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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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的差别这么大~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的差别大的原因如下:
进入二审以后,在各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
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扩展资料:
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因此,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
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公丕祥谈彭宇案真相: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达成和解
人民网-南京市政法委书记谈: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百度百科-彭宇案

完整宣判词如下: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
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扩展资料
彭宇案案情经过: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之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徐寿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彭宇案
参考资料:人民网-彭宇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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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仇更昔: 第一次看彭宇案的时候我也觉得荒谬第二次第三次我也觉得荒秒但做了一段时间法律人的时候,你会发现,法律主张的正义和现实正义是有区别的 当年老太摔倒是事实,老太指认彭宇,于是举证责任就落到了彭宇身上 但彭宇举证不能,必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他在法院门口喊冤,媒体炒作,的确让人觉得不能再去帮助老人了,会给自己带麻烦 但这只是一种没有证据的主观假设,假设彭宇是扶老人被冤枉了 按法官的思路,如果彭宇不小心碰了人再去扶人送医院,也没错的而且表面证据成立 而彭宇却没有证据证明,只能以喊冤的形式表述,但这是法律不予认可的 每个人都会从有利于自己一面出发 而法学的自古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按老子的说法,如果人性本善,那还要教育干吗

襄樊市18990731767: 彭宇案最后判决是什么 -
雪仇更昔: 彭宇败诉,后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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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仇更昔: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襄樊市18990731767: 有谁知道当年南京彭宇案,那个判彭宇赔款的法官叫什么名字,现在状况如何? -
雪仇更昔: 南京鼓楼区法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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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仇更昔: 话说家住南京的彭宇扶起摔倒的老太太,把她送到医院,老太太告他撞上了自己,于是法官判的时候说,你没有撞倒她就不会把她送到医院,判老太太胜诉.后来这件事情纷纷传开了

襄樊市18990731767: 我侄子问我假如“南京彭宇案”中的彭宇是一百十二岁古稀老人会不会改变判决,我哑口无言了怎么办? -
雪仇更昔: 对于教育孩子既要告诉他现实情况是如何,也应当让他知道现实情况是否合理,我们当前的社会状况非常2B,答案估计是“会”.法院2B别把孩子也误导成2B,要告诉他法院的判决是错的,国家的某些法律也是错的,要让孩子从小树立公民责任意识,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得更为完美.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一代接一代人的努力!

襄樊市18990731767: 许云鹤彭宇案的判决是否合理
雪仇更昔: 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所以是否合理不必追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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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仇更昔: 去年11月份,南京的一位老太太赶乘公交车时摔倒在地,一位叫彭宇的小伙子将其搀起并送往医院.后来,老太太说是彭宇撞着了她,而彭宇认为自己做好事反遭诬陷.真相扑朔迷离. 今年7月份以来,这起原本简单的民事案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9月5日,法院按“推理分析”作出彭宇赔偿4万多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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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仇更昔: 彭宇助人反被追讨赔偿的案例,在社会形成很大反响,案件的判决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良心与法律的矛盾.彭宇案之后,助人为乐一度被许多人认为是不值得为之的傻事.个人觉得,彭宇案之后,我们在帮助他人时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我认为有几个要点值得留意.一是,采取群体帮助的方式,对于突发事故,要召集几位目击人联合施救.二是保留证据.包括现场拍照,明确过程并相互留下联络方式,以防纠纷.三是报警.出警后由警方出面勘察、召集送医院和联系家属,避免不必要的误解.见义勇为是做人的美德,我们期待从互助中体现人性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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