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请法律专家帮忙

作者&投稿:汉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求助:法律专家帮助.~

问题的关键在于史某在帮其开车时是否知情,若不知情则不会承担法律则责任。若知情,便是从犯,根据具体情况量刑。

  以你的叙述,你朋友应该大于16周岁了,能够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他在吵架时一拳将对方打成重伤,不属于正当防卫,无论打人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已经构成犯罪了,但故意和过失承担的责任区别较大。故意和过失由行为人行为时主观想法确定,比较抽象不太好判断。

  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就是看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主要由其行为和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综合判断其主观想法。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一般说来,平常打人一拳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更别说重伤了。仅由行为结果来看应该属于故意,但也说不定,因为主观想法是抽象的,你朋友打人时也可能只是想教训一下对方,并不想重伤对方,因此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属于过失犯罪。
  本案中由于致人重伤,如果判为故意,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判为过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他应该为自己辩护为过失,这样轻一些,还有,最好与对方达成和解,争取对方谅解,法、检、公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此处:希望为直接故意犯罪,放任为间接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
  第二百七十七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即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1,如果你的朋友或他父亲是在上下班途中(法律认为是上下班),可以认定为工伤.要求单位或社会(劳动)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是未能明确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予以明确。

  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自身优点,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的当事人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可以适用工伤,要求工伤赔偿,并可以同时并行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并不发生冲突)

  2,提起侵权之诉:向肇事者(如果是职务行为就是单位负责)本案中是职务行为是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公交公司负全部责任(以交警部门的鉴定为准).

  要证明他们的受伤与公交公司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证据是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他们的车票等.

  3,提起违约之诉:向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也是公交公司)要求其对未保障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合同承诺(运输合同不需要文字,安全送达是隐性条款)的承担违约责任.

  证据只需要车票即可.

  4,民法上一般分为侵权和违约两大类,还有侵权和违约混和.他们的情况是混和.(如果肇事责任不是公交公司的车而是另外一方的车,那么另外一方则是侵权人.如果都有责任则双方都是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在侵权和违约混和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提起其中一种诉讼,不能同时提起两个诉讼事由.

  提起侵权之诉的赔偿一定大于提起违约之诉,但是,侵权之诉需要证明侵权人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是大于违约之诉的.违约之诉只需要有合法的合同(本案中的车票),就可以了.

  我的法律意见:

  提起侵权之诉,因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车票都比较容易搜集,证据并不是很复杂.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这个案件事实清楚,一般都会胜诉,只是赔偿的金额的问题.

  费用计算: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赔偿费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医疗费: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如果你的朋友和他父亲未残疾,7,残疾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就不存在.而且9,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太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你在和公交公司交涉的时候是可以提出的,而且,在协商解决的时候提出的标的最好放大一点,找有利于你的数据,又好像很有法律依据的样子,然后尽量在合理的范围内达成协议.

  如果实在无法达成和解,就起诉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除了以上几项外还有加上一个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按胜诉率分配,诉讼费好像一般4%,金额高的会下降百分比.就是诉讼标的的4%,所以,协商的时候可以乱讲,诉讼的时候不能乱讲诉讼标的,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附带:胜诉率的概念:

  例如:原告诉讼标的100万,可是,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只有10万,就后判决被告败诉,但只判10万.那么原告虽然胜诉了,但是胜诉率只有10%,那么原告就要承担90%的诉讼费.(法院是不会退诉讼费的),被告败诉了,但只承担10%的诉讼费.

  而诉讼标的100万的诉讼费大约3万多吧(有点忘了)那么原告就要承担90%,就是大约3万,最后,原告实际只获得不到7万元.而被告只承担几千块诉讼费.所以,不要在诉讼阶段满天要价.

医疗费,营养费,住院费,车马费,误工费,如果诉讼还有诉讼费,如果有假肢还有价值的费用。还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一般不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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