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布哪十大非法捕捞案件?

作者&投稿:隐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业农村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十大典型案例了吗?~

近年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职、主动出击,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会同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其中山西、天津、新疆、安徽、云南、四川、广东、浙江等地农业农村部门紧抓线索,深挖源头,积极查办案件,依法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大案要案。在质量兴农万里行启动仪式上,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十大典型案例,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学习借鉴,推动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山西省永济市农委查处邹某某生产含有限用农药山药案
2016年3月,山西省永济市农委在对黄河滩山药的农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邹某某在其种植的山药地块使用限用农药甲拌磷和甲基异柳磷,送检的土壤样品里经检测含有甲拌磷成分。经查,邹某某共购进甲拌磷12箱,甲基异柳磷12箱,在山药地块使用甲拌磷4箱,甲基异柳磷111瓶,随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16年9月,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处罚金1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有关的农业种植及相关活动。
二、天津市宝坻区农业部门查处怡某某等人在香菜种植中使用限用农药案
2016年4月13日,天津市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接群众举报,宝坻区朝霞街道中关村园区有人使用限用农药甲拌磷种植香菜。宝坻区农业部门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焦某某等5人为了清除虫害,在承包的200亩香菜地内使用了甲拌磷农药,经检测,甲拌磷含量不符合标准。农业部门随后对涉案地块种植的香菜进行了翻耕销毁,将涉案产品1000余斤进行了查封销毁,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怡某某等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罚金;禁止怡某某等在三年内从事蔬菜类食用农产品的种植、销售活动。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农业局查处马某某生产含有限用农药蔬菜案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在第四季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发现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某蔬菜生产基地油白菜、上海青样品氧乐果超标80倍。霍城县农业局执法大队立即组织追回未售上海青和油白菜,与棚内不合格蔬菜一并集中销毁,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18年4月,生产基地负责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四、安徽省霍邱县畜牧兽医局查处王某某等人向生猪注药、注水案
2016年,安徽省霍邱县畜牧兽医局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经2个月的暗访蹲守,成功端掉一个给待宰生猪注药、注水窝点。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生猪29头,盐酸异丙嗪7支,无名药水1瓶及作案工具若干。经查,该窝点负责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贩购生猪后注射药物并注水,检测其所注入的无色液体以及生猪尿液中含非食品原料肾上腺素,案件随后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18年5月,王某某、张某某二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查扣在案的猪肉4780公斤予以没收、销毁。
五、云南省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董某某销售死因不明牛案
2017年9月29日,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常村村委会中寨组董某某用仓栅式货车装载一头死因不明的黄牛尸体,从旺常村家中运往芒市,途经长水客运站时,被执勤的特警查获并转交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处理。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发现董某某运载的黄牛,为约650公斤的杂交公牛,经临床检查判定无生命迹象,属于死因不明动物尸体。9月30日,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责令当事人董某某对死亡黄牛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六、四川省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查处高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17年12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接群众电话举报电话,反映郫都区安德镇安宁村4组有人私自屠宰生猪。2017年12月7日凌晨1时,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会同郫都区农业和林业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高某某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不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生猪、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等物品实施了扣押措施。经物价部门认定,该批生猪货值为人民币20余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当日已销售屠宰的5片生猪胴体和生猪产品共计190公斤,违法所得3490元,当事人非法屠宰生猪的货值金额共计21万余元。2017年12月,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涉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畜牧兽医局查处吴某某违法使用“瘦肉精”案
2015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畜牧兽医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反映乌苏市夹河子乡奎河村某养牛场存在往牛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情况。经核查,吴某某在乌苏市夹河子乡奎河村饲养有78头牛,采集的尿液、血清和饲料样本中“瘦肉精”快速检测呈现阳性。进一步检测显示,尿液中克伦特罗含量为2.73mg/L,饲料中克伦特罗含量为0.398mg/kg。随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目前,8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首犯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5万元。
八、天津市武清区畜牧兽医部门查处李某某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养殖生猪案
2017年2月6日晚,天津市武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康华肉制品有限公司检疫员,对当地运猪户朱某某运到屠宰场屠宰的15头猪进行快速抽检,发现2份尿样盐酸克仑特罗呈阳性。经查,该批次15头生猪有10头来自武清区黄花店二街个体养殖户李某某。经进一步调查,李某某于2015年10月从流动药贩手中购买了500片含有瘦肉精成分的药品,用于治疗生猪咳喘。2月8日,武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不合格的猪肉产品及养殖户李某某饲养的盐酸克仑特罗超标的23头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武清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6+.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畜产品养殖、销售。
九、广东省中山市渔政局查处中山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案
2018年4月10日,中山市渔政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实施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仓库内存有禁用药物呋喃唑酮片以及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盐酸小檗碱片等人用药物。执法人员当场对药物进行了封存,并对该虾苗场育苗池中的虾苗及水样进行了抽检。经检测,虾苗样品含有呋喃唑酮代谢物。4月27日,在公安机关和当事人的见证下,渔政执法人员对涉及的9个育苗池中的287490尾斑节对虾和20280尾罗氏虾苗,进行现场无害化销毁处理。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十、浙江省德清县农业局查处沈某某在黄颡鱼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案
?2016年10月,德清县农业局对德清县禹越镇三林村沈某某养殖的黄颡鱼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其黄颡鱼产品孔雀石绿超标。在此之前,沈某某因同种原因被农业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但因证据不足,沈某某未受到刑事处罚。12月22日,德清县农业局依法将此案移送给德清县公安局处理。2017年6月,当事人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办理的“许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成功宣判,该案是四川省首例利用新型捕鱼工具“可视锚鱼”设备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案件,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487元,用于增值放流,生态修复。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泸州分局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的有机统一。
这是“高科技”的钓鱼方法,学名为可视锚鱼法。其实,也不要鱼饵,就是钓竿上连接视频线,在锚鱼线的前端是一个摄像头,钓鱼爱好者通过视频看到鱼的出没。在摄像头的下端,是两圈锚鱼钩,最一圈是6把沟,第二圈是8把沟。如果有鱼出现,就提竿,鱼就会被10多把钩网住,能百分百地抓住鱼。

在四川省泸州市,当地警方对使用可视锚鱼法的两起案件进行了查处,5名钓鱼人想不到惹上官司,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件是这样的:当地民警在巡查时发现,有人在长江二道溪等水域使用可视锚鱼设备捕鱼,现场抓获5人,扣押可视锚鱼设备5套。办案民警介绍,这种方法用上“高科技”,捕获的精准性高,危害性大,一天可捕鱼上百斤。另外,这里是禁渔区,又在禁渔期,肯定是违法。
有关“高科技”钓鱼的新闻,“俊图”也报道了一篇。题目是《 一条无人船,240个鱼钩,因“高科技”钓鱼,两人被警方抓获》 ,说的事件发生在江苏南京,在长江上的潜洲岛,有人用上“高科技”的无人船,将翻板钩送到100多米外的水里,进行精准垂钓。现场查获鲢鱼数十条,总重量约200斤。

关于这些精准垂钓的方式,最近,在“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有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作业行为为生产性垂钓,不属于娱乐性垂钓行为。而在执法中,对娱乐性垂钓行为不再纳入执法范围。

泸州分局民警根据工作中获取的情报线索,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污水处理厂长江边现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捕捞的许某,现场查获带有摄像头的新型“可视锚鱼”设备1套,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鲤鱼1条,经称量重4.355千克。
该新型捕鱼设备由显示屏幕、摄像头、连接线、鱼线、鱼竿、线盘、锚渔钩等组成,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由于该设备系新型捕捞渔具,在案件办理中没有先例可寻,为了更好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泸州分局民警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攻坚克难:一是积极联系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对可视锚鱼设备的性质和属性进行认定;
二是积极联系西南大学司法物证鉴定机构对可视锚鱼设备进行司法鉴定;
三是多次与检察院、法院进行协调沟通,对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提升司法打击效能;
四是全面收集完善案件相关证据,将该案办成“铁案”。经泸州分局缜密细致的侦查查明,许某利用新型“可视锚鱼”设备在长江干线进行捕捞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泸州分局依法将“许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至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该案得到成功宣判。
下一步,泸州分局将按照上级部署安排,积极开展好“长江禁渔行动”,保持打击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保护长江生态安全。

2018年7月25日,农业农村部公布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损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十大涉渔典型案件。

农业农村部介绍,春、夏季是我国主要海洋经济鱼类的繁殖期和生长期,为了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部从每年5月1日起,在我国沿海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实施以来,沿海各级渔业渔政部门压实执法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有效开展了“中国渔政亮剑2018”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以“最高标准、最严措施、最佳状态”保持了“史上最严”执法监管态势,保障了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良好。执法过程中,各地渔业渔政部门积极作为,查办了一批涉渔违法违规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据不完全统计,沿海各级渔业渔政部门累计派出执法人员19万人次、车辆2.2万辆次、船艇1.5万艘次,检查渔港码头3.4万个次、渔船34万艘次、市场1.3万个次、渔船网具修造厂点2242个次,海上巡查37.4万海里,查办案件3946起、涉案人员504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00件、涉案人员523人),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2231艘,没收非法渔获物86.8万公斤,行政处罚1679万元。

为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违反海洋伏季休渔期制度、损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渔政执法监管十大典型案件。这是继2017年12月发布“亮剑2017”渔政专项执法行动十起典型案例后,农业农村部第二次集中通报渔政执法监管典型案件。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辽某渔35127”等8艘渔船非法捕捞案

5月7日,山东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查获“辽某渔35127”“辽某渔运85030”“某捕渔0109”等8艘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出海并携带小于国家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对8艘渔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58.4万元的处罚。

二、“辽某渔23037”等20艘渔船非法捕捞案

5月11日,山东省莱州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联合三山岛公安边防大队开展执法行动,一次性查获“辽某渔23037”等20艘违规出海捕捞渔船,刑事拘留62人,其中57名船员涉嫌在海洋伏季休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5名船员家属因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被刑事拘留。这是山东省一次性查处船舶、刑事拘留人数最多的涉渔案件。

三、辽宁省水产品运输车违法收购非法渔获物案

5月13日,辽宁省丹东市东港渔政管理处在大鹿岛码头查获3台水产品运输车涉嫌违法收购非法渔获物1103公斤。辽宁省丹东市东港渔政管理处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和没收非法渔获物的处罚。

四、冼某等4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案

5月15日,广东省湛江市东海渔政大队、湛江市开发区公安边防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查获4名使用禁用网具捕捞的违法作业人员。当事人冼某等3人涉嫌使用禁用网具捕捞被公安边防部门刑事拘留,1人因年纪大、并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000公斤非法渔获物被没收。

五、“闽某渔运0153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案

5月20日,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获“闽某渔运0153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10.7万公斤。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将非法渔获物作为证据在冷库中保存,船长朱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移送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处理。

六、“闽某渔运6072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案

5月21日,福建省连江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获“闽某渔运6072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13万公斤。目前,渔获物被没收并作为证据在冷库中保存,涉案船舶被强制扣押在福建省连江县违规渔船扣船点。

七、“苏某渔11396”等8艘渔船非法捕捞鳗苗案

5月31日,江苏省海洋渔政监督支队与南通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一举查获“苏某渔11396”等8艘非法捕捞鳗苗的渔船,刑事拘留9人,其中8人涉嫌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从事捕捞、1人涉嫌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

八、两艘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6月7-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直属一支队、霞浦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获两艘非法捕捞的涉渔“三无”船舶,涉及5670公斤非法渔获物。目前,两艘涉渔“三无”船舶被强制扣押,拆解手续正在办理中。

九、“闽某渔运60766”等10艘船舶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案

6月12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福建省海警总队在海上联合巡查过程中,一举查获“闽某渔运60766”等10艘违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的船舶,其中5艘非法捕捞船舶未刷写船名号(船主为山东籍),涉及非法渔获物6.7万公斤。目前,非法渔获物被全部没收,10艘船舶被强制扣押在福建省连江县高塘扣船点。

十、“辽某渔23811”等6艘渔船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案

6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查获“辽某渔23811”“辽某渔运25105”等6艘渔船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2.4万余公斤。辽宁省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6艘非法船舶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没收非法渔获物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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