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避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作者&投稿:蔺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浅议如何避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法官害怕当事人?
作者:赵佳 发布时间:2010-04-13 16:30:2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一天,一位老法官问我:“你害怕当事人吗?”我先是一愣,一时答不上来,后来我笑着说有的当事人还真不好对付。“怕就对了,那样才能感觉到身上的那份责任。”老法官严肃地说。其实,入院几个月来,怎样看待当事人、怎样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打交道一直是我思考的问题。法官、当事人是法院工作的最重要的两个角色,怎样对待当事人可能是我们应当处理的最迫切的问题。

  几千年来,“官民”这种二元政治角色演绎着中国的历史。“民不与官斗”类似的“箴言”不能胜数。掌权者高高在上的形象印在了人们的心里,诉讼也叫打官司,当事人让人感觉属于“民”这一角色,来到法院理所应当服从“官”角色的法官。当事人来到法院打官司是有求于法院,两者地位上不能并论,求人办事哪能与人讲平等。此外,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得让人生畏,不得冒犯。顺着这个思路想,当事人进入法院应该是谨慎颤巍的,应该害怕法官。

  现在的情况是,法官似乎害怕当事人。在实际的工作中,法官可能稍有不慎就会被当事人投诉;有时当事人会抓住一些问题不依不饶;有时出现的一些情况会引起上访,严重时甚至是群体性事件。而这些情况直接关系着法官的荣辱得失,小则会影响到法官的优劣考核,大则影响到法官的前途命运甚至饭碗。因此,我们看到,法官履行职务时对待当事人谨小慎微。

  如果要从“当事人害怕法官”和“法官害怕当事人”这两种情境中做选择,我想人们会选择后者,法官害怕当事人似乎不是坏事。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通行的做法是限制公权保障民权,权力在监督下行使。而我国是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也为人民而行使。司法为民是我们司法审判的宗旨,因此国家也理所应当赋予了人民监督法院、法官的权利。有了当事人的监督,承办法官会更加谨慎地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一个法官好坏的评价,也不再是法院一方的意见,而是更多地注重当事人的看法。当事人有权对法官有意见、投诉甚至上访,正是行使国家赋予其监督权的应有之意,也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体现。

  新中国建国六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民主法制建设成就卓著,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加速。在这种大背景下,百姓加强了对法律的了解、理解,法制观念日益增强,法律武器在百姓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会拿起法律武器寻求法院帮助。百姓到法院寻求帮助,是对法院的信任,是对法官队伍的信任。法院很多时候是人们解决问题的首选,中国人不再害怕打官司,进法院维权不再躲躲藏藏,正说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

  “法官害怕当事人”似有其合理性,然过犹不及也。工作中,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我们应当虚心接受改正,对不合理的甚至是过分要求,我们也应当义正词严,依法办事,不能因为害怕“得罪”当事人,害怕当事人投诉、上访,就消极不为,或敷衍推诿,悖法行事。如果过分依赖当事人意见,看当事人脸色行事,会给法官正常履行职务造成一定影响,影响审判权的正常行使,甚至影响审判工作的大局。因此,在法官和当事人中间找到一平衡点,显得十分重要。

  怎样对待当事人才是最合理的态度?当事人害怕法官肯定不行,法官害怕当事人也有不妥,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同时向老法官们请教,我认为对待当事人应当尊重当事人,同时依法办事。要让当事人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认真倾听其意见,公平、公正处理其请求。“敬人者,人恒敬之。”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当事人才会真正地尊重、信任承办法官、法院。当前,我国还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定纷止争,缓解、解决社会矛盾的重担很大程度上落在了法院的肩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创造条件,充分保障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这不仅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维护审判权正常运行的需要。
责任编辑:梅玉兰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避免;法官;当事人;冲突
【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和挑战,这其中的成败得失是我们这些在民事审判一线的民事审判法官有目共睹的。伴随着民事审判改的不断深化,我们发现一个现象,民事审判的案件质量在不断提高,审判程序逐步完善,但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确相对增加。在基层法院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很多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均与案件当事人发生过冲突,而每一次的冲突又常常使我们的法官心绪不宁、情绪失控,很难继续在此案件中扮演理性法官角色。冲突升级是办案法官一腔委屈,而当事人也同样感觉受到了不公平而气愤难平。此刻办案法官可能会找领导要求换人审理,当事人则要求另换办案人,这种对立局面是理性法官不愿见到的,也是想竭力回避的,因为不管出于何原因的冲突,对法官、对法院的形象都是有害无益的,激烈的冲突无疑也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为什么处于中立才地位的法官会与有求于法官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发生冲突呢?为什么对当事人毫无利益之争的法官与权益争夺者的当事人产生冲突呢?从冲突的起因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与法官公平办案与否、法学修养高低等因素无关,那么冲突的原因到底出在哪里呢?是法官经验不足?办案作风不扎实?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方法欠妥?还是当事人无理取闹?如何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本人试分析个中产生的原因并寻找一些解决方法。
  一、发生的冲突的原因
  1、角度的不同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民事案件当事人都是为自已的权益在进行诉讼,他们所关心的是诉讼结果是否对他有利,诉讼进行中的每一个环节是否占了上风。而法官所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官会站在这样的立场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要求当事人对其证据进行补充。一般情况下,不同的角度不一定必然会产生冲突,但是在有些时候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不理解,以为自己讲的就是事实或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文化程序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差的当事人身上尤其突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尤其是证据规则实施以来,当事人认为法官出于审判案件的目的要求其提供证据或补充证据是在人为地设立障碍,冲突由此而起。法官应该是原则性比较强,依程序法办案信念比较坚定,他们坚守着不与当事人单独见面的信条,面对有些期盼着在开庭前向法官倾诉的当事人,这样的法官就已经在当事人心中的价值天平上打了折扣,如果在庭审中法官再要求他围绕本案的法律关系陈述事实,不让他过多的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他就很容易把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转嫁到法官的身上,猜测是对方当事人与法官有特殊关系,于是冲突便函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有些当事人不知诉讼为何物,他们急于想知道打官司的程序和自己的输赢结果,他们首先就是求助办案法官,而办案法官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尤其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作详细的解答,如果法官指导当事人举证不到位或行使释明权不准确,冲突便不可避免。
  2、性格的差异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又一个原因。每个人都有其自己的个性特点,当事人也好,法官也罢,都不例外。法官的个性特点与他个人的办案风格密切相关,一名法官一般以其相对成型的办案风格面对一个个个性鲜明的当事人。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进行司法活动,法官很难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树立崇高的形象,一个对法官不存敬意之心的当事人很容易将法官办案的个性特点与其身边的熟人的个性特点作对比,于是一些性格特殊的当事人不能适应法官的办案个性,由此很容易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
  3、价值观、理念的不同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民事案件中,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还交织着情与法、法与德的碰撞,民事审判法官不仅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要阐明情理、剖析是非、支持善良的道德风尚,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在不同利益的冲突中,在某些价值观念的取舍中作出判断,进行选择,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一些当事人的观念产生冲突,而这样的冲突在当事人一方则更多的把它看成是法官本人与自已的矛盾,看自己不顺眼,转而当事人便把负面情绪投向办案法官。
  二、避免冲突的对策
  1、耐心倾听。民事案件中,一些当事人总感到有满肚子的话要向他人倾诉,法官就是他们认为最好的倾诉对象,如果法官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表现出不屑一顾或者仅仅从审判制度上理解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而不愿接受当事人的倾诉,马上就会招致当事人的反感。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基层法官都应该向先进法官宋鱼水、金桂兰、陈燕萍学心,耐心倾听,首要是法官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平静、祥和、专注地面对倾诉者,不可漫不经心或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倾诉,同时更不要先入为主或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而变化。
  2、耐心解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千差万别,参差不齐,他们有太多的疑问需要得到解答,而这些问题既有程序方面的也有实体方面的,他们在进行诉讼时就自然要向法官请教,也急于想知道自己的官司结果。而对当事人的提问,法官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解释。通过法官的法律释明,能有效的消除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必要的误会。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还相对比较落后,有一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还不理解,他们把法院主持下的程序性要求认为是法官对他们的苛求,同时这些人又缺乏权利意识,所以如果不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很容易发生法官与当事人的冲突。所以法官释明到位,一些潜在的冲突就可以避免。
  3、耐心调解。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说,民事审判方式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同时作为制度的设置也必须适应社会现实,作为钝化民事纠纷和能够润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解手段,应当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诉讼中调解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民事纷争的好方法,是法院贴近社会的好途径,是法官亲民,近民的好渠道。也能有效地协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样做就能有效消除由于角度不同、性格差异、价值观的不同所造成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
王金锋,单位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余新英,单位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和挑战,这其中的成败得失是我们这些在民事审判一线的民事审判法官有目共睹的。伴随着民事审判改的不断深化,我们发现一个现象,民事审判的案件质量在不断提高,审判程序逐步完善,但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确相对增加。在基层法院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很多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均与案件当事人发生过冲突,而每一次的冲突又常常使我们的法官心绪不宁、情绪失控,很难继续在此案件中扮演理性法官角色。冲突升级是办案法官一腔委屈,而当事人也同样感觉受到了不公平而气愤难平。此刻办案法官可能会找领导要求换人审理,当事人则要求另换办案人,这种对立局面是理性法官不愿见到的,也是想竭力回避的,因为不管出于何原因的冲突,对法官、对法院的形象都是有害无益的,激烈的冲突无疑也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为什么处于中立才地位的法官会与有求于法官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发生冲突呢?为什么对当事人毫无利益之争的法官与权益争夺者的当事人产生冲突呢?从冲突的起因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与法官公平办案与否、法学修养高低等因素无关,那么冲突的原因到底出在哪里呢?是法官经验不足?办案作风不扎实?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方法欠妥?还是当事人无理取闹……?如何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本人试分析个中产生的原因并寻找一些解决方法。
  一、发生的冲突的原因
  1、角度的不同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民事案件当事人都是为自已的权益在进行诉讼,他们所关心的是诉讼结果是否对他有利,诉讼进行中的每一个环节是否占了上风。而法官所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官会站在这样的立场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要求当事人对其证据进行补充。一般情况下,不同的角度不一定必然会产生冲突,但是在有些时候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不理解,以为自己讲的就是事实或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文化程序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差的当事人身上尤其突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尤其是证据规则实施以来,当事人认为法官出于审判案件的目的要求其提供证据或补充证据是在人为地设立障碍,冲突由此而起。法官应该是原则性比较强,依程序法办案信念比较坚定,他们坚守着不与当事人单独见面的信条,面对有些期盼着在开庭前向法官倾诉的当事人,这样的法官就已经在当事人心中的价值天平上打了折扣,如果在庭审中法官再要求他围绕本案的法律关系陈述事实,不让他过多的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他就很容易把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转嫁到法官的身上,猜测是对方当事人与法官有特殊关系,于是冲突便函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有些当事人不知诉讼为何物,他们急于想知道打官司的程序和自己的输赢结果,他们首先就是求助办案法官,而办案法官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尤其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作详细的解答,如果法官指导当事人举证不到位或行使释明权不准确,冲突便不可避免。
  2、性格的差异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又一个原因。每个人都有其自己的个性特点,当事人也好,法官也罢,都不例外。法官的个性特点与他个人的办案风格密切相关,一名法官一般以其相对成型的办案风格面对一个个个性鲜明的当事人。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进行司法活动,法官很难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树立崇高的形象,一个对法官不存敬意之心的当事人很容易将法官办案的个性特点与其身边的熟人的个性特点作对比,于是一些性格特殊的当事人不能适应法官的办案个性,由此很容易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
  3、价值观、理念的不同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民事案件中,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还交织着情与法、法与德的碰撞,民事审判法官不仅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要阐明情理、剖析是非、支持善良的道德风尚,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在不同利益的冲突中,在某些价值观念的取舍中作出判断,进行选择,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一些当事人的观念产生冲突,而这样的冲突在当事人一方则更多的把它看成是法官本人与自已的矛盾,看自己不顺眼,转而当事人便把负面情绪投向办案法官。
  二、避免冲突的对策
  1、耐心倾听。民事案件中,一些当事人总感到有满肚子的话要向他人倾诉,法官就是他们认为最好的倾诉对象,如果法官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表现出不屑一顾或者仅仅从审判制度上理解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而不愿接受当事人的倾诉,马上就会招致当事人的反感。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基层法官都应该向先进法官宋鱼水、金桂兰、陈燕萍学心,耐心倾听,首要是法官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平静、祥和、专注地面对倾诉者,不可漫不经心或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倾诉,同时更不要先入为主或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而变化。
  2、耐心解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千差万别,参差不齐,他们有太多的疑问需要得到解答,而这些问题既有程序方面的也有实体方面的,他们在进行诉讼时就自然要向法官请教,也急于想知道自己的官司结果。而对当事人的提问,法官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解释。通过法官的法律释明,能有效的消除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必要的误会。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还相对比较落后,有一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还不理解,他们把法院主持下的程序性要求认为是法官对他们的苛求,同时这些人又缺乏权利意识,所以如果不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很容易发生法官与当事人的冲突。所以法官释明到位,一些潜在的冲突就可以避免。
  3、耐心调解。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说,民事审判方式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同时作为制度的设置也必须适应社会现实,作为钝化民事纠纷和能够润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解手段,应当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诉讼中调解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民事纷争的好方法,是法院贴近社会的好途径,是法官亲民,近民的好渠道。也能有效地协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样做就能有效消除由于角度不同、性格差异、价值观的不同所造成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

法官害怕当事人?
作者:赵佳 发布时间:2010-04-13 16:30:2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一天,一位老法官问我:“你害怕当事人吗?”我先是一愣,一时答不上来,后来我笑着说有的当事人还真不好对付。“怕就对了,那样才能感觉到身上的那份责任。”老法官严肃地说。其实,入院几个月来,怎样看待当事人、怎样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打交道一直是我思考的问题。法官、当事人是法院工作的最重要的两个角色,怎样对待当事人可能是我们应当处理的最迫切的问题。

  几千年来,“官民”这种二元政治角色演绎着中国的历史。“民不与官斗”类似的“箴言”不能胜数。掌权者高高在上的形象印在了人们的心里,诉讼也叫打官司,当事人让人感觉属于“民”这一角色,来到法院理所应当服从“官”角色的法官。当事人来到法院打官司是有求于法院,两者地位上不能并论,求人办事哪能与人讲平等。此外,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得让人生畏,不得冒犯。顺着这个思路想,当事人进入法院应该是谨慎颤巍的,应该害怕法官。

  现在的情况是,法官似乎害怕当事人。在实际的工作中,法官可能稍有不慎就会被当事人投诉;有时当事人会抓住一些问题不依不饶;有时出现的一些情况会引起上访,严重时甚至是群体性事件。而这些情况直接关系着法官的荣辱得失,小则会影响到法官的优劣考核,大则影响到法官的前途命运甚至饭碗。因此,我们看到,法官履行职务时对待当事人谨小慎微。

  如果要从“当事人害怕法官”和“法官害怕当事人”这两种情境中做选择,我想人们会选择后者,法官害怕当事人似乎不是坏事。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通行的做法是限制公权保障民权,权力在监督下行使。而我国是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也为人民而行使。司法为民是我们司法审判的宗旨,因此国家也理所应当赋予了人民监督法院、法官的权利。有了当事人的监督,承办法官会更加谨慎地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一个法官好坏的评价,也不再是法院一方的意见,而是更多地注重当事人的看法。当事人有权对法官有意见、投诉甚至上访,正是行使国家赋予其监督权的应有之意,也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体现。

  新中国建国六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民主法制建设成就卓著,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加速。在这种大背景下,百姓加强了对法律的了解、理解,法制观念日益增强,法律武器在百姓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会拿起法律武器寻求法院帮助。百姓到法院寻求帮助,是对法院的信任,是对法官队伍的信任。法院很多时候是人们解决问题的首选,中国人不再害怕打官司,进法院维权不再躲躲藏藏,正说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

  “法官害怕当事人”似有其合理性,然过犹不及也。工作中,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我们应当虚心接受改正,对不合理的甚至是过分要求,我们也应当义正词严,依法办事,不能因为害怕“得罪”当事人,害怕当事人投诉、上访,就消极不为,或敷衍推诿,悖法行事。如果过分依赖当事人意见,看当事人脸色行事,会给法官正常履行职务造成一定影响,影响审判权的正常行使,甚至影响审判工作的大局。因此,在法官和当事人中间找到一平衡点,显得十分重要。

  怎样对待当事人才是最合理的态度?当事人害怕法官肯定不行,法官害怕当事人也有不妥,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同时向老法官们请教,我认为对待当事人应当尊重当事人,同时依法办事。要让当事人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认真倾听其意见,公平、公正处理其请求。“敬人者,人恒敬之。”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当事人才会真正地尊重、信任承办法官、法院。当前,我国还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定纷止争,缓解、解决社会矛盾的重担很大程度上落在了法院的肩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创造条件,充分保障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这不仅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维护审判权正常运行的需要。
责任编辑:梅玉兰


浅议如何避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当事人害怕法官肯定不行,法官害怕当事人也有不妥,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同时向老法官们请教,我认为对待当事人应当尊重当事人,同时依法办事。要让当事人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认真倾听其意见,公平、公正处理其请求。“敬人者,人恒敬之。”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当事人才会真正地尊重、...

证据交换运行方式
根据《若干规定》,证据交换的主持者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为避免法官预判和混淆程序,应由立案庭法官、书记员或法官助理主持,以与庭审法官分离。他们主张,这有助于案件整体管理,但需防止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单独接触,证据交换仅限于查阅、辨认和准备质证,不涉及实质性审查。另一...

案件做出宣判后,发现法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怎么办?可以提出异议吗...
可以以该理由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法官判案中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怎么办
一、可以申请其回避;二、具体法律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合议庭后法官跟当事人谈,是什么情况?
法官可能是对这个当面的双方当事人,嗯,进行一个。庭外调解,如果庭外调解不成的话,那么有可能。进入到法庭。总裁。并且判定。结果那么必定有一方会惨重失败

案件已经受理了重审为什么一审法官还要找当事人谈话呢?
一审法官可能会就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一些指导或建议,以便当事人更好地理解他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一审法官可能会与当事人沟通,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相关问题,并为重审提供有价值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一审法官与当事人进行了谈话,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影响重审的裁决。重审的裁决将由另一组法官...

可以要求换一个法官处理纠纷么?
1、回避的提出 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2、申请回避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

在开庭中法官有明显偏一方怎么办?'
如果发现在庭审中法官确实有违规操作行为,可以向其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反映,如果发现其与对方有利害关系,可以向法庭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却没有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重要...

判决前法官会和当事人沟通吗
不会。法院下判决书之前不会再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法院只会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不需要再与原、被告进行沟通。除非案件属于需要调解解决、才能更好的解决争议纠纷的情况下,案件审理法官有可能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民事案件法官应当回避的情形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申请回避的条件主要有三种,1、相关人员属于本案中的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相关人员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3、相关人员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民事案件法官应当回避的情形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第45条...

黑山县13518809606: 马彩云法官遇害事件引发如何保护司法人员?
乐正萍欧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6日晚21时30分许,两名歹徒手持钢珠枪闯入北京昌平区法... 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防范暴力抗法事件. 同时,对已经受到当事人威胁的法官及其...

黑山县13518809606: 法官在受理民事诉讼有权斥责当事人吗 -
乐正萍欧特: 无权斥责当事人 法官对于判决应当说理,但是现行体制下法官无权对冲突法律条款通过判决书的形式宣布其无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法律、法规冲突时,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作出判决,可以说明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但是不能宣布其无效,即使依法应属无效的条款.

黑山县13518809606: 1、 当法官的个人利益与审判产生矛盾时,法官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 -
乐正萍欧特: 当法官的个人利益和审判结果有直接的利益关联的时候,法官应该采取回避的原则,不能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黑山县13518809606: “案由”与“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 -
乐正萍欧特: 案由就是指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就当事人要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的具体请求事项,体现了当事人在该法律关系中的(原告)的权利和(被告的)义务.

黑山县13518809606: 民事案由与诉讼请求不一致有何后果?如何解决? -
乐正萍欧特: 郑州知名律师-任行军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代理人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与诉讼请求往往会出现冲突,发生基于案件事实的案由所表现的法律关系与诉讼请求所表现的法律关系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现象,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诉讼请求被驳...

黑山县13518809606: 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
乐正萍欧特: 比如被捕嫌疑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有效运用法律,因为逮捕他的警察机关对法律规定很熟系,为了保证嫌疑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警察在逮捕他的时候必须告知他所拥有的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成...

黑山县13518809606: 李慧娟法官的做法存在什么问题? -
乐正萍欧特: 法官对于判决应当说理,但是现行体制下法官无权对冲突法律条款通过判决书的形式宣布其无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法律、法规冲突时,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作出判决,可以说明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但是不能宣布其无效,即使依法应属无效的条款.

黑山县13518809606: 刑事案件律师如何规避风险 -
乐正萍欧特: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与法官意见很多时候会出现相互左的情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规范辩护行为,听从法官指挥,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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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正萍欧特: 在动漫、小说、影视作品中,赏金猎人是个频繁出现的职业.他们本领不凡,为了赏... 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了.第三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权和神权的冲突.中世纪欧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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