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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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新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世纪国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王晓弟出资,设立北京世纪国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世纪国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官庄村217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劳务服务;清洁服务;婚庆服务;家庭服务;摄影扩彩服务;家电维修;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时实际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王晓弟 10万元 2006年1月25日 货币 10万元 2006年1月25日 货币 合计10万元 10万元 其中货币出资10万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做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指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指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和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权利: (一)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议解散; (四) 依法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九)其他义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
  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019年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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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章程怎么制定,有范本吗?
一、 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 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

深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深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章程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章程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深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xx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业经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权益受...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公司法》,自愿集资入股组建本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住所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中市区18785281071: 公司章程模板
长兴胃硝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

中市区18785281071: 跪求!!!一份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长兴胃硝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此范本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股份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

中市区18785281071: 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写的公司章程范文??
长兴胃硝苯: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比较强调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其股权的转让必须考虑到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与旧公司法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股东对外转让股...

中市区18785281071: 新开公司章程怎么做 -
长兴胃硝苯: 公 司 章 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

中市区18785281071: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
长兴胃硝苯: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制定章程,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公司章程.《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

中市区18785281071: 如何撰写公司章程? -
长兴胃硝苯: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然而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多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而登记代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就是尽快完成公司的设立登记,...

中市区18785281071: [在线等待]我想开一家化工贸易公司,谁能帮我弄一份详细的章程?? -
长兴胃硝苯: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第三条 公司由...

中市区18785281071: 跪求2009年公司章程范本 -
长兴胃硝苯: *****有限公司章 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股东**、**二人共同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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