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中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的权力哪个大一点

作者&投稿:柳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出自什么文献?~

出自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帝国立法权第五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

联邦议院 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
联邦参议院,代表16个联邦州,间接选举产生

D. 混合代表制(简单多数制与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制度)

根据德国统一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帝国立法机关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联邦议会共有58席(1911年后又增加了3席),由各邦任命的代表组成。它有权提出和通过法案,颁布某些行政法令;帝国议会通过的法案,要得到联邦议会的批准;皇帝对外宣战、缔约时,须经它同意;它还有权决定帝国的财政。联邦议会是帝国事务运转的总枢纽,其地位至为重要,它不仅拥有广泛的立法权,而且还握有官吏任命权、条约缔结权和国家防卫权,同时是政府的审计机关和国家的最高法院,在邦与邦或邦与帝国发生争执时,联邦议会又是最高的裁判机关。帝国议会议员共382名(1873年后增至397名),按普遍、秘密、直接选举的方法,由选民选举产生。帝国议会的会议公开举行,但议员们对开会并无热情,这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造成的:(一)德国人新近实行议会制度,经验不足,缺少习惯;(二)德意志民族重实际,轻空谈,对多言的议会制度兴趣不大;(三)帝国议会的法定权力较小,是否出席会议,无足轻重,帝国议会对法案只作形式上的认可,用西方学者的话来评价:“下院是汽车的第五个车轮,居于不足轻重的地位。
  1918年,德国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开始着手制定新的宪法。在制宪过程中,德国学者主张,真正的议会制必须是由两个各自独立的机关组成的,应当实行二元议会制体制,给予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与议会平等的地位,为了保证总统的权威,他不应由议会选出,而应和议会一样,由国民直接选出。 在该理论的指导下,魏玛宪法加强了总统的权威和权力,然而这种权威后来竟被纳粹所利用。魏玛宪法的国会实行两院制,下院议员由年满20岁的男女公民,按比例代表制,通过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选举产生;上院由各邦选派的代表组成,是一个咨询性机构。按魏玛制宪会议的构想,新建立的政府,是以民主的国会为中心,国会的地位与责任,一方面是将人民意志转变为法律,另一方面是通过责任内阁制对政府作必要而适当的控制,由此一来,国会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第五个车轮了,而将成为一个飞轮。国会下院行使立法权,有权任命内阁,并可对内阁阁员提出质询。由于下述原因,下院并未达成制宪会议构想的目的。其一,多党林立,议员各为其党,感情用事,争权夺利。党争干扰国事,议事效率低下。其二,下院既无团结精神,亦无团结力量,以致陷于消极被动,处处依附政府,成了政府的“应声虫。其三,政府享有广泛的法规制定权和紧急命令权,下院的立法权被大大减削。其四,国会上院对下院通过法案的否决权,及公民的复决权,也使下院的立法权受到减损。1929年以后,这种牵制制度被野心家所利用,渐使下院陷于萎缩。国会上院的功能是消极性的,对于宪法修正案,上院仅有搁置性的否决权。在普通立法方面,上院拥有较多的权力。
  魏玛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在希特勒上台后遭到全面摧毁。希特勒执政后,虽然选举仍然进行,而且选民参选的投票率几达百分之百,但选民并无自由选举或表达自由意志的机会,只能就希特勒作的决定加以形式上的通过。国会亦在纳粹党的控制之下,立法权名存实亡。在从1933一1939年的6年中,国会集会不及20次,每次集会,时间长者一天,短者几个小时,其作用是匆匆举手拥护希特勒的各种决定。国会中从未有过热烈的讨论,也没有反对意见,唯有赞成的呼声以表示其对党对领袖的完全忠诚。   法西斯政权的出现,给全人类都带来了灾难,也是对现代民主立法机关的反动,我们研究立法机关的体制,认真总结这方面的教训,引为戒鉴,是大有裨益的。
  魏玛宪法建立的二元议会体制,赋予了总统过多的权力,总统除有部长任免权、解散议会权、外交权、军队指挥权、对各邦的强制执行权而外,还可以通过宣布紧急状态而行使某种程度的独裁权。总统权力的扩张,导致议会与总统的均衡关系向总统方面倾斜,进而引起议会制的危机。纳粹党的迅速崛起,随着它向议会的渗透,使议会急剧地丧失了决定和表达国家意志的能力,并渐渐走向分解。从社会的角度看,法西斯政权的出现有着一定的社会基础:靠工资收入为生的阶级,“他们觉得,对于民主的统治没有妨碍的独裁政治好象能更为有效地应付危机,并给予苦恼的群众以职业、面包和安定。于是,这些群众以经济安定为代价,放弃了他们的许多自由,而轻易地欢呼帝王的到来。 不仅如此,在纳粹党宣扬“民族的元首国家及纳粹党与国家结合而形成新的元首国家的同时,他们还从实践上否认魏玛体制下的三权分立,把立法机关与政府置于元首手中,以便通过一元化领导谋求国家权力的统一。在纳粹党与国家的关系上,希特勒明确提出,党是命令国家的;不是国家命令我们,而是我们命令国家。凡此种种,从理论上、制度上为纳粹反民主政权的建立和巩固提供了依据,而授权法使希特勒获得了广泛的立法权;1934年联邦改造法,废除了各邦的议会;联邦参议院改造法和司法权转让法的颁布,元首法的实施,使希特勒成为最高而且唯一的立法者、法官,居于行政的顶端,最后的决策者。
  法西斯政权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而垮台,德国被分解为东、西两大部分。1949年通过的联邦德国基本法,确定实行两院制,上院为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至5名州政府成员组成,州长是当然成员,共41席。下院为联邦议院,由采用比例代表制及小选区制的混合体制各选出百分之五十的议员组成。联邦参议院享有立法提案权、法案审议权和立法否决权等项权限;联邦议院的职权是制定和通过法律,监督法律的执行等。

联邦议会的权力大,帝国议会只有预算审核权

德国中邦议会大

帝国议会

帝国议会


建水县19382133226: 关于德意志宪法 -
丙征那他: 当时德国是联邦制君主立宪制国家,帝国中央的普鲁士王国占有特殊地位,拥有极大行政权力;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权力中心;议会并无实权,议长为帝国宰相,议员由君主任命;负责法律的审批;而帝国议会(下议院)权力较小,虽有立法权,但任何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而且它还无行政监督权.德皇虽然的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但是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实际上只是皇帝的御用工具,而联邦议会的主席也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担任.皇帝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可以提出法律并要求议会通过,还拥有官吏任免权等.

建水县19382133226: 1871年宪法里所说的德意志帝国的帝国国会与联邦议会的区别 -
丙征那他: 帝国国会有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产生,相当于下院;联邦议会由各个联邦成员派代表组成,相当于上院.

建水县19382133226: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 -
丙征那他: 依据所学及材料可知,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点之一就是议会由选举产生,掌握立法权.德意志帝国议会中联邦议会掌握实权但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因此,德意志帝国的立法权实际上掌握在德国皇帝的手中.所以应选A.

建水县19382133226: 德国的议会受到皇帝的什么制约 -
丙征那他: 德国的议会实行两院制.联邦议会(相当于上议院),权力巨大,议长为帝国宰相,议员由君主任命,负责法律的审批.帝国议会(相当于下议院),权力较小,具有立法权,但任何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按普遍、平等的选举法选举产生.无行政监督权~

建水县19382133226: 德意志帝国的政体特点是什么? 形成这种特点的原因是什么? -
丙征那他: (1)政体特点: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一种不彻底不完善的代议制,君主制被保留,帝国的全部军政要职被容克地主包揽,普鲁土的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具体表现: ①帝国皇帝世袭,权力巨大,任命帝国宰相,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o ②帝...

建水县19382133226: 德国的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区别是什么呢?德国的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
丙征那他: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人民议院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唯一的立宪和立法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建水县19382133226: 一个正史,求助!关于19世纪德国政体的问题 -
丙征那他: 联邦议会由各邦代表组成(至于阶级,应该是属于容克地主和贵族阶级),有立法权和预算权;帝国议会由成年男性选出,无阶级限制,基本没有权力.

建水县19382133226: 《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联邦议会的主 -
丙征那他: B

建水县19382133226: 德意志帝国时期,联邦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吗?最高权力不是掌握在德皇手中吗? -
丙征那他: 不是,有君主立宪的成分,所以是内阁制,德国皇帝是国家名义的元首,占议会多数席位的党派组阁,内阁对议会负责.但德皇比同时代的英王权...

建水县19382133226: 德意志帝国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是什么 -
丙征那他: 其主要特征是: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由君主任命内阁成员,政府对君主负责,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宪法往往是钦定的,是君主意志的反映;议会是君主的咨询机构,立法权是形式的,君主不仅拥有否决议会立法的权力,而且还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控制议会;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首相由君主任命.二元君主制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封建地主阶级长期拥有巨大势力的国家,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联合专政的一种统治形式,较议会制君主制带有更多的封建专制君主制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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