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作者&投稿:马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是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首次开始对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进行探索发展,目前,国内建筑施工领域已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保险保障制度体系。

1、从安全生产险种发展来看,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市场已发展出工伤保险、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四大主要险种。
2、从安全生产保险制度模式来看,已形成“强制性工伤保险+商业补充险种”的保障模式。

目前,国内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发展主要的问题,一方面在于险种功能机制的进一步挖掘与完善,另一方面则在于各安全生产险种的市场认知与区别。这里主要通过对市场现有几大安全生产险种的保障功能、险种特点、风险管理对比,加强各大安全生产险种的市场认知与功能应用。


1、保险保障效果对比

国内现有的几大安全生产险种,除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投保险种,不作详解,其它如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在保险保障功能、效果以及其它具体险种特点方面,都有着较大不同。

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三大险种各自拥有各自的险种发展阶段,受不同险种阶段的安全生产保障需求影响,三大险种各自的保障功能特点也有所不同。

建工意外险

建工意外险,是我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强制投保的安全生产险种,也是目前安全生产市场占据较大投保份额的安全生产险种。

建工意外险的诞生背景,主要源自于当时国内建筑施工行业快速发展,但由于质量安全问题频发,安全生产意外事故不断,造成了较大的生命安全财产损失,因此,国家开始大力发展建工意外险,为建筑人员提供有效的保险保障。即是说,建工意外险的主要保障功能,是为建筑人员的意外风险提供保障。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继建工意外险之后,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又一重点发展的商业险种。不同于建工意外险主要应对建筑人员的意外伤害风险,这一阶段,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雇主责任风险受到国家与行业的重点关注。

而雇主责任保险,其险种特点即是由保险公司帮助分担企业雇主的相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即是保险赔偿并不像建工意外险一样,直接给付到伤者或伤者家属手中,而是先给付到企业雇主手中,再由其利用这份保险赔偿对安全生产事故伤者或家属进行责任赔偿。因此,这一阶段雇主责任险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其保障功能也主要是为企业雇主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提供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市场快速发展的全新险种,在各大高危风险行业领域进行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诞生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开始重点关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防控与综合保障效果,受这样的政策力量驱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险种特点,一方面为加强了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事前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即是综合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险种功能特点,进一步扩大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险种保障效果。

1
如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赔偿,同样也是先给付到企业雇主手中,帮助其分担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这一点即是参考借鉴雇主责任险的险种特点;
2
如针对建工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在险种责任方面的局限,安全生产责任险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对一般商业险种不予赔付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列入保障范围。

综合比较而言,建工意外险在保障对象方面过于单一,只针对建筑人员的意外风险提供保障;雇主责任险虽然运用保险机制,同时为雇主与建筑人员提供保障,但保障效果并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综合了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两大险种优势特点诞生的全新安全生产险种,其保障功能更为全面完善,因此目前受到国家政策的重点推动支持。


2、险种责任与险种功能对比

除上述整体险种保障效果对比,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在一些具体险种责任与险种功能方面有着更直观的对比。

是否强制投保与全国政策推进

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都不是国家要求的强制投保险种,在国内各地安全生产市场的发展,也主要基于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的主动市场推广,或各地区域性政策的推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则是国家明确规定,在八大高危安全生产行业领域强制投保的安全生产险种。同时,也是目前国家进行全国政策推动的安全生产险种。

保险保障责任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保障责任较为单一,主要即分为意外医疗与意外伤害两部分,当出现这两种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限与责任范围内支付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保险公司并不负责由此产生的误工、交通、护理等费用损失赔偿。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保障责任较为全面,本身雇主责任即包括了可能出现的人员意外医疗、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误工费、诉讼费等费用赔偿,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也包括上述费用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实际雇主责任险市场中,保险公司会因不同地区标准或是否足额投保,进行比例赔偿;同时上文提及的“投保企业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并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责任,较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都更为完整健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伤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此外,由事故导致的抢险救援费用(救援费、事故鉴定费、善后处理相关费用),法律服务费用(仲裁、诉讼、鉴定、取证、案件受理、评估、公证等相关费用),事故处理费用(从业人员、第三者或其亲属合理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也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责任范围。

风险防控管理

如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这种传统安全生产险种,并不注重险种的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险种功能主要围绕风险事故后的保险赔偿,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风险管理服务。安全生产责任险则不同,其险种诞生即强调发展有效的风险防控管理功能,从风险源头上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意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

为有效发挥这项重要的保险保障功能,2017年12月,国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指导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实施;2019年8月,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专门为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定包括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与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与改进等事项的规范指导。

综合比较之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无论在整体保险保障效果,还是在具体的保险责任赔偿与险种功能方面,都较其它安全生产险种更为规范、完善,适应当前建设施工领域日益严峻的安全生产保障形式要求。对于安全生产保障市场的各大活动主体,政府机构应继续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政策推进与监管指导力度;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完善险种功能与保险服务;投保企业则应准确辨别各大安全生产险种的功能特点区别,选择适应自身安全生产风险保障需求的安全生产险种。



千亿意外险迎新规!银保监会出台《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工保网


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件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早在2018年,其保费收入就已经突破了千亿大关。2020年,因疫情影响出行,意外险保费收入略降,但也仍录入1174亿元原保险保费,同年,其理赔金额也达到了316亿元。


在建筑施工领域,意外险即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建工意外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尽管2011年《建筑法》修订将建工意外险由此前的强制险改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仍有许多地方将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投保建工意外险作为开工条件。


继去年三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后,此次银保监会就《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意外险改革的第一步有望尽快落地。与此同时,《监管办法》作为过去诸多意外险相关政策的一次汇总,更意味着《监管办法》实施后,将一改过去意外险监管制度过于庞杂的缺陷,成为意外险监管的基础性制度之一。



1、管费用率:

个人短期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监管办法》: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长期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结合公司实际经验数据,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很长一段时间,携程等旅行类互联网平台因为在销售航意险等险种方面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经由这些平台销售的意外险往往费率畸高,达到90%以上,保险公司基本只能“赔本赚吆喝”。保险业苦这些互联网平台久矣,但在保险业绩压力面前,依然选择屈从。

《监管办法》对于不同类型意外险的附加费用率做出详细规定,但是否能彻底杜绝手续费率畸高问题,仍有待观察。


2、管利润

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银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监管办法》:

对长期意外险,保险公司应进行利润测试,并在精算报告中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对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银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费用率、赔付率直接影响意外险承保利润率,监管要求险企对长期意外险进行利润测试,并拒绝审批或备案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在健全意外险精算体系的同时,也是在倒逼险企树立长期经营的意识。


3、管价格

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

《监管办法》:

【价格调整机制】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长期意外险产品以及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低于100万元或年度累计销售件数少于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险产品除外。对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以确保下一年度赔付率不低于50%。

其中,赔付率的计算公式为:(年度赔款金额+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初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度保费收入+年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在管住附加费用率、管住利润测试的同时,《监管办法》还要管住赔付率,要求意外险赔付率不得连续三年低于50%,否则就要调整定价。三管齐下,这次能管住畸高的手续费率么?



4、管赔付率

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应停售

《监管办法》:

【产品停售要求】对于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停售该产品。

赔付率连续过低怎么办?《监管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须停售,监管用意是显而易见的,杜绝赔付率过低,华而不实,甚至“不道德”的产品。

但问题来了,以航意险这种发生概率极低的意外险为例,其赔付率势必长期低于30%,该如何破解?



5、反不当获利

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监管办法》:

【委托中介销售】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展业,支付的保险佣金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中介业务流程的复杂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屡见不鲜,这一项规定显然正是针对此种乱象而制定。该项规定,同时要求险企强化对于中介的监管,并再度明确要求“佣金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但相对于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将该项制度落地,仍是难题。



6、反欺诈

强化意外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对业务系统提出更高要求

《监管办法》:

【客户信息真实性】保险公司应加强意外险业务的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明确要求保险销售人员以及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意外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应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意外险由于杠杆率高,常常被不法分子用于“杀人骗保”——先是集中投保大量意外险保单,再通过杀人分别骗取保险公司赔偿。

为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就需要保险公司能够做到“互通有无”,一旦发现有人向多家保险公司为他人集中投保高保额意外险、寿险等险种,就及时敲响警钟。这不仅有助于减少骗保,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预防此类恶性犯罪事件。

该项规定在强化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的同时,也对险企业务系统提出更高要求,显然是为险企之间“互通有无”打下基础。



7、13禁

禁捆绑、禁强买强卖、禁无资质销售、禁误导、禁利益输送、禁炒停售……

《监管办法》:

【负面清单】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其中捆绑是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不单独标价向客户销售,或者不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赠送。

(二)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三)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或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

(四)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五)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六)通过增加特约条款扩展保障范围,或未经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恶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

(七)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八)向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产品;

(九)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

(十)通过指纹采集或图像采集替代意外险出单管理中保单应当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

(十一)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

(十二)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十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在管费用率、利润、赔付率,反欺诈,反不当获利的同时,《监管办法》还直接列出了13项负面清单,很多与意外险密切相关的“乱象”被纳入其中,包括捆绑销售、强买强卖、跨区销售、商业贿赂、随意扩展承保范围、恶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提前60天预收保费等。

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无疑是捆绑销售,一些中小微企业或个人在申请贷款时常常被银行要求投保高价意外险,是典型的意外险“捆绑销售”,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事实上加大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于这种情况,银保监会曾对多家银行、险企进行过处罚。



8、试点信息披露

2022年试点披露部分个人意外险数据,2023年全面披露个人意外险数据,2024年开始将披露范围扩展至团体意外险

《监管办法》:

【试点披露个险】自2022年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信息披露专栏对上一年度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披露。披露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包括销售渠道情况、产品情况、合作机构名称、保费收入、赔付情况、中介费情况、盈亏情况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1。

(二)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业务分渠道经营数据,包括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2。

(三)上一年度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险种经营数据,包括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3。

(四)典型理赔案例。

与短期健康险相同,《监管办法》也要求险企公开披露意外险相关数据,且从2022年开始,在3年的时间内,逐步扩大披露范围。

具体而言,2022年试点披露部分个人意外险数据,2023年开始全面披露个人意外险数据,2024年则将披露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团体意外险。

全面披露后,涉及的数据将十分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意外险的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团体意外险的销售渠道情况、产品情况、合作机构名称、保费收入、赔付情况、中介费情况、盈亏情况等,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的典型理赔案例。



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企业必须提供近期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工伤保险请到注册地社保中心办理);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指2004年8月1日以后有新开工工程的企业需要提供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凭证,同时交验原件。

保险责任:意外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原有残疾后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建筑工程的时候,由于意外伤害到第三者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时候,赔偿的保险,就是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企业必须提供近期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工伤保险请到注册地社保中心办理);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指2004年8月1日以后有新开工工程的企业需要提供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凭证,同时交验原件。

地方不同,政策也可能不一样~希望能帮到你!


工伤保险和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区别?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 1. 建工团体意外险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在当时我国尚未强制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下,针对建筑行业存在高风险的特点,确定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此时...

什么事建工险
建工险是一种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建工险,全称为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针对在建筑工地从事施工作业的工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引发的伤亡或疾病,提供给相关工人的保险保障。以下是详细解释:一、保险对象及目的 建工险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这些工人面临较高的职业风险,包括高空坠落、物体...

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是
建工意外险。建工意外险全称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发生风险导致工程施工人员身故、伤残和医疗的保险事故。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工程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
这类意外保险一般费用相对较低。有三种计费方式:按人数计算、按工程面积计算和按工程造价计算。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主要保障每天24小时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一般费用相对稍高。3、雇主责任险:一般不记名,但发生赔偿时手续较麻烦,以约定的工资为计费依据。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专家为你免费解读!

什么是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
引起的事故;人为风险: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二、第三者责任: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责的赔偿责任;所以是不包括施工工人意外伤害的。一般建筑工程都会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人员团 体意外伤害保险...

什么是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团体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可以采取团体方式投保。是商业保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银保监会出台《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工保网 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件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早在2018年,其保费收入就已经突破了千亿大关。2020年,因疫情影响出行,意外险保费收入略降,但也仍录入1174亿元原保险保费,同年,其理赔金额也...

工程意外伤害险时效多久
有关意外伤害的定义已经在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中有所规定,大家知道工程意外伤害险时效多久吗?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讲讲这方面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建议大家不妨从以下两点来看:一、保险业务范围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财产保险...

工伤保险和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区别?
工伤保险是在工作当中由于意外的时候收到伤害的时候赔偿的保险!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只有在建筑工程的时候,第三者收到的意外伤害的保险!

工地工人意外保险怎么买
计付保险金。无法保意外伤害通常包含:1.被保险人在犯罪行为里面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滋事斗殴里面受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醉酒、吸入(或注入)毒品(如海洛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出现的意外伤害。4.由于被保险人的轻生行为导致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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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叔蔡结核: 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企业必须提供近期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工伤保险请到注册地社保中心办理);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指2004年8月1日以后有新开工工程的企业需要提供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凭证,同时交...

通州区19323122643: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定义
中叔蔡结核: 1.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建工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建筑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一般保险费是根据施工人数或建筑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三者选一来计算.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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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叔蔡结核: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承保工程期间一切意外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应负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按一切险承保. 具体有以下险种:以工程项目本身为保险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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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叔蔡结核: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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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叔蔡结核: 凡受到DBJ13-2007《建设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别与监控技术规程》定义的重大危险源产生的伤害,都属意外伤害.建筑工程意外险,是赔偿参保人员的意外伤害损失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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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19323122643: 什么是工程保险? -
中叔蔡结核: 就是承接的工程项目而参加的所有工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按人投保,也可以按工程造价.

通州区19323122643: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有什么区别 -
中叔蔡结核: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的区别:工伤保险第一是有一定的性质局限性.也就是说不是工伤的话.就没有的报.第二时间上局限性:工伤只是在你上班期间昨上下班一个小时内,算是工伤.第三是区域性:也说是你一定是在上班的地点内.如果是在家里发生的事故就不算工伤.商业保险:没有局限性,不管你是不是在上班或者是下班.不管地什么在方.二十四小时都保障你.出意外事故都可以得赔偿.两的是互补的关系.

通州区19323122643: 施工现场 意外伤害保险 -
中叔蔡结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通州区19323122643: 什么是工程保险?
中叔蔡结核: 以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为主要保险标的的保险.即承保工程期间一切意外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应负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工程保险均按一切险承保.它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保险标的为:1、工程项目的主体(各种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2、工程用的机械设备;3、第三者责任.此外,还有一些附带项目,如工地上原有的建筑、其他财产、临时工程设施及场地清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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