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征用农户土地用于建高压电杆该如何赔偿????、

作者&投稿:拓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南水北调中线 拆迁赔偿~

  这个南水北调工程是有国家的评估局具体处理的,在地税局那里也有登记,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和拆迁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安置)工作,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迁安置工作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征迁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管理体制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本着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家批准的数量、类别征收土地,任何单位不得借机多征多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占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二)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维护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占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农业安置、就业安置、货币安置、养老保险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等方式,优先考虑本村农业安置。
  第六条 专项设施和企事业单位恢复,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政策。第七条 占压文物发掘与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八条 征迁安置工作实行任务与投资包干责任制,坚持责权统一、计划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省、有关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及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确定负责征迁安置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的征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各级各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省内征迁安置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重大方针政策,与有关市人民政府签订征迁安置责任书,落实征迁安置任务。
  第十二条 有关市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责任主体,领导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与沿线各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县。
  第十三条 有关县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期完成本辖区征迁安置任务,及时提供工程建设用地,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四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办)是省征迁安置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计划,落实资金,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按期、保质完成征迁安置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是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征迁安置各项工作,组织县编制实施计划,控制进度与投资,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有关县确定的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工作机构是县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落实征迁安置实施计划,完成承担的具体征迁安置工作,督促、检查、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完成各自承担的征迁安置任务。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林业、通信、电力、文物、水利、交通、农业等部门(以下简称省行业主管部门)是本系统、本行业所涉及征迁安置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系统征迁安置工作中的问题,管理本行业迁建、恢复项目的实施工作。市、县有关部门要按市、县人民政府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按期、保质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做好宣传和沿线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辖区内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章 工程建设用地征收
  第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用地征收。
  (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后,向工程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林地申请。各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占压矿产资源审核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共性用地报批材料,由项目法人直接提供给省国土资源厅。被占地群众异地安置、城镇和企事业单位迁建、专项设施恢复用地,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向县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县国土主管部门按规定实行预公告,会同县林业主管部门、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事业单位)、项目法人,对拟用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勘界埋标,共同签字确认。耕地与林地类别的划分,由县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现状和相关规划现场协商确定,遇有争议时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权属有争议时,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三)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县有关部门及被占压企事业法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随同土地勘界,对地上附着物和占压影响的各类专项设施情况进行清点,共同确认,并由产权人签字。对主体工程外的附属工程永久用地,应按照节约和保护土地的原则,商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进行优化。
  (四)县国土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沿线具有开发补充耕地条件的区域,应优先列入县《补充耕地方案》,并与被占地农民生产安置有机结合。《征收土地方案》由县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市政府依据国家批复的有关政策所确定的具体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听取意见后编制。
  (五)县国土主管部门完成上述方案编制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按规定组卷并逐级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汇总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六)县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省南水北调办统一印制的分村、分户兑现卡,3个月内完成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等各项补偿费兑付,并及时落实安置方案。(七)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按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供地。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八)对控制工期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先行用地。在确认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项目法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先行用地申请,并抄送用地涉及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先行用地。
  第二十条 临时使用土地。
  (一)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向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报送临时用地数量、使用目的、拟占用区域等相关材料。
  (二)市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家批复及现场实际,组织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方便和满足施工要求、减少对当地居民影响、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对临时用地方案进行优化。
  (三)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优化后的临时用地方案,向县国土主管部门报送临时用地申请。(四)县国土、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实地勘察,确认地类、权属和面积。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被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用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专项设施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五)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与被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占用协议,明确临时占地的位置、面积、类别、补偿标准和数额、支付方式及占用时间等。
  (六)县国土主管部门与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明确责任和复垦要求等。
  (七)县国土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生活和生产安置
  第二十一条 居民生活安置。
  (一)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以2004年核查成果为基础,对被占压情况进行核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和被占压房屋户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选址并制定恢复方案,签订恢复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负责落实宅基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根据恢复方案和签订的恢复协议,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被占压房屋户主按期自行拆建房屋,有条件的可本着群众自愿原则建设村民住宅楼,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三)被占地农民需成建制异地安置且不出县的,由市南水北调办会同县人民政府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异地安置实施方案(含生产安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抄省南水北调办备案。
  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异地安置居民点及生产安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并审查批复。其设计应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
  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设计组织开展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含生产安置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被安置农民自行拆建房屋。
  第二十二条 农民生产安置,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选取适当方式,妥善安置。
  (一)本村农业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资源比较丰富,所留机动地、新开垦的耕地和依法收回的耕地,能基本满足被占地农民生产需要的,应当依法落实被占地农民生产用地,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本村农业安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国土、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二)就业安置。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复组织实施。
  (三)投亲靠友安置。投亲靠友仍从事农业生产的,本人需出具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接收、提供土地证明和户籍准迁证,经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同意,三方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自谋职业自主安置(含投亲靠友非农业安置)。需出具居住地(投亲接收地)有关单位对其职业与住房情况的证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其具备自谋职业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公证。
  (五)货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耕地资源或不足的,可实行货币安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参保对象,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异地农业生产安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国土、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城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恢复
  第二十三条 省南水北调办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专项设施占压情况。电力、通信、水利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落实本行业、本部门专项设施恢复工作,明确专项设施恢复的具体要求,管理恢复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电力、通信、水利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设施恢复要求,安排本行业的恢复项目设计,会同省南水北调办审查专项设施恢复方案和投资,审查成果作为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恢复协议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占压专项设施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迁建时间和技术要求,并签订恢复协议。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恢复,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与企事业主管部门或企事业法人签订恢复协议,企事业主管部门或企事业法人按协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镇恢复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电力、通信、水利等专项设施恢复项目,应实行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军队所属企业和专项设施迁建恢复,由项目法人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乡(镇)、村小型专项设施恢复,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不需恢复的专项设施和企事业单位,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将补偿资金按协议拨付权属所有者。
  第三十二条 文物保护与发掘工作,由省南水北调办与省文物部门签订工作协议,省文物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迁安置工作实行计划管理,除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投资规模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 征迁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在一家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设任务,省南水北调办商项目法人编制年度征迁安置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定。省南水北调办将核定的计划分解下达到市。
  第三十六条 市南水北调办根据省下达的计划,编制分县征迁安置实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 省南水北调办按照工作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市南水北调办。市南水北调办依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征迁安置资金兑付方案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编制。由市南水北调办审查批复后,抄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解兑付办法。
  第三十九条 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张榜公示后,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兑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按协议拨付居民房屋补偿资金;按协议拨付城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恢复补偿资金。
  第四十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执行。各级政府及农业、民政、征迁安置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征迁安置补偿资金中的直接费,市南水北调办可在单项工程内部、县之间调剂使用,并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调剂后的节余资金,由市南水北调办安排用于征迁安置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其他费用的使用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一)管理费由省南水北调办按省、市、县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国土等部门的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从县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掌握的管理费中解决。
  (二)勘测设计科研费由勘测设计单位使用,地方协作、配合工作经费由设计单位支付给市南水北调办,具体支付比例由省南水北调办根据地方工作量核定。
  (三)监理监测费由项目法人会同省南水北调办按招标或委托协议拨付给监理监测单位。
  (四)技术培训费用于被占地农民劳动技能和征迁安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由省南水北调办按工作任务划分各级使用比例。
  第四十三条 预备费的50%由省统一管理,其余50%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管理。各市在通过项目、县际间直接费调剂后仍不足,确需动用预备费时,向省南水北调办申请,按国家确定的程序审批。
  第四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新菜地开发基金,按《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及国家批复缴纳。由地方掌握使用的税费,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区。国家未批准计列的税费不予缴纳。
  第四十五条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和征迁安置监理工程师。遇有错漏项和用地方案调整等情况时,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程序上报。(一)征迁安置方案等重大设计变更,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农村的补偿方案变更包括:永久用地、临时用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基础设施、树木、坟墓、小型水利电力设施等补偿方案变更,不突破已批复直接费概算的,由市南水北调办负责批复,在项目内或项目间调剂资金,并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
  (三)专项设施的设计变更,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法人向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的书面说明,经征迁安置设计代表和现场监理核实确认,报原恢复方案审批单位批准实施,在市、县内调剂资金。
  (四)设计变更需动用预备费的,报省南水北调办按程序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因故工期后延,造成临时用地补偿费增加,应分清原因,分别处理。因征迁安置原因造成的,可先在市、县掌握的直接费中调剂解决,仍有资金缺口可申请动用预备费解决;因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造成的,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解决。
  第四十七条 征迁安置工作节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征迁安置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用于征迁安置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阶段验收和土地使用权移交
  第四十八条 征迁安置验收以县为单位、以国家批准的标段划分为最小单元进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用地征收,被占地农民生活和生产安置,城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恢复,资金使用等。
  第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征迁安置验收工作分为实施单位自查、县人民政府自验、市复验、省初验和国家终验五个阶段。各实施单位必须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各实施单位在单项工程完成后开展自查,其中专项设施自查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完成。自查完成具备验收条件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验,写出自验报告,报市南水北调办申请市复验。
  市南水北调办组织辖区内征迁安置复验,写出复验报告,向省南水北调办申请进行省初验。
  省初验由省南水北调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由省南水北调办申请国家终验。
  第五十条 文物发掘与保护验收由省文物部门负责,验收报告由省南水北调办纳入省初验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自验工作完成后,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填写《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占地移交清单》,向项目法人移交永久用地与临时用地。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在完成规定工作后向项目法人移交用地。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向县国土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县国土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征迁安置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各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征迁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各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加强征迁安置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十六条 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理。监理监测单位由项目法人会同省南水北调办招标选择。
  (一)监理监测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办法及经批准的征迁安置规划、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监理监测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监督政策执行情况,控制征迁安置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对被征地居民生产生活安置、收入水平恢复,专业项目迁建恢复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三)征迁安置监理在征迁安置工作高峰期采用旁站监理,一般工作采用巡视检查的方式,征迁安置监测评估采用定期检查的方式。
  (四)占压实物数量变化和补偿兑付,需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五)监理单位应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半年报、年报等材料。
  第五十七条 各级管理和实施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征迁安置文书、技术、财务等类别档案,确保档案的规范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
  第五十九条 建立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和省南水北调办每月通报、调度制度,建立县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的协调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条 对在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征迁安置所涉及的单位、个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及信访部门对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并妥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有关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只要与你爷爷奶奶在一个家庭的有一个人还在农村,村里就不应该收回土地,但与你爷爷奶奶同一家庭的再没有人了,村里便可以收回该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

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供水范围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主要供水区域包括唐白河平原和黄淮海平原的西中部,总面积约15.5万平方千米。由于引汉水量的限制,工程无法满足规划区内所有地区的需水需求,因此优先保障京、津、冀、豫、鄂五省市的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同时,工程也兼顾部分地区的农业和其他重要用水需求,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规划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作为南水北调整体规划的重要环节,其核心是丹江口水库,这座水库成为了供水的源头。若将大坝正常蓄水位提升至170米,不仅可以减少弃水,增加供水量,还能优化供水流程,同时提升汉江中下游的防洪标准。然而,这一工程的实施需要做出巨大的牺牲,预计需要移民约25万人。在规划阶段,中线工程...

水利工程征迁补偿?
1 征地补偿在我国,目前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基本上是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进行的,例如,正在建设中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国家行为,并带有强制性,所有权的补偿是不完全的,不是土地的买卖,不是由国家和农民协商或按市场价补偿。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

南水北调中线、东线、西线工程各是什么?
1.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该工程已完工并向北方地区调水。中线工程由南向北输水,总干渠依次经过丹江口水库、南阳、平顶山、许昌、郑州、焦作、新乡、鹤壁、安阳、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最终到达北京。2.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一期):该工程也已经完工并向北方地区调水。东线工程即国家战略东线工程,简...

南水北调的中线工程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我国重要的水资源调配项目。该工程始于1959年《长江流域利用规划要点报告》中的初步构想,历经多年规划和勘察,最终在1994年通过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得到了国家计委和沿线五省市的赞同。1995年,国务院决定对东、中、西三条线进行论证,到1998年确定中线工程以加高丹江口水库大坝、设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第八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第九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

南水北调占地补偿费怎样分配
中线水源工程30%的预备费随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匹配下达,需动用预备费,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项目法人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其余70%预备费的动用,省级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法人审核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50%的预备费随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匹配下达,需动用预备费,由省级主管...

南水北调东、中、西线具体是怎样的?
南水北调是中国经过几十年规划和建设,通过引水、输水、补水等措施,把南方的比较丰富的水资源调节到北方的水资源稀缺地区的一个大型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主要分为东线、中线、西线三条输水线路。东线:从长江中下游流域的江淮地区引水,通过长江、淮河、渤海的水路输水到北京、天津等地区。中线:从长江中...

南水北调三条线路
以下是三条线路的简要介绍和建设状态。中线 中线是南水北调工程的核心部分,全长约1,771公里,起点位于江苏省扬州市,终点抵达北京市门头沟区。该线路穿过江苏、山东、河南、河北、天津和北京六省市,包含15个水源地和4个调节水库。中线工程分为三个阶段实施:2002年至2013年的一期工程,2014年至2018年...

历史,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竣工了吗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自2014年12月12日正式通水以来,已成功缓解了沿线城市的水资源短缺问题。这条全长1432公里的工程从丹江口水库引水,穿越河南、湖北、陕西三省,最终抵达北京和天津。通水至今,中线工程一直发挥着其重要作用。中线一期工程于2003年12月开工,总投资达到2013亿元人民币。该工程设计年调水量为...

19490428666: 南水北调工程占地如何赔偿 -
戎玉小眉: 这5种补偿模式分别是:土地开发模式,即对总干渠沿线的荒坡、荒滩及沿线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工程的弃土进行覆盖开发.这些土地开发出来后补偿被占耕地.该工程区包括4个村,可开发土地面积1680亩.土地整治模式,即...

19490428666: 南水北调中线占地有补助?南水北调中线占地有补助吗
戎玉小眉: 有补偿款.征用农民的土地,应该有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公告.你可以要求他们出示这两个公告,上面有执行的文件和补偿的标准.

19490428666: 南水北调土地征用赔偿归属问题 -
戎玉小眉: 只要与你爷爷奶奶在一个家庭的有一个人还在农村,村里就不应该收回土地,但与你爷爷奶奶同一家庭的再没有人了,村里便可以收回该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

19490428666: 南水北调临时征地补偿标准 -
戎玉小眉: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申请用地预审,在工程开工或库区蓄水前3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土地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

19490428666: 南水北调占地赔偿纠纷我是临颍的一个普通农民移民安置以迫在眉睫,
戎玉小眉: 村干部另外给你调地是合理的.青苗补偿会给你本人,但是土地款应该在调地的范围内分.比如,征了你的地,在你们组内统一调地,保证每户仍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至于说村干部通过给你换地,要补偿款,他得到的仍然只是青苗款.那个钱,没有多少的.你不同意换,他不能强行要求你换.

19490428666: 南水北调占地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是依据什么文件执行的比如树木,温室大
戎玉小眉: 有可执行的文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是文件只是对补偿工作提出政策性和方向的指导,具体的赔偿标准由具体实施地区政府安排. Mr.emily

19490428666: 高三地理:分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的有利条件 -
戎玉小眉: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的有利条件: (1)地势南高北低,虽然地形比较复杂但水基本可以自流. (2)丹江口水库与扬州相比,污染少,水质较好,水量较大,水源稳定. (3)引水经过黄河,从黄河下面修引水隧道,可以节约提水的电力资源;现有的丹江口水库可以利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的不利条件:要修引水干渠,占用耕地;沿线可能加重土地盐渍化;丹江口水库大坝要加高,要解决移民安置问题;引水经过黄河,黄河引水隧道的技术和安全问题. 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调水线路各有利弊.

19490428666: 河南省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线最长、占地最多、移民征迁任务最重、投资最大、计划用水量最大的省份.读河南省地形图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线路示意图,... -
戎玉小眉:[答案] 1.A2.D

19490428666: 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见闻感受 -
戎玉小眉: 我国是缺水国家,北方部分城市缺水尤其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2年底南水北调工程启动.它的建成将极大缓解北方缺水问题,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目前南水北调工程的东线、西线、中线已破土动工,建成后将解决北京、天津、河北、...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