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的遗产继承案例。我是学习法律的,我们老师绞尽脑汁编了一个案例,谁的回答让老师满意,我跪谢,全给

作者&投稿:亢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急求)关于遗产继承的六个案例答案,希望大家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前辈能给出准确答案~

  我现在从事公证工作,每天办的都是继承公证,希望可以给你点有益建议:
  1、只要两人的工资取得时间(以工资单为准)都是婚姻存续期间,理论上无论存款还是工资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间无夫妻财产协议,则上述财产的一半即为李四的遗产。(当然是在中国内地而言,且实际上,发的工资无论怎么样说,也没人可以真的拿来说话)
  2、先把50000元划出来给李三,然后剩下的李一、二、三。道理很简单,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上述情况属于第五种。
  3、《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以上的规定,综合来说:
  赵乙的遗产:由赵乙的父母、配偶、后来生下来的儿子继承。
  赵甲的遗产:由赵甲的父母、配偶、赵丙及赵乙的儿子继承。
  因你的案例其他人物无表述,故不好说太具体。

  4、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你所说的房屋是属于两人的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未分割,故仍为共有财产,但不属于夫妻共有性质,如并无特殊的协议约定,则房子男方、女方各占一半。公证实务是这样处理的。

  5、如上《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稿费属于存续期间收入,应为共有财产。遗嘱部份无效,因立遗嘱人只可处分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四间房子的二分之一产权应为妻子所有,故遗嘱是部分无效。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综上所述,案件中提到的财产应当分出一半归妻子,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仅限有效部分),无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分。分下来,妻子共占三间房,两个孩子各占二分之一间(呵呵,不好意思,谋杀了该被继承人的父母),而稿费妻子有四万,两个儿子各占一万。

  6、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综合上述情况,该遗嘱应当认定无效,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既非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来继承,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承担合法债务,继承人如不想承担债务,可以放弃继承。

  另外想多说两句,老兄也太赖了,一个问题有六个案例,太累人了,你不用我的答案,可是你的损失哦!!呵呵,开玩笑了。

【1】遗嘱继承必须在法定继承人中指定,秦小三不属于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2】12间瓦房和树林,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分的6间瓦房和一半树林。剩下的6间瓦房和一半树林以下继承人各得1/6,及依据:
妻子(第一顺序继承人)
大儿子张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张小二(转继承父亲张二应继承份额)
张小三(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权利,转继承父亲张二应继承份额)
郑小四(代位继承母亲张四应继承份额)
郑某(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请采纳为满意回答,谢谢!】

首先,这个题真的是很繁杂啊,人物关系较多,我尽力一层层写清楚,有不对的地方还请见谅。
问题一:
在继承法上,如果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关系,由其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据此,在该事件中,推定:
无继承人的赵L、赵N、吴O先死亡;
赵A、钱C先于赵E、赵F、赵G死亡,赵B、孙D、先于赵H死亡;
赵A、钱C,赵B、孙D同时死亡,赵E、李I,赵F、周K,赵G、吴M,赵H、郑P同时死亡;
第一先分清各个不同的继承人,
赵A钱C共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赵E、赵F、赵G;钱C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一个姐姐,但由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所以继承人只有赵E、赵F、赵G。
赵B孙D共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赵H,孙D还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一个弟弟,同上,继承人只能是赵H。
赵E李I有共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J,李I同时还有其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亲,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哥哥。
赵L没有继承人。
周K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亲。第二顺序继承人其植物人哥哥。
赵G没有继承人。
吴M有第一顺序继承亲生父母,若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则其继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其亲生的两个妹妹、同父异母的弟弟。
赵H没有继承人。
郑P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养母。
赵L先死亡,并且其有遗产,所以其继承人是其父母赵L、周K。
根据上述分析,第一个问题的最后一问的答案是所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都不能参与遗产分配。具体人员你可以从上面找出答案。
赵E、赵F、赵G分别继承赵A钱C的1/3的房子、1/3赵A的赔偿款和1/3的钱C的赔偿款。
赵H分得赵B孙D的一楼房、平房,耕地不能继承,因为赵H不是农村户口,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承包农村的土地,当然也就不能继承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可以继承土地产生的经济收益。
第二所有存世人员可分得如下遗产:
赵E第一顺序继承人李J的继承的赵E德遗产主要有一辆车(看题目信息该车应该是其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1/6AC房子、赵E的赔偿款、1/6赵A的赔偿款、1/6钱C的赔偿款、(赵E继承的父母的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才是个人遗产,下面会出现相同的情况,不再赘述。)、1/2家庭存款。
李I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J、其父、母继承的遗产非别为每人1/18AC房子、1/3李I的赔偿款、1/18赵A的赔偿款、1/18钱C的赔偿款、1/6家庭存款。
综上,第一题的第二问可回答:李J继承的遗产加起来有以下内容:一辆车、赵E的赔偿款、2/9AC的房子、1/3李I的赔偿款、2/9赵A的赔偿款、2/9钱C的赔偿款、2/3家庭存款。
周K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亲,分得以下遗产:一辆车、周K的赔偿款、1/6AC的房子、1/6赵A的赔偿款、1/6钱C的赔偿款、1/2赵L的房子、1/2家庭存款。
吴M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亲生父、母每人分得如下遗产:1/2吴M的赔偿款、1/12AC的房子、1/12赵A的赔偿款、1/12钱C的赔偿款、1/4家庭存款。
若是继父与其形成抚养关系,则每人分得的份额就会发生如下变化:1/3吴M的赔偿款、1/18AC的房子、1/18赵A的赔偿款、1/18钱C的赔偿款、1/6家庭存款。
郑P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养母分得如下遗产:郑P的赔偿款、郑P的房子、1/2BD的楼房、1/2BD的平房、1/2赵B的赔偿款、1/2孙D的赔偿款、1/2的家庭存款。
赵F、赵G、赵H没有继承人,其遗产归国家所有。
另外:I、F、M、H的单位分房所有权是单位的,非个人财产,不得作为个人遗产进行分配。
第二问
若A有一失散多年的女儿突然出现,假定是A和C共同的女儿,则其女儿可以继承遗产,可分得A和C的1/4的遗产份额,同时可以作为赵F、赵G、赵H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他们的遗产。
若是A自己的女儿,和C没有关系,则A的女儿只能继承A的1/4的遗产份额,同时还是可以继承赵F、赵G、赵H的遗产。
不知道这样写你是否能看清楚,其实做这个题的关键是搞清楚各个人之间的继承关系,你不妨自己画图看看。

索性全死了干净利落

如果我们假设不能确定死亡时间,我认为应: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故:

推定F、G、B、H先死亡
F的遗产由K、L、A、C继承
推定K先于L死亡,遗产由L和K父继承。
L的遗产由K父继承。

G的遗产由M、N、O、A、C继承
推定M先于N、O死亡,遗产由N、O、M父、M母继承
N、O的遗产由M父母继承。

推定A、C先于E、L、N、O死亡,遗产由E、L、N、O继承
推定E、I同时死亡,E的遗产由J继承,I的遗产由J和I父母继承。

D的遗产由其弟继承
P的遗产由其养母继承

具体份额:
F有一单位分房及减去共有部分的存款和现金,(单位分的房子不算做遗产,以下不再考虑)最后AC继承1/2;K父继承1/2,K的车由K父继承

G有减去共有部分的存款和现金,最后由AC继承2/5;M的父母继承3/5。

AC的遗产由E、L、(N、O)各分得三分之一。
E、L与N、O继承的份额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J所继承的遗产为E的一辆车,还有E从AC那继承来的1/3的遗产以及E的个人存款,另外还包括从I 那继承来的1/3的存款及现金。
I的父母继承I 2/3的存款及现金。

P养母继承P的房子以及3/4的存款和现金
D弟继承D的存款及现金、以及从H那继承来的1/4的存款、还有楼房、平房,土地不属遗产,所以不能继承。

至于赔偿款,不能算做遗产,故只要是死者的近亲属都可以获得部分

二、可以,一般不分或少分,可以与A、C的其他继承人协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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