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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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境口岸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
  (一)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
  (二)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三)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六)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七)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范围内,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四条 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五条 海关对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海关建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第七条 海关总署统一协调、管理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方案;
  (二)指挥和协调全国海关做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调动本系统的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
  (三)检查督导全国海关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协调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
  (五)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向全国海关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项命令;
  (六)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海关总署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小组,为应急处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第八条 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预案;
  (二)调动所辖关区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协调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口岸管理部门、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直属海关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第九条 隶属海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与直属海关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信息;
  (三)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第三章 应急准备第十条 海关总署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订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
  主管海关根据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口岸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海关和当地政府备案。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相关技能的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根据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处理人员、设施、设备、防治药品和器械等资源的配备、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境口岸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
(一)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
(二)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三)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六)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七)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范围内,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四条 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分支机构,组成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管理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方案;
(二)指挥和协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调动本系统的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
(三)检查督导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协调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
(五)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向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项命令;
(六)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小组,为应急处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预案;
(二)调动所辖检验检疫机构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协调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口岸管理部门、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与直属检验检疫局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信息;
(三)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第三章 应急准备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订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口岸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机构和当地政府备案。第十一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相关技能的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


公共卫生安全法律知识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

国家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应该怎么办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

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怎样应对和处置突发卫生应急事件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

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条列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

政府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中负有什么职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

如何启动传染病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

大学生如何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

临沭县13881709479: 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有什么义务?
宋索卡波: 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 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临沭县13881709479: 怎么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人境检验检疫?
宋索卡波: 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人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 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检疫防护措施,并在 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临沭县13881709479: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定义 -
宋索卡波: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定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

临沭县13881709479: 船舶在出境或入境过程中是否可以隐瞒疫情 -
宋索卡波: 不可以,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国境口岸有关单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行为.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具有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临沭县13881709479: 国境卫生检疫与处理的含义是什么?
宋索卡波: (1)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 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疫,对未染有检疫 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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