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正)

作者&投稿:凌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第五条 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第六条 经海关检疫,发现携带物存在重大检疫风险的,海关应当启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七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第八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物品入境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入境。第十一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第十二条 携带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接受海关检疫。第十三条 海关可以在交通工具、人员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运处等现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使用X光机、检疫犬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对出入境人员可能携带本办法规定应当申报的携带物而未申报的,海关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箱(包)检查。第十四条 出入境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工作。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应当接受海关检疫;海关查验,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第十五条 对申报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海关应当进行现场检疫。第十六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携带除本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按照《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检疫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单证的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现场检疫。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二)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第六条 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第二章 报 检第七条 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第八条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三)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第九条 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海关办理报检手续。第十条 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第十一条 海关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第十二条 海关对出入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
  A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快件;
  B类: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快件;
  C类: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D类:以上三类以外的货物和物品。第十三条 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检疫要求实施检疫;
  (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认证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的,作暂扣或退货处理,必要时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第十四条 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验规定实施检疫;
  (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无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的,不得出境;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实施检疫;
  (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第十五条 入境快件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或者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海关应当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第十六条 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第五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六条 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第七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第八条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第九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第十一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海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出入境特殊物品如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
1. 取得准许入出境证明,如用于医学研究或医疗用途的大样本、小样本等,需分别由卫生部科教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2. 提供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和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3. 含有或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物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章 后续监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在第四章详细阐述了后续监管的相关要求。首先,检验检疫机构对境内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严格的监控,未经其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以确保安全(第二十条)。针对异地使用的情况,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入境货物调离单》,并通过电子方式转交给目的地机构。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三章 卫生检疫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在《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三章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货主或代理人需在特殊物品入境或出境后,且到达或离开口岸前,依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若存在以下情况,报检将被拒绝:未提供有效的《卫生检疫审批单》;审批单已过期;伪造或篡改相关文件和单证;不符合检验...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各检验检疫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具体的卫生检疫监管任务。卫生检疫管理采取审批、现场检查和后续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任何出入境特殊物品在入境或出境前,必须首先获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海关审批
入境特殊物品的海关审批涉及多个环节,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等在《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中的定义。海关主要负责特殊物品在出入境过程中的监管,如卫生检疫审批,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货主,即进出口企业,需具备特定资质,其经营范围需包含特殊物品的相关业务。审批...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五章 附则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如果违反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将对以下行为进行处罚:一、隐瞒或遗漏禁止进口的特殊物品,如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将被警告或罚款不超过5000元。二、未经许可擅自移动、销售和使用特殊物品,同样会受到警告或...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确保公众健康和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5月16日召开的局务会议中,审议并通过了一项重要的管理规定。这项规定即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正式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规定》的...

申请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的,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一、申请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的,应当提供哪些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

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等。《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是重要的卫生监管法规,对特殊物品的进出口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依据】:《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擅自入境额定价值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特殊物品和额定重量为20公斤以上的特殊物品,...

关于入境检验检疫的监管条件
它及其下属的各地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国境口岸,对入出境人员依法实施如下主要卫生检疫内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大埔县17628436839: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有哪些法律责任?
真雍孚新: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大埔县17628436839: 旅客携带物品如何检验检疫?
真雍孚新: (1) 旅客携带物品检验检疫工作主要在海关旅客检查厅或 过境关卡执行,以现场检疫为主,其他检疫手段为辅. (2) 检疫审批和许可: ①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必须事先 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后, 须在人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因科学研究等特 殊需要携带禁止携带入境物的,必须提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特许审批. 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携带尸体、骸骨、骨灰等出入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卫生 检疫许可证.

大埔县17628436839: 入境特殊物品如何报检?
真雍孚新: (1) 人境特殊物品必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入境.入境特殊物品的申报人在特殊物品人境前10天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2) 报检人办理入境特殊物品报检手续时,须携带“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合同(或函电)、发票、提(运)单等相关资料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入境货物通关单”,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

大埔县17628436839: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该怎么检疫处理?
真雍孚新: 第二十六条截留的携带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封 存或者隔离.第二十七条携带物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经检验 检疫机构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应...

大埔县17628436839: 什么是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检疫审批?
真雍孚新: 第七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人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第八条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人境,因特殊情 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第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物品人境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 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 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 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 人境.第+—条携带特殊物品出人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 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大埔县17628436839: 骨灰可以带走多少 -
真雍孚新: 液体 还有粉末要托运.以下的仅供参考: 需托运行李: 1、超过7公斤的拉杆箱; 2、旅客所带任何刀具:水果刀、剪刀、化妆用刀以及较大的指甲刀; 3、旅客所带的酒类不能随身带上飞机,必须放在拉杆箱托运(酒为2瓶,2公斤.另外散装...

大埔县17628436839: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怎样办理入境手续 -
真雍孚新: 2)申报范围为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3)入境人员携带应检物超过自用数量的,按入境货物报检.4)入境人员携带物含木质包装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单证.5)携带允许进境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

大埔县17628436839: 出入境邮寄物品要检验检疫的有哪些?
真雍孚新: (1)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国际邮寄物. (2) 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媒介的国际邮寄物品. (3) 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国际邮寄物品. (4) 通过邮政渠道运送并需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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