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是不是充装后才在铭牌上有充注日期?

作者&投稿:少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气瓶充装资格许可申请已经受理了,我们在省技术监督人员过来进行鉴定评审时,需要提供的气瓶充装时间是?~

1、如果你是新申请充装资格,如果你们省要求提供试充装或者调试的记录,就从充装许可受理那天以后的日期就可以,不需要太多,只要证明你是有能力充装就行,并且不能对外销售,因为还没有正式取到证。
2、如果你是4年到期换证,那你要提供上次取证以来的充装记录,以供评审组验看,是否符合充装记录的要求,充装前检查记录、充装后复验记录和充装记录等等。

气瓶安全充装规定
气瓶的正确充装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关键之一,充装不当,如气体混装、超量充装都是危险的。
(1)禁止气瓶混装
气体混装是指同一气瓶装入两种气体或液化气体。最常见的混装现象是氧气等助燃气体与可燃气体混装,如原来充装可燃气(如氢、甲烷等)的气瓶,未经过置换、清洗等处理,并且瓶内还有余气,又用来充装氧气。若此两种介质在适宜的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将会造成严重的爆炸事故。因此,绝不允许气体混装。
(2)禁止气瓶超装
超装也是气瓶破裂爆炸的常见原因。充装过量的气瓶受到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夏天,气瓶内的液化气体因升温体积迅速膨胀,使瓶内压力急剧增大,造成气瓶破裂爆炸。
为防止气瓶超装,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充装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充装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考核;充装人员应认真操作,不得擅自离岗,同时注意抽空余液,核实瓶重。用于液化气体灌装的称量器具至少每3个月校验1次,所用称量器具的最大称量值为常用量值的1.5~3倍。按瓶立卡,认真记录。灌装钢瓶应有专人负责重复过磅。装置自动计量设备的,超量能自动报警并切断阀门。

扩展资料:

气瓶安全使用
(1)防止气瓶受热。使用中的气瓶不应放在烈日下暴晒,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温区,距明火不应小于10 m;不得用高压蒸汽直接喷吹气瓶;禁止用热水解冻及明火烘烤,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2)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开阀时要慢慢开启,防止附件升压快产生高温;对可燃气体的气瓶,不能用钢制工具等敲击钢瓶,防止产生火花;氧气瓶的瓶阀及其附件不得沾油脂,手或手套上沾有油污后,不得操作氧气瓶。
(3)气瓶使用到最后应留有余气,主要用以防止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而造成事故。气瓶用于有可能产生回流(倒灌)的场合,必须有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液化石油气气瓶内的残余油气,应用有安全措施的设施回收,不得自行处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气瓶

不算是的。钢瓶灭火器都是充装后贴一个新的检验标签,不过新的灭火器3年后首次检验(山东),这个就是检查和测量为主,一般不更换充装的,因为新的干粉灭火器可以满足5年,所以充装了肯定是贴新的检验牌,但是贴牌的不一定充装过。

气瓶充装许可规定最新

  气瓶安全监管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管,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 ~ 60)、标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兆帕(表压)、压力与体积之积大于或等于1.0兆帕?l装有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气体、液化气和液体的气瓶(不包括仅在灭火过程中受压而在储存过程中不受压的消防用气瓶)。本规定不适用于军用设备、核设施、航天飞行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气瓶安全监管工作。第二章气瓶的设计和制造第五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后,方可用于制造。第六条气瓶制造企业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包括:1)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案(包括钢印图案);3)设计计算;4)设计规范;5)标准化审查报告;6)操作说明。气瓶制造单位变更气瓶主体结构、设计厚度、材质牌号时,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标识。第七条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设计并配备防止超限超载的液位限制装置;可燃气体钢瓶和助燃气体钢瓶的瓶口和阀门出口的螺纹应设计成左右螺纹和内外螺纹不同的螺纹方向。第九条国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国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制造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证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第十条中国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第十一条气瓶制造单位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带有特殊标志的气瓶。第十二条气瓶及附件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用钢印(或其他固定形式)在产品的明显位置标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号和企业代码标志以及气瓶的出厂编号,并将气瓶上能够固定的铭牌或其他产品合格证逐一发放给用户,并逐批发放批检验质量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批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第十五条气瓶及其附件的生产企业必须对设计制造的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气瓶制造商应确保气瓶阀安全使用,至少直到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第三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第十六条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的产品应当符合被检查单位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第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监督检查印章的加盖等重要项目逐一进行监督检查;2)气瓶材料复验、气瓶爆炸试验和产品样品力学性能等理化性能试验的现场监督确认;三)监督被检查单位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上述三项内容和结论。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实际生产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查任务;监督检查人员应接受培训和定期考核,并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检查和测试工具,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报告的出具。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到位。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和保密。出具监督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检验证书。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改正,并向被检查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报告。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零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件流入下一道工序。第二十一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与监督检查机构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报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监检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监检机构不能履行职责和受检单位逃避监督检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监检机构的核准部门和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第四章气瓶充装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二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

  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营业执照;(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它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义务。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第二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第三十条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第三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三条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第五章气瓶定期检验第三十四条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监部门核准,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气瓶检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第三十六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第三十七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场地、余气回收与处理设施、检验设备、持证检验人员,并有一定的检验规模。

  第三十八条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二)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三)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第三十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第四十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维修的气瓶阀门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应予报废。第四十一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式进行。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第四十二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报告当年检验的各种气瓶的数量、各充装单位送检的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影响气瓶安全的倾向性问题。第六章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第四十三条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四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第四十五条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第四十六条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鼓励气瓶制造单位将气瓶直接销售给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第四十七条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第七章罚则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第四十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第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第五十一条气瓶监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督检验资格。(一)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二)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三)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第五十五条各省级质监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有哪些内容?
(11)瓶体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以及其他能影响气瓶强度和安全使用的缺陷。任何气瓶在充装结束后,都必须经检查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逐只检查,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出站。气瓶充装后检查的基本项目有:(1)瓶壁温度有无异常;(2)瓶体有无出现鼓包、变形、泄...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流程图
压力表、温度计等是否齐全、有效、灵敏、可靠。检查槽车储液罐各附件、泵、阀门、管道等是否完好,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检查储液罐内的介质是否是LPG,并检查其液位计和压力表是否正常,是否留有余压。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槽车储液罐应经抽真空(真空度不低于650毫米汞柱)或充氮处理。

气瓶的充装规定
各种常用低压液化气体在60C时的饱和蒸气压力见表1。4.4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处理。4.5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4.6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4.6 新...

充装二氧化碳气体的集束装置,充装完成后其瓶口阀门应不应关闭?
必须关闭。根据一般安全规定,充装二氧化碳气体的集束装置完成后,其瓶口阀门应该关闭。这样可以避免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充装注意事项有哪些?
如果气瓶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我们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瓶上面的标记不符合相关的规定,而且气瓶中的气体为经过确定或者是气瓶中没有剩余的压力了,又或者是气瓶已经超过了检验期限的。海固空气呼吸器气瓶主要有四层组成的,最里面的一层为铝内胆,瓶身夹层为目前全球最好的碳纤维,和玻璃纤维,最...

气瓶集装格的充装要哪些条件?
目前许多充装人员对气瓶集装格充装普遍有麻痹心理,甚至认为集装格气瓶不需要进行充装前检查、充装检查和充装后复验。实际上集装格内气瓶除了与散装瓶性质一样以外,还存在集装格变形、破损、集气管泄漏等问题,充装同样要进行检查。气瓶集装格是用来将散装气瓶集束在一起的金属结构框架,它实质是一种气瓶汇流装置...

乙炔空瓶在充装前是先称重还是先测剩余压力
c.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又未办理临时充装变更手续的。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a.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b.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c.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d.首次充装或经拆装、更换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进行置换的。3、有...

新的液化气钢瓶可以直接充液化气吗
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等义务,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当地质监部门考核。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气体的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氧气瓶怎么用?
氧气瓶有效期15年,3年强制检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查清氧气瓶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但目前使用中氧气瓶超检验期充装的现象较为严重,给安全使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2.附件损坏、丢失。氧气瓶的附件中有瓶阀、手轮、瓶帽和防震胶圈。瓶帽是为了防止气瓶瓶阀在搬运...

2升氧气瓶每次用完再加都需要抽真空吗?
为防止进气,抽真空是有必要的。但是理论上不漏气,里面压力足,一般是不会进空气的。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充入氮气置换后,抽真空。之后如发现瓶阀出口处有污迹或油迹,应卸下瓶阀,进行内部检查或脱脂。确认瓶内无异物,按规定再进行置换,除去瓶内的空气及水分,经分析合格后方能充气。发现瓶内...

贵德县18348061281: 塑瓶标签上没标注日期但在外包装上面又有合格吗 -
彭婉络欣: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日期应该标注在产品本身的标签上,或者塑料瓶封口处,散装产品的外包装上的日期不能代表产品本身的生产日期!

贵德县18348061281: 如何识别煤气瓶是否过期 -
彭婉络欣: 煤气瓶自出厂日期起,必须每隔4年检测一次,检测过程包括气密性实验、耐压实验、壁厚测定等多道专业流程,使用15年的钢瓶必须报废.据不完全统计,在使用煤气瓶的居民中,六成以上在使用过期煤气瓶,稍不注意就可能发生泄漏甚至爆炸希望大家提高安全意识,注意对煤气瓶进行检测.质监部门下一步也将采取专项行动,查处过期煤气瓶清除居民家中的定时炸弹.

贵德县18348061281: 液化气15kg民用钢瓶价格(空瓶),如何检查是否是旧瓶复新? -
彭婉络欣: 旧瓶翻新一样用,国家都不管这个,新瓶每4年要送检一次,一两天才能检测出来.送检你的瓶子就不是你的瓶子了.就被交换了.如何看,钢瓶后面有钢印,印有出产日期,如果没出产日期的就是旧瓶.

贵德县18348061281: 气瓶充装 检查记录至少包括哪些内容 -
彭婉络欣: 时间、车牌号、充装前压力、充装后压力、钢瓶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气瓶外观、气瓶附件、充装人员签字、检查人员签字、备注

贵德县18348061281: 煤气钢瓶换新就是喷下油漆,打个日期吗? -
彭婉络欣: 不是,需通过技监部门的检测-出合格证-使用,钢瓶类均属容器特种设备,不要掉以轻心.

贵德县18348061281: 如何知道送来的液化气是不是伪劣的? -
彭婉络欣: 是偷工减料.如果你的罐子里面没有气了,罐子里是否有剩余的液体.如果有,可能掺有密度比较大的丁烷气体.解决的方法是:A.用热水加热即可继续燃烧,加热钢瓶就可以继续使用,直到残液用完;B.用300W的电炉放在钢瓶的底部加热,注意钢瓶不要超过65度,即可将残液用完,而且可以多用几天.如果没有残余液体,可以断定掺了比较轻的液化丙烷气体,业余条件下是没有办法测定的,如果你怀疑,可以将其中的气体用气球(或胆囊)取一小部分样,送到质检部门检查是否合格.不过即费事也费钱.我认为唯一比较可行的是重新换一个液化气供应商.

贵德县18348061281: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 七不充装的内容是什么 -
彭婉络欣: 第61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2.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3. 瓶内无剩余压力的;4. 超过检验期限的;5. 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6. 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7. 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贵德县18348061281: 液化石油气钢瓶老瓶翻新原来瓶身的钢字还会存在么? -
彭婉络欣: 现在液化石油气钢瓶上的钢字都大在钢瓶护照上计钢瓶阀座上.作为钢瓶的终身标记.并规定钢瓶十五公斤的钢瓶每四年必须检测一次.过期钢瓶《容规》明确表示不得使用.检测记录中需要填写这些钢瓶编号及出厂标记的.如无标记的该瓶则不得使用,以报废钢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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