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灌溉用水村委会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白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农 田 水 利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 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农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二)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四)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十九条 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灌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灌溉排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三条 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国家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第三十四条 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田灌溉和排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田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和农民的培训。
  第四十条 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和调度、不执行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有人用井水灌溉田地。严重影响到吃水问题怎么办。
没水灌慨田地,庄稼也会死的,影响收成,人会没饭吃的!象这种因灌慨而出现断水的情况,应该汇报给当地政府,恳请安装自来水,如果恳请得不到批准或批准了,还没来安装自来水装置,那么,可以相隔稍远一点距离,再深挖一口井,解决人们喝水的问题!

承包方承包农民土地,是否可以使用农村饮用自来水灌溉
有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矛盾,或者有些地方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因为生产规模扩大,增加的用水量超过了农村当地的供应能力。这些具体情况可以具体对待,单独一个问题不容易解答。建议楼主向乡镇主管水利设施的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请乡镇水利管理部门或者村委会协调,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还是比较好的。

村民拒交农业灌溉用水,也就是水利工程水费怎么办?
说实话,不好解决。我们也面临这样的问题。一种方法是依靠村组协调(效果不明显)二是以组为单位由小组长代收(工作被动)三抓几个典型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难度很大激化矛盾)。最好的办法是:灌区内取消灌溉用水水费,灌溉单位工作人员全部财政供养,接受灌区村组的监督和市县的直接考核。

有了解农民灌溉用水合作社的吗?求详细
就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灌溉合作社,作用就死使水资源利用更趋合理,确保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库、坝塘、河道、村组道路得到正常管理和维护。成立农业灌溉服务合作社后,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农业灌溉和人畜用水,以往因用水难而产生的群体纠纷得到杜绝,河道、道路清洁通畅,农业灌溉用水充足,为农户饮水...

请问,私人建房占用公家用来灌溉的池塘违法吗n,其它需要用水的农户有...
当然违法,可以先到村委会告状,没效果就去镇政府告。

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什么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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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集体的水库 ,承包人有权不让村民用水吗?
这要看当时承包水库时村委会和承包人是如何约定的,同时还要看承包的水库是否原本就是农田灌溉的基本水源,既使不是基本水源,如果发生严重的旱灾,为了大多数的公共利益,可能也要放弃自己小的利益,但是在承包方因供水造成的损失,发包应予以赔偿。《水法》第七条指出“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

PE管的使用范围一般是哪些?
城乡饮用水管道。城市排污管道。化工、化纤、食品、林业、印染、制药、轻工、造纸、冶金等工业的料液输送管道。农用灌溉管道。邮电通讯线路、电力电线保护套管。矿山砂浆输送管道。邮电通讯线路、电力电线保护套管。pe管是川行塑业的优质产品之一,他们的配管被广泛应用于城市及村镇的许多工程的自来水给水管、...

农业节水灌溉属政府哪个部门管???
1. 县农业农村局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2.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大力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广“节水灌溉”。3. 水利部指导各地加强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推广节水灌溉技术。4. 滁州市南谯区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助力农业提质增效。

山东省禹城市引黄供水改革 谁用水谁"买单"
因此,推行计量用水势在必行。一个思路:按照"三级送水、三级管理、分清事权、分级负责"的思想,市水务局负责计量到乡镇,实行市场化动作,商品化用水;乡镇水利站受法人代表委托,签订委托书,负责本乡镇的计量收费工作;村里由用水者协会负责引水灌溉问题。一纸合同:大力推行计划用水、合同用水,每个...

新蔡县17595465058: 自来水管理办法 -
郁蓉小儿: 1、为加强自来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各村由村委会选派一名有威信、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同志为该村自来水管理员.村级自来水管理员必须在镇自来水供水中心和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 作,履行好职责、搞好监督和服务. 2、各村新增用水...

新蔡县17595465058: 农村邻居之间农田灌溉不给过水来违法吗? -
郁蓉小儿: 不违法. 承包户没有义务让其他承包户从自己的田里灌水.遇到这个难题或纠纷,只有找村委会协调.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可以找到相关内容,不妨自己查找,更能加深对这些条款内容的印象.

新蔡县17595465058: 灌溉用水实施方案 -
郁蓉小儿: 新华网济南5月20日电(记者 魏圣曜)记者从山东省水利厅获悉,《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近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农田灌溉将实行“计划用水”,对农田灌溉用水量进行定额管理. 根据...

新蔡县17595465058: 村民该怎么办?村民借用村民家的地灌溉浇地时遭到拒绝?村民借用村民
郁蓉小儿: 村民拒绝提供便利的行为是不对的,根据《物权法》第84条的规定,不动 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其中对自然流水的利用, 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 向.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 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村民首先可以与村民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请村委会出面协调,避免关系闹僵 伤了和气,如果经村委会出面仍然协商不成,村民可以依法起诉,通过诉讼途径 解决.

新蔡县17595465058: 承包方承包农民土地,是否可以使用农村饮用自来水灌溉 -
郁蓉小儿: 承包方承包农村土地的,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使用原来农村使用的水源作为灌溉水源的. 现在我们国家的农村水源还没有区分食用水源和灌溉水源,即使实施了农村水改的地方,水源还是同一的,只是处理方法上,对引入自来水系统的增加了过滤. 可能现在有些地方的水资源比较紧张,农业用水量增加以后,会影响到生活用水的来源,或者有些地方农水管理方面不完善,有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矛盾,或者有些地方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因为生产规模扩大,增加的用水量超过了农村当地的供应能力.这些具体情况可以具体对待,单独一个问题不容易解答. 建议楼主向乡镇主管水利设施的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请乡镇水利管理部门或者村委会协调,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还是比较好的.

新蔡县17595465058: 求自来水技术管理制度.希望有的朋友借我参照一下
郁蓉小儿: 前金村自来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村自来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

新蔡县17595465058: 有了解农民灌溉用水合作社的吗?求详细 -
郁蓉小儿: 就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灌溉合作社,作用就死使水资源利用更趋合理,确保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库、坝塘、河道、村组道路得到正常管理和维护.成立农业灌溉服务合作社后,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农业灌溉和人畜用水,以往因用水难而产生的群体纠纷得到杜绝,河道、道路清洁通畅,农业灌溉用水充足,为农户饮水、用水和农田灌溉解决了用水难题.

新蔡县17595465058: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有哪些呢?
郁蓉小儿: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

新蔡县17595465058: 农田水利灌溉定额配水如何实施?
郁蓉小儿: 灌溉制度的内容有灌水定额、灌水时间、灌水次数和灌 溉定额.其中要注意的是灌水定额,即一次灌水在单位面 积上的灌水量.关于单位,水田可用毫米,旱田用m3/亩....

新蔡县17595465058: 村委组织有权卖掉村里灌溉用水吗? -
郁蓉小儿: 有权力的,但必须征得水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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