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作者&投稿:仁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美团骑手送外卖打卡后几分钟内摔伤算工伤吗?~

您好,美团骑手打卡后几分钟内摔伤也是工伤的,您打卡算是完成了上班动作。因此送餐途中摔伤,可以认定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出现工伤事故怎么处理
1、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单位首先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
其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
第三,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
2、报告、申诸的时间要求: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在此时间之内,报告和申请要越快越好,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
3、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应抓紧调查取还,一般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职工申请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企业的工伤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
4、工伤争议处理:对两种争议应适用不同的程序。一是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答主根据您的描述了解到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摔伤,可以认定是工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众包模式下,“骑手”配送订单的行为是由外卖平台提供居间服务,接单后履行与商户达成的运输服务合同,而不是基于与平台公司的劳动关系完成工作任务。该种模式类似于网约车、代驾驾驶员的自主接单模式,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平台与骑手之间成立劳动关系。骑手在配送时如遭遇意外事故,会因为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骑手”直接受雇于平台或餐饮店的自营模式下,则平台、餐饮店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外卖平台或餐饮店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有义务为骑手购买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为他们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外包模式下的“骑手”,也称之为“代理商骑手”,是指根据外卖平台与第三方代理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将相关的配送服务外包给第三方执行。这种情况下,代理商负责“骑手”的招聘、工资发放,为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购买工伤保险,在“骑手”遭遇工伤事故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不为骑手承担任何基于劳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责任。 送外卖骑车摔倒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下班回宿舍途中受伤认定为工伤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时间条件是“上下班途中”;   2、伤害原因条件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也就是说,公司下班之后回宿舍途中,若遭遇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但若是在下班途中摔伤、跌伤、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伤害等,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既然是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受的伤,那也就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当然是工伤,应该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

因为外卖骑手工作的特殊性,判断外卖骑手是否因为工作受到事故的伤害,应当结合实际证据对外卖骑手,事发当日工作轨迹而进行重点分析。互联网配送餐饮业务的特点,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很灵活,打卡上班之后,外卖骑手都是通过自行抢单获得工作任务,到指定地方取餐后进行配送,用户收到订单物品之后配送任务就结束了,外卖骑手的工作地点也是随时派送,地点的不同,随时处于变化中。

判定外卖骑手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因为工作原因所受的伤,与外卖骑手是不是打卡上班、是不是接单、是不是处于取餐送餐过程紧密相关联,如果没有接受配送任务,那就无法认定是在此期间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与从事工作有关。所以外卖骑手上班的时候一定要打卡上班。一定不要忽略这个的事情。

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算不算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显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5项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该依法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报警,那样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力。

外卖骑手一定也要明白,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构以及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构为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交通伤害事故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外卖骑手被称为个体户的现象引发热议。研究显示,全国现在有超过190万家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服务个体工商户。其中隐藏的这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外卖骑手成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个体工商户,那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失去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建议外卖骑手一定要注意下面的4个事项。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量避免合同出现“外包”“合作”“派遣”“承揽”“劳务”等字样。

2,手机、配送工具等最好选择公司统一配备,那样有助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3,注意收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4,固定工作时间,考勤的制度,管理的规范,薪酬的制度都是对于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有确定的意义。



算工伤。

工伤的认定通常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虽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用工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并不鲜见。为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事项作出《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发布于2005年,是基于传统用工模式下对劳动关系的考量标准,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对传统行业的渗透,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用工形态发生了很大改变,《通知》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标准在外观上趋于弱化,甚至与现实用工模式存在一定的脱节,导致认定存在争议。然而,劳动者的权利不因互联网技术下用工方式的改变而受到漠视,更不能游离于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之外。经济新业态下,需要对“互联网+传统行业”这种经济模式下的用工特点结合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准确予以界定。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判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从两个方面衡量:

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换。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也是劳动关系经济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二是劳动者一方必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劳动者排他性使用。所谓排他性使用,就是命令、服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对价进行交换所要获取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具体到本案,传统的用餐方式需要顾客至饮食店购买,而在互联网参与下,“外卖小哥”根据互联网派发的订餐信息提供送餐服务,需方足不出户即可享受美味佳肴。本案即是如此,某平台仅仅是订餐、供餐信息的提供者,平台将供需双方的信息汇集,由供需双方选择,平台本身并不具有向需方送餐的功能,而送餐劳务需要第三方协作才能完成。

配送公司配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餐饮管理服务、代送物品服务”,外卖小哥外卖小哥从事的工作正是配送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配送公司系餐饮供需双方劳务提供者的用人单位。根据在案证据,外卖小哥每月报酬由配送公司发放,外卖小哥虽然也从某平台收取一定的提成费用,但每月仅100多元的提成,显然并非外卖小哥每月付出劳动的对价。

外卖小哥只有按配送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后才能从配送公司公司取得报酬,由此具有经济从属性。其次, 本案外卖小哥对配送公司具有人身从属性。根据外卖小哥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外卖小哥固定在“江苏非送-中南站”点,有专人开会、分工、考核,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二维码注册,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及每月的休息时间均由配送公司安排。如不按时上线,配送公司有权停工。因此,可以清楚表明外卖小哥须服从配送公司的指示命令、受配送公司管理和监督,配送公司可通过考核等手段对外卖小哥进行约束。配送公司虽然可另外从事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但这属于配送公司在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外的自由零星安排,并不影响本案外卖小哥对配送公司人身从属性的认定。诚然,互联网经济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本案劳动关系即是如此,外卖小哥无需固定在配送公司固定场所之内、工作时间也相对灵活,配送公司供助互联网技术无形掌控外卖小哥并为之劳动,并根据配送公司的业绩支付报酬, 劳动法律法规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能因为经济业态的变化进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最后法院综合判定,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江苏某配送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案例法院支持了 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认为外卖小哥与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在经济新业态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结合用工特点和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行综合界定。本案中,外卖小哥只有按配送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后才能从配送公司取得报酬,由此具有经济从属性;配送公司有专人开会、分工、考核,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二维码注册,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及每月的休息时间均由配送公司安排,由此,外卖小哥与配送公司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因此不能因为经济业态的变化而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肯定算工伤的。

工伤的认定通常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虽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用工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并不鲜见。为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事项作出《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发布于2005年,是基于传统用工模式下对劳动关系的考量标准,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对传统行业的渗透,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用工形态发生了很大改变,《通知》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标准在外观上趋于弱化,甚至与现实用工模式存在一定的脱节,导致认定存在争议。然而,劳动者的权利不因互联网技术下用工方式的改变而受到漠视,更不能游离于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之外。经济新业态下,需要对“互联网+传统行业”这种经济模式下的用工特点结合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准确予以界定。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判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从两个方面衡量:

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换。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也是劳动关系经济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二是劳动者一方必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劳动者排他性使用。所谓排他性使用,就是命令、服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对价进行交换所要获取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具体到本案,传统的用餐方式需要顾客至饮食店购买,而在互联网参与下,“外卖小哥”根据互联网派发的订餐信息提供送餐服务,需方足不出户即可享受美味佳肴。本案即是如此,某平台仅仅是订餐、供餐信息的提供者,平台将供需双方的信息汇集,由供需双方选择,平台本身并不具有向需方送餐的功能,而送餐劳务需要第三方协作才能完成。

配送公司配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餐饮管理服务、代送物品服务”,外卖小哥外卖小哥从事的工作正是配送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配送公司系餐饮供需双方劳务提供者的用人单位。根据在案证据,外卖小哥每月报酬由配送公司发放,外卖小哥虽然也从某平台收取一定的提成费用,但每月仅100多元的提成,显然并非外卖小哥每月付出劳动的对价。

外卖小哥只有按配送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后才能从配送公司公司取得报酬,由此具有经济从属性。其次, 本案外卖小哥对配送公司具有人身从属性。根据外卖小哥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外卖小哥固定在“江苏非送-中南站”点,有专人开会、分工、考核,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二维码注册,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及每月的休息时间均由配送公司安排。如不按时上线,配送公司有权停工。因此,可以清楚表明外卖小哥须服从配送公司的指示命令、受配送公司管理和监督,配送公司可通过考核等手段对外卖小哥进行约束。配送公司虽然可另外从事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但这属于配送公司在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外的自由零星安排,并不影响本案外卖小哥对配送公司人身从属性的认定。诚然,互联网经济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本案劳动关系即是如此,外卖小哥无需固定在配送公司固定场所之内、工作时间也相对灵活,配送公司供助互联网技术无形掌控外卖小哥并为之劳动,并根据配送公司的业绩支付报酬, 劳动法律法规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能因为经济业态的变化进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最后法院综合判定,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江苏某配送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案例法院支持了 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认为外卖小哥与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在经济新业态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结合用工特点和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行综合界定。本案中,外卖小哥只有按配送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后才能从配送公司取得报酬,由此具有经济从属性;配送公司有专人开会、分工、考核,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二维码注册,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及每月的休息时间均由配送公司安排,由此,外卖小哥与配送公司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因此不能因为经济业态的变化而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是要算工伤的,双方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新型用工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点。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近日,饿了么主体运营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增一条民事判决书。因一名饿了么骑手送餐致残被判赔 109 万。

了解到,原告王某系“蜂鸟众包”网络送餐平台的送餐骑手,该网络送餐平台由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实际运营。

在 2016 年 8 月 1 日 2 时 36 分,原告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原告系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受伤,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经鉴定,原告为二级伤残,护理期限和误工期限都为长期。

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则辩称,公司未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因完成配送服务而遭受人身损害,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新型用工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点。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但考虑到原告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挪用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应按照 60% 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

原告王某因本次事故产生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 1766826. 65 元,被告应赔偿原告 1766826. 65 元 ×60%,也就是 1060096 元(一百零六万零九十六元)。

此外,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严重,已构成二级伤残,精神必然遭受巨大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 30000 元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饿了么需要赔偿原告人民币 1090096 元(一百零九万零九十六元)。

之前很多公司以避税为理由要求员工注册合体工商户,包括这种外卖平台,实质是为了规避雇佣责任的,想这种坏点子的人真的恶心到了极点。欠薪变为债务关系,工伤不承担责任等等,各种恶心操作。

外卖小哥做好事,这些平台第一时间就跳出来宣传自己了,外卖小哥出事故或者负面消息,这个时候就该说没有雇佣关系了。



属于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因外卖配送工作有其特殊性,判断外卖配送员是否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结合证据对外卖配送员事发当日工作轨迹进行重点分析。

根据互联网配送餐饮业务特点,配送员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打卡上班后,配送员通过自行抢单获得工作任务,到指定商家取餐后进行人力配送,至用户收到订单物品后配送任务结束,配送员的工作地点随派送地址不同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判定外卖配送员所受事故伤害是否系因工作原因所致,与其是否打卡上班、是否接单、是否处于取送餐过程紧密相关,如果没有接受配送任务,则无法认定在此期间所受事故伤害与从事工作有关。




美团众包骑手摔伤算工伤吗
算工伤。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既然是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受的伤,那也就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当然是工伤,应该受到保护的。因为外卖骑手工作的特殊性,判断外卖骑手是否因为工作受到事故的伤害,应当结合实际证据对外卖骑手,事发当日工作轨迹而进行重点分析。互联网配送餐饮业务的特点,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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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隆县15373718896: 在上班送外卖摔倒了,算不算工伤 -
学雯百畅: 算工伤的,要不然,你可以去 律伴--法律平台,咨询律师意见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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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雯百畅: 你好,如果在上班时间上班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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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雯百畅: 属于工作过程中受伤,可以主张工伤赔偿

洛隆县15373718896: 没有订合同也没有保险,职送外卖受伤算不算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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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雯百畅: 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先报警!根据交警责任判定书,再去劳动局申请做工伤认定.并不是所有的骑车摔伤都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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