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善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各阶段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和进行竣工验收。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验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证明;

  (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按幢发放。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说明商品房的承重结构、管线部位、不得拆改部位、承重荷载和其他使用注意事项。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 修期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购房人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和合同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的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该幢住宅的准许使用证。不按规定办理准许使用证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对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商品房,购房人有权拒绝人住。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你也可以向开发商索赔
开发商在没有办理准入证的情况下,说明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不符合入住条件,买方有权拒绝入住,即便办理了入住,也应视为延期交房。并且业主可以按照合同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此,建议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
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可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视为延期交房。
可以向开发商索赔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商品房,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商品房计划、经济适用房计划和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第三条 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建造的住宅商品房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工作。
  住宅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外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第五条 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按规定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住宅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并由相关配套单位出具住宅商品房已具备配套条件的证明;
  (五)非经营性公建与住宅商品房同步建成,已具备使用功能,并由区、县配套单位出具证明。
  经审查住宅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第六条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可以分期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分期入住。第七条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该幢住宅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各配套单位应当签订配套合同。配套合同应当载明配套费用、配套工程交付使用的日期、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国家和本市对配套费用的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
  配套合同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配套费用。
  各配套单位应当按配套合同的约定履行配套义务,并自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备使用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
  配套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未按配套合同的约定履行配套义务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备使用条件后未按规定出具配套证明的,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的损失,由配套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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