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作者&投稿:鄢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陆军和武装警察服现役期满三年(包括超期服役)、海军和空军服现役期满四年(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
  (1)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明显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
  (2)入伍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服现役的;
  (4)被处劳动教养,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5)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原则上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自治区、地、市、县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公安、劳动、财政、物资、粮食、人武部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由各级安置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应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统筹安排。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属本细则第二条第(三)项第(3)、(4)、(5)目的,可随时接收。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接待,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愈期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一般不再办理接收手续。本人自带档案和档案材料不全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退伍义务兵在报到期限内发生意外,报到前由原部队处理,报到后由地方有关部门处理。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物资部门按平价安排供应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民政部门给予部分经费补助,当地信用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优先给予贷款;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并具备立功奖章(英雄模范奖章)、立功证书、立功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服满现役和超期服役的女性退伍义务兵,在安排工作上,应当予以照顾;
  (四)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五)各用人单位从农村招收工人、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或聘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现役期间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第九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本人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吃商品粮的,其安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自治区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
  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0〕6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
  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今冬明春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今冬接收安置退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连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从2000年11月底开始,到2001年1月底基本接收完毕;转业士官离队和接收时间等问题,待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通知后再行确定。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退出现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队要严格按规定提前拟订出退役士兵始乘和中转计划,按计划严密组织实施。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爱护子弟兵,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客“四优先”,保证按计划落实车票和座位。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的领导,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住宿、医疗、接待和短途运送工作,保证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还家乡。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今冬退役士兵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着眼于今年的新情况、新特点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文件,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深化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地服从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大局,树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自觉服从政府安排,珍惜当兵历史,维护军队荣誉,自觉遵纪守法。
  要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提高退役兵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地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各级教育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我区今冬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要进一步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城镇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安置退役士兵。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有偿转移金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收取,此项经费作为鼓励和补贴超计划和任务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补助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建立发展基金。
  为做好本年度安置计划的协调落实工作,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军安办)负责协调并不下达有垂直管理关系的有关中直、区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指标数(具体单位和指标数,自治区军安办另行发文)。对垂直管理单位分配安置指标的地、市、县、自治县,安置部门要将当年分配任务数先报自治区安置部门,再由自治区安置部门与同级垂直管理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协商下达并纳入当地政府分配计划。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不执行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办法并扩大适用范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对用工素质的要求,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城镇安置对象,由当地政府在剩余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或发给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特殊照顾,实行重点安置。对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可经自治区安置部门同意,适当扩大异地安置的范围,在异地安置退役士兵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各地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允许其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遇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待国家税务总局拟定后另行通知。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连续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各地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防止和纠纷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凡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必须及时妥善安置。从今年冬季征兵起,我区实行非农业户口青年新兵入伍前登记注册,作为今后退伍安置的凭据。对挤占农村征集指标和从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入伍、退伍手续做假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大力培训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既是部队建设的需要,也是改变农村人才缺乏状况、促进农村发展的需要。要继续按照《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加大对退役士兵掌握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基层政权和组织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利用我区作为西部大开发省区的有利条件,有计划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中的优秀专业人才,参加西部大开发建设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 (地方法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体现优待、统筹兼顾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衔接。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环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和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继续完成学业、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建立完善国防动员、争创双拥模范城(县)的考评指标体系。

  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第六条 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七条 退役士兵应当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念,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第八条 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做好接收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选择入学或者复学的,其安置地为批准入伍地;选择不入学或者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十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退役士兵,申请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在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上报设区的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自主就业、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有能力时及时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个人携带移交的档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拒绝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办理接收手续,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移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管理。


退伍军人安置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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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在哪里报名
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在当地人事考试网报名,具体的网站和报名时间要关注政府发布的官方消息。考试的公共科目笔试将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部分较大的城市同时举行。注意报名时间逾期不予受理,请随时关注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安置未上岗找哪个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安置未上岗可找民政局处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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