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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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个旧城市管理,建设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和建设、市容卫生和绿化、城市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交通等的管理。

  个旧城市管理范围是指个旧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老城区和新建成的区域(以下简称城区)。第三条 个旧城市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完善功能、服务市民、综合执法、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 在城区内进行城市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城市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个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七条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协调。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临街一侧设置安全围栏。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八条 在城区设置临时市场、货亭、摊点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为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得赠予、交换、买卖、抵押。第九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区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中转站和废弃物收集容器、公共厕所、化粪池等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封闭、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临街面,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以花坛、绿篱、栅栏分离,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

  沿街商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整洁美观,高度不得低于3米,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第十一条 城区建筑物立面和屋顶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天线,临街建筑物安装防盗栏杆、封闭阳台,沿街设置电话亭、阅报栏、宣传广告栏、霓虹灯、路牌、栏杆、公交站场,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各种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使用期满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二条 城区沿街、临湖建筑物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杂物、悬挂物品,不得向外抛倒物品。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区建筑物、电杆、灯杆、邮政信箱、电话亭、树木等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第十四条 在城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运载液体、沙石、粉尘物质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覆盖,不得遗撒、泄漏。第十五条 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

  城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卫生、供水管理部门缴纳生活垃圾清运费和污水处理费。第十六条 城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倾倒,建筑垃圾必须送入指定的堆放场。

  禁止在城区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区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废弃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确需焚烧的,必须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焚烧。

  医疗、科研、教学、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和无害化处理后送入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内倾倒。第十八条 城区内不得设置经营性家畜家禽养殖场。

  城区居民饲养宠物犬的,必须向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遛犬不得污染环境、损坏花草、绿篱、草坪。第十九条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标准为:

  (一)旧城改造不低于25%;

  (二)新区建设不低于30%;

  (三)环湖及重要景观区不低于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是哈尼族彝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管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州内还居住着汉族、苗族、傣族、壮族、瑶族、回族、拉祜族、布依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辖区为:蒙自县、个旧市、开远市、建水县、石屏县、弥勒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屏边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蒙自县。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可以依法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 自治州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改革和完善所有制经济结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推动自治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按照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经济社会统筹的发展目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做好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文明单位的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第九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自治州内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巩固、人民生活殷实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自治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蒙自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蒙自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包括城市规划与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的管理。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六条 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地域文化、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实行多规合一。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划定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外建(构)筑物应当与保护区域内相关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调、风格相协调。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擅自变更、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结构、风貌。第十一条 违法建筑已经投入经营使用的,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定期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并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牌。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园、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资源,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公共停车、道路交通、应急指挥等城市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维护管理;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志设置完好、整洁、规范;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作业并及时恢复原状;

  (三)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依法报批。第十七条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铺设的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在改造时,应当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除抢险救灾和实施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以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和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铺设管线。第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修复,保证井(沟)盖规范、管网完整通畅,泵站完好,运行正常。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挖掘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水(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三)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属于哪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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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沾氨苄: 可以,按照(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告法规定要挂广告条幅,门头必须要到城管办手续,如果不办理可以罚款500到5000元,我家小店牌子是我晚上偷上的,小牌子城管没和我认真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18769953305: 机动车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第二十七罚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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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18769953305: 违反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吗? -
郭沾氨苄: 只有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才是公民、法人、机关、团集或其他组织对某项行为的规范标准,法院在判决某项行为规范时,除了法律外,这个规范性文件也就法规了.所以只要是在云南省内的城市建设方面都要遵守这个条例,没有遵守就是违法!希望能帮到你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18769953305: 违反城市管理法第17条,18条如何处处罚? -
郭沾氨苄: 违反18条的处罚: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18769953305: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介绍 -
郭沾氨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1992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于1992年8月1日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18769953305: 云南蒙自属于什么地方管辖 -
郭沾氨苄: 红河州 是红河的新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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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18769953305: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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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18769953305: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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