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帮我介绍一下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呢?谢谢

作者&投稿:承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萨维尼的生平及相关理论的简介~

一个成人的心路历程与其童年的经历似有攸关之联系。萨维尼于1779年2月出生于法兰克福的一个名望之家,但这种美好的童年生活并没有持续多久,在他11岁时短短的两年间,萨维尼先后痛失双亲并成为一大笔财富的唯一家族继承人。此后,他在一位监护人的督导下开始学习法律,这位监护人即是通晓德国“国家法”而著称的诺伊拉特,帝国法院的“助理法官”。由于这位后来成为王室法院院长的监护人的关系,萨维尼得到了良好的法律启蒙教育,并在进大学之前就已经悉知到法学的基本概念。这种戏剧化的童年经历养成了他沉默寡言、冷静内向的性格特征,这一精神素质亦使他得以对周遭环境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促使他以后在所有学术性、政治性与人事性的争议上去寻求超越党派的立场;再加上又继承了大量的财产和大片田产,使得他可以独立的依其精神特质在法学领域内恣意发展。至此已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在精神和经济上已双重独立的萨维尼要成就其一生的学术抱负,就仅缺数位良师名士的指点督导了。

1795年复活节前夕,年仅16岁的萨维尼前往马堡大学学习。在此期间,最吸引他的是该大学中研究罗马法的学者威斯,而威斯也是唯一对萨维尼有深刻影响的学术教师。在这座较小的、半乡村式的德国大学中,知识渊博的威斯激发了他研究法学尤其是罗马法的热情,“威斯身上所具有的对书籍犹如年轻人一样的狂热,对我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二人也籍此建立了深厚的友谊。萨维尼在他所有著作中“都致力于对古代著作和文献作出给人印象深刻的科学的注释”,借此证明了自己是威斯忠诚的信徒。嗣后他对罗马法的精深爬梳和对于现代民法学理的卓然架构,也都是与威斯的影响密不可分的。

仅在马堡大学待了一个学期,萨维尼便转往著名的学府哥廷根大学就读。尽管有给该大学增辉的民法学家胡果,但在这里给他印象最深的却是任世界历史学教授的斯皮特勒,其后来的写作风格和世界眼光,均可从这位教授处找到渊源。有一桩有趣的插曲或许可以证明这种影响,1911年,有一位德国法学家撰写了一篇有关萨维尼的论文,在这篇文章中,萨维尼的法理论及其研究方法均遭受到了严厉的批评,然作为一名历史学家却被推崇备至,萨维尼从历史学家斯皮特勒教授处所受的影响通过此事或可佐证。此后他又转学回到马堡,在获得博士学位后,1803年,时年24岁的萨维尼仅用六周的时间即杀青他的成名篇《论占有权法》,在该作发表以来的半个世纪里,他被认为是真正学术性地处理法律问题的模范,其对民法释义学有着几乎无可比拟的影响,自发表以来很快就得到了同行的一致认可,甚至连严苛的英国法理学家奥斯丁也赞誉为“一切法学著作中最为完美醇熟者”。以这种历史性、体系性界定法律概念的方法,萨维尼亦成为新的法律史、新的法释义学的开创者。此后,在历经几年的游学之后,1810年,他终于在柏林大学找到他的安身之处并开始罗马法的教授课程,曾选任柏林大学校长且在此一直长住到1842年退休为止。

如果人的一生真是一出戏剧的话,那么1814年即是萨维尼生命中最精彩的华章部分,这种精彩集中表现在他与同时代杰出的法学家帝博之间关于是否制订法典的学术论战上。其时德意志人一直视自己为罗马帝国的正统传人,但拿破仑却在1806年终结了“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这对德意志人来说简直就是一场噩梦;在与法国的战争中,德意志也屡战屡败,国家权力在此显得极为软弱和苍白。噩梦醒来后,这项事件却在另一方面唤醒了德意志人沉睡的国族意识和民族自尊,而拿破仑在1814年的兵败更是助长了他们新的改革热情。在此背景下,海德堡大学教授、自然法学家帝博认为德国独立的时机已然成熟,于是在仅仅两周的时间内完成了他影响深远、代表自由之国民意识的名著-----《论统一的民法对于德国的必要性》并引起许多人的击节赞赏。在此作品中,帝博通过运用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强调人的理性,要求排除罗马法的成分并废止各邦实行的习惯法,尤其是要依据《法国民法典》的形式来制订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以求经由法律上的统一最终带动政治上和地理上的统一。可以说,帝博的主张完全符合当时形势的需求,他本人也籍希望通过该法典的制订能够在政治上促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在一片喧嚣尘上的叫好声中,萨维尼却冷静地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见,陈言法典化时机未到,他认为在其时的德意志制订这样一部意义深远的法典尚欠深远之思虑。“只要法律积极有效,编篡法典是没有必要的…只有在法律极为衰败的时候才有人想起来编篡法典”。作为对帝博的回应,他于当年发表了《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作,正是在此书中,萨维尼通过对法的起源、法的本质及法的基础等几个问题的综论,从而提出了在法学史上著名的“民族精神学说”并系统阐明了他的历史法学思想。

萨维尼在他的论战文章《使命》中指出,帝博所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立法观点,即通过人类的普遍理性制定出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典这一设想是“幻想”,是“荒诞不经的”;自古以来,法律就象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则趋于消亡”。总之,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之物。由此似乎可以看出,萨维尼所谈及的“民族”并非是政治社会学中所涉及的实际存在之团体,而更类似一种“文化积淀的社群”,更确切地说,萨维尼所想象的“民族精神”,乃是透过共同的生活习惯所积淀形成的一种“文化传统”。为了厘清这一结论,萨维尼通过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和法的基础三个问题的诠释来阐明自己的观点。首先,他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在任何时候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来推动”。籍由此法之产生渊源吹响了反对帝博观点的号角。他指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诚如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而且,法律如同语言一般,没有绝对停息之时,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和发展中。同时,萨维尼把法的发展归结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阶段、学术法阶段和法典的编篡阶段,即使法的发展已至此阶段,在立法问题上也要谨慎进行。据此可以明了萨维尼与帝博论战之关键在于:前者并非一味地否定其时德意志制订法典的能力问题,而是冷静地意识到立法的时机远未成熟。

萨维尼进一步对法的本质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他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独立创制的,而是本民族世代相袭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共同意识即“民族精神”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在稍后的《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一作中,萨维尼指出: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性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的早期阶段,法就已经具备了其内在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的民族精神,是产生实在法的土壤。因此,对每个人的意识而言,实在法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种同一的法”,这种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即本民族的“民族精神”。所以,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其“民族精神”,发现“民族共同意识”中业已存在的东西。

最后,萨维尼对法的基础予以了阐述。他指出,法的最好来源并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心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才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几近两个世纪以后,在号称依法治国并大规模立法的今日中国,我们的法学者在摹仿德国民法典的形式来起草自己的法典时,是否还会记起二百年前这位德国智者的殷殷忧思?是否还会注意到《婚姻法》中一夫一妻的规定与西南地区的走婚习俗并行不悖的事实?是否能够意识到在这种数量上已臻完美的法令背后又有多少是与我们的民族习性相符合的?“法律自法律,生活自生活”,这一点正是中国当前法律的最大国情。若依此情况任其发展,那么有法不依的现象必定会大规模的出现,成为一个以立法为改革武器的时代司空见惯之常态。如果一项法律不能体现本民族的特有习惯,那么它便不能被人们平心遵行,便会失却其贵为行为规范的品质,如果仅凭国家暴力来维持其生命,恐怕维持的时间也不会太久。设若立法委员会的成员们人人手持一本萨翁的《使命》小册潜心阅读,,或许会有所裨益也是一件说不准的事。

1814年的这场伟大的学术论战波及面甚广且持续多年,包括黑格尔、后来的马克思在内的许多哲人名士都涉入其中。1834年,帝博直到距其去世两年前还撰写了《所谓法的历史学派和非历史学派》一书,再次提出新的理由,反对萨维尼在《历史法学杂志》的发刊词中将其定义为一种非历史法学;而萨维尼于1840年出版的《当代罗马法体系》时,仍没有忘记看似淡淡的添上一笔,在作者序言中,他以平静的语调回顾了这一论战并宣称历史将成为最终的判决者。经历了长时间的法学研理和精细的筹备工作,几近百年之后,彪炳法学史册的《德国民法典》终告制订完毕,一俟付诸施行即成为大陆法系的扛鼎之作,其无论形式还是法律条文直至今日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引用,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可谓是功不可没。

晚年的萨维尼仍是笔耕不辍,在饱经长时间的神经病痛折磨之后,他于1840年出版了《当代罗马法体系》首卷。在此著作中,他尝试推导出罗马法的指导原则并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一般思想、理论、释义学上的法律概念。这部著作价值甚高,难以估计,它为世人提供了一个法学体系应该是什么的伟大范本。萨维尼于1842年离开教职,他的生活与同时代的步调越来越不相协调,他对外部社会的纷争愈来愈感到厌烦和排斥。经过短暂的病痛之后,这位德国法学巨子于1861年10月平静地死于自己家中,国王威廉一世亲自莅临他的丧礼

  编辑词条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年2月21日-1861年10月25日)生于梅因河畔法兰克福市;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国王顾问,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
  生活
  萨维尼出生于古老的 lothringischen 家族,萨维尼这个名字来源于萨维尼城堡(der Burg Savigny )这一地名。 萨维尼13岁时父母双亡。 1795 就读于马尔堡大学,主修法学,师从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 Anton Bauer (1772–1843), 以及以研究中世纪法学而著称的 Friedrich Weiss教授。
  此后,萨维尼又先后在耶拿大学(Jena)、莱比锡大学(Leipzig)、格丁根大学(Göttingen)就读过,1800年转而回到马尔堡大学学习,同年开始在那里被授予博士学位并被聘为编外讲师,讲授刑法和潘德克登法学(pandekten)。Gebrüder Grimm 是他的学生之一,这对他的后期学术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
  1803年萨维尼发表了著名的《财产法》。 1804年与Kunigunde Brentano结婚。1808年在兰茨胡特被正式聘为教授,教授罗马民法,但萨维尼在那里只教授了三个学期。1810年萨维尼受到威廉•冯•洪堡的邀请到新成立的弗里德里希-威廉-柏林大学教授罗马法。 1814年为一篇著名的论文进行答辩,该论文就是 Über die Notwendigkeit eines allgemeinen bürgerlichen Rechts für Deutschland (大意为,关于必须有一个德国民法总论)。 同年他的儿子卡尔•弗里德里希•萨维尼出生,该子后来成为德国著名的外交家。
  1815年萨维尼与Karl Friedrich Eichhorn等一起创建立历史法学派杂志社,作为历史法学派的机构。1815年出版《中世纪罗马法历史》第一册,1831年完稿。 1817年萨维尼成为普鲁士司法部枢密院成员; 1819年成为莱茵省高级法院的成员; 1820年成为普鲁士政府地方法总则修改委员会成员;1835年开始撰写《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
  萨维尼同时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创始人。1842年萨氏被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聘为政府法律审核部部长一职,期间中止了学术活动,1848年德国大革命时期恢复学术活动,并于1850年发表《法学札记》;1853年完成《现代罗马法体系》、《债权法》。
  萨维尼 于1861年10月25日于柏林去世。在萨维尼的葬礼上国王威廉一世致悼词,全部王子参加葬礼。他的坟墓安放在柏林市中心Hedwigskirche教堂。
  著作
  《财产法》 1803年
  《现代立法和法学职业》 1814年
  《中世纪罗马法历史》 1831年
  《现代罗马法体系》 8卷 1840- 1849
  《法学札记》 1850年
  《债权法》 1853年
  《历史法学派杂志》 1815年到1850年

萨维尼是德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创立人。他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坚决反对制订民法典。他的理论对世界各国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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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9年2月21日,在中部莱茵河的支流美因河下游河畔的法兰克福市,诞生了一位后来成为饮誉世界的法学大师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他的名字来源于“萨维尼城堡”(der Burg Savigny )这一地名。萨维尼的血统属于古老而尊贵的lothringischen家族,富有资产,其父担任重要公职,母亲也出生于公职家庭。然而英才总是比常人要经历更多的磨难,1791年后的两年内,萨维尼就遭遇了父母相继去世的沉重打击。无奈,从此他在父亲的好友康斯坦丁•冯•赖特(Constantin von Neurath)监护下成长。赖特是德国最高法院的陪审法官,后来荣登巴登邦王室法院院长的宝座。也许从孩提时就受到了这位尊贵的监护人的熏陶,萨维尼耳濡目染,从小就对法律与法学有着特别的兴趣和感受。由于少小就经历了人生的大挫折,他自幼就形成了内向的性格,沉默、容忍、稳重和独立……

在1795年,也就是在他十六岁的时候,萨维尼顺利进入马尔堡大学主修法学,师从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Anton Bauer(1772—1843),以及以研究中世纪法学而著称的 Friedrich Weiss教授,可以说,Weiss教授对萨维尼的罗马法研究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启蒙作用。当然,他起初在马尔堡大学学习的时间并不算长,一学期后,又先后前往耶拿大学、莱比锡大学、格廷根大学就读;在哥廷根大学他曾随博闻强识的历史学家Spittler修习人文主义,期间,他有幸聆听了一次时任哥廷根大学法学正教授、历史法学派奠基人之一的古斯塔夫·胡果的讲座,两人学术观点一致,惺惺相惜,萨维尼从此对这位精通罗马法文献资料的考辩和罗马法渊源研究的大师尊崇有加,于此,便有了后世所称的师生情分。后来,在他进行关于民法学家“胡果的历史”的讲课的同时,下定决心大量研读胡果的著作,并通过交流,使他的历史法学观得以“正本清源”。

1800年,萨维尼又转回马尔堡大学学习,10月31日,21岁的萨维尼被授予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题目是《论犯罪竞合形式》,并于同年获聘为马尔堡大学编外讲师,讲授刑法和潘德克登法学。萨维尼的求学生涯是充满坎坷的,他多次因为健康问题而暂时中断自己的学业,譬如在1797年,他因为咳血而休学,也因此,萨维尼经常保持着一种与世隔绝的工作与学习状态,也许这种状态成为影响他法学观的重要因素。1803年,初出牛犊不怕虎的萨维尼出版了《论占有》一书,该书的出版使得萨维尼轰动整个学术界,影响及于整个欧洲,使他一举跻身法学经典作家行列;该书的出版盛极一时,例如他后来的论敌、德国著名的民法学家安东·弗里德尼希·尤斯图斯·蒂堡(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1772—1840年)因此书的出版,将年仅24岁的萨维尼封为“我们的第一民法学家”, 一向比较严苛的英国法理学家奥斯丁也将该著作赞誉为“一切法学著作中最为完美醇熟者”。该作品的成就之高由此可知,萨维尼也极为珍视这部作品,生前共进行过六次修订,在该作发表后的半个世纪里,民法释义学深受其影响,萨维尼本人也被公认作真正学术性地处理法律问题的模范。也可以说,该作品对后来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无影响。萨维尼在马尔堡大学任教不久,于1808年正式受任巴伐利亚的兰茨胡特(Landshut)大学罗马法教授。1810年,时逢柏林大学创办,于该年5月,他正式受聘于柏林大学,从此开始了他长达30年之久的教育生涯,在柏林大学,他主讲罗马法课程。1813年,萨维尼担任柏林大学校长。此后,他曾担先后兼任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普鲁士国务委员会成员、法官、法律上诉部部长、立法—上诉委员会委员、国务部主席。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律大臣。1815年,萨维尼与艾希霍恩、格兴共同创办《历史法学评论》,传播历史法学理念,成为历史法学派的前沿阵地,影响深远;同年,鸿篇巨制《中世纪罗马法史》(第一卷)问世。

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DeutscherReich,史称第二帝国,区别于神圣罗马帝国)宣告成立,德意志民族完成统一,并且颁布了德意志帝国自己的宪法。但是,适用于德意志全境的民事法律很不统一,适用极为混乱,罗马法与日尔曼法并存并发生冲突的事情时有发生。当时,适用于德意志境内的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主要有《巴伐利亚民法典》(又称《马克西米利安民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萨克斯民法》等。针对这一情况,1777年,有一名为希罗塞尔(J.G.Schlosser)的学者出版了《关于制定一部完善的德国民法典的建议和计划》的著作,该著作成为最早论及德国民法典编纂的作品。而真正掀起是否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论战的,则属于瑞赫贝格于1814年撰写的《拿破仑法典及其引进到德国的问题》一书。在该书中,他基于德国与法国不同的政治特点的主张而反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803年受聘于海德堡大学的法学教授蒂堡看到该书后,立即发表了一篇名为《论制定统一德意志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呼吁迅速编纂一部适用于德意志各邻邦的统一民法典。一石激起千层浪,蒂堡的观点立刻遭致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的强烈反对,他为此撰写了名为《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的小册子。于是,一场围绕着是否制定德意志民法典的世纪大论战由此开启。可以说,1814年开始的这场伟大的学术论战旷日持久,且该场论战最后使得包括黑格尔、后来的马克思在内的许多哲学著名哲学家参与其中,譬如马克思曾对萨维尼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评论道:“18世纪仅仅产生了一种东西,它的主要特征是轻佻,而这种唯一的轻佻的东西就是历史学派。”(马克思:《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7页)。直到1834年,蒂堡在其去世两年前还撰写了《所谓法的历史学派和非历史学派》一书,再次提出新的理由,对萨维尼曾将自己的学术区别为“非历史法学”而耿耿于怀;而萨维尼也是不依不饶,在蒂堡死后的1840年出版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中,也不忘添上一笔,对这场论战进行了回顾,并以胜利者的姿态再度宣称历史将成为最终的判决者,暗示这场辩论的胜利者属于己方。当然,此后,他也遭遇大规模的批评。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被称为是历史法学派的“纲领和宣言”,被认为代表了萨维尼法学思想的核心,成为萨氏历史法学的宝贵文献。与蒂堡所倡导的用自然法思想指导立法的观念不同,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体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法主要体现为“民族精神”,属于民族意识的范畴。而且,他认为,具有生命力的习惯法的地位远远高于立法。法需要自发地、缓慢地成长,而不是立法者有意为之、任意制造了的。他认为,在当时德国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时机尚不成熟,且不可贸然立法。

现实地看,萨维尼的主张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因此而延后半个世纪以上,《德国民法典》于1887年才着手起草,直至20世纪初方正式施行,这部彪炳千秋的《德国民法典》无论如何是无法绕开这位法学大师之卓越贡献的。

萨维尼晚年最为宏伟的法学名著就是八卷本的未竟巨制《当代罗马法体系》,该著作被很多中外罗马法研究者奉为圭臬。萨维尼是一个全能的法学家,他一生的研究涉猎法学的很多领域,而且贡献也非常之大。可以说,“罗马法”、“德国民法典”、“德国历史法学”、“潘德克顿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等词汇都与他的名字联系在一起。他也因之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和“美国法学的缔造者”。

他所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认为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各国的法律也形成了一种“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进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使案件得到一致的判决。他的学说对欧洲冲突法法典化和冲突法趋同化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实质上将国际私法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因此,他又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1861年,萨维尼永诀自己的终生伴侣弗罗林·库尼冈德·勃伦塔娜,驾鹤西去,享年八十二岁。

用历史的眼光看问题是最为理性和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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