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作者&投稿:兆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叫法律问题~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问题就是针对这些社会规范而产生的系列性问题。

  1、你这题以前提过,好像还没有选择答案,不管你是如何想的,我再来回答,只想重申我的观点,因为我认为我的想法是正确的,也想借此题与诸位朋友探讨。

  2、“学校与生产厂家是否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不构成。因为:
  (1)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叫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是::①责任主体为多数 ②给付的同一性。同一的给付形成于相同的损害结果,就是各责任人的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后果,无论各责任人的基于什么法律事实,只产生了唯一一个损害结果。③履行的独立性。责任人各自的原因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形成,任意一责任人完成这一给付都会将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如销售者或产家对消费者的损害负有完全赔偿的责任。④原因的差异性。各责任人造成同一损害的原因不一样。由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形成了不同的原因,而导致了相同的损害结果。如消法第三十五条中,销售者赔偿是基于违约,而生产者赔偿是基于质量问题。⑤损害结果的偶然性。

  (3)从以上可知:学校要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就必须是对事伤害后果负有责任、是该损害后果的责任主体!这是前提条件。
  (4)可事实上:学校在损害后果上根本没有任何责任,更不要说什么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了。我这样说的依据是:

  ①学校的行为从性质上,是为教师代为办理清凉饮料购买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民事代理行为,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②学校在将饮料交到教师手中时,代为购买行为已经完成,代为购买行为的后果应由教师承担了。

  ③在学校实施代理购买行为时,如果有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如:未经教师同意就采购了某厂家的饮料、未经教师同意就多买了8元饮料的行为),在事后如果教师不同意接受:就是对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不追认,此时学校有责任:承担更换饮料厂家或品牌的责任、承担多出的8元商品的责任,但【如果教师当时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主、而是接受:就证明教师对学校的代理行为予以追认】:【至此,学校的代理行为已经结束、学校教师之间关于此事已经没有任何关系】

  ④在学校的代理购买行为结束后,此后发生的伤害后果,与学校再没有任何关系,只是销售商、厂家的责任:厂家的过错责任、销售商的违约责任。

  3、学校的行为只是民事代理上代理购买行,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__教师承担;对于伤害后果,只是厂家、销售商有责任、学校没有责任,在学校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说学校还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呢?

  4、也就是说,在LZ所说的案例中,厂家和销售商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学校不负责任、也不与任何人连带。
  “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民法理论上还未得到普遍认同和采用,即使当事人请求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得到法官的认同,也无法把学校扯进来。

  我不太明白楼主只是讨论问题还是真想把学校扯进赔偿这列?而且,作为厂家和商家,其赔偿实力应该也不比学校弱,找他们赔偿既有法律依据、也有赔偿可能,为什么非要把学校扯到“不真正连带”之中呢?我觉得这很勉强、也不可能呀。

这个主要取决于对方的态度。如果对方同意民事调解当然最理想,赔点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民事起诉要求赔偿的也还理想,赔多赔少,主要看当地生活水平,伤残等级以及律师的水平;最麻烦的就是直接起诉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那样不但要赔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伤残等级鉴定符合故意伤害标准,而对方坚持刑事诉讼的话你们就麻烦了。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酒醉不构成量刑的减轻情节。

您好

可以和被害人庭外调节 这样就不会判刑饿 至于伤残 这个属于伤 瞎了才是残疾

没有使用武器,只会要赔偿,不会判刑。最多拘留警告一下。认错态度好点,没大事。伤残是由法医监定的,不是个人说了算。如果对今后视力造成损害,必须和对方协商解决,最好一次处理好,签定协议,避免今后的麻烦。

醉酒的人犯罪不能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了新的说法。笔者在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就曾先后遇到三起因醉酒犯罪而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例一:1997年春,犯罪嫌疑人葛××酒后盗窃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认为葛××属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后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据此,甘井子区法院于同年7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王××,1998年10月酒后在大连石化工程公司院内盗走一台价值千余元的摩托车后被抓获,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以王××涉嫌盗窃犯罪移送起诉。1998年11月30日,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认为王××为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无刑事责任能力,12月9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同日将嫌疑人释放。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陈××,1998年9月16日因欲将其母的房子卖掉遭拒绝而不满,酒后将其母五间瓦房中的三间烧毁,损失价值达2300余元。此案经批准移送起诉后,于1999年3月8日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检查鉴定,陈××系慢性酒精中毒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同年3月10日陈××被释放。

醉酒犯罪究竟应否负法律责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答案只有一个,即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应该指出,这里所说的“醉酒”仅指因大量饮酒而导致的纯粹醉酒,至于因饮酒而引发并发症导致精神疾病等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笔者从醉酒的含义、特征及醉酒后的责任界定等几个方面谈谈个人看法。

一、醉酒的含义及特征

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间便可重犯。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复杂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该类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的辩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又没有达到完全丧失。

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开始无节制饮酒阶段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在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反复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发症出现产生了肝、肾等内脏疾病甚至于精神疾病后,有可能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减弱。

二、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违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实施时间、地点和程序,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不同的分类,对于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反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间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这种分类,结合前文所述醉酒类型,笔者认为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除此之外,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就当负责任。因为1尽管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况且这种减弱完全是行为人有意识造成的,是一种原因性过错行为,可以说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2行为人稍加努(下转第30页)(上接第27页)力完全可以杜绝这种醉酒行为的发生;3醉酒是一种恶习,违背社会公德。正是基于这几点,我国1979年7月1日实施的第一部《刑法》就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必须负刑事责任。1997年10月实施的修改后的新《刑法》仍然将醉酒应负刑事责任列入法律条文之中。笔中先后查阅了近十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刑法方面的23个条例、补充规定和在各种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130多个条文,从来都没有涉及醉酒犯罪问题。因此,在刑法没有修改之前或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醉酒的人减免刑事责任都有悖于现行刑法,有悖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方针。现行法律无论是否“合理”,他都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人们只能让自己的行为、认识去适应法律,以法律为坐标,修正自己的行为,而不能让法律去适应个人行为、认识。因此,在实践中法医学界提出的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负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是错误的,与现行刑法精神相悖,不应认同。况且实践中对醉酒鉴定矛盾百出,如案例一、二同为复杂性醉酒犯罪,一例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被判缓刑,另一例则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释放。案例三中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很明确,能够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却被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做出这种鉴定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属于饮酒引发的精神病,不应负刑事责任。

三、病理性醉酒与其它类型醉酒的区别

既然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实践中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比如例二中的王××从厂内盗窃摩托车,骑到自己住处,途中遇到熟人,问及车的来历,应答自如,而在案发后,对整个盗窃过程失去记忆,这仅仅是事后记忆丧失,其盗窃过程是有意识而为之,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应严格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如果一只眼失明或者接近失明(<0.02,或视野小于5度)可以定性为重伤害,必须承担刑事和附带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般会在1年以上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由当事人提起,一般是在刑事审判之后。民事赔偿要根据发生医疗费用、发生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伤残损害赔偿综合评定。


我想咨询一下法律问题
咨询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明确具体事项、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法律适用情况,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建议。一、明确法律问题的具体内容 在咨询法律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自己面临的具体法律事项。这包括确定问题的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例如,如果是关于合同纠纷的问题,需要明确合同的签订、履行以...

法律咨询常见问题及解答
法律咨询常见问题及解答如下:1.如果一个人签订一份合同是由于另一个人的逼迫签订的,而且合同的内容很不合理那合同有没有效? 答:这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它违背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2.男女双方结婚的年龄各是多少啊? 答: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3.大学生在大学期间是否可以结婚呢?

黄金律问题?
(3)根据黄金律,k与y的比值应为1,即k = y,因此与黄金律相对应的k为:k = y = 1

法律问题,求解答。请简洁明了的用正规语言回答,谢谢。
1、韩先生和北京某剧院存在合同关系。北京某剧院和新新京剧团存在合同关系。2、韩先生购买电影票使得韩先生和北京某剧院产生了合同关系。北京某剧院安排了一场交响乐构成了违约。剧团不能如期举行演出构成了与剧院之间的违约。3、韩先生和北京某剧院存在合同关系。 北京某剧院和新新京剧团存在合同关系。...

我有一个法律问题,能解答一下么?
答: 胎儿有继承权。《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2. 问:小刚尚年幼,家人因为新冠...

什么是法律问题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 我们都知道,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可以通过调解、和解、诉讼、和仲裁等多种方式实现队受害者的救助。但是调解、和解、诉讼、和仲裁这些方式的区别在哪儿呢?请高手回... 我们都知道,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可以通过 调解、和解、诉讼、和仲裁等多种方式实现队受害者的救助。

可以去哪里咨询法律问题
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热线可以拨打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热线:12348,电话咨询相对来说会方便一些,但相对来说会比较泛;也有网友反馈这个热线会经常打不进去,可能没有办法及时解决我们的法律问题;二、司法(厅)局实地咨询各地司法(厅)局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一些地区工会、妇联、律师协会等组织设有法律服务或援...

法律问题,分析案例,如下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

法律问题
1、钱某盗窃主犯,赵某协从,因为是共谋盗窃所以确定了是联合犯罪,因此确定赵某有主观犯罪意向,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有的实施和具体的盗窃行为全部为钱某,因此钱某确定为主犯,在这个案件中没有了赵某,犯罪任然会发生,但是没了钱某犯罪就没有了,钱某是主犯,赵某因为在罪案实施前有共谋,...

新城子区15837763533: 一些关于法律的问题 -
全向司巴: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属于正当...

新城子区15837763533: 关于法律的问题 -
全向司巴: 这个事情其实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一、如果女儿贷款为父母购置商品房,其商品房房主的名字写的是其父母的,那么可以认定该房屋是女儿夫妻双方对父母的赠予(原则上赠予人应有明确表示).其贷款部分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其房屋夫妻二人没有处分权. 二、如果女儿贷款为父母购置商品房,其商品房房主名字写的是自己夫妻二人,那么可以认定其房屋及其贷款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贷款部分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其房屋该夫妻有处分权.

新城子区15837763533: 法律问题 -
全向司巴: 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契约就是合意、协议,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等第三方的利益及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是最大的,任何他人都不得干涉.这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其前提条件是不得违背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可以和法律规定不同的;如果没有约定并且协商不成,则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或者生活习惯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新城子区15837763533: 关于法律的问题
全向司巴: 可以肯定的是,你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他们用砖头已经将车的玻璃打碎,并且和你爸爸发生了肢体冲突,在晚上九点的时候,你爸爸单身一人,他们是一群人.当时的情况下,你爸爸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些人是想抢劫你爸爸或者是想对你爸爸造成人身伤害,所以你爸爸用车上的扳手等等东西,将他们打伤,完全是正当防卫行为,不用付法律责任.至于是不是防卫过当,我觉得没有超过合理的界限,应该不属于防卫过当. 仅供参考

新城子区15837763533: 法律问题 -
全向司巴: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

新城子区15837763533: 法律类问题 -
全向司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法律法规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希望能帮到你

新城子区15837763533: 关于法律的问题,
全向司巴: 你可以先查看下你们的校规,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学校只有暂时保管的权利,但绝对没有永久没收的权利.如果校规违法,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不过如果只是为了一个手机,还要交诉讼费,还要影响到你和学校的关系,有点不值 如果一...

新城子区15837763533: 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全向司巴: 法律规定,子女在2周岁以下的原则归女方抚养;2——10周岁的依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及有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况决定;10周岁以上的征求子女意见.但是以上有例外,就是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严重传染病的、在道德上有问题的、经济上有困难的,可以由对方抚养.双方经济都有困难的,一方的父母(子女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娘)有条件并愿意抚养的也可以由其抚养.按你说的情况,男孩由南方抚养,女孩由女方抚养为宜.

新城子区15837763533: 关于法律上的几个问题!
全向司巴: 一、1、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2、公司员工守则,只要没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接受该项工作的员工就必须遵守;3、作为员工进行企业,首先应熟悉该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并遵从之,服务之! 二、1、你所说有矛盾,既然网上可以随意下载,从公司图库中获取后又如何可以获利?既然可以获利,就是公司的财产,非法获取公司财产归为自己所有,就构成非法侵占;2、如果是作这行的公司都有,那就说明是专用软件,是需要购买付费才可以使用的,没有付费就使用或者复制牟利,就构成偷盗他人财物.3、将自己工作单位的资料提供给他人,就违反竞业禁止原则.

新城子区15837763533: 关于法律的问题. -
全向司巴: 需要赔偿的,依据是合同法中买卖合同关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卖方对自己所出卖的产品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你所出卖的物品不存在第...

你可能想看的相关专题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