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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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商业企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城镇集体所有制商业(以下简称集体商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商业(包括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具有集体商业性质的其他业)企业。第三条 集体商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它和国营商业共同构成商品流通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积极扶持、大力发展集体商业。第四条 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财产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共同所有,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第五条 国家保护集体商业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害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第六条 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建立自我管理的体制。可以通过集体商业联合经济组织或集体商业企业联合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七条 企业实行合股经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 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二章 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九条 企业的设立必须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具备《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方可进行经营活动。第十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等事宜,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企业终止,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法人代表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企业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按照职工(包括退休职工)股金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在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一次性处理完毕,并办理公证手续。
  (四)向工商、税务和银行办理注销原企业登记、纳税和开户事宜。第三章 企业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企业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有权出租、有偿转让或购置、租赁固定资产,新建和改造经营网点和设施;有权拒绝、抵制任何形式的侵吞、平调、占有企业财产的行为;有权追回被侵吞、平调、占有的企业财产,直至诉诸法律。第十三条 企业有权抵制各种摊派,直至诉诸法律。第十四条 在城市建设中被拆除的集体商业网点,坚持准拆准建、拆一还一的原则,就近复建。有条件的要先建后拆。新建网点超过应还面积部分,应优惠作价。因拆除网点造成停业或效益下降的,拆迁人应提供周转网点和此间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拆除集体商业网点。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经营、服务、生产自主权,根据社会需要和市场变化,自主确定经营、服务、生产项目和调整经营结构,选择商品购销渠道和经营方式。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商品销售价格和劳务价格。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劳动组织形式,依照法规录用、辞退职工;有权抵制单位和个人随意向企业安排人员。第十八条 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经营责任制,自行确定分配办法和依照法规奖励、处罚本企业职工。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企业可以直接参与国际贸易和与外商签订经济合同,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留成的外汇收入。第二十条 企业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和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经营政策性亏损商品、微利小商品和人民生活日用必需品的企业,有权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企业可在税前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网点建设基金、商品削价准备金和企业风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依法缴纳税金,依法履行经济合同。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准确、及时地向统计和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经营情况等统计报表。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明码实价、买卖公平、文明经商,不得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切实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第四章 企业职工和民主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集体所有制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更充分地体现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镇居民兴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以及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饮食、服务、物资、邮电等行业的集体企业。第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集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产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全体职工共同参加劳动;
  (三)在分配方式上提留公共积累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第四条 集体企业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和自主、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
  上款所称自愿组合,是指劳动者按约定的企业章程自由申请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自筹资金,是指企业由劳动者个人集资入股或向社会租、借、贷;自负盈亏,是指依法上缴税费后盈余归己、亏损自负,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不承担盈亏的经济责任;自主经营,是指本企业职工具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民主管理,是指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由全体职工民主决策。第二章 企业财产所有权第五条 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享有财产所有权。要对企业财产进行认真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归属,保证集体企业财产的完整和增值。界定企业产权归属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对没有主管或主办单位投资,靠自筹资金发展起来的企业,其历年积累的资产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对有主管或主办单位资助、借给扶持资金(包括场地、设备、原材料等)主要靠自筹资金或劳务收入发展起来的企业,其历年积累的资产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主管或主办单位扶持的资金属主管或主办单位所有。企业有条件偿还的,应定期予以偿还。
  (三)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减免税金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四)对借用主管或主办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归还。
  (五)对主管或主办单位明确向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可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六)对主管或主办单位明确向企业投入的股份,按其投入的股金占企业股金总额的比例,参与股红分配。
  (七)对主管或主办单位用集体资金投资兴办企业并承担盈亏责任的,其历年积累的财产属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八)对企业中投资归属不清的资产,属本企业所有。第六条 企业职工入股的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七条 集体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第八条 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或主办单位按其投资额承担经济连带责任。第三章 企业民主管理权第九条 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职工(股东)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四年。
  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决定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1.审议决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方案;
  2.审议决定企业的改革方案;
  3.审议决定企业经营方式;
  4.审议决定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5.审议决定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6.审议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方案;
  7.审议决定企业财产处置,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每半年至少听取厂长(经理)一次财务报告;
  8.审议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制度,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的重大事项;
  9.审议决定职工奖惩办法,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10.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兼并、停业、解散、破产倒闭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加入或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
  (六)审议厂长(经理)、职代会常设机构的工作报告。
  (七)监督检查本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交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开办的企业除外。
  城镇交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汽车维修等交通运输服务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从事其它产业的交通系统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条 集体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交通运输行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具有同等地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鼓励、提倡、扶持交通集体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第四条 集体企业的发展方向是按照国家理顺产权关系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第五条 集体企业应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发挥优势,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第六条 集体企业的任务是“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发展生产,扩大经营服务领导,促进商品流通,依靠科技进步,安全优质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第七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条例》和企业章程行使权利。集体企业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经理(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九条 集体企业的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都应按《条例》规定,围绕经济建设努力开展工作。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条 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按《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集体企业的兼并应通过承担债务、出资购买或控股等有偿转让的方式实现,由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充分协商,达成协议,自主决定。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性质不变,国有企业原有资产和职工身份不变,国有企业兼并集体企业,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不变,集体资产单独管理,所有权不变;经劳动部门批准,集体企业被兼并后职工(含退休职工)改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集体资产性质相应改变。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集体企业终止,应当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企业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交清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呈报批准部分或全部豁免;
  (3)债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办法处理。
  (二)集体企业终止,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和退休职工。凡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集体企业终止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集体企业应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根据市场变化,确定经营战略目标,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开展多种经营;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经营责任制,选择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等适合企业情况的经营形式。
  (二)集体企业可在国家规定的运价幅度内,按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提供加工、维修、技术协作和延伸服务等劳务的,由集体企业自主定价;市场调节部分,港口服务费用,旅游运输以及使用豪华、高速客船的旅客运输,实行市场价格。集体企业从事计划运输、国内客运实际国家指导价。
  (三)集体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从事运输业务的,拥有客票销售和货运的揽货、配载、结算等自主权;从事港口业务的,拥有装卸、仓储及为客货运集散服务等自主权。
  (四)集体企业可自主选择运输、加工、施工所需的物资、设备、零配件和供货人、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五)集体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或通过经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承揽工程,开展技术合作、输出劳务等。
  (六)集体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开办企业。
  集体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自主选择具体折旧办法。
  (七)集体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固定资产,自行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
  (八)集体企业应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并自主决定 用工形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集体企业安排人员,企业内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九)集体企业应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集体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设置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任、考核制。
  集体企业可自主决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考试)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职务和待遇。
  (十)集体企业应在国家宏观调控范围内确定其工资总额,自主决定采用计件工资、分成工资、岗位工资等工资形式和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及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实行晋级、奖励的办法。
  (十一)集体企业应采取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消,自主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
  (十二)集体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十三)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中国八大国家中心城市有哪些
国家中心城市是中国城镇体系规划设置的最高层级,目前共有九个城市被定位为国家中心城市,它们是上海、北京、广州、天津、重庆、成都、武汉、郑州和西安。这一概念最早在2005年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在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时提出。2007年,国务院审阅的原建设部提交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修改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废止了没有?
没有废止,经部分修改后仍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于1991年6月21日经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9月9月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实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山土地使用税的标准是多少?
昆山土地使用税的标准是根据本地不同城市的规划大小而定的,大城市一般按照1.5至30元的标准来缴纳,中等城市可以按照1.2-24元交纳,县城一般可以按照0.6至12元交纳,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一、昆山土地使用税的标准是多少?昆山土地使用税的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镇和农村应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后多少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规定,城镇和农村应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后24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并采取措施控制和防止疫情扩散。同时,要立即开展疫情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采取必要的隔离、消毒、治疗和防护等措施。对于尚未明确归类的新型传染病,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第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国有土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权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是什么时间实施的
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1998年我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3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之后各地相继出台了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全文共分为八章节七十二条文,这是目前为止我国正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结合城镇集体所有制轻工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镇集体所有制轻工业企业(包括本系统内其他行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条 轻工业集体经济是轻工业的重要...

湖北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湖北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湖北省不同城市的规划大小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的,大城市一般按照1.5至30元的标准来缴纳,中等城市可以按照1.2-24元交纳,县城一般可以按照0.6至12元交纳。 一、湖北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湖北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152784653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
路岸螺内: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15278465366: 什么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路岸螺内: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一定时期内的特殊产物.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15278465366: 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征是什么?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路岸螺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有关规定,其企业特征如下: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15278465366: 企业归集体所有是不是每个人都是股东 -
路岸螺内: 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界定的概念.每个人(职工),可以是或不是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15278465366: 集体企业是民营企业吗?为什么
路岸螺内: 集体企业既非国有企业也非私营企业,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归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15278465366: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否适用于集体所有制社有企业 -
路岸螺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15278465366: 集体所有制可以申请破产吗 -
路岸螺内: 当然可以 关于集体所有制可以申请破产吗的问题,首先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15278465366: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分类 -
路岸螺内: 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两种类型.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15278465366: 我国为什么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
路岸螺内:[答案]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普遍流传着对集体经济在认识上的一些误区,提出了集体经济“过时论”和“消亡论”,有些地方和... 建议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各地出现的股份合作、职工持股...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15278465366: 集体企业破产注销有哪些规定? -
路岸螺内: 企业注销新规定如下:符合简易注销的企业只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对其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登记机关会在受理次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10天,并提供3份材料,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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