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能否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作者&投稿:云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安监局能对施工单位处罚吗?~

不能,依据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第一章 第二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第八点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
安监局职能:
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能。
2.拟定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并实施监督和考核工作。
3.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
4.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5.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
6.组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7.负责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安全设施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9.监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
10.组织、督促各企业法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及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依照具体情况看且不适用安全生产法十七条
  如果只是小的违规,安监局完全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但更重要的是出现人员伤亡和珐户粹鞠诔角达携惮毛死亡事故。安监局应该赶紧给公安局让公安局抓人。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监局能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安监局行使处罚权力法律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扩展资料:

施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1、施工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并挂号胸卡。

2、施工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后方可上岗操作,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者不得上岗作业。

3、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六大纪律,工地规章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酒后等违章冒险作业。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4、作业前要先熟悉作业环境,每天上班必须对职工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应注意事项,并应做好班组台账。

5、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等安全设施,确需拆除或移位,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后,有可靠拆除措施,方可拆除或移位,并在下班前或作业完工后复原。

6、上班时,衣着要整洁,工作思想要集中,坚守工作岗位,不准开玩笑、做私活,不得在施工现场吸游烟和随地大小便。

7、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应停止室外工作,并检查堆放材料是否稳定,不稳固时必须及时加固或移位,盖好机械设备。

8、夜间作业需有充足的照明,严禁乱扔乱丢材料、工具、垃圾废料和高空抛物,以防东西跌落伤人。

9、不懂电器和机械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睡觉。

10、若职工在作业时,碰到与本I种或非本工种人员(如因材料、场地、塔吊机械、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等)发生矛盾时,应及时上报班组长或管理人员解决,严禁采用暴力解决,而发生打架、斗殴事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监局是执法机构,有权对违章进行行政处罚。依据是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安全法。

不能,执法主体是建设部门
依据有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第一章 第二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第八点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工人受伤安监局管不

有权 中国的安全生产法律很多,有一点就是,大多安全事故(非凶杀了犯罪了,或者是国防科技了)安监局都是要参加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俗称国务院493号令
对安全事故分四种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而事故处理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领导职责)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此处指建设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到四十条
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但是我们是特色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富强, 我们的处理方针是,以罚代法,就是说基本上是罚钱,前提是不能影响太坏。而在安监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执法单位,意见和处理方案更为重要。

就一般来说,大型建设单位,谁能保证不出个意外,即使没有意外像钢材了,器械了是否符合标准,职业卫生是否达标,消防设施全不,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所以他们和安监局处好关系还是很重要的


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什 ...
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求全面 答:先讨论一下,我认为用“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又妥!因为有技术质量监督局和建筑(设)质量监督站之分,显然您的题问的是后者。它是亊业单位!在亊业单位改制中他列入执法类。但它没有政政权力,更无权“签发临时...

工地施工过程出现安全事故应该找哪个部门管 住建局和安监局是一个单位...
住建部门管,两个不是一个单位。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住建部门实施,是属于行业管理的安全生产范畴。安监局是统筹管理各行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工地施工过程出现安全事故应该先报告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他们会根据事故的大小及性质作出直接处理或上报的决定的。《出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工商局 安监局 那个权力大 待遇好 ?
你说的这两个单位,权力的大小跟地区经济结构有关。。大企业、矿山多的地方安监局权力大一些。否则工商局会好一些。。待遇好坏,同级别公务员工资应该是一样的。安监局并不直接监管建筑施工,建筑施工方面主要由主管单位住建局负责。。

施工单位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安监局和建设局能否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
不可以。安监局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建设局没有执法权,不能进行行政处罚。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安监局的职能包括: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与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什么关系_百度知 ...
(8)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评优评先工作。(9)负责对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资格提出安全审查意见。(10)负责指导全市开展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11)负责完成市建委交办的其他建筑安全工作。整体来说,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是建委下属的事业单位,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机关,...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什么部门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

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建筑工程合同去哪弄
当地住建部门。建筑施工合同备案需要去当地住建部门办,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流程包括:1、网上申报。首先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

建筑施工质量监管思考?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就是为达到工程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主要表现为保证达到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手段和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增加,我国建筑工程正在朝着大型化、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这些虽然给建筑业带来很大的机遇,但建筑市场的竞争将日益加剧,而建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具体指的是各级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住建局(建筑施工领域)、交通局(运输、运营)、质监局(特种设备)等若干部门。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整改,并对发生过食物中毒事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查,确保食品安全措施得到落实。最后的抽查阶段定于10月至12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手,对全国各地的整治情况进行抽查,以确保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有效执行。

溧水县17589375304: 安监局能对施工单位处罚吗? -
羊欧代宏: 不能,依据有: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第一章 第二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

溧水县17589375304: 安监局有权力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吗 -
羊欧代宏: 建设单位罚款几乎成了工程界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但是,这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其次,《合同法》第3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 ,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施工企业面临建设单位.

溧水县17589375304: 安监局可以对建筑施工、服务行业等非安监局直管的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吗? -
羊欧代宏: 不能,执法主体是建设部门 依据有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第一章 第二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第八点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溧水县17589375304: 各地安监局对施工现场人生安全事故有处罚权吗 -
羊欧代宏: 如果企业发生人生安全事故,地方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来负责立案调查,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最终结果,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安监局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溧水县17589375304: 安监局如何对没有资质的施工队造成安全事故的如何处罚 -
羊欧代宏: 安监局只对总包单位进行处罚.是总包单位使用了与有关资质不符合的施工队.

溧水县17589375304: 建筑工地出现工伤事故以后安检局是否有权对企业处理 -
羊欧代宏: 安监局本来就是干这事的,怎么会没有这个权呢.

溧水县17589375304: 安监局在建筑施工行业中监管哪些内容 -
羊欧代宏: 没有什么监管的,一般监管工厂营业期间.施工主要是城建和规划、发改管理.

溧水县17589375304: 员工在工地上受重伤,安监局会对企业罚款吗 -
羊欧代宏: 看伤残者什么情况下受的伤,如果安全措施到位,属于意外,单位不负什么责任

溧水县17589375304: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是什么意思?|安监之家 - 中国安全生产网论坛 安全文化, 安全管理,安全生产,中国安 -
羊欧代宏: 本人认为,综合监督管理的含义是指安监局既可以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如建设局),也可以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对象(如建筑施工单位),所谓“综合”,就是太平洋的警察,什么都能管,各行各业都能管.既可以监督,比...

溧水县17589375304: 安监局能对外省的矿山外包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吗 -
羊欧代宏: 一般都是属地化管理,在那里进行经营活动就归当地安监局管理,如果是外省市,可以提请当地安监局进行处理.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