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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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条例规定~

吉林省消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消防工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条例实施消防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具体条例如下:1,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防火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由市、地、州以上公安机关核发防火检查证。专职防火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乡镇企业、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屯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负责解决。3,火灾危险性大、距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的乡镇,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按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搞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4,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尚未达到标准的,应由当地政府纳入规划,逐步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行消防监督。第六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五日为本省消防周。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同一建筑物的,由使用者和所有者共同负责消防工作。
  个人负责所在工作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工作。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工。坚持消防工作定期检查制度。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制度,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所在区域的消防工作。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的培训。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村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火灾危险性大、距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民航机场,码头,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的乡镇,大中型专用仓库,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受益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解决。第十四条 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五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六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宣传工作列入计划,面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
  教育、劳动部门应当将普及消防常识、消防法规作为学校教育和就业前培训的内容。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时,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第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参加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审查,并对城市总体规划中公共消防设施部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由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意见,由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设资金,交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中有关消防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由建设单位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提出改正意见,设计人员必须采纳。该意见被采纳之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消防专章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说明书,应当设立消防专章。第二十二条 通用建筑标准设计与消防有关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供、使用。第二十三条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保证现场的消防安全。第二十四条 从事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经过消防监督机构资质审查,方可施工。
  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工程,投入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报省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应由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临时需要必须搭建易燃简易建筑物的,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批准的期限内拆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四)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的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

  (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六)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七)观众厅座位数3万个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

  (八)客房总数200个以上的宾馆、饭店;

  (九)床位总数2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十)床位总数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十一)床位总数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十二)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十三)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

  (十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每月至少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的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火灾高危单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依法不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配置,但不应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20%。

  火灾高危单位的专职、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由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以及专职、兼职消防队员和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其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在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过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验收、检查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逃生设施,配备防毒面具、缓降器等逃生、自救器材。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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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修正)
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鼓励居民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自救逃生的消防设施、设备。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法对烟道清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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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明确光伏发电、电化学储能、锂离子电池、汽车动力蓄电池、医养结合机构、小微型客车租赁、家庭服务机构、二手车和报废车、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剧本娱乐、电竞酒店、火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冰雪活动场所等16类新业态的行业监管部门。具体内容 从严规定单位主体责任,对一般单位、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有不少于多少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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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92: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的工作内容有什么区别
防火巡查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2、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火灾高危单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其他单位...

二消可以分开考吗 成绩几年有效
二级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5.省级公安机关...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该采取哪些必备措施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7、重点防火部位严禁随意动用明火和乱接电线,如因工作需用明火或电焊、氧焊,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采取防范措施,有专人负责,否则不准作业。8、值班人员和班组长人员要做到勤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如因不负责任而造成火灾,视情节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今年消防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2018年消防工作的重点是:第一,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包括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和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二,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包括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多种...

平乡县18821364747: 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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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18821364747: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
岑庾逸林: 1、这个的依据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8条 2、具体要制订的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平乡县18821364747: 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
岑庾逸林: 我国消防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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