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摔倒遇监控盲区扶人女子被判担责七成合理吗

作者&投稿:卓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2017年2月13日,81岁的陈仕梅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摔倒。陈仕梅称,是走在其身后的朱女士撞倒了她。而朱女士则坚称,她根本没有碰到陈仕梅,反而是自己第一个将老人扶起。由于陈仕梅摔倒的地方恰好位于监控盲区,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决定走司法途径。这又是一起讹诈好人的事件,还是明明撞了人冒充好人?或者最后成为根本查不清事实的罗生门?这个难题交到手里了。

这起2017年发生的事件,在2018年底由重庆九龙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可不管是事发后的公安调查,还是法院审理阶段双方的举证,最终都没有找到直接证据能证明真相到底是什么。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是认定陈老太的摔倒与朱女士具有因果关系,朱女士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约2.3万元。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在目前的微博中没什么明确说明,这种感觉让不少人觉得法院又在和稀泥、冤枉好人,骂声和质疑声不少。

但别着急骂法院,这几年讹人还是冒充好人的罗生门事件很容易变成公众舆论事件,所以现在的法院审理这种案子应该是比较慎重的,17年的事儿到了18年底才判决也说明了法院的态度。而且这年头对方没撞人反讹的事件不少,可撞了人却说自己是好心救人的事儿也不是没有。比如前些天“济南司机扶起老人却被讹”的事件大家对老人骂场一片,可最终经警方调查的结论是双方的车把确实有接触、刮擦。所以,关键还是要看证据和判理。

上次的事件靠的是痕迹鉴定,最后摩托车司机也服气,表示愿意按最终交警认定的责任来处理。那么这次的案件,法院这么判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在微博上我没找到详细说明,但在网上搜到了一些资料,跟大家分享一下。

(2017)渝0107民初13533号民事判决显示法院是这么说的:陈仕梅在杨家坪商圈散步至工商银行门口时,左腿被阻挡,身体朝逆时针方向轻微旋转后前倾摔倒在地。陈仕梅摔倒前,朱女士的行走轨迹的延伸线与陈仕梅的行走轨迹延伸线相交。事发当天路面系干燥砖石平整路面,无明显坡度。从陈仕梅前倾摔倒的姿势、陈仕梅与朱女士的行走轨迹来分析,事发路面为干燥平整砖石路面,陈仕梅在摔倒前与朱女士的接触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陈仕梅的摔倒与朱女士具有因果关系。

上面这段判决中的分析结合了现场视频能看到的情况,并考虑了人体运动的一些规律,如果这些规律是征询过医学等相关专家所得出的,应该还是具有一定说服力的。

有人说“谁主张谁举证,疑罪从无,既然视频没法直接证明事实,双方又各执一词,就应该以陈老太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其诉求” 。“谁主张谁举证”只是一般举证原则,其实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远不是这么简单的,而“疑罪从无”是刑事案件的规则,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比刑事案件要宽松,民事举证中还有一个词是专门为这种没法直接证明事实的案件准备的,就是高度盖然性原则。

盖然性是指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一种状态,而高度盖然性简单讲就是虽然不能证明必然,但相关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相当高度的可能性,这种高度已经达到可以让法官确认事实应该是这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作出判断。

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越来越发达、摄像头越来越多的年代,但我们也生活在一个人心越来越复杂的年代,很多事情我们可以靠摄像头来认定,但一旦摄像头没有监控到关键事实,复杂人心可能就会让事情无比复杂,就会诞生一个又一个的罗生门。而诉到法院,不管是支持一方的诉求还是驳回,法官都必须慎重。有时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法官也确实要依据生活常识、正常的社会逻辑来对证据作一些判断。如果法院所作的判决依据是根据客观规律和正面导向的生活常识所作的判断,我们还是应该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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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人被讹明明是敲诈,为什么却只是批评教育,而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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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不扶老人到底该怎么办
如果老人摔倒的地方有监控录像的话。那么。这个好心的人,还有机会为自己辨别真相。如果老人摔倒的地方是盲区,没有视频录像。没有监控。检测到。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把老人扶起来。如果自己什么都没做。就毫不犹豫的把老人扶起来。如果老人完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倒还好。如果老人意识不清楚。那么家人...

美姑县17193298044: 老太扶人摔伤,被扶者是否有责 -
祖星三乙: 属于无因管理,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老太太搀扶他人时摔伤,如不能证明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摔伤,则可要求被扶者承担摔伤的医药费.

美姑县17193298044: 扶起摔倒老人为什么会败诉? -
祖星三乙: 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摔倒的老人是其他人碰倒的是主张这个事实的人,而不是否认这个事实的人,如果持肯定意见者不能证明这个事实,那就要败诉.当然,如果被主张碰倒老人的人承认有碰触的事实,也就相当于认可有碰倒老人的事实了. 南京彭宇案,事实上彭宇是认可在下车时与老人有过身体接触的,只是承办法官为了加强他判决的说理,画蛇添足的写了一个触犯众怒的理由,也就是既然不是你碰倒的那么你就不该去搀扶这样强盗逻辑.毕竟社会还是希望有好人的,承办法官这样说理实际上就是否认了人会做好事的可能性,所以才会自讨苦吃.

美姑县17193298044: 我妹妹前几天骑车,一个老人在她后面摔倒了 然后她就停车下去扶.结果被讹了.那里只有一个监控而且被 -
祖星三乙: 是可以告的,但是你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他讹诈,所以很难胜诉,建议就是不管他随他闹平生不做亏心事夜里不怕鬼敲门

美姑县17193298044: 为什么老人摔倒去扶,被告了,不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吗 -
祖星三乙: 理论上应该是这样的,谁主张谁举证嘛.尤其是有些事件还是因为老人违反交法,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但是就事件的结果来看,老人受伤住院,所受的痛苦与另一个当事人相比较多,所以法官在双方都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会偏向弱的那一方,即老人.因此才会有这些个影响恶劣的判决,结果使社会风气败坏.所以在当前情况下,要做好事还是找几个人一起做吧,也好有个证明.

美姑县17193298044: 老人摔倒该扶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 扶老人的 那个人还被告上法院为什么呢? -
祖星三乙: 因为老人的家属想占好心人的便宜,老人的医药费家属想让别人出,何乐而不为,不过我相信不是每个人都是这么无耻的,公道自在人心,以后遇到直接打110好了,或者有人在你身边的话,让她做你的证人,证明你没有伤害老人,这样应该就不会被告了吧,其实你最好去问问律师,再说这扶老人的机会也不是说来就来的

美姑县17193298044: 扶起摔倒老人成被告,受害者可以获得赔偿吗?老人可以承担法律的处罚吗?
祖星三乙: 只要受害者诉讼,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

美姑县17193298044: 我想知道更多有关“南京小伙彭宇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后被告上法庭”的详情 -
祖星三乙: 我也来个常理推测.老太跑去上车是基本事实,彭宇第一个下车也是事实,经本人多年的等车、上下车经验,下车的人手上若无重物,下车时不会大大咧咧,且多数人会扶扶手下车,下车后观看2侧是否有自行车及行人;而老太为上后面的83路车心切,使用了跑路的姿态,且手上拿有较多物品,心中只顾上车,没看到身边下车的人.所以可推测:老太手持物品跑步去上车,没留心身旁有人下车,一下就自己撞了上去,而彭宇年方27,不易被老太撞倒,故老太失去重心被弹开,造成8级伤残,而彭宇出于好心,上前询问....(以后就无从推测了)

美姑县17193298044: 请帮我整理一些关于老人摔倒,扶老反被诬陷的新闻 -
祖星三乙: 彭宇案,许云鹤案.还有广东肇庆,搀扶者遭到老人女婿殴打;辽宁朝阳,因交警出具了证实搀扶者无责的监控录像,老人的子竟冲进交警队殴打交警,打砸办公室;北京,儿子将父亲背到搀扶者的家迫使对方替他交了住院押金

美姑县17193298044: 路遇老人摔倒能扶而不扶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
祖星三乙: 不属于,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如果一个人的年迈的父母摔倒了,而这个人只是看着不去扶,导致父母死亡什么的,那他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如果一个普通的老人摔倒了,而这个人只是看着不去扶,导致老人死亡什么的,那么他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明白了吧,还是在人和人之间是否存在这个义务,例如父母监护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等等,例如孩子溺水了,父母有义务救自己的孩子而不去救就是犯罪,或者救生员不去救也是犯罪,因为救生员也有义务去这么做. 所以一个老人摔了,作为一个普通人从道德上应该去付他,但是从义务上并没有义务去做,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美姑县17193298044: 你还敢搀扶摔倒的老人吗?
祖星三乙: 这个问题的确为现如今我国社会一个很大的问题,但是,也正如春晚小品《扶不扶》中所说一样.我个人认为,是应该去扶的.你不去扶,也许可以少了一份麻烦,少了一份委屈,少了一份污蔑,但你看着老人那样躺在冰冷的路面上,淡然走过,你还能轻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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