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殷勤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等娱乐场所;
  (三)商场、集贸市场、银行、证券营业厅、宾馆、酒楼等经营场所;
  (四)车站候车厅、码头候船厅、机场候机厅;
  (五)其他公共场所。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备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各市、县、自治县应当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或与企业联合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车和其他消防器材。第五条 本省境内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二)检查公共场所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执行防火规定的情况;
  (三)及时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
  (四)负责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行使的职责。第七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
  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第八条 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管理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四)组织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由防火负责人承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三)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四)承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防火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二章 消防设施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足消防水源,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均应当设自救式卷盘。消火栓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资。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一)宾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场所;
  (二)电子计算机房(含控制室、磁带库)、贵重的仪器、仪表设备间及贵重物品库房;
  (三)设在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影宫、多功能厅、展览厅、营业厅等;
  (四)其他建筑内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一)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客房、公共活动场所、公共走道、大堂、餐厅、厨房和地下停车场;
  (二)设在高层和地下建筑物内的商场营业厅、歌舞厅、卡拉OK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
  (三)设在多层建筑三层以上,且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第十三条 设在公共场所主体建筑内的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油的高压电容器和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管道集中供气的气瓶库等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灭火装置。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以电力作为动力的消防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市政不能供应双电源的,应当自备发电机组或蓄电设备。双电源或电源与其他供电设备之间应当能互相自动切换。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
  (一)疏散走道、疏散门;
  (二)楼梯、电梯及其前室;
  (三)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商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四)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自备发电机房。

一、《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8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改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二、《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4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改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三、《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1998年9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四、《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审计规定》(1996年8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五、《海南省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1996年8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六、《海南省审计结论办理规定》(2000年7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七、《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2000年1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改2008年2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修改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2006年5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九、《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改)十、《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1997年1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改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十一、《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06年5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十二、《海南省劳动就业管理规定》(1998年7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改)十三、《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2008年2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修改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十四、《海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3年8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改)十五、《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1993年2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改)十六、《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1989年8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十七、《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1996年1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十八、《海南省地质勘查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6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十九、《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7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 )二十、《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7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2008年12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等娱乐场所;
  (三)商场、集贸市场、银行、证券营业厅、宾馆、酒楼等经营场所;
  (四)车站候车厅、码头候船厅、机场候机厅;
  (五)其他公共场所。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各市、县、自治县应当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或与企业联合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车和其他消防器材。第五条 本省境内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二)检查公共场所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执行防火规定的情况;
  (三)及时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
  (四)负责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行使的职责。第七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
  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第八条 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管理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四)组织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由防火负责人承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三)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四)承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防火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二章 消防设施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足消防水源,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均应当设自救式卷盘。消火栓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资。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一)宾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场所;
  (二)电子计算机房(含控制室、磁带库)、贵重的仪器、仪表设备间及贵重物品库房;
  (三)设在高层、地区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影宫、多功能厅、展览厅、营业厅等;
  (四)其他建筑内面积超过300m2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一)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客房、公共活动场所、公共走道、大堂、餐厅、厨房和地下停车场;
  (二)设在高层和地下建筑物内的商场营业厅、歌舞厅、卡拉OK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
  (三)设在多层建筑三层以上,且面积超过300m2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第十三条 设在公共场所主体建筑内的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油的高压电容器和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管道集中供气的气瓶库等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灭火装置。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以电力作为动力的消防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市政不能供应双电源的,应当自备发电机组或蓄电设备。双电源或电源与其他供电设备之间应当能互相自动切换。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


公共场所的消防规范
公共消防安全规范:1、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2、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3、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4、消火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5、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6、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

公共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如何开启
1、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2、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门槛石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应向外开启。禁止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放置门帘、屏风等遮挡物...

消防安全基本常识
2. 常见的火源有:明火、高温物体、火星、电火花、强光等。3. 生活中的因素引起的火灾主要包括:用火不慎、用电不慎、用油、用气不慎、吸烟不慎、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等。4. 家庭易燃物品有:木制家具、被褥窗帘、衣物、沙发、书籍、煤气罐等。二、学校及公共场所防火常识 1. 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1. 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2. 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举报,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反映。3. 不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内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4. 不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内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5. 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

公共场所应该注意的消防安全?
公共场所应该注意的消防安全 节假日将近,商场里满满的都是人群,那么你知道在类似商场的这些公共场合中,需要注意的消防防火安全有哪些吗?下面由小镁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共场所应该注意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公共场所的防火规定有哪些
公共场所的防火规定如下:1、不在公共场所内吸烟和使用明火;2、不带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3、车辆、物品不紧贴或压占消防设施,不应堵塞消防通道,严禁挪用消防器材,不得损坏消火栓、防火门、火灾报警器、火灾喷淋等设施;4、学会识别安全标志,熟悉安全通道;5、发生...

消防安全基础知识
3. 火灾逃生知识:了解火灾发生时的逃生原则,如快速、冷静、合理地逃生,遵守从低处逃生、不乘坐电梯等。4. 家庭火灾安全知识:了解家庭火灾的常见危险点,如电器用电不当、燃气泄漏等,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检查电线插座是否松动,检查燃气管道是否破裂等。5. 公共场所火灾安全知识:了解公共场所的...

公共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
公共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吊门或水平推拉门,严禁采用旋转门。疏散门开启时...

哪些单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为了确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共场所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以下是关于哪些单位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详细划分:一、公众聚集场所:包括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可燃商品商场,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公共体育场、会堂,以及200平方米...

进入公共场所要观察消防标志记住什么?
进入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方面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逃生安全通道,逃生路线,记住疏散方向。为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区域,建筑物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疏散通道设施,如太平门、疏散楼梯、天桥、逃生孔以及疏散保护区域等。发生火灾不要搭乘电梯,烟雾会进入电梯,造成窒息。应事先制定疏散计划,研究疏散方案和疏散路线...

三亚市19752692003: 对一个KTV的装修装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及问题的解决办法 装饰用什么风格创意好
镇聪板蓝: 我觉得在除了要注意安全第一(防火),灯光音响效果,隔音效果 外/. 还应注意通风及空调的效果. 因为KTV 的包厢基本都是封闭式的. 所以在空气流通方面要特别注意. 至于风格创意. 我觉得可以在不同的包厢致以不同的风格 那样比较有特色.但...

三亚市19752692003: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都有哪些注意事项 -
镇聪板蓝: 根据1999年公安部第39号令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

三亚市19752692003: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
镇聪板蓝: 每两小时一次 公共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

三亚市19752692003: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九条 -
镇聪板蓝: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三亚市1975269200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镇聪板蓝: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

三亚市19752692003: 公共娱乐场所在消防安全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镇聪板蓝: 近几年来,我国公共娱乐场所多次发生重特大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究其原因,大多与消防意识淡薄有关.那么,公共娱乐场所在消防安全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1) 公共...

三亚市19752692003: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行政许可管...
镇聪板蓝: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