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如何衰落的?救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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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有哪些~

  (一)家族伦理
  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 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社会的各个方面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宗法与政治高度结合造成家国一体的 特有体制。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后,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过程。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法律与道德结合的伦理法。在 普遍重视伦常的 古代社会,要发挥家长族长对家族的管理作用只依靠伦理当然不够,因此才通过制定法律,使伦常关系变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君权神授”
  所谓“君权神授”就是君主的诏令是最高的法律,君主是国家的大家长。这实际上是家本位伦理扩大使用而已。古代家国同构,国家是家的放大,一切适用家的伦理在被移做法律原则后都适用于君民之间。一切对皇帝权威的 威胁都被定为最严厉的犯罪,要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三)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是古代中国传统思想的主线。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教化的力量以收到潜移默化之功效。这种以教化改造人的方法无疑是最彻底最根本的方法,而法律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因为法律没有强人为善的力量,顶多起到补救的作用。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两者之价值自然是不可同日而语。
  (四)法有等级
  对于法有等级,这是中国古代根深蒂固的思想,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法家与儒家是有共同点的。法家讲“刑无等级”实际上并不是没有等级的。儒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等级之体现。(不做展开)
  (五)“无讼”的追求
  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巨大的儒、法、道三家,尽管他们采取的方法与途径不同,但他们追求的终极社会政治的目标和理想,就是秩序的和谐。及至汉武帝标举“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术”为核心,兼容并包其他各家思想之后,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无讼”观念 , 也就成为正统思想。从历朝历代的文史典籍中,都能发现儒家思想对讼狱观念的阐述。孔子的施政纲领中就有“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思想中所向往的理想社会是“讲信修睦 ,选贤与能” 平静恬美的礼制社会,由此描绘了上古时君主礼贤下士 ,民众淳朴率真的图景 , 规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的社会秩序。
  (六)人治追求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应的治理国家的两种最主要的模式。其中儒家主张人治而法家重法治。关于贤人与良法的关系问题,孔子认为即使制定良好的法律最终还是必须由贤人来执行。如果良好的法律没有贤人去执行的话再好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所以孔子主张贤人之治甚于法律,良好的法律必须由贤人去执行。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这一人治思想一直贯穿始终。
  (七)权大于法
  秦始皇建立皇帝制度,使得皇权专制制度化法律化。从此以后国家的最高权力都集中与皇帝一人。皇帝成为了神权族权军权经济权司法权的集中代表者。而皇帝只服从于天除此不受任何制约,法律也只不过是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八)民本主义
  这是春秋重民观念发展的理论成果,儒家法律思想的精华。儒家向来重视人命,主张立国应先利民,反对不教而驱民上战场,不教而向民施刑杀。此外,孔子“爱人”说,孟子“民贵君轻”说,荀子“民水君舟”说均是民本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
  (九)大一统思想
  古代王道政治的原则即为天下统一,反对分裂割据。孔子“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荀子“隆一而治”均为大一统思想之体现。
  (十)顺其自然
  此与“无为而治”有点混同,其多少有些排斥法律,对法律的态度有几分冷淡,因为法律有时候非但不是公平正义的东西,却可能使人误入歧途。总之既有利又有弊,顺其自然或许是一种好的做法,但这会让人产生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国家法律的产生与存在本身是否也是自然之事?”
  (十一)天然秩序
  儒家礼法的重要作为就是要构建一套教化天下的仁义道德与礼法规范。通过礼乐教化提高人的思想道德,调整相关的权力秩序,从而建立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秩序。
  (十二)重法治吏
  依法治吏是古代传统的法律思想。封建专制制度下,君主为了控制国家,势必要 通过一个权力媒介,那就是官吏。中国古代社会所说的 人治其实就是官治。为了发挥官治的作用,那就需要治官。控制官吏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

神权法思想和宗法礼治思想

二、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时期的法律思想

——儒、墨、道、法家法律思想

三、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

发展线索:礼治——法治——礼法结合

第三讲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历史)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过程:

一、春秋战国——基础

二、秦汉——促进

秦朝“事皆决于法” 法治思想

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三、西汉中期——形成

董仲舒新儒学思想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

律学思潮

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五、隋唐——完备

《唐律疏议》

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

理学的兴起

七、明清——开始走下坡路

启蒙思想家民主思想

八、鸦片战争之后——衰落


一、春秋战国——基础

旧儒学形成

孔子——创立儒家学派

孟子——进一步发展

荀子——隆礼重法,礼法结合

二、秦汉——促进

——旧儒学向新儒学过渡时期

秦亡——法家学说的政治实践破产

汉初——黄老学说

(一)秦朝“事皆决于法” 法治思想

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4、“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

——“焚书坑儒”

秦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了极端,自取灭亡。

(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历史背景:

西汉的建立。

公元前206年,经过四五年的楚汉之争,刘邦击败项羽,登基称帝,建国号汉,都长安,史称西汉。

(1)社会现状

经济凋敝,人民生活困苦,“民穷财尽”。

(2)吸取秦暴政而亡的教训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1)何为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支派。

“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

代表作:

《老子》、《黄帝四经》、《淮南子》


(2)法律思想

A、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治国指导思想

B、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C、“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汉文帝废除肉刑


D、“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兼具有道、儒、法三学派特点。

三、西汉中期——形成

——儒家思想开始向封建法制渗透,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

(一)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人物简介

西汉中期儒家公羊学派大师。生活于汉武帝前后各三十多年。

著作很多,现存的主要有《春秋繁露》、《举贤良对策》。

法律思想

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时又结合阴阳五行加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一种新儒学。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1)《春秋》“大一统”思想

——主张一切权力要集中到汉武帝手中,即汉朝的大统一。


(2)“更化”论

——指改变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治国策略和制度。

汉承秦制

(3)“罢黜百家”,统一思想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1)“天人感应”

A、“天者,群物之祖也”

B、天人合一:

“人生有喜、怒、哀、乐之容,春、秋、冬、夏之类也”

“人之性情,有由天者”

C、天罚论——“祥瑞”、“灾异”

神化地上统治者,为君权神授制造理论依据。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1)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2)五常:仁、义、礼、智、信

(3)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解释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阳尊阴卑”、“阳贵阴贱”——天之道

封建政权、族权、夫权和神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束缚封建社会民众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纲常名教”的核心,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

(1)“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德主刑辅

(2)“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亲阳而疏阴,任德不任刑”

——阳德阴刑


(3)性三品说

“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

把人的品性分成三等:

圣人之性——上等之性,天生性善,不待教而成。

中民之性——“有善质而未能为善”,施以教化。

斗筲之性——下等之性,天生性恶,刑罚制裁。


5、《春秋》决狱,“原心定罪”

(1)春秋决狱

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途径


(2)原心定罪

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如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谶纬神学思想:

——神学迷信思想与儒家思想相结合

谶: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

纬: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把经学神学化。

东汉《白虎通义》

反谶纬神学思想

王充、仲长统

——从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对这种迷信神权观念进行了批判。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基本特点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2、以经断狱,礼法融合

西周——春秋战国——汉——隋唐

3、“三纲”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4、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并逐渐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

——封建法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

历史背景:封建社会由统一走向分裂。

思想领域相对宽松

1、律学思潮

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一)律学思潮

研究的是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编纂、法律的解释及其相关的法律理论。

产生发展过程:

1、战国时期——先导

法家

2、汉代——形成

“引经决狱”、“以经注律”

3、魏晋南北朝——重大发展


(1)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和完善

A、《名例》篇的形成

B、12篇的形成

(2)以经注律取得空前的成就

《泰始律》(张杜律)

张斐、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与区别。用儒家经义阐述了立法的旨意和意图,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

杜预(《律本》

a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b“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

c区分律、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张斐(《律表》):

a以礼率律

b《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c“理直刑正”

——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名教;适用法律要做到准确,严宽适中,罪刑相符。


(3)儒家精神融入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去

“八议”、官当、“重罪十条”


(二)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1、何为玄学
因魏晋时期研究“三玄”(《老子》、《庄子》、《周易》三书)而得名的。玄学家们用老庄道家学说解释《周易》,极力揉和儒道两家学说,带有儒道互补的性质。由此而形成的一种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
其中心是讲天人关系,即天道与人事的关系,或“自然”与“名教”的关系。


2、玄学的产生
魏晋时期“名教”与“自然”之争

(1)名教:儒家提倡的纲常伦理

“名教政治”

缺陷:与烦琐的经学和谶纬神学迷信相联系

“名教危机”

(2)门阀士族内部派别斗争激烈,一部分人消极失意,主张“无为”,“任自然”。


(3)援道入儒
即用道家一些哲理性的东西来解释儒家思想的理论,使儒家理论更具哲学思辨性。


3、代表人物
王弼“名教出于自然”
嵇康 “越名教而任自然”

4、意义
玄学法律观的出现,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新形势下的变种,它标志着神学法律观的衰落,开辟了思辨哲学探讨法理学问题的先河,对后来理学法律观的形成有直接影响。

(三)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



——以上三大法律思潮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五、隋唐(完备)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备

《永徽律》+“律疏”=《唐律疏议》

主要特点:“一准乎礼”,礼法结合的范本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相须而成者也”

2、儒家三纲的法律化

——维护三纲,是《唐律》法律思想的核心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体现

①谋反、谋大逆
谋反:“谋危社稷”
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②危害皇帝安全。

③大不敬


(2)“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不孝”

(3)“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①“夫者,妻之天也”

②各种具体的不合理的规定,限制妻的权利

“七出”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皇帝、贵族、官吏、平民、贱民等

①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议、请、减、赎、官当。

②良贱异法

同罪异罚

禁止通婚

诉讼方面,禁止卑告尊

《唐律疏议》的影响:

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为宋元明清所继承。

唐以后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至此完成。

以经决狱——以经注律——以经立法


五代十国——宋——元——明——清

封建社会后期,封建制度逐步走向衰落

法律思想领域出现与封建社会前期不同的特点

1、唯心主义理学出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

2、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3、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政治法律制度封建化。

4、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具有民主主义因素法律思想

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理学,又称为“道学”,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学术思想,它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理学的兴起原因

长期混乱动荡局面使传统封建伦理纲常遭到严重的破坏。

儒家思想理论上贫乏,受到道教、佛教思想的冲击

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出于强化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需要。

(二)理学形成发展过程

萌芽于唐代韩愈。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得到进一步发展,南宋朱熹总其大成,明代王守仁进一步发展为“心学”。

1、韩愈(唐)
(1)道统论
(2)性三品说:性,情

——为后来提出“气质之性”“天理人欲”开辟了道路。


2、周敦颐(北宋)

(1)《太极图》

(2)“诚”是性命之源,圣人之本。

——宋理学的开山鼻祖

3、程颢、程颐(理学奠基者)

(1)“理”、“天理”

(2)“天性”

——开始形成比较完备的系统

(三)理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朱熹
——理学的集大成者。

人物简介:

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学集大成者。

一生主要从事文化教育工作,创建书院,招收学生。在中国教育史上是继孔子之后第二个最有影响的杰出的教育实践家和思想家。

学识渊博,著作极多,主要有《四书集注》,《朱子语类》、《朱子全书》。

法律思想:

朱熹的法律思想是在其哲学思想体系上形成的,他以孔孟之道为本,援佛、道入儒,吸收其哲学思辨性的一面,而排斥其宗教性的一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从而使儒学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哲理化的高度。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1、“存天理,灭人欲”

——其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1)“理”

理:理学中的基本范畴。指的是超然于物质之外的宇宙间的绝对真理,是产生万物的本源。

理在人类社会表变现为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2) “气”

气的千差万别就构成具体多样化的宇宙万物。气有清浊明昏之别,人根据所承受的气的不同,就有高低贵贱之分。

——以此论证了人类社会不平等是必然的。


(3)“理”和“气”

人是理和气的混合物。

人有两种属性:

A、“天命之性”:理在人性上的一种体现,表现为一种至善之性。

B、“气质之性”:气在人性上一种体现,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含有恶的危险性,即“人欲”。


(4)“存天理,灭人欲”

天理: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法,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人欲: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指的是超出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需的欲望和违背礼仪规范的行为。

“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天理是纯粹的善,人狱是绝对的恶,二者不容并立。“存天理,灭人欲”,以完成人的本性的复归,达到人生的最高目的。本质是要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2、“德礼政刑”,“相为始终”

对气禀最厚者——导之以德

对气禀厚者——齐之以礼

对气禀薄者——导之以政

对气禀最薄者——齐之以刑


(1)德礼与政刑的关系

①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他们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

②差别:

本身的特征不同:强制性;自觉性

在治理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本、精、形;末、粗、影。




(2)德、礼、政、刑

德: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心。

礼:维护道德伦理而制定的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
——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

政:法律政令。

刑:刑罚
——政是刑的依据和标准,刑是政的后盾。


(3)与传统的“德主刑辅”论不同:

①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全体成员;德、礼、政、刑各有所指。

②先“德”后“刑”;德、礼、政、刑同时并举。

③特定条件下“以德去刑”; 在特定条件下先“以政去刑”、 “以礼去政”

  第一种看法在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那里就已得到确认。他曾撰有一篇著名的专文《法学盛衰说》,用以阐明自己的观点。照他的说法,我国法学始于三代,盛于战国,至秦而衰,汉代复兴,其后历代,虽盛衰不一,但作为法学的法律学术却始终存在。[1] 此论影响颇大,几乎成了百年来占统治地位的正统观点,今天我国最具权威性的大型法学工具书也深受影响。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的“总序”明言:“中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从周公、孔丘到孙中山的历代思想家、政治家的学说中,都有他们的法律思想。早从战国时期以来,就有专门的法学著作传世,其后历代法学研究都很兴盛。从发展阶段说,中国历史上的法学大体可以分为:①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学,③从汉代到清代中期的法学,④清末至中华民国的法学。”[2] 至于教科书,在谈到中国法律学术的历史发展问题时,一般也都持此论。近年来也有论者,从法学形态的角度,对中国古代无法学的观点提出了质疑。[3] 这种看法相对于下面的律学法学说,笔者称之为“完全法学说”。

  持“律学法学说”的大部分论者认为,律学即是法学。持有这种看法的多数论者同时也是“完全法学说”者,他们将法学与律学等而视之。[4] 另有一部分论者则认为,律学是法学的一种,所以,律学也是法学。这类看法的典型表述是:“中国的律学,是随着西汉经学的发展而兴起并在东汉时期至于大盛的。它的主要内容是引据儒家经义,注解法律条文……这种律学,内容比较单一,自不完全同于内涵更为广泛的法学。但正如西欧12世纪以后的法学中之有以传播、注解和宣扬罗马法为特点的注释法学派一样:它是法学的一个部分,却是毋庸置疑的。即此一点,便可看出,认为中国封建时代无法学可言的论点,是完全没有根据的。”[5] 还有一种与此相近或者说变形的说法,认为律学是中国古代的法学。[6] 这一说法在法学界虽有主流化的迹象,但中国古代的法学与西方法学和我们现在一般所指的法学究竟有何不同,论者们并未给予充分的辨析。

  尽管上述诸种看法之间有一些丝微的差别,但理路相同,宗旨一致,因此,不妨统称为“法学说”。与此相对立的是“律学说”。这是传统中国自己的看法,而且很古老。据考证,“律学”一词至少在魏晋时期就已出现,[6] 到唐宋时它的含义更趋明晰,并被官方认可为一

  门专学。[8] 近代程树德先生在其著作中也曾提及,[9] 但由于他没有作专门阐述,加上论者的感情作用,故而长期以来,不仅应者寥寥,而且相对法学说的传播,律学说似乎成了过时之论。1979年有人重新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律学律学家,而没有法学法学家。[10] 此后,律学说稍有复兴。 在“法学说”和“律学说”之间,还存在着一种较有影响的折衷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春秋战国时期即先秦的法家是法学家,他们的学说是法学,而汉以后的法律学术则称之为“律学”。[11]
  在上述诸说中,笔者只认同“律学说”。表面看,“律学”与“法学”只有一字之差,实际并不这么简单,而是反映了两种不同性质和形态的法律学术,即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知识。它们的真正区别不止是在外延上(这是次要的),而是在内涵的属性,也即质的规定性上。这是一种性质/类型之别,不能混为一谈。要厘清这一点,还需要我们对法学与律学的分界有一个最起码的认识。

  在中国法律文化范畴内,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是清末经由日本从西方引进的。[12] 这提示我们要理解“法学”一词的本意,必须到西方的法律文化语言中去寻找。在西方,人们对“法学”一词的解释也存在着具体陈述和措词上的差别,但有一个基本的涵义是不变的,这个基本涵义早在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皇帝敕定的《法学总论》中就有了明确的界定:“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13] 这一论断至少有两层含义,首先说明法学作为知识,它的范围是关于神事和人事的。人事好理解,神事或有不解,但这是在现代观念看来。在古代特别是远古社会,人们普遍地把法与神联系起来,视法事为神圣之事,罗马亦不例外,所以,法学必定包含神事的知识。[14] 法学包含了什么样的神事和人事的知识呢?这是论断的第二层含义,它的回答是“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实质性的定义,它明确告诉人们法学实质上是一种什么科学。这一定义与其说是查士丁尼的敕定,毋宁说是古希腊自然理性法思想与罗马万民法的实践和罗马法学家的努力相结合的产物。即如庞德所认为的那样:“与许多其他科学一样,法律科学也植根于古希腊哲学。较为具体地讲,法律科学的起源之一乃是有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古希腊哲学理论。……正当和法律(right and law)的基础乃在于那种寓于事物本性之中的和谐或相宜。正当和法律独立于人的意志而在,而且还具有普遍的效力。自此以后,这种观点始终是法学思想中的一股力量。”[15] 说到底,法律科学的正义属性与西方特有的正义和权利——准确说是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利——的法观念密切喙亍
  法学因以正义为核心,所以,它所探讨的重点首先必然是这样一些问题:自然法、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权利、法与民主、法与政治、法与道德和宗教的关系、法和法律的权威以及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等。这些问题都是围绕“正义与权利”这一核心而展开转而又阐释和强化这一核心的。为了实现正义,法学除了研究这些问题外,还必须关注法和法律的形式及表达方式,法律规范的分析和系统归类等程序性问题。纵观西方法学,都是有关这些问题的探讨。是否可以这样说,离开了围绕正义与权利而展开的上述诸问题探讨的学术,能否称之为法学是值得怀疑的。毫无疑问,这个判断隐含了以西方为标准的思想,那么这样的判断是否合适呢?我以为在多元的现代社会,人人都有自己的立场,那种视西方标准为当然的时代正在过去,但这并不意味着西方文化中的科学价值,尤其是那些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了的科学价值也要受到怀疑和排斥。应该说法学之所以能成为一门科学,主要不是因为它产生于西方,而是因为它坚持围绕正义与权利所发展起来的一套科学理论。换言之,西方法学关于正义与权利的一系列理论具有科学性。虽然这不是绝对的,但它的价值依然具有某种超时空的意义。因此,在比较中西法律学术时,作为现代学人,我们没有必要放弃公认的科学标准,而是应该把西方法学特别是它的科学部分作为人类文化的共同财富来认识,而不在乎它是西方的还是东方的,正如中华文化中的四大发明源于中国而属于世界一样。

  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从汉代开始,转变成为一种依据儒家经典对制定法进行讲习、注释的学问,历史上称之为“律学”。“律学”主要是从文字、逻辑和技术上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释,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刑罚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律、令等法条的具体运用,以及礼与刑的关系等。[16]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探讨礼与刑的关系,并不等同于对法与正义,尤其是不能等同于对人类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利的研究。在传统中国,“礼”的内涵是特定的,它是一种富于等差的伦理形态和伦理规范,本质上是一种宗法血缘关系的反映。礼主要是借助刑的支持,通过对个体权利的抑制以达到对群体利益的维护,从而构成世俗社会的有序结构。[17] 因此,传统中国的“礼”以及为它所支配的“刑”,在精神向度上都未能脱出具体的人的世俗关系的限制,没有抽象出或者说未能上升到人的“类”本质,也即人作为理性动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遍正义和人作为个体所应有的权利,不过是人类为了满足其本质要求而恪守的自然法原则。[18] 传统中国的“礼”与“刑”专注于人的伦理,或者说一味往“德”的方向发展,成为一种宗法伦理型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也含有平等和权利的规定,但它所含有的平等和权利都是具体的、世俗的、因人而异的,其结果与西方自然法意义上的“普遍正义”和“个体权利”或者说“法”自有相当的区别。简言之,传统中国由于缺乏系统的自然法理论,也就不可能产生出与西方对等意义上的法学。“自然,中国也不是没有正义的观念。例如有‘义’的文字。但这并不是通过竞技型诉讼而得到确定并以实力加以贯彻的‘正义’(Recht)。首先这是自我修养,进而靠世人的评判和后世史家的笔下评价来确定。关于这种性质的正义的知识并不形成特别的专门学科,其获得是在一般的读书和教养中耳濡目染、长期熏陶。”[19] 这可以部分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传统中国的律学非常发达,但专门探讨有关正义尤其是人类普遍正义和个体权利的法律学家和相关作品却极其罕见。由此可见,那种认为传统中国的律学即是法学的看法是不恰当的。

  律学不等同于法学,但是否也像某些论者所认为的那样,因其类同于西方的注释法学而成为法学的一种或法学的一部分呢?这种看法,仍然是不恰当的。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西方的注释法学在探讨问题的方式上虽然和中国的律学颇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在实质上仍存天壤之别。中国的律学仅仅是对现行制定法的条文和词句作文字上的注解,以期服务于法律的具体施行;西方注释法学派注释的不是现行的制定法,而是罗马法,它注释的依据是西方的人文主义理性思想,更重要的是它只是通过注释这种形式而达到探究学理的目的,这个学理就是蕴含在罗马法之中又富有现实意义的权利、契约和正义等根本问题。所以,国际公认的西方权威著作认为:“注释法学家的时代始于11世纪末罗马法在波伦亚的复兴……注释家们为在欧洲从事罗马法的研究打下了基础。当时正值个人之间和国家之间的商业关系日益增加,这就急需一种先进的法律制度。他们是否关心那个时代的这些趋势或者甚至关于当时法律方面的需要,是值得怀疑的。它们的讨论偏重学术性,而不是偏重实用。”[20]

  第二方面的原因是,注释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派,纯粹以法和法律为其研究对象,从事这一研究的人,也都是纯粹的职业法律学家(大学法学教授或法学博士)。[21] 在此基础上, 中国的律学曾一度是一项独立的官方职业,也是一门专学,但相对于两千多年的律学史,总体上还不能说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律学家也不完全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和职业,他们基本上都是经学家或官僚。[23] 律学大多数的时候是经学的一个分支,经学的思想支配了律学。

  笔者认为,不仅“法学说”和“律学法学说”难以成立,就是“法家法学说”也同样值得商榷。理由是:(1)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之争主要不是法学之争,而是围绕着现实的政治权力展开的一场学术大讨论。在讨论主题时涉及到了一些法律问题,法家虽然对法律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但他们的目的显然也不是法律或法学,而是“权势”和“权术”。[24] (2)法家探讨的法律问题虽然较为广泛,对法律的起源、含义、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有一些独到的见解,但法学的核心问题:正义、权利、平等、自由、契约等,在法家的学说中可以说都成了空白。这不是遗憾,因为法家从未以法学家自任。(3)法家的许多代表人物均有一定的法律思想,但没有一人独自撰有一部完全以法或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著作。如果有一些法律思想,就可以称之为法学家,那也只是泛泛而言,要依科学标准是说不通的,更何况法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还是集中在制定法的具体运用问题上,即“刑名法术”,可以说讨论的是“术”,而不是“学”,但作为能够称之为“家”的学者,首先是“学”而非“术”。(4)说法家的理论是“法治主义”,[25] 那岂不是混淆了是非。法家和法家理论都是为着一个目标,这个目标就是绝对的君主专制主义。这在今天已是共识。

  以上所见即使不能证明至少也对那种视法家为法学家、法家理论为法学的看法提出了挑战。笔者承认,法家及其理论和汉以后的律学家及其律学在许多方面自不相同,但两者的旨趣、探讨的对象和中心以及表现出来的重“术”而轻“学”的特点等,都是非常接近的。因此,虽不能将法家归入律学家的行列,但也不能将法家理论简单地划入法学之属。从传统中国法律学说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汉以后的律学无疑占居了主导地位,何况在法学和律学之间,法家理论更接近律学,而且独立又有影响的法家理论相对于儒家和律学还是有限的。所以,在与西方和现代法学比较的意义上,或者说从法律科学的性质出发,笔者认同中国传统法律学术“律学说”,而不赞成“法学说”。在此,我们不妨引录一段西方学者在讨论中西法律学术时的所言作为补充,他说:“〔西方〕一代又一代的法学家,其看法不受实在法的约束,也不管自己的意见实行起来可能是什么样子,只是因为其方法、学说和科学的品格去创立“理论”或法律的纯粹理论体系,这样的传统在中国是缺乏的。中国没有“法律概要”、指南或论著。法学家如董仲舒……法典编纂者如长孙无忌……都不曾写出与盖尤士、居雅斯、彼蒂或祁克的著作相当的东西。”[26] 西方法学不仅源远流长,而且博大精深。它关注到人类社会的一切重大问题,尤其对人类社会的理想和结构以及各种关系(社会与社会,社会与国家,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等)的调整,都提出和设计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建议和蓝图。西方汗牛充栋的法学著作,即是这种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现;西方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系统就是这种理论的物化并至今仍由这种理论所支撑;西方文明的价值体系也是以这种理论为其主体的。对传统中国的律学来说,这些都是遥不可及的。当然,这原本就不是律学所要关心的问题。在传统中国经、史、子、集的学术体系中,这是经学和史学的主题。

  传统中国的律学有它自己的历史,沈家本先生在他的《法学盛衰说》一文中对此作了概括。依据他的意见,元代是分界线,元代以前除了秦王朝外,可谓是中国传统法律学术从起始进而至兴盛的时期,元代及元以后诸王朝是传统法律学术的衰落时期。这种划分虽有一定的道理,但仍不免有粗疏和不确之疵。据笔者观察,先秦时期的法律学术和汉以后的法律学术在学术风格上虽然存在着一些脱节,但若将先秦的法律思想置于先秦文化的整体之中,再将整体的先秦文化置于中国传统文化这个大系统中,便可发现,秦汉以后的文化对应于先秦文化,不管是哪一方面,都有明显的精神上的传承、改造与学术上的源流关系。从这个角度说,先秦法律思想是秦汉律学得以发展的一个理论基础,先秦诸子百家的学说,尤其是有关法律的学说,是后代律学家所继受的一笔丰厚的遗产。总之,先秦可以被视为传统中国律学兴起前的一个必要的预备阶段。

  提出传统中国律学滥觞于秦,这恐怕是很多人都不能同意的,[27] 但事实如此。我们知道,律学的根本特征是对制定法作文字和逻辑上的解释,并不着力探求学理,也不措意批判,目的是有利于制定法的宣传与实施。秦自商鞅变法后,国家权力('28'); 的政策,不仅国法成为唯一的教本,有资格注律的也不是一般的学人,而是领受国家俸禄的官吏。依据秦律,官吏不仅有资格而且必须学习、解答法令,并以此作为评定良吏与恶吏的标准。[29] 官吏因其特殊的身份和学术上的限制,对法令注解更是小心谨慎。1975年,我国考古人员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的秦简,为我们认识秦代注律提供了最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发掘的秦简中有一项内容即是“法律答问”。这里试举两例,可资说明。

  例一:“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法。”可(何)谓“府中”?唯县少内为“府中”,其它不为。

  例二:“侨(矫)丞令”可(何)殹(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

  上述两条律文分别载于前揭《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5页和第175页,引号内的文字是原律文,引号后的是官方(官府或官吏)对原律文的解释,因与原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而统称为法律。第一例对“府中”一词作了明确解答,指出只有“县少内”算作府中,其他不算;第二例对“侨(矫)丞令”作了解释,即低级官吏伪造官印冒充大啬夫的行为。据研究,“仅从出土的《法律答问》残篇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这种解释是非常明确而详尽的。在210支竹简上,共解释法律条文187条,解释法律概念70余个。由于这种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它有力地帮助了法律的执行。”[30]

  通观秦代的法律学术活动,笔者发现,秦代注律和汉以后的律学,除了在依据的思想(前者主要是法家思想,后者主要是儒家思想)和注律者的身份(前者是官方身份,后者一般为私人身份的官僚与儒士)上不同外,别无其他更大差别。甚至,因为法家思想之故,秦代法律学术所表现出的重“术”轻“学”的特点,比汉以后的律学更为显著。史书上所说的“汉承秦制”实际不仅仅指法律制度,还应该包括法律学术。当然,要将秦代注律和汉代的律学相提并论那又不是恰当的,因为“滥觞”只意味着最初的起源或发端,传统中国的律学真正大规模的兴起,当是汉代的事。

  汉代律学的兴起和董仲舒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作为一代硕儒的董仲舒在面对法家法律而一时不能改变的情况下,不得已采用“引经决狱”的方式,以达到用儒家思想注解、改造法家法律的目的。董仲舒的行为不只开启了传统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先河,也引发了“引经注律”的律学的兴起。从西汉到东汉,律学队伍日渐庞大,律学成为一门显学,累世相传的名家远非一二,律学著作以千万言计。律学之兴,确实于斯为盛。[31]《晋书·刑法志》追溯汉代的律学时言:“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汉代律学是在“后人生意,各为章句”的学术环境中兴起来的,因此,必然存在着混乱的局面,以致最后不仅天子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民间也作出努力,期图消除或减轻混乱的局面。

  东汉以后,在魏晋学风和自由探讨的氛围下,解律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律学在继续着重文字注解的同时,也对(现存)法典中的名词术语和编纂体例上的合理统一等问题产生了兴趣。成绩最显著的是西晋的张斐、杜预,他们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能够触类旁通,以简驭繁;并经皇帝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历史上称之为“张杜律”。[32] 这一时期律学的另一个新发展是律博士的设置。《魏书·卫觊传》记卫觊奏曰:“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律博士之设,迄于赵宋。它对律学的延续和法典的编纂起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沈家本说:“此历代律博士之官制也,其品秩人数多寡高下虽不尽同,而上自曹魏,下迄赵宋,盖越千余年,此律学之所以不绝于世也。”[33]

  魏晋以下,流派递衍,在唐代达到新的高峰,成为产生《唐律疏议》这般举世罕见的杰作的原动力之一,其中的“律疏是逐条地使用明确用语加以定义,不仅及于有关联的律条规定,而且对于与令、式等其他法典的有关规定适当照应。律疏以问答体提出问题,用明快的方式予以解答;此外,为了准确地理解律文各条的法意,并且加入该规定的历史出典的提示等内容,甚至连细微的地方都考虑得颇为详尽,的确算得上一部上乘的注释著作。该书论理缜密、首尾一贯等特点,时至今日仍令人叹为观止,显示出极高的学术水准。可真正称得上是自后汉马融、郑玄, 这是日本学者的看法,除了他把律学等同法学或有不同外,其评价还是公允的。

  可以说传统中国的律学自滥觞、兴盛以来,《唐律疏议》是它最完备的结晶。[35] 作为中华法系的有机部分,律学对日本及东亚世界的法律文化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36]

  沈家本认为“宋承唐律,通法学者代有其人……迨元废此官(引者按:指律博士),而法学自此衰矣。”[37] 细加推敲,此论未必恰当。许多事实表明,传统中国律学之衰,应始于宋而不是元。这里条举几点加以印证:(1)官设律博士的人数及其品秩急剧下降。魏晋及隋唐诸代设置律博士的人数,一般少者四五人,多则十几、几十人,品秩也在八、九品以上。[38] 而据《宋史·百官志》记载,宋国子监仅置律博士二人,品秩也较前代为低。这意味着官方对律学重视态度的改变。(2)律学由显学向偏学、小学的方向转变。魏晋时代许多经学大师都兼治律学,由此而使之成为一门颇有声势的显学。这一情形到唐中期以后有所改变,律学受到轻视,发展到宋时,出现了苏轼“读书万卷不读律”的著名论断。[39] 以苏轼的智慧、学识和影响,他的言论虽过于偏颇,但决非虚语,而是深刻反映了当时社会和士人对律学的基本态度。(3)律学世家、律学名家及律学著作大为减少。近代学者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详细考证了汉至隋的律学世家、名家、著作,[40] 从中可以发现,九朝律学世家、名家、著作何其盛也。宋代在这方面已大为逊色,除了少数几位律学家和几本有影响的著作外,别无其他创见。[41] (4)宋代律学在神宗时虽一度有所兴盛,但为时短促。王安石在神宗支持下,因变法之需想扶持律学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因遭到以司马光、苏轼等为代表的大批官僚、儒生的抵制、反对,不仅存时有限,收效也不大,变法失败以后,律学更遭冷落。

  宋代律学之所以出现上述变化,究其根源,不外乎有这几个方面的因素:(1)随着《唐律疏议》的面世,律学的职能和使命已然完成,国家和社会对律学的急迫需求这一使之得以兴盛的前提条件也自然趋于减缓,这也可谓律学的极盛致生了律学的衰退。(2)晚唐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致使皇帝专制和中央集权走向极端,不允许私人随便解释、议论国法。这客观上造成了律学发展的障碍。(3)唐宋之际,中国的学术和学风发生了巨大的转折,由原先注重实用的经世之学转向务虚的心、性之学。名儒大家不仅不再关心律学,而且鄙视律学。理学之兴起也可谓是律学之衰落的原因之一。(4)宋高宗仓惶南渡,偏安东南时,国家文物典章大量散失,法律典籍和法律制度很不完备,显得支离破碎。《宋史·刑法志》所谓的“断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引,类出入吏省记”即是也。法律之如此,又遑论律学!

  律学从宋开始的衰落趋势到元时已发展成为一个全面衰落的事实,律博士的设置和通过科举选拔法律人才的途径,均被废弃。有元一代,代表汉文化的唐宋法律体系在整体上遭到了轻忽,律学亦不例外。明代在否定元代政治统治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元对律学的政策,鼓励对律、例和“大诰”的学习与讲读。[42] 相对于元代而言,律学在明代大有复兴之势,也产生了一些高质量的律学成果。[43] 但由于专制主义和士人兴趣的淡漠,律学并未真正中兴起来。清代较之明朝,情况略有不同。鸦片战争以前的前清时期,古文经学兴盛,考据之风盛行,这使得整理、考订、辑校前朝法律典籍和律学著作的活动,成了前清律学的一大贡献和特色。尤其是清律继承明律“讲读律令”的规定,极大地推动了律学的发展,出现了像王明德、吴坛、沈之奇、薛允升、沈家本这样的律学大家。律学方法和律学成就也远超前朝,如应用律学、律史学、比较律学以及古律的辑佚和考证等都成绩卓著,一批堪称经典的律学著作,如《读律佩觹》、《大清律例通考》、《大清律辑注》、《唐明律合编》、《历代刑法考》等,都诞生于这一时期,以致清代律学成为传统中国继魏晋、汉唐以后律学发展中的又一个也是最后一个高峰。[44] 但同时应该看到,清代律学已不再是推动国家创制基本法典“律”的原动力之一,而这一点正是汉唐律学作为显学的重要特征。据研究,清代律学同样承前陋习,最终沦为民间刑名幕友的私家之学。[45]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形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救亡图存的危难年代,大批前清的士人和晚清的知识分子为变法图强的愿望所驱使,对法律和法律学术有了一种使命感,这使得晚清的律学和从西方引进的法学在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学术体系中首次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律学著作和法学著(译)作大量出现,法律学堂和法律学术专业刊物也兴办起来。然而,这次法律学术的兴盛,严格说是法学在中国的开端和传统律学的终结。


什么是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
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这些都代表着其他法系所无而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和特征。因此,它们不仅仅属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而应属于整个中华法系。一、“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 法统即法律传统,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立法、...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什么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
关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主要有哪些,学者们虽然见仁见智,但基本看法还是比较一致的。张晋藩先生所概括的,可以作为中国法律传统比较有代表性的总结: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上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漠视权利、详订...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玄学法律观的出现,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新形势下的变种,它标志着神学法律观的衰落,开辟了思辨哲学探讨法理学问题的先河,对后来理学法律观的形成有直接影响。 (三)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 ——以上三大法律思潮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五、...

法理学如何实现对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
法理学实现对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积极影响 。1.在学术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法学学现在通过加强法治,就是对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好的肯定要留着,比如执法无情。2.现在通过加强法治,就是对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现在通过加强法治,好的肯定要宣扬,差的要掀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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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推行的方式和来源不同。传统法家思想和法学是依靠君主手中的权力推行,维护上层封建贵族阶级的利益。强调加强君集权。现代的法治是依靠绝大多数民众的意愿,以宪法为最高原则基本法制定的法律条文,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为目的。第三,内容不同。传统法家思想学说的内容非常复杂。它包括...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在当时形势下,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和官方法学虽然外表上不可能原封不动,而不资产阶级化,但实际起作用的主要是维护封建买办法西斯统治,反共反人民的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及其思想。国的法律思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但从整体看,又有其不同于世界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带全局性的特点。其中最突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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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三、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在“性善论”与民本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奠定了“德主刑辅”、“为国以礼”的基础,而儒家的义利观思想使得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即使在私法领域也呈现出明显的重义轻利的公法文化特色。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湮没了“个人”的存在,无个人权利之地位,因此,也没有...

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是什么?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丰富的民本思想,法制也同样体现了这一特色。民本思想的历史渊源久远。《尚书·五子之歌》说:“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孟子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汉代贾谊曰:“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以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侮,吏以民为贵贱,此之谓民...

罗山县18680777124: 中国古代各种的法律思想 -
刁祁鸡骨: 孔子的思想是仁者爱人,尊礼尚德,觉得道德是约束人们的主要手段,君子应该自省,对于法律的看法是遵守但不重点推崇.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是施仁政,轻刑罚,认为法律不该过于严格.韩非子是法家代表人,认为社会主要由法律维护秩序,法律应该严格,天子与庶民同罪,法律是统治的重要手段,比较严苛,并且他的思想得到了实践.先秦法家思想是法律对于社会而言极为重要,国家需要完善法律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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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祁鸡骨: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从思想渊源来看,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这些都代...

罗山县18680777124: 论述: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转变及基础(详细答案 谢谢了) -
刁祁鸡骨: 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必然性及特殊动因 任何社会、任何时代的法律发展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内涵.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表述的,法律“是没有自己历史...

罗山县18680777124: 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是如何形成的 -
刁祁鸡骨: 首先需要弄明白的两个问题是,何谓“中国传统法律”?它的特点是什么?一般认为,中国传统法律就是源自于封建法制体系的法律传统,它是通过建立并巩固一整套的封建统治秩序,最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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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祁鸡骨: 关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主要有哪些,学者们虽然见仁见智,但基本看法还是比较一致的.张晋藩先生所概括的,可以作为中国法律传统比较有代表性的总结: 在法律制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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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祁鸡骨: (一)家族伦理 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 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社会的各个方面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宗法与政治高度结合造成家国一体的 特有体制.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后,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

罗山县18680777124: 中国传统文化法律的特征 -
刁祁鸡骨: 一、法律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深刻影响,礼法结合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封建法律莫基于儒家思想.二、家族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封建统治者深知“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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