,六点半棍是靠正确的身体结构和侧重于控制对方的中线极;而不是追他们的武器。

最后,林师傅教八斩刀作为培训的工具和武器,这个学习是保留给最后阶段的训练;这是因为学生需要能驾驭空手的技术后,他/她正确地使用刀。双刀的招式几乎完全依赖咏春拳空手的技术。双刀的训练和使用并不像六点半棍取决于正确的身体结构产生的力道,而是靠如何充分运用刀锋利的地方和招式的应用。

林文学师傅的教学理念是一个公开的和公正的教法;只要是肯下功夫和下决心学习的学生,林师傅都很乐意地教导。林师傅致力于为后代维护咏春拳和提高咏春拳至更佳的发展水平和更高的水准。

医疗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林文学

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显著增加,因医疗损害赔偿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如何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难点之一。

一、当前医疗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于案由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就医疗纠纷规定了两类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这两个案由未能完全体现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性质,并没有完全涵盖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各类情况,实践中不少法院也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案由,比较混乱。归纳起来,各地法院大致有这样几种案由:医疗行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医疗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等。仅仅是案由的确定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案由的确定直接与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及赔偿标准的适用联系在一起。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实践中有这样一些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患方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二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又申请司法鉴定,要求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三是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极易引起当事人对判决公正性的质疑,继而缠讼、上访。四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由医学会建立医学专家库,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的成员一般由各大医院的专家组成,患方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存在不同程度的不信任。2、医学会在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对院方的过错一般描述得比较含糊,对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也未涉及,既导致法院对该证据证明效力无法认定,也导致患方要求进一步明确医院的责任而申请司法鉴定。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不出庭质证。医学会往往以存在鉴定人意见不一、鉴定费用低、鉴定人召集难等事由不出庭质证,导致法院认定的困难,也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怀疑。

关于适用法律的二元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1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于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纠纷”理解不一,实践中大致有两种做法。

一是对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标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的,适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损害赔偿标准。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所以就产生了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实践中出现了医院过错较重,患者损失较大,由于按照《条例》的规定赔偿额比较低;而医方过错较轻,患者损害较小,由于适用《解释》的规定反而赔偿额比较高。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许多患者不主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直接主张医疗过错鉴定,要求医院按照《解释》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有些地方依民法通则的过错原则确定医院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但在确定医疗机构民事赔偿责任时,还是参照《条例》所确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办理,努力避免出现不是医疗事故但其赔偿额高于医疗事故的不公正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提出: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已经超出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特别规定的《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实践中,各地大多将“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理解为只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因此实践中,第一种做法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法律适用的二元化是当前医疗损害赔偿中存在的一个最主要问题,也是产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冲突的主要原因,各地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和患者都十分关心,需要很好地解决。

二、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

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医疗体制的改革,既有法律的问题,又有很多社会问题,我们不能指望一下子解决全部问题。在此,对于上述医疗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三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路供探讨。

关于案由的完善。

1、将医疗纠纷案由明确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类。前者为侵权责任,后者为违约责任。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符合这类案件的性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民事争议,是民事责任问题。当然,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后,按照现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做法,可能会产生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但在处理医患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时不应该过多地考虑行政性质,否则,就会扭曲医疗损害赔偿作为民事争议的根本特性。现在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过多地考虑了行政管理方面的需要,应该回归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这一民事争议案由中来。

从范围上讲,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无法囊括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大量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实由于医院的过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无论是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都是医院的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就可以将这类纠纷概括进来。

2、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医疗行为。在理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必须明确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医疗行为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对于非医疗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医疗行为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包括依照乡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设置的卫生室、所。医务人员必须是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院工作人员和个体医师。非医疗行为,简单地说就是除医疗行为以外的其他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活动的总称。常见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疗器械质量引起的纠纷;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医生故意伤害患者,拿患者做试验;非法行医致人伤害;等等。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存在的必要性。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方提供医疗服务与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这一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医疗体制进一步多样化,私立医院大量存在,公益性医院中的特色服务也广泛存在,在私立医院和特色服务中,许多医院和患者签订有医疗服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在这类医疗服务中,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合同权利是完全正当和合法的。

4、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举证责任不同。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一般只要举证违约的事实和损害事实即可,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我国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是责任范围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人身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三是受害人家属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亲属不能成为请求权人。在侵权法上受害人的家属有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四是行使请求权时效不同。医疗损害赔偿的受害人,依据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依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诉讼时效为1年。

我国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于侵权损害赔偿在责任范围和请求权主体上有明显的优势,所以总体上患方更愿意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当然,也不排除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利益或有时效利益而主张合同权利。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完善。

1、医学会享有医疗事故技术的专有鉴定权。根据《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医疗损害行为负责进行技术鉴定的法定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只有医学会对医患纠纷中争议的医疗行为享有专有鉴定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对医疗行为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条例》实施后,对于涉及医疗损害的技术鉴定,由享有专有鉴定权的法定鉴定机构医学会负责鉴定。因此,无论患者以何种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医疗机构提出应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抗辩,法院就应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要求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就应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行业性,临床实践也对判定责任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由医学会主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既有利于组成具备专业水准的鉴定队伍,又有保证鉴定活动独立性和客观性的一套操作程序,由其进行鉴定比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更值得信赖。

2、规范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明确鉴定书的内容。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遵守鉴定规则,按照鉴定程序。要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的等级、医方所承担的责任程度作出鉴定。鉴定书的格式要规范,语言要准确、严谨。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又存在过错,应阐述该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查证属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然,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与一般证据不伺。根据《若干规定》第77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因此,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则上鉴定人应该出庭质证。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质证的,法院又认为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需要进一步说明和解释的,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应当组织鉴定专家就法院提出的问题作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加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公章。

关于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1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理解不一,多数理解为只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都是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梁慧星教授认为,“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应当解释为“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法院以“医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医疗赔偿纠纷”受理,经审理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即根据《条例》的规定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即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指的是狭义上的医疗过错行为。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方主张医疗过错,对方不以医疗事故抗辩;医疗机构过错事实清楚,双方都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不明显,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患者确实存在损害后果;在以上情况下,如果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过错行为存在的客观性。医疗过错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以医疗过错起诉,对方当事人又不主张医疗事故责任抗辩的。此时,法院一般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而直接以医疗过错判决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2)医方过错事实比较清楚,双方都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医方承担医疗过错的民事责任。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不认为是医疗事故,但经审理,有证据足以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成立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宜推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因为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由鉴定部门认定,法院不宜直接认定。但由于鉴定结论是证据,法院经过查证可以不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而是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

(4)按照《条例》的规定,只有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才构成第四级医疗事故。对于那些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人身损害后果不明显,但又确实存在损害,按照民法的原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医疗过错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2、关于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1)对于非医疗行为引起医疗损害后果的,不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对于非医疗行为,如: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疗器械质量引起的纠纷;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拿患者做试验;非法行医致人伤害;等等。非医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或按照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按照产品质量法追究产品质量责任,或按照民法通则追究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中需要使用药品、医疗设备或器材,由于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也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对这种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和《解释》。一般情况下,药品和医疗设备、器材等通常有专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如果医疗机构是药品、医疗器材的生产者,基于法律规定,也考虑到这些产品的巨大利润空间,医疗机构应当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解释》确定。

(2)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赔偿。《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体现了国家对医疗行业的特殊立法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患者到医疗机构治疗,完全因医疗机构的原因造成医疗损害的情形很少见,患者自身的病情和特殊体质与医疗过失共同发生作用导致事故的则多见,多因一果是医疗事故的常态。医疗单位作为治病救人的部门,其过失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在性质上与故意伤害他人有着根本的不同。其次,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尽管现有的医疗行为建立在长期总结治疗经验和反复科学实践的基础上,但医务人员在尽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由于患者的个体差异,仍有可能发生危险。尤其是试验性的医疗行为,由于其疗效尚未被证实或尚无完全成功的把握,给患者带来的风险就更大。如果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医务人员对一些患有罕见病症的病人就有可能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而放弃治疗,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也就可能得不到原本应当得到的医疗保障。因此,限制赔偿原则有助于调动医师救死扶伤的职业积极性,最终将有利于患者疾病的救治。再次,医疗机构必须用极少的医疗资源承担全社会人的健康保障,没有选择患者的权利,同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公益性义务。从公平性说,法律规定应当体现其特殊性。最后,我国医疗行业具有公共福利性,占主导地位的是公立医疗机构,是公益事业单位,赔偿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医疗机构直接拿服务收费赔付,过高的赔偿费用虽然可以使一部分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较好的维护,但大部分患者将为此付出代价。以美国的医疗事故处理为例,无限制的医疗诉讼使医疗成本持续攀高,最终使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陷入困境。基于法律经济分析,197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MICRA)规定—了25万美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值得我们借鉴。

(3)对于医疗过错行为也应当参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需要赔偿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过错程度较轻,损害后果也较小。按照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方法,医方过错程度较轻、患者损害后果较小,那么,患者相应得到的赔偿也应当少些。否则,医方过错程度重,患者损害后果大,得到的赔偿反而少,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都难以服众,无论在法律效果上还是在社会效果上都不好。

对于《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适用起来确实容易受到批评,但《解释》出台比较晚,相对比较完善。另外,既然《条例》有规定,法院在审判中应当参照适用。

3、完善现有行政法规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规定。杨立新教授认为,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立法和司法应当统一思想,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出发,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而不能准许某些行政法规另搞一套,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新宝教授认为,从长远角度看,统一人身损害赔偿规则为大势所趋。同时笔者还认为,行政法规、规章等不宜对损害赔偿一类问题作出规定,因为这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从技术上讲,《条例》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规定还存在这样一些问题:1、有些项目没有,比如死亡赔偿金。2、有些项目统计部门没有统计指标,实践中不好适用,如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有些不明确。如《条例》第50条第(5)项规定的医疗事故发生地,指的是哪个范围的,是县、市,还是省?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指的是哪—年的?等等。建议立法部门加快立法步伐,通过立法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难题,减少不公现象和不必要的争议。

在医疗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举证责任问题,判断医疗过失的标准问题,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输血感染的责任承担问题,建构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调研,认真研究,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加以解决。

这个可能太偏僻啊 都不知道谁是谁

回复二楼的朋友!
第一、咏春并不是最知名的武术!因为如今的年轻人都比较崇洋(愤慨。自己功夫学不好还出去丢脸。。)
第二、这都是你写的?还是你转载的?第一段中“宗师叶问由中国带到香港”请问!难道香港不是中国的一份???最好不是你原创的,这可是在误人子弟搞土地分裂啊,如果是你原创的,希望你改过来“由广州佛山传到香港”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zUwNTM3ODQ=.html
这是林文学的视频,你可以看看啊


文学作品基本简介
首先,文学被视为社会意识形态,它的形成和发展深深植根于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之中,它如同一面镜子,真实反映出其所处时代的生活面貌和精神风貌。其次,文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以具体生动和感人的艺术形象为手段,而非哲学或社会科学那样抽象的理论描述。它通过描绘细致入微的人物和情节,让读者身临其境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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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简介:文学是指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表现作家心灵世界的艺术,包括诗歌、散文、小说、剧本、寓言童话等,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内心情感再现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作为学科门类理解的文学包括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文学是人文学科的学科分类...

文学简介是什么意思?
文学简介指的是一本书、一位作家或者一个文学流派的简短介绍。在学术研究中,文学简介被用来评析文学作品的重要性和方向性。同时,文学简介也是了解文学史和不同文学流派的基础,对于深入掌握文学领域具有重要意义。文学简介在今天的文学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由于众多的文学作品和文学流派,我们需要一个...

原创文学简介
原创文学的范畴广泛,涵盖各种体裁和形式。这里有儿童文学,它们用简单纯真的语言讲述世界;有诗歌,用韵律和意象描绘情感;有散文,以平实的文字揭示生活哲学;有小说,编织曲折的情节吸引读者;还有学术论文,严谨的论证展示知识的力量;剧本,通过对话和冲突展现戏剧的魅力;歌词,用音乐和文字打动人心;甚至...

现代文学作品选简介
1.《家》,中国作家巴金的长篇小说,是激流三部曲的第一部。这部作品被广泛认为是巴金的代表作之一。最初于1931年在《时报》上连载,原名为《激流》。1933年5月,开明书店出版了《家》的单行本。小说以成都高家公馆为一个大家族的背景,高老太爷是家族的权威。在这个家庭中,长房有觉新、觉民、觉慧三...

现代文学简介100字现代文学简介
现代文学简介100字,现代文学简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中文名:现代文学地区:中国社会内部背景:历史性变化方式:广泛接受外国文学影响现代文学是在中国社会内部发生历史性变化的条件下﹐广泛接受外国文学影响而形成的新的文学。2、它不仅用现代语言表现现代科学民主思想﹐而且在艺术...

文学艺术形式有哪些
文学简介:文学是用语言文字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艺术,包括小说,诗歌,戏剧等。文学是指用文字美去反映客观事实,和用文字去进行艺术创作,如小说,诗歌等,还有文学是能给人带来精神意义的。所谓文学,是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艺术,包括戏剧(剧本),诗歌,小说,散文等等。文学是...

如何写一篇文学作品简介?
1、确定作品的定位 要对这个作品的定位以及作品的确定类型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并介绍。一般常用格式为“XXX(作品名称)是一部优秀(或处于某种地位)的XXXX(作品类型)。”2、对作品具体内容简要介绍 主要对作品的章节(书籍等作品)/剧情(影视作品)/歌词(音频作品)进行介绍,以及,这个作品的亮点...

世界文学名著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1、到不朽的事业中寻找庇护(不朽的逃亡者):1513年9月25日,富有冒险精神的西班牙巴尔沃亚随船到达南美洲,去开拓和寻找财富,他不仅挤走了整支队伍的主人,还赶走了新派来的总督。但是,被他赶走的船队主人却回到了西班牙,向西班牙宫廷举报了他的恶劣行为。为了避免西班牙宫廷的惩罚,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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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山伯爵》简介 作者:大仲马(1802-1870),19世纪法国浪漫主义作家,杰出的通俗小说家。3岁时父亲病故,20岁只身闯荡巴黎,曾当过书记员、国民卫军指挥官。拿破仑三世发动政变,他因为拥护共和而流亡。大仲马自学成才。一生创怍的各类作品达300卷之多,以通俗小说和戏剧成就最大。他的通俗小说情节迂...

雷波县19488935278: 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 - 搜狗百科
姜空莱阳: 林文学师傅早年跟随咏春大师-讲手王黄淳梁学习咏春拳,为黄淳梁门下高徒,跟随黄淳梁师傅十五年,为黄师傅助教六年,自在 1972 年起,便被黄淳梁委任为武馆教练.

雷波县19488935278: 上海哪里学习咏春拳最好?要有会说英文的教练,且每天至少2小时上课时间 -
姜空莱阳: 上海徐佩德咏春拳馆徐师父,美籍华人,咏春大师林文学的徒弟,他的师公是讲手王黄淳良大师,收费以及课时在他的网站都有.有一点需要提醒,徐...

雷波县19488935278: 永春拳现在还有高手吗? -
姜空莱阳: 有高手只不过不会像《叶问》电影里演的那样神奇了 广州的咏春拳有很多强手 香港咏春拳也有很多强手 再就是德国、意大利咏春拳水平都很高 像林文学是黄淳梁的学生,他本身身体就高大,他所教的学生也都是外国人,咏春风格非常的硬朗,而且他有泰拳的练习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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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空莱阳: 红袖添香,言情小说吧,蔷薇书院

雷波县19488935278: 关于林清玄的介绍和他的作品 -
姜空莱阳: 作品有散文集《百合花开》《莲花开落》、 《冷月钟笛》、《温一壶月光下的酒》、《鸳鸯香炉》、《金色印象》、《白雪少年》《桃花心木》等.他的处女作是《睡吧小小的人》,他的散文集一年中重印超过20次.

雷波县19488935278: 七号同学个人资料 -
姜空莱阳: 7号同学,凭借《听说我们不曾落泪》荣登第九届中国作家富豪榜[1] .《紫色年华》签约作者,人气写手,作品多发表在《紫色年华》,《少男少女》,《花火》,《知音女孩》,《悦读纪》,《南风》,《许愿树》,《爱格》等杂志.本名陈晓艺,生于91年夏天,来自东南沿海城市.以窝在被窝里看漫画为王道.现实主义者,从来不做白日梦,认为生活就该实实在在地过,太过于美好的那是小说.乐观主义者,一直坚信没有度不过的难关,认为无论多曲折的路,总能走到尽头. 中文名7号同学 本 名 陈晓艺 职 业 作者,人气写手 代表作品 《听说我们不曾落泪》最新作品 《我们终将独自长大》主要经历 《紫色年华》签约作者

雷波县19488935278: 祼婚时代分集剧情介绍1 - 30集 电视剧祼婚分集剧情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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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19488935278: 林宗学著有六十仙命配二十四,我想知道这个人的具体简历.谢谢大家! -
姜空莱阳: 癸丒仙命配二十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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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空莱阳: 림학문(林文学)이 진교령(陈巧玲)을 사랑한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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