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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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震害预测、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初审或审定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第六条 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批时,必须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依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计划行政部门不得审批立项,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其施工。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在建设工程前期勘察费中列支。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水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
  (三)国家和省确定的应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建设工程。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国家规定的项目外,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第八条 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根据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应通过国家或省地震烈度评定机构评定。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对评价结果申报评定,由审定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地震烈度评定机构初审后,报国家地震评定机构评定,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省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地震烈度评定机构评定后,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
  具备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经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十二条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并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州(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方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十三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业主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抗震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评价业务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吊销其评价许可证。
  对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权限及没有进行资格验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第十七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
  (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
  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村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第九条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农村民居等建筑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工作,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干线公路,地下铁路、长度大于三十千米的铁路;

  2.铁路、公路上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单孔跨度大于一百米的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中长以上桥梁、高架桥,城市隧道、轻轨地下隧道;

  3.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铁路枢纽工程和大中城市的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机场。

  (二)通信工程

  1.国际通信工程、国际卫星地面站;

  2.州(市)以上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广播电视发射塔、通信枢纽工程;

  3.规划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邮政枢纽。

  (三)能源工程

  1.总装机容量五十兆瓦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2.总装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的热电厂;

  3. 330千伏以上的变电所、直流换流站,州(市)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四)重要公共建筑工程

  1.五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一千座位以上的影剧院、礼堂、会议中心、大型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体永久性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

  2.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学校教学楼和学生公寓,二级三级医院的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3.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展览馆,存放珍贵档案的场馆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4.独立人防工程,州(市)以上各类党政机关指挥中心、公安和消防指挥中心、防灾减灾指挥中心;

  5.坚硬、中硬场地高度八十米以上以及中软、软弱场地六十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炼油厂,容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存储设施,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存储以及供应枢纽设施,输油、输气主管线;

  (二)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筑或者其区段;存放放射性物质、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心;

  (三)州(市)以上集中供热、供气、供水主体枢纽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四)蓄水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超过六十米的水库;

  (五)大型矿山、化工、石化、冶炼等工程,大Ⅱ型尾矿坝。

三、其他建设工程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重要建设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以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本条例所附《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执行。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或者机构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七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三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二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对地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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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怎么收费?
不过实际操作中,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都是根据当地的‘行情’。你可以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做过安评的单位,或者咨询一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当然也可以咨询一下我,全国的我都操作过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十六条中,国家级的重大建设工程,例如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项目,以及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而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如非上述情况,如一般性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权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修订)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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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评价报告不需要审批
法律主观: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时间最长是15日。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法律客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相关规定(需开展评价的工程范围)
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 附件: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一、核工程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二、水利水电工程...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宣贯教材本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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