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交易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宗政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在国内,有没有关于手工艺术品交易的相关政策,如果有,需要具体的政策内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 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 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
  (一)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的艺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15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 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备案、专家委员会复核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交易参与人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投资人会员、交易商会员、服务商会员。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是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艺术品在本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人会员是指符合本所合格投资人认定标准的条件,经本所审批同意成为投资人会员,在本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商会员指符合本所交易商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负责代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进行艺术品组包、发售、上市交易、活跃交易市场,并在其从事的业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的,经本所审批同意成为本所交易商会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服务商会员指符合本所服务商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接受交易商及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委托,负责对拟发售及已上市交易的艺术品资产包提供相关基本服务及经营开发服务的,经本所审批同意成为本所服务商会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交易时间按照香港所在的东八区的时间,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9:15-9:25,9:30-11:30,13:30-15:30,香港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11:30、13:30 至15:30为连续竞价时间。3.交易及结算货币港币(HKD)。4.交易模式T+0制度。买入的权益份额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权益份额的当日回转交易是指权益份额投资人当日买入的权益份额,即可当日全部或部分卖出。5.涨跌幅限制非上市首日的份额日涨跌幅限制为±10%,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6. 交易佣金投资人买卖权益份额成交的,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佣金,交易所的佣金标准为:向买卖双方各收取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7. 要约收购当单个份额投资者持有的同一份额标的物的份额达到该份额发售总量的75%时,触发要约收购。8. 份额退市份额退市分为正常退市和非正常退市。除要约收购成功外,艺术品份额正常退市的情形还包括:1) 协商一致退市,当持有同一资产包全部权益份额的全体权益份额投资人就该标的物达成一致要求权益份额退市,并经申请得到交易所审核通过的,该权益份额正常退市;2)公告申请退市,当单个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交易不活跃,连续90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低于0.03%时,交易所将向该资产包各权益份额持有人发布相关公告,有意愿申请退市的权益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权益份额的总数等于大于权益份额总量的75%时,且退市申请权益份额持有人在交易所主持下达成有效退市协议的情况下,该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退市;非正常退市的情形包括:1)权益份额标的物因偷窃、抢劫等遗失;2)权益份额标的物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坏并对其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这种影响确定而不可逆转;3)权益份额标的物被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归他人所有;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权益份额非正常退市后,属于保险责任的,交易所代权益份额投资人向保险机构索赔,保险机构赔付后,赔偿款由交易所按权益份额退市时权益份额投资人所持权益份额比例支付给权益份额投资人。9. 上市艺术品的开发经营及孳息分红1)【开发和经营】按照《艺术品权益份额共有人公约》,权益份额投资人取得上市艺术品权益份额的同时,即自动授权交易所代为进行上市艺术品的开发和经营,包括对有关运输、存放、保险和修复的安排,以及进行展览、租赁、衍生品的开发销售等相关事宜。2)【服务商会员专业开发和经营】交易所安排服务商会员,本着对投资人负责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对上市艺术品进行专业的市场开发和经营。3)【开发经营收益】上市艺术品开发经营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一) 展览展示收益;(二) 租赁收益;(三) 艺术衍生品开发的销售利润。4)【孳息分红派现】每年的各上市艺术品孳息分红金额由交易所核算后,经交易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并应于次年的3月31日前实施分红派现。5)【分红派现日程】上市艺术品开发经营孳息分红派现的日程安排如下:(一) 交易所核准日(T-1日前);(二) 公告刊登日(T日):交易所在官网或指定媒体上刊登实施权益份额孳息分红派现的公告;(三) 权益份额登记日(T+3日):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于当日收盘后进行登记确权;(四) 除息及派现发放日(T+4日):当日开盘前,各上市艺术品孳息分红划付至相应投资人的交易资金账户,行情系统中的各相关上市艺术品价格调整为除息价。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 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 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
  (一)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的艺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15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 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备案、专家委员会复核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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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柯可力: 艺术品持有人的艺术品在本所发行成功,艺术品持有人相应份额的所有权转移至该份额的投资人,该艺术品发行所获的收益归艺术品持有人所有,收益按照发行上市协议的约定分期支付.

商丘市17274639610: 艺术品买卖需要办理证书吗? -
漆柯可力: 有证书总比没有强,最好找权威机构的,目前艺万亿是中国艺术档案学会的,相对于其他证书发证机构权威是最高的.

商丘市17274639610: 古玩艺术品买卖需要备案吗 -
漆柯可力: 根据文化部颁布实施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文物不允许买卖.

商丘市17274639610: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的艺术品包括邮票吗 -
漆柯可力: 不包括邮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商丘市17274639610: 古玩交易要国家证明或备案? -
漆柯可力: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从头到尾也没有哪里明确表示要出手藏品需要做备案,直接百度就能搜到此办法,各位可以仔细看看.所以以此得出结论,所谓的备案只是这些公司编出来行骗的又一手段而已,再次提醒大家,在出手藏品之前凡是要出什么报告,证书,开什么证明,动不动要花几万块都骗人的,真是骗人的.

商丘市17274639610: 文物买卖是不是备案 -
漆柯可力: 骗子公司骗钱的手法而已鉴定费 服务费 保管费等等

商丘市17274639610: 艺术品如何交易?模式如何? -
漆柯可力: 市场上艺术品交易较好方法一般是通过拍卖获取所有权,别一种是通过专业的艺术品交易所来进行交易.拍卖因价格高,一般人很难参与,因此,更多投资都趋向于后一种. 艺术品交易所常见的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提供平台,供买卖双方协商成交,别外一种是将艺术品进行证券化交易(类似于股票)投资者如何对某件上市艺术品有投资意向,可通过购买相应股票获得该艺术品部分所有权,并可以在二级市场根据价格高低进行买卖. 目前,国内艺术品交易平台发展比较混乱,建议选择知名艺术品交易平台如中国文交所来进行交易,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和信息安全.

商丘市17274639610: 国家法律允许单位,个人私下交易古董吗 -
漆柯可力: 法律规定正规单位不能收购倒卖古董,个人是无所谓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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