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的案例分析
1,属于要约邀请,因为是向不特定的人发放。 2,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要求解除或者补减价。 3,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监护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件(范本)如下:
A公司于某年某月月承包某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A公司向H省三家钢材公司——B公司、C厂和D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A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A公司。B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D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D厂随即复函A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H省。在A公司收到D厂复函的第二天,B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A公司,要求A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A公司当即函电D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H省。D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H省。A公司收到D厂复电后,就对B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B公司对此不服,认为A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A公司同时再次向D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D厂自行负责。第三天,D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A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D厂和B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如下:
(1)在本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和D厂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理由如下:
①A公司向B公司和D厂发出的通知称:“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这表明A公司希望在B公司和D厂向自己发出欲卖钢材的要约后与自己联系再协商是否购买或购买数量。所以,以上说明A公司并没有明确表示与D厂和B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
②A公司在通知中称,“请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表明建华公司只是说有意向购买,但并未标明接到通知后就一定会购买。
③通知中并未包含合同有效成立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如价格。
综上所述,A公司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拘束力,它与B公司和D厂之间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而且B公司给A公司发出答复函称自己有货后,A公司并没有给出购货承诺,此时B公司自行组织车队运输钢材到建华公司。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也无所谓违约责任,B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损失应该由B公司自行承担。
(2)而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D厂所提供的钢材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厂,产品质量信得过,当天下午即给D厂去函称其将购买1000吨钢材,请D厂速备货。D厂随即复函称其有货并于第三天送到A公司。此时,A公司与D厂的函已经构成了要约。并且,D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钢材送达A公司。所以,D厂与建华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了合同的条件,具备法律约束力。综上所述,A公司有违约责任,D厂的损失应该由A承担。
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参考文献:http://wenku.baidu.com/link?url=JGAQmeHBdZRU5ShxT72YQ3wwT-0z2HUv4xclIg0VWQvJWMxVa5SHGQwkyZTT--poOFPFKLm3gITFUr_cmL15IQ06mcnrCCdYmZsetVylNkG
案件(范本)如下:
A公司于某年某月月承包某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A公司向H省三家钢材公司——B公司、C厂和D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A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A公司。B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D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D厂随即复函A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H省。在A公司收到D厂复函的第二天,B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A公司,要求A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A公司当即函电D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H省。D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H省。A公司收到D厂复电后,就对B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B公司对此不服,认为A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A公司同时再次向D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D厂自行负责。第三天,D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A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D厂和B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如下:
(1)在本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和D厂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理由如下:
①A公司向B公司和D厂发出的通知称:“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这表明A公司希望在B公司和D厂向自己发出欲卖钢材的要约后与自己联系再协商是否购买或购买数量。所以,以上说明A公司并没有明确表示与D厂和B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
②A公司在通知中称,“请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表明建华公司只是说有意向购买,但并未标明接到通知后就一定会购买。
③通知中并未包含合同有效成立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如价格。
综上所述,A公司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拘束力,它与B公司和D厂之间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而且B公司给A公司发出答复函称自己有货后,A公司并没有给出购货承诺,此时B公司自行组织车队运输钢材到建华公司。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也无所谓违约责任,B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损失应该由B公司自行承担。
(2)而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D厂所提供的钢材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厂,产品质量信得过,当天下午即给D厂去函称其将购买1000吨钢材,请D厂速备货。D厂随即复函称其有货并于第三天送到A公司。此时,A公司与D厂的函已经构成了要约。并且,D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钢材送达A公司。所以,D厂与建华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了合同的条件,具备法律约束力。综上所述,A公司有违约责任,D厂的损失应该由A承担。
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参考文献:http://wenku.baidu.com/link?url=JGAQmeHBdZRU5ShxT72YQ3wwT-0z2HUv4xclIg0VWQvJWMxVa5SHGQwkyZTT--poOFPFKLm3gITFUr_cmL15IQ06mcnrCCdYmZsetVylNkG
1,传单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已采用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此类的性质。且此广告也不明确具体,所以,为邀请。2,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但由于商场少打一个零的事实,乙女士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也就是说需要补足差额。3,甲商场与丙学生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从案例中可看,丙还是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案例中,其父要求退款的行为明确说明,其监护人不追认此合同,所以,此合同归于无效。由于合同无效,所以,商场应当退款。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
①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③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2.可撤销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3.法律层面上说,如果丙学生已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则购买行为有效,若不具备则无效。从道德层面上说甲商场应该同意退货。
问题:1 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商场向不特定的任何人提出签订买卖合同的要约,如有人承诺并购买商品,合同即成立
2 有效的。否则商场 的行为构成欺诈。
3 商场 与学生的买卖合同无效。学生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电脑是高档商品,与学生民事能力不适应,其购买行为无效。应双方互相返还,即商场 退还购买电脑的钱,而学生则退还电脑。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
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答:是属于要约邀请。因为 洗衣机厂并没有直接向商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以此行为表示希望商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且洗衣机厂应该不只发了天鹏商场一家,应该还发了很多家。所以只是要约邀请。⑵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
合同法案例分析 某商场于5月10日分别向甲厂和乙厂发出了信函:我商场...
1、该商场给甲厂和乙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要约邀请.2、该案例中属于要约信件:甲厂收到该信后,于5月15日给商场回信;商场于5月2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3、如果甲厂收到该商场的第二封信后,在6月1日给予该商场答复表示同意,甲厂与商场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商场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承诺...
法律案例分析,急求答案啊。
6)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7)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于法有据 依据:...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成立,符合合同成立要件,是真实意思表示 2 不成立 可以不接受货物,自己承担缺失。
法律法规案例和分析
一、合同法案例分析 1.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过程,即要约和承诺的过程。针织厂的要约是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百货公司的承诺是对针织厂的要约作出反应,提出新的要约,即价格降至每件350元,购买3000件。针织厂的再要约是对百货公司的新要约作出反应,同意减少供货数量...
合同法案例分析。急!急!急!!!
一、答1:案例中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 答2:农场发出西瓜的行为应为新要约,果品公司并没有做出承诺,所以该合同并不成立,但因为果品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及时回复农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故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答1:此合同效力待定,因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
经济学案例分析: 2、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苹果紧俏,向陕西某公司发出一份...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成立条件: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不成立 ...
有关经济法基础的案例分析,求详细答案
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6月9日承诺生效。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生效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故该要约不能撤回。4、本题中要约可以撤销。因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撤销要求的通知是于6月...
合同法案例分析:2、某外贸公司于5月3日向某市物资公司发出一项要约...
1、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取消,使该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由于要约的撤销往往对受约人不利,所以受到限制: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方可生效。(《合同法》第18条)2、根据我以上所说,外贸公司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才发出撤销要约的...
合同法案例分析,请帮忙,我要交功课呀!
该商业广告是要约。商店以男式车不卖给女士为由拒绝销售的做法,是违反要约规定的。双方已经构成了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向乔为佳:[答案] 成立
吉木萨尔县15134217398: 国际商法的案例分析,期末考试要用的,案例一: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表明B公司应在48小时内考虑是否接受其要约.由于该48小时的后一半正是星期... - ?
向乔为佳:[答案] 案例1,B的承若未迟到的承诺,A违背了诚信原则()查下诚信原则,对方没有将最真实的情况告知对方) 案例2,Ab之间没有达成新的合同,因为B在要约中有新规定,所以B更改了原先的要求,生成了一份新的要约 案例3,可以,A可以宣布合同无...
吉木萨尔县15134217398: 案例分析一 【案情】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 - ?
向乔为佳:[答案] 1: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是要约;2: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
吉木萨尔县15134217398: 一个典型案例来看一下在实践中我们怎样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 - ?
向乔为佳:[答案] 是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主要的区别是,要约的内容明确具体,要约邀请的内容没有明确具体.内容包括:单价,规格,违约责任等等,和订立合同的内容 大体想当.
吉木萨尔县15134217398: 合同法案例分析...1、德国建筑商A 于200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 - ?
向乔为佳:[答案] 一、一般来说美方的要约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德国建筑商2003年8月底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其在美方同年10月2日发出的撤销9月10...
吉木萨尔县15134217398: 举例说明要约、要约邀请的区别?如题 ?
向乔为佳: A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 本意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意思.水泥厂的回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即在承认原来函电...
吉木萨尔县15134217398: 请高手帮我分析一下下面的案例,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我的答案和标准答案截然相反【案例】① 2007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B公... - ?
向乔为佳:[答案] 答案明显前后矛盾.但他们的合同却是不成立的. 这道首先要分清A、B两公司的行为谁是要约,谁是承诺、反要约,再看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 A公司首先发出了一份订单,这是A公司发起的要约,时间是6月15日,要求在7月10日之前B公司给答复....
吉木萨尔县15134217398: 合同法类型的案件分析 - ?
向乔为佳: 1、属于要约.价格变更,属于实质性的更改,故不是承诺,而是要约. 2、不构成违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存在. 3、属于要约.A公司的要约是针对B公司的,不是针对C公司的.所以,C公司...
吉木萨尔县15134217398: 实用经济法的一道案例分析题 - ?
向乔为佳: 这个其实属于合同法,商法范畴,不是经济法.根据题目,双方合同已经成立,因为B的回复并不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双方已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至于仲裁机构的选择,可以补充约定.作为非实质性变更,A公司并未及时提出反对,因此承诺生效.由此:1.合同成立并生效;2.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吉木萨尔县15134217398: 经济法案例分析 - ?
向乔为佳: 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要约邀请. "你出多少钱买?"要约邀请. 400元,你卖不卖.要约. "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要约,是针对“400元”的反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