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市容管理

作者&投稿:闫欣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谁能帮忙提供《温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温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士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是违规的,不过你可以换一些形势,以此来吸引客户,例如换滚动灯箱,LED等等,可以在比较小的范围内换取较好的宣传效果。目前很多客户都找我来更换这样的广告宣传品了。所以推荐你使用。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容貌标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遮阳篷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未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
经批准临时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清除;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宣传物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有关工具,并可以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除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外,其他单位不得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其批准行为无效,并对违法批准者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批准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和期限设置。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违反本条规定,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三)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六)当街冲洗石料;
(七)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饲养宠物、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违反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大件垃圾等特殊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进行收集和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公示工程开工及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方式清运建筑垃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厕所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污水处理系统。未接入贮(化)粪池或者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应当倾倒在指定场所的容器内。
贮(化)粪池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定期疏通,防止粪便外溢。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工地应当设置硬质材料或围墙遮挡。停工工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和平整场地。
禁止向工地外地表排放污水、污物。车辆驶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
施工单位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施工单位逾期未清除路面污染物或者清理、平整场地的,代为清除、清理或平整,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事车辆清洗业务,应当按照行业标准配置导水池、污水沉淀池等必要设施,防止污水流溢。
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枝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清理窨井、疏浚管道产生的淤泥及其他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理作业场地。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及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应当及时清运至指定场所,防止污染水域。
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应当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理,鼓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逾期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日加收欠缴费用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社会化。
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进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作业服务规范,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
违反第二、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汉中旅游业发展的历史简介
以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市容环境卫生为抓手,扎实开展机关环境卫生整治。市、县区分别组织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中小学生开展义务劳动,对城区街头生活垃圾、卫生死角和脏、乱、差现象进行了集中整治。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等机关多次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卫生大扫除,加强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使...

乡镇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总结
交通秩序、出行环境有了明显改善。 4、以"校园安全"为主的校园周边环境整治 采取"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整治方法,针对**乡中心校小学周边存在的小卖部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乡创文办、乡食安办对校园周边餐馆、商铺、无证经营商户进行了彻底清查。乡政府、平河村委会、学校共同监管校园周边环境卫生,加大了日常保洁...

银行对开发商监管有责任吗
第三十七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等。 已赞过 已...

李文兴基本简介
李文兴先生是一位男性,民族为汉。他的出生年月是1958年8月,出生地在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他拥有大学本科学历,专攻于预防医学系,尤其在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领域有着深入研究和丰富的经验,被授予高级工程师的职称。李先生的专业领域主要集中在环境卫生与职业病,他的研究方向专注于这两个方面,为学生...

游民巷是什么意思?
游民巷一般指的是城市中居住着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或是一些收入较低的居民所居住的街区。这类地方通常环境恶劣,垃圾满地,卫生条件不佳。在游民巷的人们,生存环境不健康,并且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机制,有时甚至会因为闲散、缺乏关爱而陷入一些不良的行为。游民巷这个词语能提醒我们关注城市中底层人群的生存...

城市环境管理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关于城市环境管理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 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以下是我整理的关于城市环境管理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既是广大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县政府及管理者要重点解决的难...

清代大城市的卫生状况如何?
狼氏的工作职责就是清除城中街道上的垃圾, 保持城市环境的清洁。到了汉代,城市中已经设有“都厕”就是公厕。唐代时甚至有了依靠处理垃圾粪便发家致富的人。不过就算是这样很多城市的居住环境也不见得有多好。汉长安城经历八百年之后,由于垃圾和粪便等污染,导致地下水“多咸卤”,开始“不甚宜人”...

中国环境卫生最好的十大城市
中国环境卫生最好的十大城市:烟台、桂林、海口、珠海、北海、汕头、日照、厦门、深圳和克拉玛依。这是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在《国家城市环境管理和综合整治年度报告》中,对全国509个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烟台、桂林、海口、珠海、北海、汕头、日照、厦门、深圳和克拉玛依10个城市的可吸入颗粒物年日...

武汉市江岸区有哪些街道
一元街街道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南部偏西,因街区中部有一元路而得名。面积0.6599平方公里。街区市容市貌较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居民生活、职工工作安全稳定。车站街办事处位于市区北部,既是城乡结合部,又是农民市民交叉区。管辖车站街、向阳路以北、铁路以西,鼓楼北大街以东,...

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县城建成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本条例所称县城主要街路,是指以交通功能为主,与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干路。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畴县15067481088: 物业收取垃圾处理费是怎么算的? -
子车韵赛福: 一般装修垃圾处理费的收法是:按 200元/户,即物业公司请外面的车到小区清运装修垃圾的费用,是200元/车.这样算下来,物业公司会有一点点利润做管理费,因为有的户装修后不足一车垃圾,有的户一车还装不下,平均下来利润很小.若你家收的1000元,明显太高,这个费用全国各地相差不大,在200元/户上下,1000元里或许还包含入户时预收的水费、电费押金.你可以打电话去物业查询清楚,别交纳不明不白的费用,物业公司会解释清楚,放心吧.若你家是超大户型的或别墅的话,或许是另计算收费标准,比如按2车、3车计算,若是标准户型,一般不会这么高.

西畴县15067481088: 物业管理条例中禁止饲养家禽在哪一条 -
子车韵赛福: 1、《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不允许饲养家禽这一项.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第三章(城市环境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再有就是在小区的《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里通过业主大会自己制定相应的条款.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由新浪微博用户:路军港 提供

西畴县15067481088: 广东工业大学番禺校区宿舍怎么样 -
子车韵赛福: 如果是说外观得话 宿舍好像工人的宿舍,确实对得起工业大学的名字,住的 话感觉上还可以 至少我住的时候是这样,图片的话上网去搜吧 很多的,不过就是布局有点不合理管理非常严格,学...

西畴县15067481088: 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利禁止饲养宠物? -
子车韵赛福: 物业公司可以约束饲养宠物的行为,但没有权利禁止饲养宠物. 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业主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以罚款.” 从以上规定看,物业有权制定关于饲养宠物的条例,但是无权将拒绝业主养宠物的权利,只要业主不违反制定的条例影响到他人的生活等,物业没有权利禁止业主伺养宠物.

西畴县15067481088: 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
子车韵赛福: 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违违法行为.城市管理局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手段,组织草拟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督管等.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人不得阻碍阻挠.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西畴县15067481088: 乱倒垃圾可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
子车韵赛福: 乱倒垃圾可以会受到罚款处理.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