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基本信息

作者&投稿:孛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适用的范围~

全国通用~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条里写的很清楚~~
而《供电营业规则》是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订的~所以也是全国适用(也在《供电营业规则》第一条里有)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
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
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 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 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 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 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 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 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 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十一条
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 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 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 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 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 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
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 工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 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提供方便;因作业对建筑物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坏 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七条
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 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 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 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 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 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第二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但是抗旱用 电应当由用户交付电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 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 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 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 交付电费。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 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 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 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 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 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 恢复供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做好计划用电工作。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制订节约用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 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 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 当出示证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 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 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 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 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因超容供电公司可以停止供电吗
可以的,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

关于电力使用的法律问题,请高人作答,谢谢
你可以要求当地供电局提供交2倍的违约金的文件,证明他们收这些费用是合理的.商业用电 与 民用电 是属于不同类别的用电方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

电力法规对企业和居民用电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什么叫销售电价?《电力法...
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在这一规定下,工商企业用电与城乡居民用电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用电分类,应当按不同的价格分别计量收费。 销售电价是指电力供应企业向电力使用者供给、销售电力的价格。《电力法》对销售电价主要作了以下...

供用电营业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第四条...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及与供用电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

电业局因我网吧超负荷用电要处罚我,求助!!
其实我们国家有所谓“计划用水”、“计划用电”的,只是你以前可能不了解罢了。根据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第30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规范供电用电行为,保障电力运行安全,维护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用...

节电器使用合法,属于偷电吗?还是真的是合法节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

没有经过供电企业同意,就供出电源擅自并网的会被处罚吗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 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农村居民用电如何办理上户手续?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无房屋产权证,可由住地村委会出具房屋产权所属人证明信,写明房屋产权所属人、详细地址、电力用途,证明信上加盖村委会公章。(3)若是租赁他人房屋申请用电,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北关区13715427832: 电力供应与供电设施使用条例有哪些 -
韶福联合: 其实百度就有很多样例,我也是复制来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北关区1371542783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农村公用路灯的缴付电费有何规定?
韶福联合: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农村公用路灯的供电设 施和缴付电费有以下规定:农村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缴付电费,也 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北关区1371542783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规定,用户不应该有哪些危害供电、用电安全?
韶福联合: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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