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共沟通

作者&投稿:鄘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是公众沟通?~

沟通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思想与感情的传递和反馈的过程,以求思想达成一致和感情的通畅。(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4445.htm?fr=ala0_1_1)
公众即于特定的公共关系主体相互联系及相互作用的个人、群体或组织的总和,是公共关系传播沟通对象的总称。(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77917.htm)

我觉着吧公众沟通就是组织与所面临的群众之间的沟通,使得思想与感情得到传递和反馈的过程。政府或是组织要向他们的计划或是工程所面对的群众解释和交代他们要干什么,为什么,交代好利与弊,群众同时反映他们的问题和观点,政府或是组织给予解答和解决,使得公众与组织可以得到良好的沟通,有着和谐的公共关系。

  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及其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建设、交通、工商、卫生、城管、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 (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鼓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聘请安全保卫、电力、通讯保障等专家从事安全工作。 第十条 承办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制定并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保障活动场所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七)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 (八)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 (十)接受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场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活动场所。 临时搭建的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组织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的场地、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实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启动应急照明、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出入场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四)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等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 (二)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实地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八)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审核;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依法履行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书;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活动方案载明活动的承办者,举办的日期、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等;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 (六)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审核、审批的文件; (七)其他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相关材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承办者制订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票证管理、查验措施及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安全工作经费预算; (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在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同一承办者申请年度内预计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一次许可。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场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承办者提交安全保卫能力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依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 (六)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推迟举办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提前举办的,应当在新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 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承办者。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 第二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后,承办者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发放、销售证件、门票。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事项,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安全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书面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经过再次检查合格,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监、质监等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售票证,不得擅自将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活动场所有固定座席的,按固定座席的数量核定容量;无固定座席的,以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核定参加人数。承办者的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80%,工作证发放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20%。 第三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和安全工作; (二)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禁止使用飞行器或者空飘物; (三)安装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四)在主席台、观众席划定必要的治安指挥、执勤席位。不设主席台的,划定相应的治安指挥和执勤区域; (五)不得随意改变预案,或者擅自发布不利于安全秩序的信息; (六)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应当拒绝其入场或者劝其退出活动场所;发现持票人员进入观众区域,不按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的,应当劝其到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除有执勤工作证件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缓冲区域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第三十三条 承办者验票时发现持假票的人员,应当立即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发现无票人员和持假票的人员已经进入观众区域和缓冲区域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出现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态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活动场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三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现场人员: (一)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 (二)活动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承办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及时整改的; (三)参加人员超过核准数量,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有可能发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对承办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承办者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转让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受转让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承办者发售门票或者发放工作证超过核定数量影响公共安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者在2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美国公共安全管理
  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
  公共安全管理概念,美国称为“紧急事态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采用同样的称呼,而且内涵基本想通,显示出美国对其他国家巨大的影响。不过,在许多场合,美国政府部门将“紧急事态管理”与“突发时间管理”(Incident Managemnt)混用,如2004年国土安全部颁布的《全国紧急事态管理系统》就使用了后者。 紧急事态与紧急事态管理 美国关于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概念是在同各种灾难的斗争中形成和产生的。“紧急事态”和“紧急事态管理”概念经历了数十年的时间,其内涵有一个发展和丰富的过程。“紧急事态”一词在英文中是Emergency,《现代英汉综合大词典》解释为“突然事件;紧急情况,紧急需求,非常时期”;《美国传统词典(双解)》的解释有两层意思:一是“A serious situation or occurrence that happens unexpectedly and demands immediate action”,即“要求立即采取对策的意外的紧急情况或事件”;二是“A condition of urgent need for action or assistance”,即“特别急需采取行动或帮助的状况”。归纳起来,改词的含义,第一是表达主体是一种事件或者事态,事件的发生和继续过程较短,事态的继续过程较长;第二表明主体的状态的“紧急性”和“突然性”,超出人们的预料,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立即提供帮助。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对“紧急事态管理”定义为:组织分析、规划、决策和对可用资源的分配以实施对灾难影响的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其目标是:拯救生命;防止死亡;保护财产和环境。
  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原则
  全危险方法。全危险方法的意思是利用同一套公共安全管理安排、处理和应对所有种类的紧急事态、灾难和民防需求。全危险方法是伴随着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形成而形成的。全危险方法是一套系统能够确保最经济的安全管理成本。能保保证公共安全的基本需求。能够实现统一高效的指挥和运作。 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 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主要达到四个目标:促进联邦、州、地方和种族政府的充分很做,为实现共同的全国目标为各级政府提供灵活性;加强对已知的紧急事态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实现紧急事态管理规划向州、地方和种族政府主流的决策和行动体系的更完美的整合。 紧急事态管理的生命周期或四阶段理论 自从紧急事态管理专职机构诞生以来,对紧急事态的管理就不再仅仅是准备和应对行为。美国全州长协会

  公共沟通,即社会组织与其对象--公众之间的传播、沟通、协调、合作的关系。其关系模式即双向沟通模式。这一沟通模式是对单向沟通模式的完善。所谓单向沟通模式,即缺乏反馈的传播沟通模式。很显然,单向沟通模式具有不完全、不完善之处。随着现代传播沟通的发展,单向沟通模式明显地表现出难以适应现实需要的缺陷。对此进行完善的结果便是双向沟通模式应运而生。双向沟通模式显示出公共关系双方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相互依赖 、相互协调的合理关系。从单向沟通模式与双向沟通模式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两种沟通模式中沟通双方的地位是不同的。在单向沟通模式中,社会组织与公众关系不平等、不平衡。社会组织常常利用其高高在上的优越地位与权力,采取强制的方式实施传播。这很容易造成对公众权利的无视与损害。公众常常有苦难言,或干脆有苦不言,导致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缺乏协调的传播沟通局面。可是在双向沟通模式中,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地位是平等的。公众的权利受到更多的保护,其地位也大大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原有的一些权力优势逐渐丧失。与此相反,公众的地位在逐渐提高。为此,社会组织不得不矫正自己的位置,与公众处于平等协商对话的地位上。这样,社会组织与公众就成了双向沟通模式中的沟通主体与沟通客体。只有这样,二着才能处于一种合理的关系中。这种关系的存在非常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双向沟通模式集中体现在现代公共关系原则中。公共关系的基础原则是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社会组织与公众只有在利益共享的基础上真实地传播信息、协调沟通,才能实现公共关系状况的良性循环。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必须平等地对待公众,主动、热情地对公众传播消息以寻求合作,而公众需要自觉配合社会组织的信息反馈和协调沟通,以此使自己的需要得到充分、高质量的满足。所以说,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关系是一种在平等基础上双向互动的关系。这就是公共关系双向沟通模式的内涵。
  公共关系沟通作为一种理论和操作系统,来源于美国。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以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为背景的,所以公共关系深深扎根于市场经济这样一种经济形式。这符合对公共关系的唯物主义解释。公共关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相互的、血脉相通的。公共关系需要市场济济提供对公共关系发展有利的客观条件,市场经济需要公共关系提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处理社会问题的文化准则和精神动力。所以公共关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在抽象的意义上可表示为“双向沟通模式”。双向沟通模式既是公共关系的基本模式,也是市场经济中各种辨证关系的模式表现。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强化以市场为核心、以公众利益为目标的市场文化观念。所有与公共关系相冲突的观念都不可能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共关系双向沟通模式作为观念形态和操作模式影响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具备的社会观念和操作模式。公共关系双向沟通模式作为市场文化的基础,必将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文化保障和推动力。

楼上的说得太多了,你这样说都可以写书了,简单地说,公共沟通是人际关系.

人与人间的交流,用心的.

换位思考,

己欲达而达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当然,他要求你施的例外。

人际关系+口才


公共关系传播与公共关系沟通的区别
公共关系沟通通常是指组织与其关系单位之间的沟通活动。通过公共关系活动,创造和维持认同感,并通过增强组织对于环境的预测力,提高组织效能。[公共关系传播 是组织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辅之以人际传播的手段,向其内部及外部公众传递有关组织各方面信息的过程,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一定...

简述什么是公共管理协调
第一节 沟通 一、 公共组织沟通的定义 1 公共组织沟通是指公共组织系统与外界环境之间,公共组织系统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层次之间、人员之间凭借一定的媒介和通道传递思想、观点、情感、交流信息,以期达到相互了解、支持与合作,谋取公共组织系统和谐有序运转的一种管理行为或过程。 2 定义的要点:主体、方式、目的 3 公...

“公共关系”的意思及沟通?
均通过它来保持与相关的公众的了解、同情和支持,亦即审度公众的意见,使本机构的政策与措施尽量与之配合,再运用有计划的大量资料,争取建设性的合作,而获得共同的利益 。公关是社会组织为塑造组织形象,运用传播手段,与公众进行的双向交流和沟通,以达到相互了解、信任和支持合作的管理活动。

什么是公共安全沟通管理?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实地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八)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

公共事业管理中沟通的方式按沟通渠道的不同划分为
正式沟通和非正式沟通公共关系沟通是一项信息传递、反馈、再传递、再反馈,如此循环且螺旋上升的交流活动。沟通的目的主要是增进彼此认识和了解,促进双方达成共识,建立信任、合作、支持的互利互惠关系。为此,组织在沟通的过程中,应积极收集公众的反馈信息,全面了解、掌握公众对信息的认知度、共鸣度,并通过...

公共关系危机沟通技巧
公共关系危机沟通技巧是应该快速准确,危机的第一次和危机的真相。危机过后,企业应迅速做出自己的判断,刻画危机,确定公共关系的公共关系原则立场的方案和程序;及时安抚危机的受害者,以避免局势恶化;同时,它将向新闻媒体简要介绍公司已经掌握的危机概述和企业危机管理措施,明确公司的立场和态度,争取媒体...

什么叫公关
公关实践涉及诸多内容,如市场调研、组织形象策划、传播沟通、危机管理等。其目的是提高组织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从而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推动组织的发展和创新。良好的公关活动可以加强组织与社会的联系,为组织赢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公关的核心要素 公关的核心要素包括组织、公众和沟通。组织是公关的...

公共关系是什么意思
5. 公共关系作为一种现代管理理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组织的重视和实践。6. 通过科学、有效的公共关系活动,组织可以实现与公众的和谐共生,促进组织的长远发展。7. 公共关系的特征包括信息传播、沟通协调、危机管理、形象塑造、社会责任和员工关系等。8. 信息传播是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介,向公众传递组织的信息...

组织与公众沟通的重要途径就是运用什么
运用公共关系传播。组织与公众沟通的重要途径是运用公共关系传播。公共关系传播是组织通过渠道向公众传递和交流信息的过程,包括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社交媒体互动等。有效公共关系传播,组织与公众建立良好的关系,增强公众对组织的了解、信任和支持。

什么是公共关系?
例如,媒体关系是指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合作,确保组织的新闻和信息能够准确、及时地传达给公众。危机管理则是在组织面临危机事件时,通过有效的沟通和策略来减轻负面影响,恢复公众信任。品牌塑造则是通过一系列活动和传播手段来塑造组织的品牌形象,提升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公共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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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柿颈得: 1、公共关系(Public Relations,P.R.简称“公关”)是由英文“Public Relations”翻译而来的,中文可译为“公共关系”或“公众关系”,不论是其字面意思还是其实际意思基本上都是一致的,都是指组织机构与公众环境之间的沟通与传播关系.2、公共关系学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新兴专业,开设大专、本科至最高硕士的课程.3、关于公共关系的各种定义有很多,一般指一个社会组织用传播手段使自己与相关公众之间形成双向交流,使双方达到相互了解和相互适应的管理活动.4、这个定义反映了公共关系是一种传播活动,也是一种管理职能.

临潼区18584008798: 公共关系沟通和公共关系传播区别和联系 -
父柿颈得: 公共关系沟通和公共关系传播没有联系,公共关系沟通是组织与其关系单位之间的沟通活动.而公共关系传播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一定规模的信息交流活动.1. 公共关系沟通的原则:(1)互动原则. 公共关系沟通是一项信息传递、反馈...

临潼区18584008798: 请问公共关系的原理是什么内容? -
父柿颈得: 公共关系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的应用学科.学科以建立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良好的沟通关系,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社会组织的良好形象为主线贯穿始终.课程主要内容有:公共关系的基本内涵、定义、研究对象与研究范畴;公共关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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