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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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章主要涉及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首先,第十九条指出,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品种权申请,对于在国外无常住地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必须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需通过签订委托书明确,代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时需附上申请人委托书。


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品种权时,申请人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品种照片各两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请求书和说明书应按照官方规定格式填写。


第二十一条详细列出了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包括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所属科种的中文与拉丁文名称、育种过程、销售情况、与近似品种的对比、特异性的详细说明以及生长区域、栽培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的照片需满足清晰展示申请品种特异性的条件,同时需与近似品种进行对比,并按照特定规格和要求提供文字说明。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如未用中文、缺失必要文件、格式错误等,品种保护办公室将不予受理,具体情形在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内单位和个人若想在国外申请品种权,需先在国内农业部进行登记,见第二十四条。优先权的申请和相关文件提交则在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


对于国外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可能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如国籍证明、营业所证明等,见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需注意在12个月内向国外申请时的优先权问题,以及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保密的品种,见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条。


申请人还需确保送交的繁殖材料符合要求,包括未受损、未药物处理、无有害生物等,应在第三十一条中找到具体规定和处理方式。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于2007年9月19日由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公布的《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该《实施细则》分总则,|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费用和公报,附则8章61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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