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可以找到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啊!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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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2002年第八号文件明细~

劳社部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C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射血分数≤50%。左室疾患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
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
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判定基准

  5.1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
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迷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呼吸困难分级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5.5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冷热病均属于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呼吸困难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严重度

临床表现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静息时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60—69%
50—59%
<50%

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
<60毫米汞柱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

  肝功能损害的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血浆白蛋白
3.1-3.5克/分升
2.5-3.0克/分升
<2.5克/分升

血清胆红质
1.5-5毫克/分升
5.1-10毫克/分升
>10毫克/分升

腹水

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顽固性

脑症

轻度
明显

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
延长(较对照组>6秒)
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临床症状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无症状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肾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尿毒症期
<10毫升/分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


                                     二OO二年四月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
  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厅(局):

  1997年,财政部、统战部、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90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原工商业者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但目前仍有部分原工商业者收入水平较低,生活存在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现就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同)生活保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好现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原工商业者的基本生活。各地要对贯彻落实财社字〔1997〕90号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将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工商业者,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给予照顾。所需资金,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其医疗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认真研究保障其基本医疗的有效办法,切实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

  四、对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给生活费。

  五、要继续发挥工商联、民建中央建立的生活互助金的作用,按规定筹集和管好用好资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工商业者,地方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原工商业者为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现在,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各地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和统战工作的大局出发,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各地统战、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对安排落实情况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事项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各省(区、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告我们。

  劳动保障部

  统 战 部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劳动局


关于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与劳社厅函(1999)66号文件两者是否属于同一位...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即《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其发文单位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即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属于部门规章。而劳社厅函(1999)66号文件即《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其发文单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

退休时档案里需要什么材料?
退休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社保机构会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或当地关于退休年龄认定办法及当事人档案的原始记录界定其具体的退休时间,当事人人事档案涉及如下材料:1、自高中、中专及以后的学籍档案,包含高中、大学期间的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鉴定表、历年成绩单、体检报告单、高考志愿...

农民工讨薪到劳动局要准备什么材料
a. 要证明劳动关系,按照“劳社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退休年龄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符以哪个为准
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最早年龄就是你人事档案里时间最早的一份材料上记载的出生年月,一般都是招工表,因为招工才会开始建立人事档案,如果招工前有入伍、入团或入党之类的经历,那就会认比招工更早的上述材料。

...是国家的规定还是地方政府,找到答案了,谢谢
发文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法规文号:劳社部发(1999)8号  发布日期:1999-03-09  实施日期:1999-03-09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

[2006]21号劳社部发文高级技师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2006年...

档案与实际年龄不符该怎么办解决?
劳动和 社会 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第二条、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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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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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是多少
现行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该文第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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