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合伙人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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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第一节  合伙企业 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 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 合伙协议 ;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 经营范围 ;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 清算 ; (十) 违约责任 。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 企业清算 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 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 债权人 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 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 继承权 的 继承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 继承 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成为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可以。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那么,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组织,有自己的财产。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

苑常茹律师:新入伙的合伙人,是否要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_百度...
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以其合伙人的信誉和信赖而组成,因此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点区别于股东的有限责任。那么新入伙的合伙人,是否要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网友咨询:新合伙人仍需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吗?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苑常茹律师解答:新合伙人...

什么是普通合伙?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区别是什么?谢谢
《合伙企业法》第15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法》第56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2、责任承担不同 《合伙企业法》第2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况如下: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

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新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定退伙 没有“个人丧失代偿能力”情形。退货后债务承担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丧失民事行为...

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②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③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④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

有限公司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明确禁止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是一条禁止性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其允许,就是不可以的。而《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我认为这条不能理解...

有限合伙企业增加合伙人程序
(3)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答案】:C 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新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4)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

有限公司要加入新的合伙人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入伙程序: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17154302896: 合伙企业新合伙人怎么入伙 -
巢娇十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17154302896: 合伙企业中,新合伙人入伙需经过多少合伙人同意? -
巢娇十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17154302896: 新加入的合伙人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入伙吗?
巢娇十香: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合伙关系的本质是合伙人之间相互信赖的合同关系,合伙也是基于这种信任而产生的行为,它不单纯是一种资金的联合,而且有着很强的人合性,如果一合伙人对申请加入合伙的第三人并不了解,缺乏信任或是其他原因,他当然有权利拒绝该第三人加入合伙.因此,新入伙人能否加入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17154302896: 合伙企业入伙流程是怎样的 -
巢娇十香: 合伙企业入伙的流程一般有以下步骤: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需要注意的是,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有需要,建议可委托专业律师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17154302896: 普通合伙人入伙的相关规定 -
巢娇十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17154302896: 普通合伙入伙的条件及效力 -
巢娇十香: 1、人伙的条件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因此,合伙企业接纳新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方书面人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书时,原合伙人应当将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实地告诉准备入伙的人,以便其决定是否人伙.2、入伙的效力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依法签订入伙协议书后即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人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避免合伙人串通用推迟入伙日期的方法,逃避债务.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17154302896: 合伙人入伙的规定 -
巢娇十香: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根据《合伙企业法》,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17154302896: 新合伙人入伙后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
巢娇十香: 合伙做生意有一个特征,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共担包含两个意思:因合伙经营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负责偿还;因从事合伙事务造成的损害,由合伙人共同负责赔偿. 因在合伙事务中受伤,花费的医疗费用,应该先用合伙赚的钱来支付.合伙赚的钱不足以支付时,就需要两人共同承担这笔费用,或者按照合作协议、出资多少来分摊责任..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17154302896: 新入伙合伙人需要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
巢娇十香: 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真心想问问题,你应该交代清楚新的合伙人入伙之前签订的合同,以及新的合伙人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入伙的.如果单纯是单纯他入伙,公司权利转让给他,他和其他合伙人一样,是普通合伙人,没有任何特定条款,他肯定也是需要承担的,按照合同他和其他合伙人一样对于企业的负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新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对应的债务 如果合同的签订对于这方面有直接说明,或者特定说明,肯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17154302896: 怎么加入合伙企业?
巢娇十香: 此问题涉及到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具体体现在相互信赖的人身关系上,第三人的加入可能会损害企业的人合性.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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