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急求人帮助

作者&投稿:玉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急求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请各位高人帮忙!!~

最后一题解析: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分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以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之间按内部约定承担责任。

1、我认为保证合同无效。首先,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不能对外承担提供担保的,因为其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人格”。其次,虽然公司后补了一个授权,但是保证合同是销售部签订的,盖的也是销售部的部门用章(因为此处案例里并没有体现,所以姑且认为这样)。
2、连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中有约定担保方式的,按约定的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一般现实中的银行贷款是很少很少有一般保证的。
3、不可以,市工商银行与汽车经销部的保证合同无效。因为市工商银行在明知对方不具备签订保证合同的情况下还和其签订。所以市工商银行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个人看法,希望对您有帮助。

(1)的答案:首次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不低于120万元,而案例中首次出资只110万元。货币出资额符合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要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即高于180万元,本案例中符合这一要求。特许经营权不得作为出资,特许经营权是不可转移的权利,而对公司出资要转移所有权,因此,不能以特许经营权出资;软件可以作为出资,因为软件可以准确评估价值,可以转移所有权,可以作为出资资本。李某、王某的出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白某的出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要求首次出资后,其他出资要在2年内缴齐,而案例中白某在3年内出资的约定不符合公司法要求。
(2)的答案: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案例中有4名董事出席,已过董事半数,符合法律规定。金某和程某的委托无效。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的,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两从分别以电话委托和委托非董事人员的方式委托出席董事会,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3)的答案:董事会做出增加两名独立董事和修改公司章程按普通程序决议的做法错误。董事会的组成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无权做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按特殊表决程序进行,即必须经股本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不得按普通程序进行。
(4)的答案:根据总经理提名设立财务负责人的做法合法,董事会有权做出。设立公司内部设置方案由董事会做出,但因董事王某反对,全部7名董事只有3名赞成票,未形成全部董事过半数以上票数,不能形成决议,因此,决议不合法。
(5)的答案:李某、王某、白某应对损失承担责任,唐某不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董事因董事会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做出决议的董事应对损失负责,提出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因唐某提出了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可以不承担责任。
(6)的答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认为自己权益受损的,连续180天持股1%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因此郑某起诉合法。


急救!!民法案例分析``一题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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