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 产品责任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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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 产品责任的名词解释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使用者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费引起的伤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经济法中产品断陷名词解释

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是产品责任成立的基础性要件,在诉讼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产品责任法上核心问题。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公道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名词解释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不同: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根据《产品质量法》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

经济法名词解释:产品招回制度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终端使用者手上的产品收回。
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
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中的“经济竞争”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学中的名词解释

三、名词解释
1、中国经济法P11
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2、经济关系P7
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P25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执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
4、经济职权P32
也称经济权力,也就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5、工业企业法P47
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企业变更P49
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7、集体所有制企业P74
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8、乡镇企业P83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9、私营企业法P96
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巨集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执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合伙企业P104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1、个人独资企业P113-114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到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外商投资企业法P124
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P126
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以及亏损的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P127
是指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P140
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6、外资企业P145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17、股份有限公司P157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8、有限责任公司P157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9、国有独资公司P169-170等
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并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0、上市公司P175
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公司债券P177
公司依照法定程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2、可转换债券P179
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照一定的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23、债权人会议P195
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24、和解P196
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25、计划法P206
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6、指令性指标P208
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者专案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和关系到经济全域性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27、指导性指标P208
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能够,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专案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28、固定资产投资法P209
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9、固定资产投资关系P209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30、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拨款P212
建设专案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出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
31、财政P218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32、财政法P218
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财政管理体制P220
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34、预算P221
经过法定程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 *** 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35、预算管理职权P222
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36、国债法P229
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 *** 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7、财政转移支付法P231
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 *** 采购P237
*** 为了维持 *** 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39、 *** 采购当事人P239
*** 采购当事人是指任何参与 *** 采购的人,它除了采购方和供应商之外,还包括 *** 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40、国有资产P244
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以及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41、资产评估法P246
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式、方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42、产权交易P250
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43、税收征收管理P290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纳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
44、税收P259
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 *** 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45、法定增值额P263
是指一国 *** 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的需要,就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
46、出口退(免)税制度P269
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者对出口企业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
47、中国金融法P307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8、商业银行P314
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9、中间业务P317
商业银行不需要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50、银行业监督管理P320
也就是银行业监管,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51、债券P330
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52、股票交易P331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53、债券交易P33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54、内幕交易P334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资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资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55、虚假陈述和资讯误导行为P335
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资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
56、价格法P347
与价格制定、执行和调控、监督检查有关的各种关系。
57、 *** 指导价P350
***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许可权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58、价格体系P348
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59、会计关系P360
国家在管理会计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0、会计监督P366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61、审计P370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 *** 及其各个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计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62、审计关系P370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 *** 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其他国家资产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63、自然资源法P381
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4、土地所有权P383
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65、土地使用权P383
土地使用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占有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
66、森林法P387
调整人们在森林的管理、养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7、草原法P391
调整人们在草原资源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8、环境保护法P409
规定和调整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69、“三同时”制度P411
它要求一切建设专案的防止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0、对外贸易P422
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71、对外贸易法P424
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2、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P427
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73、对外贸易经营者P429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74、对外贸易调查P435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予以查证的过程。
75、竞争法P449
国家在协调经济执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问几个经济法的名词解释

企业合并
开放分类: 会计、会计准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企业的联合,或者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权益性证券、资产、签订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不安抗辩权
开放分类: 经济、法律、合同、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68、69条之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辫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基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当事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
开放分类: 社会、经济、法律、合同法
违约金
penalbond
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定金
开放分类: 法律、术语、房地产、合同、担保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根据我国发法通则和《担保法》八十九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开发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分类
根据定金给付的目的和效力不同,定金可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
纳税人
开放分类: 经济、税务、财政
纳税人
tax,payer
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在中国,纳税人包括:①全民所有制企业。②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⑤私营企业。⑥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⑦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补充定义: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明确由谁来纳税,又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经济法》里要约的名词解释

《合同法》对要约、要约邀请有明确的规定

1、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经济侵权责任(名词解释)

1)经济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经济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经济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
3)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和静县19646199186: 经济法中 产品责任的名词解释 -
茅栋银杏: 零售商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费引起的伤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和静县19646199186: 什么是缺陷责任?在经济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描述中的概念.
茅栋银杏: 一、什么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和静县19646199186: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协会,是经济法里面的名词解
茅栋银杏: 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受的权利和利益. 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所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和静县19646199186: 回复: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经济法中的概念,不太好区别,烦请各
茅栋银杏: 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在于:一是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中,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可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

和静县19646199186: 名词解释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茅栋银杏: 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不同: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2、根据《产品质量法》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

和静县19646199186: 产品质量责任的简介 -
茅栋银杏: 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赔偿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

和静县19646199186: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名词解释 -
茅栋银杏: 1.构成要件不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责任、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相邻关系中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如以侵权责任为诉由的,常需证明对...

和静县19646199186: 经济法 论述题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
茅栋银杏: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

和静县19646199186: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经济法 -
茅栋银杏: 产品质量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特定的归责原则之下,责任主体承担因其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1 )产品具有缺陷;(2)损害的客观存在;(3)产品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这是关系到原告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和静县19646199186: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何不同?为什么? -
茅栋银杏: 产品责任对于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销售者是过错推定原则;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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