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中院允许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合法吗

作者&投稿:成王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上诉二审法院可以撤回一审起诉吗~

  第一种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在一审作出裁定后提出上诉,一审裁定即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在二审法院未作出宣告前,均可以撤回一审的起诉。也就是说,只要是法院未宣判前,不管是一审宣判前还是二审宣判前,原告都可以撤回一审的起诉,原告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种意见: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两级法院均是独立的行使审判权。二审期间,周某只能撤回二审的上诉,而不能撤回一审的起诉,二审法院作出准许周某撤回一审起诉的裁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的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对周某的申请,二审法院只能作出是否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而不能对一审的起诉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

一、二审当事人和解可以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前撤回起诉。
二、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撤回起诉是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取消了诉讼,以后还可以就原告的事由再行起诉.上诉是第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再行上诉的权利,一般在15天以内,如果放弃上诉权,表示对法院的判决没有异议,法院就可以执行了。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中,上诉人能否撤回起诉?这是一个在审判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在引述的两个条文中,二审法院是否准许撤诉的对像也仅是针对上诉,对起诉是否准许仍未明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明确规定了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因和解而提出撤诉,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审判实践中,非因和解而向二审法院提出撤诉的,各地做法并不一致,总结起来,实践中,对二审中上诉人撤回起诉是否准许,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对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理由是,二审程序主要是建立在一审程序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不是基于和解而撤诉,那么其撤诉申请就有规避法律,逃避法律风险的嫌疑。如原告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上诉后发现同样有不利于自己的风险存在,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那么在此类案件中,提出诉请的当事人即抱着“告得赢就告,告不赢就撤”的思想,是滥用诉权的表现,若在此情形下,对二审中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的话,那么不光是支持了当事人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对他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及进行保护,因此对此类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不予准许。第二种,对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理由是,撤诉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贯穿整个诉讼阶段的始终。只要在法院的裁判文书发生效力之前,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都是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处置的表现,所以对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法院应予准许。第三种,对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作有条件的准许,即当事人只有是基于和解的前提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法院才能准许。因对此情形的处理《民事诉讼法》已有条文法定,故在此不作详述。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除第三种是有明文规定外,其余两种在审判实务中争论较大。笔者认为:一、撤诉权是当事人基本权利,是其自由行使和处分诉权的表现,但是当事人在行使撤诉权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规避法律企图逃避法律制裁。(4)申请撤诉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在撤诉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除(1)较易于判断外,对(2)、(3)、(4)则难以界定,才导致出现了前述第一和第二不同的审判实务。在二审审理程序中,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二审与一审是同一个案件的不同审理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不能因审级的改变而有所改变。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此时,一审的判决结果并不当然发生效力。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条件之(4)申请撤诉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的内容,笔者认为此处的宣判应为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判,即终审判决,若非如此,则当事人的撤诉权在一审程序即用尽,二审中再行使撤诉权反而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所以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上诉,其实质仍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撤诉的条件,也不能因审理程序是二审,即不允许当事人行使撤诉权。二、在审判实践中,不乏有第一种作法的当事人存在,即发现诉讼风险及不利于己的情形时规避法律,并可能致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行为属于滥用诉权,根据上述撤诉的条件之(3),此种情形下行使的撤诉权,法院应当是不予准许的。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如何区分撤诉是不是当事人自愿,其撤诉权的行使是不是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无具体成文的规定和具体的衡量标准,导致对该条件的判定成了法官在审查当事人的撤诉申请时的一大难题,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仅凭客观的形式是难以界定其是自愿,抑或是在规避判决可能导致对其不利的诉讼风险的。那么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只要无明确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的意思表示的证据存在,就应视为是当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所谓法无规定即自由,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公民的自由应当处于比法律秩序更高的位阶。三、在具体的审判实务中,确实有因当事人的二审撤诉而导致他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情形出现,如当事人上诉后在二审中才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形存在而撤回起诉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但因无充分能够证明当事人非自愿的证据存在,承前所述,就应认定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的。此时,可能给他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必然产生,即因诉讼引起的一切费用,诸如:代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等。那么对此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对当事人撤诉的准许并不能因给他方造成损失而作为限制,在此种情形下,对他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应当从健全完善目前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如健全对滥用诉权的制度,但鉴于目前对此行为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确实因他方的撤诉行为而致权利受损,那么在准许撤诉一方当事人受损的同时,应当责令其对他方的损失承担责任,当然对他方的损失也应以他方举证为前提来实现。综上,笔者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二审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也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撤诉是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的情形下,应认定为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应予准许。若因撤诉行为而致他方权利受损的,笔者建议应从健全滥用诉权制度来对他方权利进行保障,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形,或尝试责令撤诉一方当事人对因自己的撤诉行为导致他方权利受损的范围承担责任。(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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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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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需要延长审查期的,须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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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院判决以后能不能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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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13510811379: 民诉 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何时生效 -
巧莘丹佐: 1、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取决于其他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上诉期内,所有有权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均提起上诉后,均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最后一个上诉人撤回上诉时,一审裁判生效. 3、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审理过程中肯定过上诉期了).

吴桥县13510811379: 二审撤诉一审是否生效
巧莘丹佐: 1.一审判决是附生效条件的!即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在判决送达的十五天内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即自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就处于效力待定,待二审法院送达裁决,除二审变更一审判决内容、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及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情形外,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吴桥县13510811379: 为什么二审准许撤诉同时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呢
巧莘丹佐: 二审诉讼过程中,如果原审原告申请撤回一审诉讼,二审法院必须在征求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准许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同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因为原审原告不是撤回上诉,是撤回一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吴桥县13510811379: 你好 请问民事诉讼二审中撤销起诉 被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 -
巧莘丹佐: 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是两个概念,如果你是撤回起诉,那么视为你从来没有起诉过,既然从来没有起诉过,一审裁判自然需要被撤销,不撤销一审裁判会生效.就是这个意思.

吴桥县13510811379: 不服一审部分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可以撤回一审全部判决吗? -
巧莘丹佐: 民诉中,二审法院只审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对于上诉请求意外的部分不可以撤销. 刑诉中,二审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可以全案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吴桥县13510811379: 民事案件二审中上诉人能否撤回起诉 -
巧莘丹佐: 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中,上诉人能否撤回起诉?这是一个在审判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吴桥县13510811379: 民事诉讼二审中撤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巧莘丹佐: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撤回的只是上诉而不是起诉,意味着撤诉上诉后一审判决裁定就生效了.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前,请求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而所谓撤回起诉,则只是对一审而言的,且只能在一审裁判作出前提出. 因此,撤回上诉即视为没有上诉,此时如果对一审裁判的上诉期未满,则一审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如果一审裁判已经过了上诉期的,则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生效.

吴桥县13510811379: 民诉讼法:为什么二审期准许撤诉的,要撤销一审裁判? -
巧莘丹佐: 二审撤诉,撤的是上诉.一旦上诉撤回了,那一审裁判就生效了.

吴桥县13510811379: 二审已经开庭审理,上诉人还能撤诉吗 -
巧莘丹佐: 判决下来前,都可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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